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精选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以及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迸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和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本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招聘工作职责分工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二)核准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聘计划及方案;(三)负责发布招聘信息、招聘简章、审核报考人员资格及发放准考证;(四)负责组织招聘工作并承办公共科目笔试的出题和阅卷工作;(五)组织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体检考核工作;(六)办理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审批工作;(七)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招聘工作;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申报年度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及方案;(二)制定拟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简章,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三)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承办专业科目笔试的有关出题和阅卷工作;(四)申报招聘合格人员的录、聘用材料;(五)负责招聘工作经费的落实;第三章招聘程序、计划第九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是:(一)制定招聘计划及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报名资格;(四)组织考试(笔试、面试);(五)公布成绩;(六)考核与体检;(七)公示拟招聘人员名单;(八)办理录、聘用等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事业单位,提高事业单位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一、招聘范围及条件1. 招聘范围:全国范围内招聘,并优先考虑本地市区人员。
2. 个人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相关工作所需的学历、学位和专业知识技能。
二、招聘流程1. 职位发布:根据事业单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和岗位需求,及时发布公告,并通过网站、报纸、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2. 报名资格审核:考生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通过事业单位网站或线下报名点进行报名,提交申请材料。
3. 笔试:在报名截止后,根据招聘计划和报名人数,组织进行笔试。
考试科目包括职业能力测试、岗位知识测试等。
4. 笔试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根据笔试成绩进行排名,并按照招聘计划确定进入面试环节的人数。
5. 面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能力的考察。
面试内容包括面试论文、专业技能展示、综合素质评估等。
6. 公示、体检及聘用:招聘结果由事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经体检合格,招聘合格人员将被聘用,并出具聘用通知书。
三、招聘政策1. 优先考虑特殊岗位的人员安置:对于教育、医疗等特殊岗位,优先考虑具备相应学历和专业背景的人员;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干预,严禁以任何形式索要、收受或接受考生和报名人员的财物。
3. 信息保密原则:对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内容保密,严禁泄露,保护报名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管理1. 招聘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对招聘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2. 相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招聘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追责。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品行端正,纪守法;(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和工作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和资格审查;(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公示;(八)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程序: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出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内容。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科学、公正、规范的用人制度,保障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招聘原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德才兼备原则招聘工作应注重应聘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选拔品德优秀、才能出众的人员。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信息应公开透明,招聘程序应公平公正,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3、竞争择优原则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等程序,选拔优秀人才,确保招聘到最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一)招聘范围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年龄一般在_____周岁以下,具体以岗位要求为准;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计划与岗位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内容。
招聘岗位应当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学历要求、专业要求、年龄要求等具体事项。
四、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情况、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咨询电话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聘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报名方式一般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
2、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
(三)考试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等。
笔试科目和内容应当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确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意见(试行)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人员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人员优先。
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报考人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按照职责和分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方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人质量。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程序和条件,提高招聘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障应聘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招聘机构和职责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具体负责山西省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
2. 人社厅负责制定年度招聘计划,并公布在规定媒体上。
3. 招聘单位需向人社厅报送招聘需求和岗位信息,按照人社厅的规定进行招聘。
三、招聘程序1. 招聘发布a. 人社厅按照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山西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等渠道公布。
b. 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条件、薪酬待遇、报名材料等。
2. 报名资格审核a. 应聘者需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报名材料。
b. 招聘单位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入笔试或面试环节。
3. 笔试(或面试)a. 招聘单位组织笔试或面试,考核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
b. 笔试成绩或面试评分按一定比例计入最终成绩。
4. 公示a. 招聘单位将招聘结果在公示期间内公布,同时公示对象可以对招聘结果提出异议。
b. 招聘单位对异议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 拟聘用及公示a. 招聘单位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规定媒体上公示拟聘用人选的信息。
四、招聘条件和权益保障1. 招聘条件a. 应聘者必须具备招聘岗位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条件。
b. 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具体条件进行调整,但需经过公示。
2. 人事管理a. 聘用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b. 招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c. 聘期满的人员,招聘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确认录用。
五、违规处理和申诉1. 招聘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将取消相应应聘者的资格。
2. 异议处理:应聘者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聘单位提出异议,招聘单位需及时予以回复,并妥善处理。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规范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公益活动的各类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公开招聘可以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的界限。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监督和提供服务,保证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编制计划内进行。
