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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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苏工价〔2010〕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建设、设计、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计价行为,统一计价标准,现将•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价站(2009)7号)和•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1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各方反映的建设工程计价其它问题一并明确如下:一、制定招标控制价时,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均应按规定计取。

二、为简化计算方法,招标控制价按以下公式计算:招标控制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各专业打折系数+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

三、如一个标段有数个单位工程,在计取赶工费时,以标段总工期为对象进行考核。

四、如采用的是可调价格合同,不计取风险费用;如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则应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其中招标控制价按规定的标准计取,报价自主确定。

五、计取风险费用的工程,竣工结算时,调增(减)部分如采用投标报价的单价,也应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费率按投标时报价中的费率。

六、制定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取定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相同。

七、预拌混凝土公布价配合比为泵送混凝土配合比,不含泵送费;建筑工程计价表相应子目中已含泵送费,不另计;市政工程计价表中不含泵送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13.5元/m³计取;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不采用泵送的,仅调整配合比,其它不变。

八、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如需采用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否则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为准。

九、目前我省人工工资预算单价还未放开,因此,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预算单价调整,不属于风险范围的内容,但市场劳务价格变化属于风险的范畴。

湖北省2013序列定额预拌砂浆说明

湖北省2013序列定额预拌砂浆说明

湖北省2013序列定额预拌砂浆说明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预拌砂浆项目,其相应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取费方法与现拌砂浆对应定额子目相同。

二、本章定额是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常用现拌砂浆子目对应编制的。

对于实际工程中使用预拌(干混)砂浆而本章定额未对应编制定额子目的,可按以下换算方法对现拌砂浆子目进行调整。

此换算方法适用于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房屋修缮工程等计价定额。

1、定额人工消耗量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58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地面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69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抹灰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81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

2、定额材料消耗量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干混地面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干混抹灰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65t/m3折合换算;水:增加0.25t/(m3定额砂浆用量)。

3、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调整当定额子目中仅有现拌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时,扣除定额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当定额子目中除有现拌砂浆外,还有其他需砂浆搅拌机搅拌的材料时(如水泥白石子浆等),按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扣减0.167台班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同时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三、预拌砂浆强度等级根据《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中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并结合湖北省现行预算定额中现拌砂浆配合比确定。

具体对应关系见下表。

当实际使用的预拌砂浆强度等级与定额设置不同时,强度等级可以换算。

四、预拌砂浆(干混)价格由两类费用组成,包括:材料出厂价及运输费用。

预拌砂浆与传统现拌砂浆对应关系表。

鄂建造价[2011]50号文---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

鄂建造价[2011]50号文---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鄂建造价[2011]50号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满足工程建设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需要,我站编制了“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内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中使用预拌砂浆项目的计价,是现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补充。

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现拌砂浆对应定额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同。

二、预拌砂浆定额取定价组成预拌砂浆(干混)定额取定价由两类费用组成,包括:材料出厂价及运输费用(运距25km以内)。

三、未编制对应预拌砂浆定额子目的调整方法本补充定额是按常用现拌砂浆子目对应编制的,对于实际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干混)而本补充定额未对应编制定额子目的,可按以下换算方法进行调整:1、定额人工消耗量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58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地面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69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抹灰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81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2、定额材料消耗量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干混地面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干混抹灰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65t/m3折合换算水:增加0.25 t/(m3定额砂浆用量)3、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调整当定额子目中仅有现拌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时,扣除定额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当定额子目中除有现拌砂浆外,还有其他需砂浆搅拌机搅拌的材料时(如水泥白石子浆等),按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扣减0.167台班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同时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四、预拌砂浆与现拌砂浆型号转换对应关系预拌砂浆强度等级根据《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中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并结合湖北省现行预算定额中现拌砂浆配合比确定。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28)总说明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28)总说明

总说明一、《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措施项目共七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装饰工程。

涉及房屋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总说明一、《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修订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 ),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它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

四、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相应项目执行。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它资料。

