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制度(2017年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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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管理制度
(2017年修订稿)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中心管理部门员工。造价公司,设计部门,其他部门、公司和项目需要在新大楼定点办公的员工可参照执行。
2、请假类型:年休假、病假、事假、生育假、婚假、丧葬假等。
3、请假天数:病假、生育假、婚假、丧葬假假期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在内;事假、年休假天数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请假时优先使用年休假。
二、请假手续
1、请假流程:请假应填写《工程咨询中心请假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管理部门员工提交综合部存档备案(如有请假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交),其他部门由本部门存档备案,作为每月考勤和年底考核的依据。
2、审批流程:中心管理部门员工请假时间为1天(含1天)以内的假期,由部门领导审批,提交综合部备案;1天以上的假期,先由部门领导审核,再提交中心领导审批,并提交综合部备案。部门领
导请假应由中心领导批准。
3、请假规定:请假手续应事前履行。请假时需安排好本职工作。如因病重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再后补请假手续,未及时补全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前如有未能提交的证明材料,应于销假时一并补齐。
二、年休假
1、年休假规定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年休假原则上只限当年有效,如确因工作原因本年不能休假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可次年安排。
3、中心管理部门员工应休未休年假报酬申领程序:
(1)次年元月,员工本人提出休假申请。
(2)综合部确认员工上年度应休未休年假,提交中心领导审批。
(3)员工将中心领导批准的申请提交综合部存档备案。
三、病假
1、所有病假需提供《工程咨询中心请假申请表》和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就医证明。
2、未提交《工程咨询中心请假申请表》的认定为旷工,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未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就医证明的认定为事假,按事假请假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事假
1、事假为无薪假。
2、员工参加子女家长会的,持学校出具的家长会通知可给予事
假半天,不扣工资。
五、生育假
1、产前检查假: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予假期。
2、产假: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生育原则上享受158个日历天天的产假,男职工享受15个日历天的护理假。
3、女员工产后婴儿1周岁哺乳期内,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
六、婚假
1、员工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登记结婚,首婚可申请13个日历天的婚假。首婚以外无婚假。
2、婚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能休假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可次年安排。
3、新调入员工申请休婚假,需提交原单位婚假未休证明。
七、丧葬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亡故时,给予5个日历天的丧假。非直系亲属亡故无此假。
九、旷工
1、对经查实弄虚作假、恶意串通、伪造病假证明或以看病为名办理私事的员工,按旷工处理。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上班的院,按旷工处理。
十、请假薪资规定
1、员工在年休假、婚假、丧葬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员工产前检查假不扣工资。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执行。
3、员工事假以天或半天为计算单位。每天扣薪标准是:月工资/ 21.75天;每半天扣薪标准是:月工资/21.75天/2。每年因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年终奖不予发放。
4、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待遇:
(1)当月病假累计5天以内,不扣发工资;病假累计5天以上,只发基本工资。
(2)累计病假达30天,只发贵阳市当年最低基本工资。
(3)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和《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员工假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执行。
5、旷工按事假每天扣薪标准的三倍执行。
6、员工请假期间餐补均不发放。
7、员工每月请假累计超过10天,当月所有补贴(餐补、电话费等)均不予发放。
十一、综合部每月15日统计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员工请假情况,编制请假报表,公示请假情况。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