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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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

张民安: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

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张民安目录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二、《巴黎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三、《布列塔尼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四、法国其他地区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五、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六、法国17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七、法国18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在17世纪和18世纪,虽然大多数学者均将精力放在自然法方面,但是,由于受到16世纪人文主义学者的影响,尤其是,由于受到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Dumoulin的影响,某些学者仍然将其精力放在法国各地尤其是巴黎地区习惯的研究方面,通过对法国各地尤其是巴黎地区习惯的研究,他们希望能够形成在法国各地共同适用的习惯法,甚至能够形成在法国所有地区共同适用的习惯法。

为了提升法国自身习惯法的地位,他们将这些习惯法等同于“法国法”,认为这些习惯法属于能够在各地甚至整个法国普遍适用的“共同法”(le droit commun)、“普通法”(common law)、“共同习惯法”(le droit communcoutumier)。

这就是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l’Écoledu droit coutumier)。

1在将习惯法打造成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共同法”、“普通法”、“共同习惯法”或者“法国法”时,这些习惯法学家普遍排斥罗马法的存在,或者虽然不排斥罗马法的存在,但是,他们也仅仅将罗马法置于最末端的地位。

不过,并非所有的习惯法学家均采取如此毅然决然的态度。

某些习惯法学家虽然高度重视习惯法的地位,但是,他们也希望将罗马法与习惯法结合起来,以便形成能够在整个法国共同适用的“法国法”。

而某些习惯法学家同时就是罗马法学家,他们既研究习惯法,也研究罗马法,在将法国的习惯法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同时,他们也将罗马法系统化和体系化。

民法前言

民法前言


二,学习民法(方法论) 学习民法(方法论)
(一)学什么? 学什么? 1,学习法的精神和法的理念 2,学习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
(二)如何学? 如何学?
1,法律学的方法 2,社会学的方法 3,动态与静态结合的方法 4,经济学,哲学,史学等综合性的方法 经济学,哲学,
三,听课要点 1,理论: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体系 理论:基本概念, 2,法律规则: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法律规则:
前言
一,认识民法
(一)民法是一个国家文明和文化发展高 度的标志 (二)民法是一门与时俱进的学科 (三)民法是实现保护自我利益的工具
民法不仅是一个部门法, 民法不仅是一个部门法,民法典也不仅是一 部法典,它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 部法典,它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是一 个民族文化的代表. 个民族文化的代表.民法的发展历史代表 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轨化.学习一个国家的民法 等于了解一个民族的历史. 典,等于了解一个民族的历史.
四,学习的内容和安排 第一部分:绪论.如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第一部分:绪论.如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法律关系 的相关内容; 的相关内容; 第二部分:总论.主体制度, 第二部分:总论.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 和时效制度. 和时效制度.
五,考试方式:闭卷 考试方式:

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张民安)

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张民安)

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5-2-22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1〕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

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2〕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3〕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4〕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最初出卖人对从买受人那儿受让瑕疵标的物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第三人承担契约责任的制度,借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所谓的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一、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第三人契约相对性原则作为法国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双面的效力,它一方面确保了契约效力的相对性,使契约的拘束力、履行力和强制执行力仅在契约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一方面排除了契约效力的非涉他人性,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被排除在契约法调整范围之外。

法国民法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契约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

因而,契约关系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特殊结合关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给付义务和保护、照顾、通知、忠实及协力等附随义务,第三人既不变有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也不负担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更不承担契约上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买卖关系中出卖方所承担的义务之一是契约效力在买卖关系当事人之间效力的重要表现,理应受法国民法第1165条所规定的契约相对性原则的限制,服从这一原则的要求。