六、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1.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人工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1.本定额的人工不分技术级别,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动态调整(第二号) 建筑装饰综合定额文档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动态调整(第二号) 建筑装饰综合定额文档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动态调整(第二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现编制发布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部分子目动态调整(第二号),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2016年1月28日第一部分市政工程一、关于市政工程预拌砂浆子目调整解释说明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15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范围扩展到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中编制均按照现场搅拌砂浆进行编制的,按照规定要求对涉及砂浆子目进行调整,若采用预拌砂浆时,按照设计要求替换预拌砂浆,消耗量不作调整;人工综合工日消耗量调整如下: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消耗量人工减少0.236工日;(调整后综合工日消耗量=原综合工日消耗量-定额砂浆消耗量×0.236)二、04第一册道路桥梁工程道路工程排水沟定额2-20、2-21人工、机械消耗量需修正,按如下数据修改。

桥梁工程轻型井点降水定额12-4材料、机械消耗量需修正,按如下数据修改。

道路桥梁工程页码391 脚手架消耗量需修正如下第三节脚手架(041101)内容:清理现场,脚手架搭拆,安全网安拆,施工期间的维修、加固、保养,堆放、场内外运输。

单三、04第二册管道工程管道工程(上册)直螺纹套筒连接定额3-59、3-60材料消耗量需修正,按如下数据修改。

管道工程(下册)轻型井点降水定额13-4材料、机械消耗量需修正,按如下数据修改。

管道工程(下册)页码367脚手架消耗量需修正如下第三节脚手架(041101)内容:清理现场,脚手架搭拆,安全网安拆,施工期间的维修、加固、保养,堆放、场内外运输。

单第二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册定额动态调整说明见下:一、07第一册土建工程(调整内容详见附件1)1、调整P21,定额1-56,1个子目。

江西省新定额(2017)(土建)定额说明及解释

江西省新定额(2017)(土建)定额说明及解释

江西省2017年定额总说明 (2)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6)第二章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 (13)第三章桩基工程 (18)第四章砌筑工程 (23)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8)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43)第七章木结构工程 (47)第八章门窗工程 (49)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53)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57)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60)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63)第十三章天棚工程 (68)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70)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 (76)第十六章拆除工程 (80)第十七章措施项目 (83)附录一模板一次使用量表 (90)附录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 (97)总说明一、《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修订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

四、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的相应项目执行。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江西省新定额(2017)(土建)定额说明及解释

江西省新定额(2017)(土建)定额说明及解释

江西省2017年定额总说明 (2)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6)第二章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 (14)第三章桩基工程 (19)第四章砌筑工程 (25)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31)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47)第七章木结构工程 (52)第八章门窗工程 (54)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59)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63)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66)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69)第十三章天棚工程 (74)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77)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 (83)第十六章拆除工程 (88)第十七章措施项目 (91)附录一模板一次使用量表 (98)附录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 (106)总说明一、《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修订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

四、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的相应项目执行。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桂造价〔2008〕40号

桂造价〔2008〕40号

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及干混砂浆后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发文单位:造价总站][文件号:桂造价〔2008〕40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等厅局《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桂经资源〔2008〕203号)的精神,为配合禁止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工作,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明确如下:一、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可按现行定额中相应现场搅拌砂浆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一)使用预拌砂浆1、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0.72工日;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0.89工日;2、将定额子目中的现场搅拌砂浆换算为预拌砂浆;3、扣除相应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二)使用干混砂浆1、每1m3砂浆扣减定额人工0.30工日;2、每1m3现场搅拌砂浆换算成干混砂浆1.75t及水0.29 m3;3、灰浆搅拌机台班不变,如用其他方式搅拌亦不增减费用。

