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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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最终版)2013-3-12

附件2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按照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京市监发〔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为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优化食品经营企业营商环境,本市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由“食品经营许可”改为“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本市“多证合一”登记改革。

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申请办理设立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一并填报需备案采集的信息(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

二、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三、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它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企业,仍应按照“先照后证”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开办者,应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小食杂店备案,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五、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的企业、小食杂店开办者,申请办理登记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使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补办、延续申请。

七、本通告实施前,仅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证继续有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加强对这些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备案申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标准的全文及解释说明;2.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3.标准的实施方案;4.生产经营企业与标准的对应情况;5.生产经营企业自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相关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核实工作。

二、备案审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应当由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3.标准的制定程序及参与人员;4.标准的实施方式和效果;5.标准的监督管理措施。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做出意见和结论,并将备案结果及时通知生产经营企业。

三、备案公示审核通过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标准的名称、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信息。

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备案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备案注册完成备案公示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进行注册,由相关备案机构负责进行注册工作。

注册时需要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以及备案公示的相关文件。

注册完成后,备案机构应当颁发注册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

五、备案管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备案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督检查,对备案的食品企业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企业标准的准确执行和有效实施。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备案、备案不合格、未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食品企业,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惩违法行为。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相 应

规定
企 业 标 准备 案 是 指 企 业 将企 业 标 准







安全相关

容 材料
卫 生 行 政部 门 进 行 登记 存档 公开 备 查

第三条
备案 的 企 业标准作为 企 业 组 织 生产 的 依 据 企 业 要
以 受


第十

市 卫 生 行政 部 门


个工作


完成备案登记 在

标 准 文 本 封 面标 注 备 案 登 记 号
系统
即 时
在北 京市食

安 全标准 管理
公布 备 案 的 企 业 标 准 文 本

第 十 二条
政区 划

企 业 标 准备 案 登记 号 的 编 排 格 式




应 包 括 企 业 标准严 于 食 品 安全


家标 准 或 者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说





公 示 情 况 及反 馈 意 见处 理 的





品 生
产企 业 的 企业 营业执 照 或 生产许 可证复 印 件


办 理 新食 品 原 料 企 业 标 准 备案 的

并明 确 相
应 的食 品 类别



列 出 严 于食 品 安 全 国 家标 准 或 者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指标 限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3年1月1日起备案到期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我局决定予以延期至2013年5月31日。

在延期时限内,原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可以继续使用,相关企业应加紧办理备案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18日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而制定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是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负责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本市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拟从事该产品生产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市药监局进行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受理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

(见表1)(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

(见表2)(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

(见表3)表1 备案表2 修改表3 复审4.工作时限: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即时登记。

5.企业标准号编号规则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首页、中间页和末页。

其中封面右上角Q/××中的××为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代号(见表1和表2),如:海淀局备案的标准为:Q/HD,二商集团备案标准为Q/ES。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京卫食品〔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卫食品〔2015〕18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二、第九条修改为:“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意见表;(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证明复印件。

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办理重新备案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材料。

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办理延续备案的,只需提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

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备案,原备案号自动废止:(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二)适用范围和安全性指标均发生变化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可以提交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修改登记表(含修改单和修改说明)进行备案,原备案号不变。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一)受理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除外),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昌平区政府一站式办公大厅昌平区龙水路22号60718055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见表1)(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技术指标进行修改。

(见表2) (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

(见表3)表1 备案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认真阅读承诺内容,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2)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3)单位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4)组织机构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一致;(5)法人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6)联系人、联系电话为企业内部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准确填写;(7)经济类型应填写单位的经济性质,如国营、合资、股份、集体、私营、个体等;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2份原件(8)所属行业应填写单位的行业属性,如电子、轻工、化工、食品、建材、冶金、纺织等;(9)企业标准名称、企业标准编号与申请备案的标准文本一致;(10)修订标准应填写原备案号和代替标准号;(11)企业标准文献分类号应符合中国标准分类法;(12)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填写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和名称、采标程度;(13)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生产者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异地生产或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14)其他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理须知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理须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理须知一、备案依据1.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二、备案范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包括: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

在没有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属于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和指标,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

三、报送材料1.新资源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备案资料递交到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中心;2.一般性食品备案资料递交到区县卫生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受理窗口出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接收凭证》。

材料目录及要求: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附表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纪要;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6.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食品的,同时提供委托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合同);8.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9.新资源食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供卫生部的公告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除前款第二项一式五份外)应当一式两份。

新办企业可免于提交前款第(七)项中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但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名称证明。

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或修订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

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食品生产企业单位印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编号规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的封面中标准类别的右下方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号,标准编号格式为(Q/×××××××××—××××)。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二、备案主体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内容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标准的编号、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

四、备案程序1. 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标准文本;(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3)企业标准制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4)企业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的依据和相关证明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企业委托代理人备案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 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应当定期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及时更新企业标准,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不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反馈。