张民安侵权案件分析方式注意义务产生渊源

张民安侵权案件分析方式注意义务产生渊源

侵权案件的分析方式:注意义务产生的渊源(一)张民安邓晶晶整理目录一、法概念务理论的四步分析法二、被告是不是要对原告承担某种注意义务的判定——以德国经典案例为例三、判定被告是不是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四、判定被告是不是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一)被告不必对某些原告承担侵权法上的义务的情形之一:被告原那么上不对非法侵入者承担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二)被告不必对某些原告承担侵权法上的义务的情形之二:被告原那么上不对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明确不清楚的原告承担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三)被告不必对某些原告承担侵权法上的义务的情形之三:被告原那么上不对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数量众多而不明确的原告承担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在所有的案件中,最多见的案件是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侵权案件。

那么,作为一个律师或法官,碰到侵权案件时应当如何分析?要从何处下手呢?碰到侵权案件有两种分析思路:其一为法概念务理论;其二为法定利益理论。

不管是法概念务理论仍是法定利益理论,都能够以四个问题的方式来解决。

本次专题讲座第一讲解第一种分析思路。

一、法概念务理论的四步分析法作为律师或法官,当侵权案件发生时,为妥帖解决案件,应用法概念务理论来分析案件时,要问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第一问在本案中,被告是不是要对被告承担某种注意义务?若是被告在某一个侵权案件当中不对原告承担任何注意义务,依照无义务那么无责任的侵权法大体原那么,没有注意义务就没有侵权责任,那么被告就不用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若是被告要对原告承担某种注意义务,但有义务未必责任,被告并没必要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接下来就要问第二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承担某种注意义务情形下,被告行为时有无违背其应付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若是通过度析以为,被告在行为时没有违背其对原告承担的义务,那么被告不用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官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国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

法国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
虽然法国民法学者普遍认为,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在契约领域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实际上,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即便其中的某些法律条款的确含有这一原则的因 素。实际上,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法国立法者的杰作,它是法国 19 世纪末期和 20 世纪初期民法学家的杰 作。①民法学者普遍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衰败,为了找到替代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据,法国民法学者提出 了一系列新的理论。不过,他们的新理论并没有获得《法国民法典》的支持,因为 2016 年之后的《法国民 法典》以契约自由原则取代已经衰败的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契约法的一般原则和理论根据。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早期历史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被视为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民法学家的杰
作,至少在 19 世纪末期和 20 世纪初期之前是如此。一方面,虽然债法源自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中不存在 意思自治原则,因为罗马法时期的契约法仅仅承认各种形式意义上的、具体的契约,没有建立包括意思自 治原则在内的契约的一般理论。⑦另一方面,虽然法国 17 世纪的著名民法学家 Domat 和 18 世纪的著名民
Flour、Aubert 和 Savaux 也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了明确界定,他们指出:“意思自治原则所表达的是一 种法哲学原则,根据此种法哲学原则,契约债是完全建立在契约当事人意图、意志、意思的基础上:契约当 事人的意图、意志、意思既是他们享有权利的渊源,也是他们承担义务的渊源,既是他们享有权利范围的 根据,也是他们承担义务范围的根据,无论是他们享有的权利还是所承担的义务亦或他们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范围,均以他们在契约中明确表示的为限。”⑤
康德之所以强调个人的意图、意志、意思是他们自身的法律,其目的在于让个人能够通过其自己的行 为建立适用于自己的法律,以便反对王权、皇权将其制定的法律强加在个人身上。⑭不仅如此,康德还指出, 此种唯一的渊源是正义的渊源。“虽然行为人在为别人作出某种决定时可能存在正义的地方,但是,当行 为人在为自己作出决定时,他们的决定不可能存在不正义的地方。”因此,康德得出了自己在契约领域的 一句格言式的名言:“契约所规定的就是正义所规定的。”⑮

法国民法典全文

法国民法典全文

法国民法典全文简介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于1804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民法典,它被誉为是现代民法的开创者和经典之作。

本文将详细探讨法国民法典的全文内容,包括其结构、主要条款和对法律体系的影响。

结构法国民法典全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人、财产和义务。

每个部分又分为多个章节,涵盖了法律体系中各个重要的方面。

人(Le Personnes)人部分主要探讨法律与个人的关系,包括法律主体、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状态的确立和终止等方面。

