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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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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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已经到了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

2、经过股东会或者而解散公司的。

3、因为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公司分立成了多个公司而需要解散的。

4、公司被依法吊销了、责令关闭公司或者被撤销的。

1、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续的时间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

《》规定,公司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营业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活动,进入解散阶段。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解散事由与办法。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当解散的原因,公司就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进入公司解散程序。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股东会或者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虽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解散情形有哪些

公司解散情形有哪些

公司解散情形有哪些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停⽌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使公司法⼈资格消灭的法律⾏为。

那么,公司解散情形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解散情形有哪些公司解散⼀般有三种情况:⼀是,⾃然解散;⼆是,强制解散,三是,股东要求解散。

下⾯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下公司解散的情形。

⼀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运营、终⽌的根本依据,对于公司解散的条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确规定,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司⾃治的契约本性,所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规定,当发⽣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公司则就进⼈解散程序。

⼆是股东会议解散,即股东会、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

因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续重⼤事项,所以根据新《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

三是法定解散。

公司出现合并、分⽴事由时,也需要解散。

当发⽣合并事由时,在吸收合并情况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情况下,合并双⽅原公司解散;当发⽣分⽴事由时,解散分⽴时,原公司解散;存续分⽴时,原公司并不发⽣解散。

上述三种情形属于公司⾃愿解散。

四是公司⾏政强制解散。

是指公司因⾃⾝的违法⾏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被⾏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

公司⾏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明确的规定。

五是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

公司注销的原因

公司注销的原因

公司注销的原因
公司注销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公司注销基本程序第一步
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第二步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第一步和第二步可以同时办理)。

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People will not suffer for a lifetime, but they will suffer for a whi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根据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是虽然期限没有届满但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的情形出现,那么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解散后续。

一、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2017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乙法院对 该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清算组成员分别 是公司债权人赵某、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经理孙 某、公司聘请的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法院指定的 清算组成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答案与解析
法院指定公司董事长钱某、公司总算组成员符合法律规定, 但指公司债权人赵某为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重点条款解读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重点条款解读
④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持 有公司60%的股份,乙持有公司30%的股份,丙持有公司10% 的股份。5年后,乙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丙以公司从未 分红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乙、丙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人 民法院应否受理?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议一议
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解散,公司 依法成立了清算组。清算期间,清算组为能够使股东 分配到更多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和设备出租给乙 公司并收取租金。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行使哪些职权? 本案中清算组的行为是否合法?试说明理由。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解散事由与情形

公司解散事由与情形

公司解散事由与情形公司解散事由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解散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已经合法成立的公司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解散,如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在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哪些?公司解散在哪些情形?今天就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公司解散事由与情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欢迎阅读!▲一、公司解散事由(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

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做出。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公司解散情形(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根据股东请求而司法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情形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情形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情形有哪些一、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四、受行政处罚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主要形式之一,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所以想要解散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合法事由。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

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

这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受行政处罚解散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依据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解散公司。

▲五、被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被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而解散。

▲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根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司法制度随着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始施行,情况有所改变。

新公司法的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流程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流程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流程(附图)一、确认公司解散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有如下五点:(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前述第一种解散情形不必然导致公司的解散,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实践中,公司自行解散主要依据第二种情形,即因行业不景气、公司业绩不佳等原因导致股东层面决定不继续经营,选择将公司解散清算最终注销。

股东层面决定自行解散公司,单一股东需出具股东决定,多方股东的则出具股东会决议(下称“股东层面决议文件”)。

二、成立清算组《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于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流程中第一步对外操作即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成立需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清算组的组成由股东层面决议文件确认,具体登记内容为清算组成员组成及清算组负责人,其中清算组成员可以为法人股东,负责人则由自然人担任,人数组成未有限制。

三、通知或公告债权《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相关条文整理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相关条文整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2012)172号指导案例8号的裁判要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