第二章招聘条件及程序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遵守宪法、法律;(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条件;(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招聘组织;(二)制定招聘计划;(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五)考试、考核;(六)身体检查;(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公示招聘结果;(九)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纳入招聘计划,可采取考核办法直接引进。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以及引进高层次、短缺人才计划。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要求,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人员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招聘、选拔、考核、晋升、调动、奖惩等环节的公正性。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人员数量和结构,合理定编、定岗,适当配置各级岗位。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明确岗位要求和岗位的权责。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用人机制,确保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加强人员考核管理,根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和评价方法,做到精细考核,全方位评价,公正公平。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工资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挂钩,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人员培养和晋升管理,构建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为人员提供培训和提升机会,激励人员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加强人员奖惩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及时表彰先进,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性考试。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按照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条件和招聘计划,并及时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应包括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组织独立的招聘考试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招聘考试活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应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人身攻击、陷害或歧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应聘人员公布招聘结果,并严格按照公示时间限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招聘人员备案制度,将招聘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第三章人员考核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人员考核制度,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招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规范人员录用工作,我单位制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旨在加强人才引进,提高人才素质,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招聘岗位设置1. 根据单位的具体需求,详细列出所需招聘人员的岗位名称、数量和要求。
2. 岗位数量不得超过单位实际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人员的结构和职责区分。
3. 保证招聘岗位与单位的发展方向相适应,符合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招聘条件与流程1. 招聘条件要明确,公开合理,不能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2. 招聘流程要透明公正,公布招聘公告、岗位需求、报名时间、报名条件等。
3. 所有招聘信息应统一发布在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同时在社会广泛宣传。
4. 招聘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纸质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以方便不同人群的报名。
5. 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和时间进行初步筛选,并公布初步筛选结果。
6. 对初步筛选通过的人员进行笔试或面试,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7. 对通过笔试或面试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等环节,并综合评估确定招聘人选。
8. 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9. 确认拟录用人员后,签订《招聘人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录用标准与程序1. 招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公民权利,年满18周岁,具备享受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能力。
2. 拟录用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等。
3. 招聘标准应公平公正,综合考虑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4. 招聘人员的录用应按照统一程序进行,严格审核人员的资格和背景。
5. 回避利益冲突,对与招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进行申请回避并公示。
四、问责机制1. 对于违反招聘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招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 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 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 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 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 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 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事业单位进人要公开招聘——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解读[J],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规范化发展思路探析 [J], 刘旭辉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规范化发展思路分析 [J], 贾青
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规范化发展思路 [J], 臧喆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7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doc7)《事业单位公布聘请人员暂行规定》差不多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二OO五年^一月十六日事业单位公布聘请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聘请行为,提升人员素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治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治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布聘请。
第三条公布聘请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布、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布聘请要坚持政府宏观治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治理。
第五条公布聘请由用人单位按照聘请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布聘请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布聘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治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能够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聘请工作组织,负责聘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聘请范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聘请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躯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布聘请人员,不得设置鄙视性条件要求。
第^一条公布聘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聘请打算;(二)公布聘请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躯体检查;(六)按照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聘请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很抱歉,由于我的回答文字有限制,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但是,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大致的范本示例,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范本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正式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人员管理原则本单位的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注重激励人才的成长。
第四条人事管理机构本单位设立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奖惩等。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招聘条件本单位招聘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招聘条件和本单位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第六条招聘程序本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