自然人(Les Personnes Physiques)1.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2.年龄和能力3.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4.名称和住所法人(Les Personnes Morales)1.法人的性质和分类2.法人的设立和终止3.法人的权利和义务4.法人的财产财产(Les Biens)财产部分主要涉及法律与财产所有权、占有和使用等方面的关系。

财产权(La Propriété)1.财产权的性质和保护2.财产权的取得方式3.财产权的限制和转让4.财产权的终止和恢复占有权(La Possession)1.占有权的获取和保护2.自然人和法人的占有权3.占有权的失去和终止4.占有权归属纠纷的解决义务(Les Obligations)义务部分主要讨论法律与合同、责任和债务等方面的关系。

合同(Les Contrats)1.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合同的履行和解除3.合同的无效和终止4.合同纠纷的解决责任(La Responsabilité)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责任的确定和承担3.责任的免除和限制4.责任纠纷的解决主要条款法国民法典全文收录了大量的条文,以下列举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条款。

1.第9条:法律是不偏不倚的2.第16条:人的权利以人的存在为基础3.第34条:法人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4.第544条:财产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5.第1382条:过错致使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影响法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民法典的典范,不仅对法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前言)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前言)

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前言)
本书借鉴民法在调整商品关系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分析比较当代两大法系中一些国家的学说和法例,按照传统民法总则的体例,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民事活动和民法规范中的共通性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对于民法的体例、传统民法总则的由来及其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民法的体系和基本内容以及民法总则的各项具体制度,都作了开创性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此次再版,根据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并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等)对本书作出了较大修正和补充。

本书的出版将对我国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社会主义民法典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张民安教授讲座讲座时间 2020年6月15日讲座地点网课形式记录整理缪子仪目录一、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以注意义务为前提的客观过错理论二、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之一:制定法中的过错理论三、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之二:非制定法中的注意义务四、非制定法中注意义务的产生渊源五、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中行为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一、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以注意义务为前提的客观过错理论当今侵权法的一种趋势就是抛弃主观过错理论。

其实我的《侵权法的替代责任》里面讲得非常详细,这本书主要就是讲学者是怎么抛弃主观过错理论的,以及主观过错理论有很大的问题,因为主观过错理论把民事过错等同于道德过错。

我们前面讲了,主观过错理论和我们当今侵权法的趋势是不一样的,侵权法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它的目的不是为了谴责行为人,也不是为了像刑法那样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惩罚,它只是为了补偿而已。

当今侵权法的趋势就是向英美靠齐,把英美侵权法的理论搬到过错侵权责任的理论。

法国现在完全抛弃了主观过错理论,一切都是客观的,包括故意也是客观的;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德国人现在也含蓄地开始慢慢向英美的客观过错理论靠拢。

实际上,我们的国家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模棱两可,所以如果你要解读第1175条,实际上从这个角度可以理解为中国的立法者是承认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婴幼儿的过错侵权责任的。

总之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问题上,我们应当对《民法典》第1165条的过错采取客观的界定;这就是说,你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时候,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比如你明知道你在侵权法上应当尊重人家的某种民事权益,但你故意违反这种义务;或者虽然你不知道你在侵权法上要承担尊重他人某种民事权益的义务,但是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时候,你客观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你这个侵害行为就构成过失行为。

法国侵权责任根据研究(张民安)

法国侵权责任根据研究(张民安)

法国侵权责任根据研究(上)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4-11[摘要]目次:一、责任与侵权责任;二、法国侵权责任根据的历史发展;三、法国学说关于侵权责任根据的论争;四、法国当代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五、法国当代危险责任制度。

一、责任与侵权责任在法国,责任(responsabilitã)是指对自己行为(actes)负责的债务(obligation)。

责任可以分为非法律责任(extra - juridique)和法律责任(juridique),前者如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后者如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la responsabilitãcivil)。

所谓政治责任是指政府在国会面前就自己行为负责的债务,所谓道德责任是指在自己的良心面前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债务。