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

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
一、法定解散情况
1.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成其他组织形式,需解散原企业;
2.企业自成立之日起20年期满,或者依法规定其他时限期满而未予续展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限已满仍未能取得复业许可的;
4.法院对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撤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协议解散情况
1.股东会决议解散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企业;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作出书面协议解散企业。

三、强制解散情况
1.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行政许可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的;
2.企业组织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者改正无效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被判刑或者被吊销行政许可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的;
4.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行政处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等情况的。

四、清算解散情况
1.企业股东会或者有限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企业,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院裁定破产清算,解散企业。

五、并购重组解散情况
1.公司被收购者收购,需解散;
2.公司被合并者合并,需解散;
3.公司改制成其他组织形式,需解散原企业。

公司解散、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公司清算

第十一节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2.公司解散的特征:(1)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并未终止,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2)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2009年案例分析题)(3)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终止其法人资格。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提示】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司法强制解散(解散公司之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二、公司清算1.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

【提示】公司解散清算vs破产清算: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2.公司清算时限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提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需要清算。

【例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节选】2009年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者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

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

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张某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程序及注意事项x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公司清算,是公司企业法人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是公司了结所有债权债务、股东取回剩余财产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破产清算(详见“破产清算专题法律讲座”),一是解散清算(包括自行解散清算、法院强制解散清算)。

本文主要介绍公司解散清算的一般操作程序以及注意事项,如下:一、已经出现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如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的工作流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上述通知以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1、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的人员、地址、电话等。

2、申报债权的时间,准备的资料(债权的有关凭证材料)。

3、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才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

(四)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六)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五种,其中前三种为任意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这种解散情况完全是公司成立时根据股东意思做出的决定,当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该规定完全体现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和公司的自治原则。

公司解散不仅关系着公司自身的利益,还与公司股东、员工以及债权人等人的利益相关。

公司解散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我们称之为公司解散诉讼。

而我国对公司解散诉讼也有比较多的法律规定。

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实施日期】2008.05.19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公司解散的方式

公司解散的方式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份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 示的权利,
关于股东会议的表决规则,我国《公司法》 第44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解 散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司法要求有限 责任公司的解散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即需要取 得股东会的绝对多数同意。 《公司法》第104条 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做 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三 分之二通过。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司法要求有 限责任公司的解散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即需要 取得股东会的绝对多数同意。
第一,公司僵局可能发生在股东会层面。也 可能发生在董事会层面。但无论是何种情形,均 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种僵局。无 论如何,解散公司仅是以后无可奈何的最后选择, 如果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种僵局,较之与解散 公司,公司的继续存在总是一种更优的选择。 第三,该条对提起该种诉讼的股东资格进行 了限制,即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 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第四,需以诉讼方式为之,即需要向人民法 院提起请求。至于法院是否允许解散公司,则属 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除了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可以解散 公司外,公司法上所谓的“其他解散事由” 包括哪些是由呢?实际上,公司章程可以 规定任何解散公司的是由,只要不与强行 法律相违背。譬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 司所营事业已经成就或不成就时而解散公 司。无论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者法律上 或者在事实上不能成就,公司均无继续存 在的必要。又如,公司章程中附有解除条 件的,则与解除条件成就时即予解散。
2.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81条将“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每个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组织机构和人员等由董事会、总经理等高管商议决定,股东会并不参与决策,只有当公司出现生死存亡或影响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东会才会召开并进行决议,那么,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

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

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在商业领域,公司解散是一件常见的事情。

当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出现其他问题时,解散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

本文将会介绍五种常见的公司解散情形。

第一种情形:股东决议解散在公司法中,股东决议解散是最常见的一种解散方式。

当公司的股东们认为公司已经无法继续经营或者出现了不可挽回的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解散公司。

在决议通过后,公司将会进入清算程序。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会把所有资产变成现金,用于偿还债务和分配给股东。

第二种情形:破产清算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将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公司的资产,并将公司的债务按照优先顺序进行偿还。

如果公司的资产无法偿还债务,那么公司将会被判决破产。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会被解散,所有资产将会被变卖,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种情形:取消登记当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注册登记条件时,政府部门可以取消公司的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会被强制解散,所有资产将会被收归国有。