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确保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 企业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的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1.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企业标准的;(2)企业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3)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新企业标准的。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注册程序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注册程序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注册程序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一)受理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企业标准备案手续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市属企业到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所备案;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企业以及区、县所属全民、集体、合资、独资、股份、民营、个体和无上级主管企业到企业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东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422.3974 和平里五区甲12号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835.8936 展览馆路12号崇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719.1445 崇文门外大街90号宣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352.1603 宣外自新路24号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731.6922 朝阳双龙南里130号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234.7650 北四环西路甲27号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383.7655 丰台文体路6号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892.1697 杨庄东路73号通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51.2252 玉带河大街32号平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98.2843 文化南街5号顺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42.3396 顺义县府前东街19号怀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8968.3254 迎宾路6号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6904.3586 长安街3号延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6914.7188-8505 城东外大街21号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74.2364 东关环岛东150米路南房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37.7194 良乡北大街53号大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29.6275 黄村东里门头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6986.1791 河滩新桥大街58号燕山分局 69335079 燕山岗南路东一巷4号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所 84251305 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3.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标准文本;(2)编制说明;(3)备案表;(表一)(4)审定纪要;(表二)(5)审定人员名单;(表三)(6)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电子副本。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要对企业标准负责。

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受理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

第七条企业在备案企业标准前,应当将企业标准文本及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说明,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企业应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企业标准内容。

第八条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应当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应向卫生行政部门在线提交下列材料,并提交纸质材料各一份:(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其中应包括: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的说明,公示情况及反馈意见处理的说明);(四)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备案范围1. 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其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生产过程控制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三、备案程序1. 企业应在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企业发放备案回执。

3.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说明;(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备案管理1.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布备案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2. 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应确保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实施,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3. 企业应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延续备案。

4.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五、法律责任1.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

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

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是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1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定标准,加强许可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最严谨的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

第三条企业要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核对、接收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代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应登录“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填报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 6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扫描件。

提供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生产或者食品加工的内容。

本市的食品企业,可以提供其分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由该企业在本市办理备案。

第八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在备案范围;(二)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三)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齐全的予以接收。

办理北京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流程

办理北京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流程

办理北京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流程1.首先,申请人需要填写《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

First, the applicant needs to fill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Record Filing of Foo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License in Beijing".2.然后,申请人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证明文件。

Then, the applicant needs to provide the lease contract or proof of the business premises.3.接着,申请人需要准备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

Next, the applicant needs to prepare the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of the operator.4.申请人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版复印件。

The applicant also needs to provide a copy of the electronic version of the food operation license.5.另外,还需要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版复印件。

In addi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ubmit a copy of the electronic version of the food operation license.6.在准备好以上材料后,申请人需前往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After preparing the above materials, the applicant needs to go to the local food and drug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to handle the filing procedures.7.提交申请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北京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北京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北京企业标准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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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正>京卫食安标字[2013]2号市药监局,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2页(P56-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55.5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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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最严谨的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

第三条企业要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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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核对、接收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代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应登录“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填报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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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扫描件。

提供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生产或者食品加工的内容。

本市的食品企业,可以提供其分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由该企业在本市办理备案。

第八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在备案范围;
(二)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三)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齐全的予以接收。

第九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受材料后即时完成备案登记,在标准文本封面标注备案登记号,即时公开企业标准文本及其他备案材料,供公众免费查阅,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下载。

- 3 -
企业标准修改备案、备案延续、备案注销等事项均即时公开。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号的编排格式:(北京市国标行政区划(区)代码)(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十一条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提交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办理延续备案。

逾期未办理的,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后备案自动注销其备案号。

企业提出注销企业标准备案的,备案号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进行修订重新备案,并按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其备案号自动注销:
(一)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对原企业标准文本进行调整的;
(二)适用范围和安全性指标均发生变化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可以提- 4 -
交企业标准修改备案登记表(含修改单)进行备案,原备案登记号不变。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核查要求或者核查建议,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企业标准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经核查,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确有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告知备案企业予以改正。

不予改正的,应注销备案号并告知企业注销理由。

第十五条企业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除注销备案号外,应将弄虚作假的行为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修改备案、修订重新备案、备案延续按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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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2月23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17〕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起草说明
(2019年9月23日)
一、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建立“最严谨的标准”的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备案“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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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过程
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2019年6月开始论证调研,分别征求各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备案企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行业协会意见,9月召开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风险评估会议,经多次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修订内容
(一)修改备案办法名称
考虑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只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包括企业标准,将文件名称改为《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二)精简备案流程
1.缩短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取消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取消提交纸质版备案材料,让企业“一次不跑”,进一步精简备案材料。

(三)规范备案主体
新办法规定,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以下两种材料之一:(1)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或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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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内容的营业执照。

在本市的食品企业,如果能够提供其分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包括在外埠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由该企业在本市办理备案。

(四)完善企业公开承诺制度
根据“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的要求,《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公开承诺事项,具体内容在备案登记表中体现,主要有:标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适用食品不宣称保健功能等。

第九条规定除企业标准文本外,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也要公开,以便于公众理解企业标准,加强社会监督。

(五)完善备案后管理
1.保留注销备案号和备案有效期的规定。

依据“最严谨的标准”要求,继续保留注销备案号和备案有效期的规定,企业可以自行提出注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注销备案号;考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标准化法规规定标准复审周- 8 -
期一般不超过5年,备案有效期也规定为5年。

2.完善备案后社会监督流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和本办法规定的,均可通过各种途径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核查,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该企业标准备案情况进行核查,既包括对企业标准的核查,也包括对备案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确有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应告知备案企业予以改正。

不予改正的,应注销其备案号并告知企业注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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