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在法律上就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的债务。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在法律上就引起他人损害的行为负责的债务。

在法国,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学者之间有不同的学说。

有人认为,民事责任仅仅包括侵权责任(responsabilitãdãlictuelle),有人认为,民事责任不仅包括侵权责任,而且还包括契约责任(responsabilitãcontractuelle)。

目前,法国大多数学者采取后一种理论,认为民事责任包括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其中,契约责任是指一方不履行契约所规定的债务时对他人所遭受的损害负责的债务,而侵权责任则是指对引起第三人的损害负责的债务。

原则上讲,契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契约义务而产生的债务,而侵权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契约义务以外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因此,契约责任以契约有效存在作为条件,如果契约无效,则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契约责任以契约当事人遭受损害作为条件,如果契约违反所导致的损害是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则契约当事人对该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同时,契约责任应当是契约当事人不履行契约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契约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不是源于契约义务的违反,则他们之间的责任是侵权责任。

民法 课件(张民安)

民法 课件(张民安)

民法张民安教授中大法学院本人主要研究侵权行为法,推荐自已著作有:1、《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2、《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3、《民商法学家》。

4、《侵权法》。

――侵权法上应适用区分原则。

中国目前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教授有:中国人大三教授王利民、杨立新、张新宝。

――张新宝认为死亡补偿金是财产性质,利益损失及赖以生活人补偿,但又认为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能同时主张。

侵权行为法最基本的原理是直接损失。

――湖南大学、社科院余敏教授(主要研究机动车侵权问题)。

第一讲公共政策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一、导论侵权法属于民法,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贯彻意思自治的精神,允许当事人本着自由、自主、自愿的精神进行协商。

侵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自然其有意思自治的性质,允许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就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的支付、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等进行协商,并且在确定被告是否就其损害行为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原告是否同意被告对其实施损害行为。

然而,侵权法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它是贯穿了公法因素的私法,在很多方面体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官对一个具体案件的裁判有时不仅仅会考虑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责令被告承担责任时所产生的社会后果。

Dennis Lloy 指出:“在英国,侵权法之所以得到发展,其原因在于,英国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考虑公共利益的要求。

”1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官可能会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法官可能会认定,原告不是法定认可的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法官可能会认定,被告仅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二、法官在侵权案件中考虑的公共因素一般认为,在侵权法中,法官在作出被告是否就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时,应考虑的公共因素包括:管理因素,优位价值因素,环境因素,法典内部平衡因素以及保险因素。

这些因素之间并非相互排除,他们之间往往相互重叠。

(一)管理因素(the administrative factor)所谓管理因素是指法官在审判民事侵权案件时,时常担心自己的判决会导致更多的人向法院起诉,使侵权诉讼案件像潮水般泛滥起来,导致法院面临的案件大量累积,阻却侵权案件的有效审判和快速审判。

法国民法典原文

法国民法典原文

法国民法典原文一、引言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

它于1804年正式颁布实施,旨在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综合,并为法国的民事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法国民法典的原文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以深入了解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和意义。

二、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和背景法国民法典的出现背景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在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上台后,为了解决各地区普遍存在的法律碎片化和不统一的问题,他决定制定一部普适全国、内容系统的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并成为法国的基本民事法律。

三、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1. 第一编:人的权利和义务该编规定了法定年龄、法定行为能力以及人身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

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法定代理等方面的规定被认为对于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 第二编:财产权财产权是法国民法典的核心,包括了所有权、占有权、储蓄权等方面的规定。

该编的规定对于法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3. 第三编:各种权利的设立和行使该编主要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设立和行使的相关规则,如合同、债务、担保等。

这些规定对于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 第四编:证据和时效该编规定了证明事实真实性的相关规则,以及因特定时间限制而导致的权利丧失等问题。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5. 第五编:继承权该编规定了继承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遗嘱的效力、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内容。

