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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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监管银行)

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丙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经甲、乙、丙三方友好磋商,就(填入与办理施工许可证名称一致的项目名称)工资支付专户开户及监管事宜达成约定如下:

1.乙方同意在甲方开设工资支付专户,由丙方从工程款中按《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拔付资金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填入项目名称)乙方支付工人工资。

1.1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丙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协助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账户开立后由丙方或丙方委托的单位向该账户划付工人工

资。

1.2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工资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工人工资,账户信息如下:

工资支付账户户名:

工资支付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1.3经乙方和丙方协商约定本工程项目按合同总金额的% ,共元( 大写: )划入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具体划入安排如下:

(1)于(填写具体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等)第一次划入共元( 大写: ) ;

(2)于(填写具体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等)第二次划入共元( 大写: ) ;

(3)于(填写具体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等)第三次划入共元( 大写: ) ;

......(如此类推)

2.乙方按划入金额向丙方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3.合同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按照《支付专

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消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之日止,在此期间,除符合《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出现以下情况外均不得取消工资支付账户或退回账户资金。

(A)甲方存在违约情况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以取消工资支付账户并退回账户资金;

(B)在乙方和丙方解除项目施工合同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解除对资金的监管。

3.2甲方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服务协议书》期满,但乙方、丙方未申请取消支付账户的或未申请工资支付账户资金转出的,本合同期限顺延,甲方须继续按照本协议履约,直至乙方、丙方申请转出工资支付账户资金或按照《支付专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消支付专户为止;《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支付专户监管银行服务协议书》期满,乙方、丙方申请工资支付账户资金转出的,甲方与乙方、丙方办理账户资料移交手续,并将资金划至乙方、丙方共同按项目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后,本合同终止。

4.起息日:起息日自工资支付账户存款到达乙方在甲方

开立的账户之日起算,本合同项下的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

5.存款利率:

5.1存款利率为【注:关于利率的条款可由三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1+允许的最高上浮率),该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实施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导致存款基准利率不存在的,本合同利率不低于存款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前一天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1+允许的最高上浮率)】。

6. 存款划款日及计息规则:

6.1资金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6.2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利息,并按约定时间和次数支付利息。

7. 协议存款地点:(甲方在珠海市开设的任一支行网点)。

8.付息方式:

8.1本合同项下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付息日为。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第4、5条约定的规则计付。

8.2甲方于付息日将利息款项自动划付至乙方相应账户内。

8.3 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的,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对于该顺延期间的利息,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第4、5条规定的利率计付。甲方自愿承担顺延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且不得提出异议。

9.资金安全特别条款:

9.1为确保资金安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必须划至乙方开设的相应工资支付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9.2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是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9.3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取消工资支付专户,退回账户资金。。

9.4乙方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提交丙方确认。甲方根据工资表和丙方的签认文件,直接从工资支付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或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兑现文件确定和划转工资。

9.5 各方约定工人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乙方保证工资支付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工资发放,若工资支付账户有缺口,甲方应在收到经丙方的签认的工资表后第二个工作日通知乙方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乙方须尽快补足资金,甲方需在资金到帐后两个工作日划转工资。

9.6乙方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

9.7发生乙方与丙方解除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况时,在结清乙方在本项目应付的工人工资后,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并经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经乙方与丙方协商,按以下方式处理(注:除工人工资以外的工程款事宜由乙方、丙方另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解决,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此处由乙方与丙方双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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