(三)上述调整办法和现行计价定额配套使用二、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当地预拌砂浆及干混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收集、整理、测算和发布相配套的信息价。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预拌砂浆定额编号及参考价表2、干混砂浆材料编码及参考价表二○○八年八月十二日附件1预拌砂浆定额编号及参考价表定额编号项目强度等级单位05定额参考价P010041 预拌砌筑砂浆YQ5 m3 292P010042 预拌砌筑砂浆YQ7.5 m3 297P010043 预拌砌筑砂浆YQ10 m3 302P010044 预拌砌筑砂浆YQ15 m3 313P010045 预拌砌筑砂浆YQ20 m3 323P010046 预拌砌筑砂浆YQ25 m3 334P010047 预拌砌筑砂浆YQ30 m3 344P020071 预拌内墙抹灰砂浆YMn5 m3 287 P020072 预拌内墙抹灰砂浆YMn7.5 m3 292 P020073 预拌内墙抹灰砂浆YMn10 m3 297 P020074 预拌内墙抹灰砂浆YMn15 m3 308 P020075 预拌内墙抹灰砂浆YMn20 m3 318 P020081 预拌外墙抹灰砂浆YMw5 m3 287 P020082 预拌外墙抹灰砂浆YMw7.5 m3 292 P020083 预拌外墙抹灰砂浆YMw10 m3 297 P020084 预拌外墙抹灰砂浆YMw15 m3 308 P020085 预拌外墙抹灰砂浆YMw20 m3 318 P020091 预拌地面砂浆YD10 m3 352P020092 预拌地面砂浆YD15 m3 357P020093 预拌地面砂浆YD20 m3 368P020094 预拌地面砂浆YD25 m3 378P020101 预拌防水砂浆YF5 m3 363P020102 预拌防水砂浆YF7.5 m3 368P020103 预拌防水砂浆YF10 m3 373P020104 预拌防水砂浆YF15 m3 383P020105 预拌防水砂浆YF20 m3 393注:1、各地、市在发布市场参考价时,预拌砂浆的标记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技术规程》(试行)第3.2.2条规定表示。

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2017年《辽宁省建设⼯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2017年《辽宁省建设⼯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解释(⼀)⼀、综合性问题(⼀)关于规费的计取问题1.规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施⼯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建筑安装造价的费⽤。

2.由于我省的机构改⾰和政府⾏政权⼒清单调整,施⼯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作被列为取消事项,原辽宁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施⼯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17〕2号)⽂件废⽌,施⼯企业规费的计取按照2017年辽宁省《建设⼯程费⽤标准》中的规定执⾏。

3.我省2017年建设⼯程计价依据将规费的计取⽅式,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率标准改为由企业⾃⾏确定费率,招投标⼯程投标⼈在投标⽂件中⾃⾏确定费率;⾮招投标⼯程承发包双⽅协商在合同中确定费率。

4.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编制⼈根据经验及潜在投标⼈的规费计取情况确定招标控制价的规费计取标准。

(⼆)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税⾦计算问题国家于2016年5⽉1⽇在建筑业实⾏增值税税制,⼀般纳税税率为税前造价的11%,后⼜调整为10%、9%,由于实⾏增值税后的在建⼯程存在多个税率的情况,因此税⾦的计取应是⼯程项⽬建设期内按不同税率实际缴纳的税⾦总额作为该⼯程的最终税⾦。

(三)关于发电机油耗与定额的消耗量有差异问题由于发电机的油耗受负荷影响很⼤,因此发电机的燃料消耗量与定额中的消耗量差异较⼤时,可按发电机使⽤期内确认的实际总油耗量与⽤定额计算的总消耗量进⾏⽐较,其差额部分费⽤计⼊分部分项⼯程量清单的材料费合计。

(四)关于管理费中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问题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是管理费的组成部分,但是2017年辽宁省《建设⼯程费⽤标准》中的管理费基础费率系数中不包括附加税费和检验试验费,投标⼈投标报价时需⾃⾏确定增加系数;⾮招投标⼯程,⼯程结算时按约定或实际发⽣计⼊该项费⽤。

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解释(二)

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解释(二)

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解释(二)一、计价费率部分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基数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计算基数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差价应做为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基数。