这些规定是法国家庭和财产关系的基石,对于继承纷争的解决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6. 第六编:特殊契约和特殊权利该编规定了特殊契约和特殊权利的相关规则,如合伙协议、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规定为法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

7. 第七编:各种设施和所有权的限制该编规定了各种设施和所有权的限制的相关规定,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讲座——张民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讲座——张民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讲座张民安目录一、《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之处二、《民法总则(草案)》在体系上的不足之处三、《民法总则(草案)》具体条文中的不足之处及建议2016年7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共十一章计186条,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三种权利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章至第四章),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第五章)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六章和第七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九章),期间的计算和附则(第十章和第十一章)。

现笔者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体系以及某些具体条款作出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在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分析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寻找与之相比的参照物,否则将无法体现《民法总则(草案)》的优劣之处。

对于与之比较的参照物,笔者认为主要有四:首先应是作为民法典始祖的《法国民法典》,其次是对我国产生重要影响的《德国民法典》,再次是目前正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最后还有当今英美法的发展。

笔者将从上述四个参照物的角度,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一、《民法总则(草案)》的创新之处(一)对民事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大创新是第五章“民事权利”。

该章不仅将民事权利独立规定为一章,而且还对民事权利作出明确列举,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等。

无论与《法国民法》还是《德国民法典》相比,这都是一大创新。

在《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一编“民事权利”(Des droits civils)当中,虽然法国立法者对民事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该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仅仅是最狭义的民事权利,除了人格权之外,该编并没有对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做出规定。

民法案例分析,张民安

民法案例分析,张民安

民法案例分析目录:总序序第一编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杨某诉李某侵犯财产权案――民法基本原则之公序良俗原则二刘某某诉王某某违约案――民法基本原则之诚信原则三张某萍等诉张某明继承权案――习惯能否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四荣发公司诉某省高业银行错误转账案――请求权的竞合与选择五张某诉天通公司侵犯财产权案――“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之“财产”第二编民事主体制度六王某诉李某刚返还财产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七黄某诉章小弟故意伤害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八宋某青申请宣告朱某财失踪案――宣告自然人失踪九张某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案――宣告自然人死亡十亮丽公司诉力新公司侵害法人名誉权案――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十一于某诉王某侵犯隐私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十二保丽板厂诉阳光公司供需合同纠纷案十三通达公司诉敬海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案十四杨阳糖果批发公司诉大华糖果批发公司货款纠纷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三编民事法律行为十五东某钢铁厂诉亚兴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层次十六李某诉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分析十七四方公司诉长林公司合同纠纷案――重大误解与欺诈辨析十八王某诉李某反还兰花价款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十九张某诉方某给付报酬案――“悬赏广告”相关问题分析二十徐某诉刘某返还货款案――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问题二十一鸿祥公司诉远洋贸易公司合同纠纷案――表见代理的构在要件第四编时效制度二十二鸿发公司诉华民公司货款纠纷案――诉讼时效的分类、起算与中断商法案例分析1.保险法目录:总序/(I)序/(V)第一编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既往病史未告知为何保险公司仍须赔付——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二投保时患病未告知保后出事怎么办——弃权和禁止抗辩规则的适用/(17)三工作调动是否导致人寿保险合同失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25)本书分五编共26个案例,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法、保险理赔、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保险法案例作了评析。

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 序言

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 序言

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1序言目录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二、民法总论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三、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分论做出的阐述四、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做出的阐述五、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民法总论的原因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一)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是相对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而言的。

所谓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是指仅在民法的某一个具体领域、特定领域加以适用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

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仅仅能够在民法的某一个具体领域、特定领域加以适用时,换言之,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无法在民法的其他领域加以适用时,则该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就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

例如,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后,除了应当承担身体上的忠实义务之外,夫妻双方也应当承担精神上的忠实义务,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理论和忠实义务制度。

2此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因为它仅在民法的家庭领域适用,不1张民安著:《法国民法总论(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