第七条录用与试用期录用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经过试用期。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权益第十条岗位职责本单位的人员应按照其岗位职责履行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工资福利本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人员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关福利,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二条培训与职业发展本单位鼓励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机会。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考核制度本单位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奖励方式本单位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表彰和晋升等。
第十五条处分措施本单位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或解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其他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订本规定的修订由本单位依法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以下是一份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范文,供你参考: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依法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人才管理模式。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聘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制定招聘计划,并公示招聘条件、招聘岗位、招聘人数等信息,确保招聘的公开透明。
第六条对招聘岗位的人员,应按照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招聘岗位的需求综合考察,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选拔。
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职称、专业技能等情况,确保招聘人员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建立人事档案,对录用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确保人事信息真实完整。
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试用,对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应予以正式录用。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解雇人员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的程序,保障被解雇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的提供,为人员提供提升和发展的机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人员职务晋升、奖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人事管理职责和权限的划分,确保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是一份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范文,其中规定了招聘、录用、解雇、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考试、考核;身体检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十二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县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第十六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第二十一条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聘用第二十二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 公正进行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20XX—019学年度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指导思想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发展。
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
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创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化学习方式。
主要工作一、教研组建设方面:、深入学习课改理论,积极实施课改实践。
、以七年级新教材为“切入点”,强化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
、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把先进理念学习和教学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以学促研,以研促教,真正实现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效益,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抓好“五关”。
()备课关。
要求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备详案,提倡其他教师备详案。
要求教师的教案能体现课改理念。
()上课关。
()作业关。
首先要控制学生作业的量,本着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精神,要在作业批改上狠下工夫。
()考试关。
以确保给学生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环境。
()质量关。
、加强教研组凝聚力,培养组内老师的团结合作精神,做好新教师带教工作。
二、常规教学方面:加强教研组建设。
兴教研之风,树教研氛围。
特别要把起始年级新教材的教研活动作为工作的重点。
、教研组要加强集体备课共同分析教材研究教法探讨疑难问题由备课组长牵头每周集体备课一次,定时间定内容,对下一阶段教学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点突破难点、教研组活动要有计划、有措施、有内容,在实效上下工夫,要认真落实好组内的公开课教学。
、积极开展听评课活动,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0节,青年教师不少于节,兴“听课,评课”之风,大力提倡组内,校内听随堂课。
、进一步制作、完善教研组主页,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交流。
我们将继续本着团结一致,勤沟通,勤研究,重探索,重实效的原则,在总结上一学年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校内公开课活动计划表日期周次星期节次开课人员拟开课内容10月 127四王志忠生物圈10 月137五赵夕珍动物的行为12月114 五赵夕珍生态系统的调节12月2818四朱光祥动物的生殖镇江新区大港中学生物教研组xx-20X 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范文20X年秋季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化学生物教研组的工作计划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年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20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20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中学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20XX—019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本学期,我组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把课程改革作为教学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和研究新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中学英语课程改革。
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研工作,加强课程改革,紧紧地围绕新课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加强课题研究,积极支持和开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质量,提升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
加强教学常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英语教师的英语教研、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我校争创“三星”级高中而发挥我组的力量。
二.主要工作及活动:.加强理论学习,推进新课程改革。
组织本组教师学习《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及课标解度,积极实践高中英语牛津教材,组织全组教师进一步学习、熟悉新教材的体系和特点,探索新教材的教学模式,组织好新教材的研究课活动,为全组教师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和机会。
.加强课堂教学常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强化落实教学常规和“礼嘉中学课堂教学十项要求”。
做好集体备课和二备以及反思工作。
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抓好上课、课后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从而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加强教学方法、手段和策略的研究,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的同时,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
.加强课题研究,提升教科研研究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组织教师有效开展本组的和全校的课题研究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活动、有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向报刊杂志和年会投稿。
制订好本组本学期的校公开课、示范课、汇报课计划,并组织好听课、评课等工作。
三.具体安排:二月份:制订好教研组工作计划、课题组工作计划和本学期公开课名单。
三月份:、组织理论学习。
、高一英语教学研讨活动。
、组织好高三第一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四月份:、组织好高三英语口语测试。
、高三英语复习研讨会。
五月份:、组织好高三第二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协助开展好我校的区级公开课。
六月份:、组织好高考的复习迎考工作。
、收集课题活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