第四种情形:期限届满有些公司在成立时就规定了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公司将会自动解散。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会进入清算程序,所有资产将会被变卖,用于偿还债务和分配给股东。

第五种情形:合并或分立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原有的公司将会被解散。

在合并过程中,两个或多个公司将会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

在分立过程中,原有的公司将会分成两个或多个新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公司将会进入清算程序,所有资产将会被变卖,用于偿还债务和分配给股东。

总结公司解散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选择,但是在解散前,公司应该尽力避免出现问题,并且采取措施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无法避免解散,那么公司应该积极参与清算程序,确保所有债务得到妥善处理,并且尽可能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问题一、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根本关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种原因:〔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人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请求司法解散〕。

其中〔一〕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不然仍依法解散。

从法理上说,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丧失了经营资格,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并享有法人财产权,如果不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清查债权债务,回收债权,清偿债务,了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

那么公司的解散对债权人将变的毫无意义,因此?公司法?规定除公司解散的五种原因中除〔三〕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如果出现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成心拖延清算的,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公司依法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然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二、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法人资格公司的解散清算不同于公司的终止,公司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

公司终止后其民事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是公司在实体上的消灭。

公司解散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奏,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心须经合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可见公司解散是公司人格消灭的原因,此时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只是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公司变成名副其实的清算法人。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解散方案

企业解散方案

企业解散方案第1篇企业解散方案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解散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企业解散流程,保障债权人、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平稳、有序地完成解散工作。

二、解散原因1. 企业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2. 股东会决议解散企业;3. 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解散企业;4.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原因。

三、解散程序1. 股东会决议召开股东会,就企业解散事宜进行表决。

股东会应形成决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成立清算组根据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法定代表人、股东代表、财务负责人、员工代表等组成。

清算组负责企业解散期间的清算工作。

3. 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在企业所在地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4. 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负责接收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对债权进行审核确认。

同时,清算组应清理企业的债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债务。

5. 处置企业资产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债权人、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6. 安置员工清算组应制定员工安置方案,包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再就业安排等。

员工安置方案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7. 报告清算情况清算组应定期向股东会报告清算工作进展情况。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审议。

8. 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负责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四、解散后的善后工作1. 保存企业档案企业解散后,应将企业档案交由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人员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处理遗留问题企业解散后,如发生遗留问题,由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处理。

3. 通知相关方企业解散后,应通知与企业有关联的业务伙伴、政府部门等。

五、法律责任1. 企业在解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债权人、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人解散的四种情形

法人解散的四种情形

法人解散的四种情形
稿子一
嘿,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法人解散的四种情形,这可有意思啦!
然后啊,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这就好比一个团队,大家一起商量觉得是时候分开各自发展了,那就决定解散。

一种呀,是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这就像是犯了错被惩罚,没办法再继续下去,只能解散啦。

呢,法人解散可不是一件随便的事儿,但这四种情形就像是一道道关卡,到了就得面对。

怎么样,是不是觉得还挺有趣的?
稿子二
亲人们,咱们来唠唠法人解散的四种情形哈!
先说第一种,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这就好比你给自己定了个计划,完成了或者到时间了,那这法人就像完成使命一样可以解散啦。

再说说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这权力机构可厉害了,他们要是觉得法人没必要存在下去了,大家一商量,解散!是不是挺干脆的。

还有哦,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就像搭积木,有时候重新组合或者分开,原来的样子就不存在啦,法人也是这样。

呢,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这可不好啦,就像被老师批评的小朋友,表现不好就得接受后果,法人也不例外,只能解散咯。

所以呀,法人解散这事儿,这四种情形就是重要的标志。

咱们了解清楚,心里也有个数,是不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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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的情形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期满解散)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约定解散)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法定解散)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情势解散)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责令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主体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不是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程序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通知,10+30=40;公告,60+45=105)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不是清算方案),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来说,破产并没有任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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