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研究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机关单位采购流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三条机关单位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一)货物:包括办公用品、设备、材料等;(二)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等;(三)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培训、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市场供应有限的项目;(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紧急性或市场供应有限的情况;(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需求提出:(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填写《采购需求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二)审批通过后,将《采购需求审批表》报送采购管理部门。
第七条采购计划编制:(一)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审批表》编制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单位领导审批;(二)审批通过后,采购管理部门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函。
第八条供应商选择:(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二)竞争性谈判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购合同签订:(一)采购管理部门与供应商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交货期限、质量标准等条款;(二)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采购合同履行:(一)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二)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确保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采购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业务,防范采购风险,减少采购成本,防止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业务的界定政府采购业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比照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程序执行。
二、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与机构1、按内部牵制制度要求,单位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执行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由单位负责人(即一把手,下同)和班子成员组成。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没有专设的由办公室兼任)、政府采购业务承办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
单位纪检、内审部门(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门时,均由单位细化)对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全程监控。
2、单位政府采购归口管理、业务承办部门,负责拟定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三、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控制1、单位业务承办、财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实现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
2、年初收支预算时,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和服务,财务部门按批准的收支预算单独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3、单位业务承办部门应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内分季提交本部门的政府采购计划,送财务部门汇总。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近年来,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工作的关键领域之一。
为了制定一个良好的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目标与原则节约用途,减少浪费,合理分配资源是任何采购活动之目的。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当着重扩大竞争范围,提升采购效率,充分保证采购品质,防范腐败行为。
在采购过程中保证政府的公信力是最重要的。
二、组织结构正确的组织结构是保证采购流程正确的前提。
采购过程应当按照采购程序规范流程合理进行,严格控制采购金额,规范采购行为。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一个完整的采购体系,明确各环节责任职责,并且以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采购过程公正透明。
三、采购程序在采购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程序规范,系统性顺畅的是非常重要的。
采购程序应当制定一份详尽的操作规范,以实现采购的目标。
应当严格遵守采购流程,不得跳过采购手续,应当规范控制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批过程,严格控制采购人员的行为。
局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采购培训,提升采购人员素养,提高采购效率。
四、监督评估建立和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对于采购工作的规范顺畅是非常重要的。
应当制定内部预警机制,对于采购中的问题实行有力监管措施,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应当对采购招标、资格审查、报名资料、招标文件、中标企业、采购价款等方面开展定期监督评估,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总之,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需要确立的目标与原则,建立良好的组织架构,规范完善采购程序,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是确保局政府采购合规、公正、透明和高效的重要保障。
每一份采购活动都应当经过照顾实际情况的、有标准的、秩序化的采购流程。
这一标准可以根据局政府的需求进行合理调整,但必须遵循规范程序,才能达到规范的采购流程。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政府采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得当,就可能会导致政府采购中出现各种问题和不公正行为,甚至引发社会负面影响。
市局采购管理制度
市局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局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采购管理制度是市局采购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是市局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市局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遵守政府采购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第四条市局采购活动应坚持节约型、环保型原则,以改善采购供应体系,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满足市局办公用品和设备、文具用品、文化用品、药品器械、印刷品、办公设备、会议服务、修缮保养等品种的采购需求。
第五条市局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第二章采购人员第六条市局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采购工作的任务和责任。
第七条市局各部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采购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采购活动的组织和管理,配备专业的采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采购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采购人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九条采购人员在进行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市局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采购立项第十条采购立项是指根据市局办公设备、文具用品、文化用品、药品器械、印刷品、办公设备、会议服务、修缮保养等品种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预算,经批准后启动采购活动的过程。
第十一条采购立项应明确采购的需求、用途和规模,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由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采购立项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条件、采购目标和采购标准。
第十三条采购立项应根据市局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采购立项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程序,形成完备的审核材料,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采购立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管理制度)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成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均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均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五条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定政府采购目录;协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决定政府采购重要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全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市贯彻国家和省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收集、发布和统计分析政府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主,指导区(市)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且调整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办理全市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编制且公布市级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目录;管理市级机关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工作;协助办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采购服务中心按照经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具体承办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第九条采购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其它采购活动;参和采购服务中心组织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验收货物且履行合同;采购项目属于固定资产的,纳入国家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确定,应于年度部门预算内由采购单位分别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机关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机关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物品采购行为,加强对物品采购活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的物品采购活动,包括办公用品、设备器材、工程物资等的采购。
第三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政策要求开展物品采购活动。
第四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六条机关进行物品采购前,应当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物品种类、数量和预算金额。
第七条机关应当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
第八条机关应当制定采购文件,明确采购的要求和标准,注明评标标准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机关应当公开招标采购时,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第十一条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物品采购,确保物品的质量和数量。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机关应当建立物品采购档案,记录采购的物品种类、数量、金额、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名录,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采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问题。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九条机关应当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条机关应当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关应当接受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时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机关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市本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即采购人,是指与赣州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经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统一组织,将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采购的活动。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能: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如何制定?那么,下面请看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的》(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政府采购的范围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
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一)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采购:(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本好的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才能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机关政府的采购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和我省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办理;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诚实信用、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湖北省旅游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省旅游局局长任组长,省纪委驻省旅游局纪检组组长、省旅游局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规划财务处、监察室和承办处室(含监察总队、培训中心、信息中心、协会处,下同)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局机关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规划财务处牵头负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范围第五条以下货物、工程、服务,均应实行政府采购:(一)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会议室扩音设备及各类办公用品耗材批量采购。
(二)办公家具。
包括办公桌、普通椅、接待椅、沙发(含茶几)、文件柜、会议室家具等。
(三)空调设备。
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楼房、基建等相关工程建设。
(五)空调设备维护,电梯养护,机关大楼物业管理。
(六)大型会议食宿、会议室场租等的确定,各类展览会场馆的确定,委托旅行社组织相关考察活动等。
(七)各种宣传品、印刷品、教材书籍、广告制作和网络软件开发。
(八)各类宣传促销、展会布展、境内外公务活动委托相关企业。
(九)旅游规划、课题研究、专项调查、活动大赛和其他形式的公务外包服务。