2、根据规费的性质,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不需要提供有关交费证明。

3、机械费中工日单价能否调整,以满足1)机械台班单价执行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价格,2)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整政策或人工工日单价允许调整的条件为准,满足以上条件者,机械费中工日单价就能调整,计入差价;否则机械费中工日单价不能调整。

4、材料单价是指从其来源地运到工地仓库后出库的施工现场全部费用;其内容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四项费用。

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2.2%,其中采购费率为1%,保管费率为1.20%。

其计算公式为: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率(2.2%)5、按费率计算的检验试验费不包括下列内容:1)桩基承载力检测;2)人工地基承载力检测;3)钢筋保护层检测;4)面砖、植筋、钢筋机械连接等拉拨试验检测;5)室内空气检测;6)节能检测;7)门窗、幕墙的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平面变形等检测;8)屋面、卫生间等防水闭水试验;9)石材、面砖的放射性检测;10)构件超声波的检测;11)钢筋混凝土墙抗渗试验;12)对已具有合格证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重新检测。

以上检测发生后,据实按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6、水、电本身属于材料类别,水、电的消耗用量在各定额子目和各个费用中体现。

工程结算时,要根据合同与招投标规定来确定是否能计算差价;1)招标文件要求水电费单价以市场价计算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水电费属于调差材料者,可以调整水电差价,否则水电费不能调差;2)招标文件要求水电费单价以09价目表单价或建设单位指定价计算的,水电实际单价与09价目表单价或建设单位指定价有差异者,可以调整水电差价;3)差价计算方法:水、电实际单价与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水电单价之差做为单价差,数量以施工现场的水电数量为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A建筑工程A。

C砌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一、砖(石)基础(一)砖石基础以设计图示尺寸按体积计算。

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扣除地梁(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

砖石基础长度:外墙墙基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墙基按内墙净长计算。

石砌基础如为台阶式断面时,可按下式计算基础的平均宽度:B=A/H式中 B—-基础断面平均宽度(m);A-—基础断面面积(㎡);H—-基础深度(m)。

(二)嵌入砖石基础的钢筋、铁件、管子、基础防潮层、单个孔洞面积≤0.3㎡以及砖石基础放大脚的T形接头重叠部分,均不扣除。

但靠墙暖气沟的挑砖、石基础洞口上的砖平碹亦不另计算。

二、砌砖、砌块(一)外墙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长度按内墙净长计算。

(二)砖墙身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外墙墙身高度: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如设计图纸无规定时,有屋架的斜屋面,且室内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再加200㎜,其余情况算至屋架下弦再加300㎜(如出檐宽度超过600㎜时,按实砌高度计算)。

有钢筋混凝土楼隔层算至楼板顶面.内墙墙身高度:位于屋架下弦者,其高度算至屋架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再加100㎜,有钢筋混凝土楼隔层算至楼板顶面,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墙顶面(如有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三)实砌砖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应扣除过人洞、空圈、门窗洞口面积和每个孔洞面积>0。

3㎡所占的面积。

嵌入墙身的钢筋混凝土柱、梁(包括过梁、圈梁、挑梁)和暖气槽、管槽、消火栓箱、壁龛的体积.但不扣除梁头、板头、梁垫、檀木、垫木、木楞头、沿椽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的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空洞面积≤0.3㎡所占的面积.凸出墙面的窗台虎头砖、压顶线、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三匹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山墙泛水、烟囱根、门窗套、三匹砖以内的腰线和挑檐等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入墙体体积计算。

陕西省关于《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

陕西省关于《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

陕西关于《补充定额》和《价目表》的主要内容(一)本次共修改消耗量定额子目13个(主要是第一章、第二章);勘误部分155处(涉及定额十一章内容);修改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主要有两处新增、12用词进行了修改);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定额159个子目(主要是桩基础、商品砼、钢筋机械连接、成品木门、人防门、外墙外保温、幕墙、防水腻子乳胶漆等);增加了部分定额调整和应用规定(如熟石灰、预拌砂浆、清水模板等);重新确定或编制了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