2Guy Raymond, Droit Civil,2e edition,Litec,p576;Jean Carbonnier,Droitcivil,Volume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 ,puf,p p1220-1221;David Bakouche ,Droit civil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HACHETTE,p143;Frederic Debove Renaud Salomon Thomas Janville, Droit de la famille,8e edition,Vuibert,pp160-161;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17页。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理论批判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理论批判

在我 国 .正如 在 其 他 国 家 .在 立法 者 没 有 对 某 种 问题 作 出 回答 的情 况 下 ,此种 问题 要 么 由法 官在 他们 的 司法判 例 当 中作 出回答 .要 么 由民法 学者 在 他 们 的 民法 著作 当 中作 出回答 。在 我 国 ,虽 然最 高 法 院 动不 动就作 出这样 或者 那样 的司法 判例 ,虽然 最 高 法 院 和地 方 各级 法 院经 常 从 事 民事 纠 纷 的 审 判 活 动 ,但 是 ,它 们从 来 就 没 有 在其 司法 解 释 或者 民事裁 判 当 中对 这样 的 问题 作 出 回答 。因 为这样 的 原 因 .对 此 种 问题作 出 回答 的重 任就 落到 了我 国民 法 学 者 的肩上 。而 我 国 民法 学 者也 的确 不辱 使命 、 不 负众 望 ,从 1958年开 始一 直 到今 时今 日 ,他 们均 在 其 民法著 作 当中对 这样 的问题 作 出 了回答 。
·学 ;乏If五2018年第l期
民法基本 原 则 的立 法 准则 功 能理 论 批判
张 民安
[摘 要】在 我 国 ,无 论 立 法者 是 否在 他 们 制 定 的《民法 通 则》和《民法 总 则》当 中对 民 法的 基 本 原 则做
出明确 规 定 ,我 国 民法 学者 均 一如 既 往 地 、一 如 预 期地 承 认 。我 国 民法 的基 本 原 则 是我 国立 法者 、司法 者
在我 国 ,立 法者 的此种做 法可谓 波澜不 惊 ,因为 一 方 面 ,在 《民法 总则 》对 民法 的基 本原 则 作 出规定 之 前 ,我 国立法 者 已经 在 1986年制 定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以下简 称 《民法 通则 》)当中对 民 法 的基 本原 则作 出了详 细 的规定 。另一 方 面 ,在《民 法 通则 》对 民法 的基 本 原 则作 出规 定 之 前 ,我 国 民 法 学者 普遍 承认 民法 基本 原则 的存在 ,即便他 们 此 时 承认 的基 本 原 则在 性 质 上 属 于 非 制 定 法上 的 一

民法总论引言

民法总论引言
自愿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当事人的诚信和自律,对于违反自愿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 裁。 Nhomakorabea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 正、合理的原则,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
民法的渊源种类
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 际条约等。
民法的渊源效力
在各种渊源中,制定法是最主要的 渊源,具有优先适用效力。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指民法在哪些地域内具有效力,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民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效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宣传、隐瞒事实、欺骗对方。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当事人的 自觉和社会的监督,对于违反诚实信用
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从事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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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民法在何时具有效力,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等。
05
民法的历史发展
古代民法
古代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当时的 民法主要集中在家庭、继承和财产等 方面,强调家族和集体的利益。
古代民法的代表作品有《十二铜表法》 和《查士丁尼法典》等,这些作品对 后世民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

民法总论前言

民法总论前言

•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的判断标准: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 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
在民法慈祥的目光下, 每一个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 世界。
——孟德斯鸠
民事法律事实
其他 自然事件 自然状态 有效行为 合同行为 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行为 先占 添附 创作、发明行为 违约行为 确定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 效力待定 侵权行为 行为 事实行为
– 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 请求权: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 抗辩权:永久抗辩权、一时抗辩权 – 形成权:合同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 权、提存中的领取权、典权中的回赎 权、遗赠中的接受权等
• • •担保物权、地役权) 专属权、非专属权 既得权、期待权
民法总论
王焜
wangkunemail@
课程说明
• 课程编号:03110410 • 学分:3 • 总学时:54 • 课程组别:专业必修课 • 继修课程: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 亲属法、侵权行为法等
课外参考书目、资料
(1)辅助教材: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孙宪忠:《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 迪特尔 ·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德]卡尔·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 等译,法律出版社
(2)国内报刊: 《民商法论丛》、 《民商法学(人民大 学复印资料)》 、《法学研究》、《中 国法学》 (3)网站:
《民法总论》相关法律条文
1.《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2.《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3.《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 4.《中国民法草案建议稿》第一编 “总则” 5. 参考:台湾地区、或德国、法国或日本国 《民法典》