(十)每年度我省确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其他采购项目。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5•【字号】•【施行日期】199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1999年4月5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财政管理职能,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起,我市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原则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为了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在财政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下,以招投标为主要方式,采购物资或劳务服务的行为。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采购物资和劳务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项目及基建材料和设备的购置;(二)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三)生产性及消费性材料、设备的购置;(四)房屋、设备和车辆的维修改造和安装;(五)财产保险、办公及业务用房的租赁,会议、接待、印刷等大宗消费服务;(六)采购目录中明确的其他有关物资和服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不受地区和行业的制约,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地企业和本地产品。
政府采购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步骤分步组织实施,统一采购项目以当年颁布的采购目录为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一)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或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必须有至少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凡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及采购目录规定统一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99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 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办公室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局机关纪委相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采购领导小组职责(一)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二)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四)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五)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六)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八)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九)采购文件归档管理;(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及其授权采购机构为履行职责需要,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各国普遍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基本原则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机制进行探讨。
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支出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制定科学、透明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能够使采购资金的使用更加高效、公正,避免资源浪费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环境的完善。
它可以提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公平性,有利于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最后,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完善政府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公平原则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竞争性、透明性和公平原则,保证参与采购的各主体在选择中享有平等权利。
2. 效益原则:政府采购应当坚持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选购价格合理、性能优良的产品和服务。
3. 知情原则:政府采购应当强调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各类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发布,供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监督。
4. 依法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进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监督机制来保证其规范落地。
主要的监督机构包括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审计机关、人民检察院等。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核、审计,保障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研究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背景介绍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市场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市场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二、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适用、安全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满足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需求,并以合理的价格和良好的质量获取相关产品和服务。
2.2 原则政府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不公平竞争的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公平参与。
- 效益最大化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以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推动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
- 透明度原则。
政府采购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采购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诚信原则。
政府采购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保证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采购管理流程3.1 采购需求确定政府机关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目标、预算和要求。
3.2 采购文件编制政府机关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并及时发布到政府采购平台上。
3.3 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机关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法定资质要求、经济实力要求、信誉记录等方面的审核,排除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3.4 投标报价评审政府机关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报价评审,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评审。
3.5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政府机关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公示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惩戒机制4.1 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由政府机关内部的审计、纪检和财政等部门负责,外部监督由社会各界、媒体和公众参与。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
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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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研究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
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
(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第八条信息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指标配置和预算价;
(二)参加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的会审,开标、评标及验收。
(三)负责采购信息化建设有关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通信设备、视频设备、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等项目。
第九条财务装备科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登记和管理;
(二)负责局机关、所属单位预算管理、款项支付审核及汇转;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资料的初审和申报审批。
第十条监察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二)依法监督本局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统称为采购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采购承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请、报批采购计划;
(二)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会审,开标、评标及采购项目验收入库、分发,协助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三)根据局采购办授权,采购10万元以下自行采购项目。
第三章采购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目录”金额起点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其中,通用类采购项目委托承德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部门有特殊需求类采购项目委托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下称“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四条目录内预算金额起点以下及目录外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自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由局采购办办理;询价采购由采购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量标准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采购方案;
(二)审批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
(三)确定采购方式;
(四)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五)拟定、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验收;
(七)固定资产登记;
(八)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第十七条采购承办单位采购前应提出采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数量、功能需求或主要技术指标、配置和资金来源、采购预算价等;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效果图、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
采购中如需变更采购需求,必须重新组织技术、审批部门会审,经局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采购承办单位提出采购方案后,应先办理内部审批。
第十九条达到目录内上报金额起点的采购计划,由局采购办填写《承德市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采购需求方案》,上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承办单位根据采购办要求拟定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品名数量、技术质量参数、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涉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须经信息中心会审;招标文件需专家评审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选择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不得选择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
(二)采购100万元以上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择;
(三)目录内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除网上竞价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
(四)目录内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局采购办随机抽选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
(五)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局采购办随机抽选代理机构采用法定方式选择。
(六)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下项目,由采购承办单位采用询价方式选择;
(七)自行采购项目对货物、服务有指向性的,须经专家评审,并经局采购办批准后确定选择。
第二十二条询价采购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一)组成由负责人、承办人、监督人等3人以上参加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事项;
(二)确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服务保障等事项,起草询价通知书;
(三)采购单位随机选择3家以上符合资格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向其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
(四)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开标,以最低价中标确定供应商、服务商或工程建设商;
(五)现场填写询价采购记录表,参与人签字确认,复印件送局采购办备案;
(六)起草、签订《采购合同》;
(七)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确定后,采购承办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双方约定事项、合同格式拟定采购合同。
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履行合同后,采购承办单位应组织验收,按合同清点数量、进行质量检验。
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有信息中心人员参加;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或组织专家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见附件2)。
参加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注明日期,并加盖采购单位章。
第二十五条采购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或调拨,协助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采购承办单位应将备案过的《备案表》(第二联)、《备案表收执》或审批过的《审批表》、《审核表》(第二联)、中标成交通知书(协议供货除外)、合同、发票(预付
款除外)、验收证明(预付款除外)作为附件提交财务部门上报财政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支付。
第五章采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参加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和型号、设备编码以及特殊编码作为招标要求;
(二)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和品牌(控购项目除外)。
(三)私自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围标;
(五)在开标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人的情况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
(七)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接受礼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采购中发生违法违规或违反前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