一、关于材料单价问题:(一)材料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情况:一般会出现有三种材料单价:1)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价目表》中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按2009年4月份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格。

2)招标投标时采用的材料单价,其材料单价是指按招标投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综合取定的价格。

3)工程施工时的材料单价是指施工时建设双方按当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取定的价格。

同一个品种材料由于处于不同时间,可能产生不同的单价。

(二)材料采购的渠道:1.是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给施工单位(承包人);2.是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自己采购供应;3.是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进行采购。

(三)材料保管费在计价中的位置:1.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建设单位(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中不应包括材料保管费,其材料保管费列入清单计价中总包服务费。

2.由施工单位(承包人)自己采购、建设单位(发包人)进行认价的材料都要包括采购和保管费,尤其是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按2.2%计算。

其中采购费为1%,保管费为1.2%(四)材料单价中不包括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放在措施费用中,详见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材料价组成有区别二、关于修改和补充定额的情况这次共修改13个消耗量定额子目,勘误了155处;建筑装饰部分共补充159个子目。

2010关于使用干混砂浆(预拌)的计价暂行办法

2010关于使用干混砂浆(预拌)的计价暂行办法

关于使用干混砂浆(预拌)的计价暂行办法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0]18号日期:2010-7-22各市(行署)建设局造价站(科)、省农垦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对于当前工程使用干混砂浆(预拌)进行抹灰、砌筑及楼地面施工的工程,在计价时,应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并按如下方法进行调整:人工:按预拌砂浆(湿拌)相应项目的人工计算。

材料:砂浆换算为干混砂浆,消耗量不变。

机械:按搅拌砂浆相应项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乘1.2系数计算。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干混砂浆(预拌)计价暂行办法释义一、该文件对干混砂浆(预拌)的计价进行了规定,该文件的调整办法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一)执行2000年预算定额时:1、人工按预拌砂浆(湿拌)相应人工计算。

2000定额无预拌砂浆的项目,预拌砂浆(湿拌)的计价办法详见黑建造价函[2008]第96号,即:按2000定额相应项目执行,并抹灰扣减2.72工日/100m2砌筑扣减1.97工日/10m3楼地面扣减2.55工日/100m22、机械按2000定额相应项目的灰浆搅拌机台班乘1.2系数。

(二)执行2010年计价定额时:1、人工按预拌砂浆(湿拌)相应人工计算。

2010计价定额编有预拌砂浆(湿拌)的项目(定额中分列:搅拌砂浆、预拌砂浆。

搅拌砂浆为现场拌合砂浆、预拌砂浆为湿拌砂浆),故不再执行黑建造价函[2008]第96号规定,干混砂浆人工直接执行预拌砂浆人工。

2、按搅拌砂浆相应项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乘1.2系数计算。

2010定额中的预拌砂浆项目中无灰浆搅拌机台班,故按搅拌砂浆项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乘系数计算。

二、机械的1.2系数已综合考虑了干混砂浆专用的储罐式连续搅拌机使用费用,其租赁费用不另计算。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建筑工程加固预算定额》说明

《浙江省建筑工程加固预算定额》说明

总说明一、为满足我省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加固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的工程规范、规程、标准等,特编制《浙江省建筑工程加固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知道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的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为主的房屋建筑加固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中所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构筑物的加固工程。

四、本定额中所称的加固工程是指为增强建(构)筑物的结构性能、保证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年限所进行的结构性加固的施工作业。

五、本定额作为我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补充项目,与现行的2010版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定额中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单价均按2010版计价依据的基期价格取定,新增材料的价格按2012年2季度杭州市市场价格确定。

由于加固材料品种繁多,且价格差异较大,本定额取定时已国产材料为主。

六、本定额在确定定额水平时,已综合考虑了加固工程施工地点分散、受原有建筑影响工效较低等因素。

七、本定额人工按定额用工的技术含量综合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人工,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具体分类口径与《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一致。