民法一般原则的补充性、强制性和公共秩序性

民法一般原则的补充性、强制性和公共秩序性

民法一般原则的补充性、强制性和公共秩序性
张民安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7(000)006
【摘要】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大多数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对民法的所有一般原则作出规定.因此,在民法领域,除了制定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之外,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也是存在的.无论是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还是非制定法上的一般原则,它们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更不可能均是公共秩序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民法一般原则的性质方面,人们应当明确区分补充性的一般原则、强制性的一般原则和公共秩序性的一般原则.
【总页数】17页(P21-37)
【作者】张民安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商业银行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
2.论《民法总则》下的诉讼时效制度——以诉讼时效期间的强制性规定为视角
3.论《民法总则》下的诉讼时效制度——以诉讼时效期间的强制性规定为视角
4.民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与正当性研究
5.刍议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为效力
——兼论《民法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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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法国民法总论(上)》1序言目录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二、民法总论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三、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分论做出的阐述四、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民法总论做出的阐述五、法国当今民法学者承认民法总论的原因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区分理论的界定(一)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是相对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而言的。

所谓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是指仅在民法的某一个具体领域、特定领域加以适用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

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仅仅能够在民法的某一个具体领域、特定领域加以适用时,换言之,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无法在民法的其他领域加以适用时,则该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就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

例如,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后,除了应当承担身体上的忠实义务之外,夫妻双方也应当承担精神上的忠实义务,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理论和忠实义务制度。

2此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因为它仅在民法的家庭领域适用,不1张民安著:《法国民法总论(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

2Guy Raymond, Droit Civil,2e edition,Litec,p576;Jean Carbonnier,Droitcivil,VolumeI,Introduction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l’enfant,le couple ,puf,p p1220-1221;David Bakouche ,Droit civil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HACHETTE,p143;Frederic Debove Renaud Salomon Thomas Janville, Droit de la famille,8e edition,Vuibert,pp160-161;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17页。

得在民法的其他领域适用。

并且,即便在家庭领域,它也只能够在婚姻家庭当中适用,不得在非婚同居家庭或者连带民事协约家庭当中适用,因为,虽然夫妻之间应当承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忠实义务,但是,非婚同居当事人或者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并不承担此种义务。

3再例如,当缺陷产品的生产商所生产的缺陷产品引起他人人身损害的发生时,他们应当对他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因为,除了能够在债法领域得到适用之外,它无法在民法的其他领域得到适用。

4同样,当债务人为了担保他们对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而将其机动车质押给债权人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取得债务人作为质押物的机动车的所有权,以便实行他们对其债务人享有的有形动产质权。

此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因为它只能够在担保领域适用,无法在民法的其他领域适用。

53David Bakouche ,Droit civil les personnes la famille,HACHETTE,p95;Guy Raymond, Droit Civil,2e edition,Litec,p615;Pierre VoirinGilles Goubeaux, Droit civil ,tome 1 ,Introduction au droit, personnes - famille, personnes protégées, biens - obligations, sûretés,33e édition,,L.G.D.J,p174;Philippe MalaurieHuguesFulchiron,LA FAMILLE, 4e edition,DEFRENOIS,p16;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30-231页,第239页。