八、本定额中各类砂浆均按普通现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预拌(干混或湿拌)砂浆,按以下方法调整:1.使用干混砂浆时,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干混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攻入,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0.6.2.使用湿拌砂浆时,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湿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数数量。

九、本定额中各类混凝土均按普通现拌混凝土编制,若实际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应按以下方法调整:1.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时,除将普通现拌混凝土单价换算为泵送商品混凝土单价外,还应扣除相应定额中搅拌机台班数量,同时振捣器台班数量乘以0.8;另按相应定额中每10m3混凝土含量扣除人工6.5工日;2.使用费泵送商品混凝土时,除将普通现拌混凝土单价换算为非泵送商品混凝土单价外,还应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同时振捣器台班数量乘以0.8;另按相应定额中每10m3混凝土含量扣除人工5.2工日。

江西省新定额(2017)(土建)定额说明及解释

江西省新定额(2017)(土建)定额说明及解释

江西省2017年定额总说明 (2)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6)第二章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 (14)第三章桩基工程 (19)第四章砌筑工程 (25)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31)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47)第七章木结构工程 (52)第八章门窗工程 (54)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59)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63)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66)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69)第十三章天棚工程 (74)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77)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 (83)第十六章拆除工程 (88)第十七章措施项目 (91)附录一模板一次使用量表 (98)附录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 (106)总说明一、《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修订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

四、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的相应项目执行。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关于使用干混砂浆(预拌)的计价暂行办法(黑龙江) (1)

关于使用干混砂浆(预拌)的计价暂行办法(黑龙江) (1)

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计价等相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号:哈建发[2010]173号颁布机关: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期:2010-6-22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哈建发[2010]173号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计价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快我市预拌砂浆事业发展,有效解决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方面问题,根据《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计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依据《条例》、《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未列入招标文件或者未列入投标报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

二、2010年8月1日后,开工新建工程计价应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HLJD-ZS-201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市政工程计价定额HLJD-SZ-2010》及《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HRB-CLJG-2010》。

在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计价时应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关于使用预拌砂浆(湿拌)的计价暂行办法》(黑建造价[2008]第96号)文件。

三、依据《条例》、《办法》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价格计入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及竣工结算的,对未计入部分,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四、预拌砂浆市场价格可参考《工程造价信息》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其它方面计价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关于使用干混砂浆(预拌)的计价暂行办法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0]18号日期:2010-7-22各市(行署)建设局造价站(科)、省农垦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对于当前工程使用干混砂浆(预拌)进行抹灰、砌筑及楼地面施工的工程,在计价时,应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并按如下方法进行调整:人工:按预拌砂浆(湿拌)相应项目的人工计算。

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

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

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
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
成建价[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在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和成建委发[2008]319号文《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精神,我市自2008年7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为便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方合理计价,经测算,现将计价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四川省工程计价定额中现场拌制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进行调整:
1、使用干拌砂浆
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费8元/m3;扣除机械费2元/m3。

砂浆材料费按定额砂浆用量折合干拌砂浆1.5吨/m3,水0.3吨/m3进行换算。

2、使用湿拌砂浆
扣除相应定额子目机械费,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费10元/m3。

按定额砂浆用量换算湿拌砂浆材料费。

3、上述调整办法同时适用于四川省2000计价定额和四川省2004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应子目。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根据预拌砂浆的市场价格情况,及时在成都《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信息价格。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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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建筑工程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常建[2007]139号)精神,我市自2007年7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为便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发包计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明确如下:
一、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 m3 (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其他机械费1.61元/ m3(指砂浆用量)。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 m3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4.上述人工费、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5.上述调整办法和现行计价定额配套使用。

二、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根据预拌砂浆的生产成本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口径综合测算并发布信息指导价。

三、随着预拌砂浆推广的深入和基础数据的积累,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适时编制补充定额,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计价的规范性。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计价调整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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