4Jean Carbonnier, Droit civil,Lesbiens les obligations, puf,p2376;Geneviève Viney etPatrice Jourdain,Traité De Droit Civil, les conditions de la responsabilité,3e édition,L.G.D.J,pp895-897;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2e édition, Dalloz,pp842-845;Alain Benabent, Droit des obligatios, 13e édition, Montchrestien,pp480-481;Jacques Flour, Jean-Luc AubertetÉricSavaux,Les obligations,2.L’fait juridique,14e édition,Dalloz,pp404-409; Francois Terré, Philippe Simler et Yves Lequette,Droitcivil,Les obligations,10e édition,Dalloz,pp998-1001;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30-231页,第411-413页。

5Pierre VoirinGilles Goubeaux, Droit civil ,tome 1 ,Introduction au droit, personnes - famille, personnes protégées, biens - obligations, sûretés,33e édition,,L.G.D.J,p749;Philippe Simler Philippe Delebecque,Droit civil Les sûretés La publicité foncière,5e édition, Dalloz,pp547-549; Laurent Aynès Pierre Crocq, Les sûretés La publicité foncière,4e édition, DEFRENOIS,p p236-239;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1版,第230-231页,第516-523页。

(二)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所谓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是指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加以适用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

当某一个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时,该种理论和制度就是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

所谓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得到适用,是指能够同时在民法的人的领域、家庭领域、继承领域、物权领域、债权领域和担保领域均得到适用。

当某一种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能够同时在民法的这六个领域获得适用时,则该种理论和制度在性质上就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而不属于民法的具体理论或者具体制度。

例如,当权利主体享有权利时,虽然他们能够为了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任意行使其权利,但是,他们不得为了损害别人的利益而行使其权利,否则,当他们行使权利的行为引起他人损害的发生时,他们应当就其权利行使行为对他人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民法理论和制度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因为,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则能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均加以适用:除了能够在人的领域、家庭领域、继承领域适用之外,也能够在物权、债权和担保权领域加以适用。

再例如,所有人均应当尊重立法者的制定法和习惯惯例的理论和制度也属于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因为,该种理论和制度既能够在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当中加以适用,也能够在物权法、债权法和担保法当中加以适用,属于民法所有领域均适用的理论和制度。

(三)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在当今法国,民法学者普遍将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称为民法总论,而将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称为民法分论。

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普遍将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称为民法总论,是因为他们认为,在法国,民法总论所关心和讨论的唯一问题是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问题,除了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之外,法国的民法总论别无他物。

法国民法学者之所以均将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称为民法分论,是因为他们认为,在法国,民法分论所关心和讨论的问题不外乎民法所规定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除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的民法理论和具体的民法制度之外,法国的民法分论同样别无他物。

在民法上,如果民法学者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了阐述,则他们所阐述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被称为民法总论。

如果立法者在其制定的民法典当中对民法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了规定,则他们在其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被称为民法总则。

如果民法学者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对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做出了阐述,则他们所阐述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被称为民法分论。

如果立法者在其制定的民法典当中对民法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做出了规定,则他们在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被承认民法分则。

这就是当今民法当中的两种区分理论:其一,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的区分理论,该种区分理论是由民法学者在其民法著作当中所建构的。

其二,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的区分理论,该种区分理论是由立法者在其制定的民法典当中所建构的。

在民法上,就像民法总论是与民法分论相对应的一样,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也是相对应的,因为,如果没有民法总则,也就没有民法分则,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民法分则,也就没有民法总则。

在当今法国,虽然立法者在他们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当中对各种具体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法国民法典当中,立法者并没有对民法的一般理论或者一般制度做出规定。

因此,法国民法典当中既没有民法总则,也没有民法分则,除了序编所规定的内容之外,它所规定的所有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均为具体的民法理论和民法制度。

在民法典的编制体例问题上,法国民法典同德国民法典形成强烈对比,因为,在德国民法典当中,立法者既对民法分则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也对民法总则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因为这样的原因,即便我们能够将民法的各种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称为民法分论或者民法分则,但是,并非在任何时候或者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能够将民法的具体理论或者具体制度称为民法分论或者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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