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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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陈锦良一、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一浅谈汉律之儒家化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2律法方面之表现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1立法思想方面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1以礼为立法根据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3以礼注释法律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意义。

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汉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儒家化的趋势在汉武帝时期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刑罚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基于儒家思想,例如秦汉法律制度规范的修订中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例如《礼记》、《尚书》等。

出现了以尚书法为代表的儒家法学思想,这种法学思想强调的是尚礼守法,依法治国,是一种高度重视礼法、儒家思想的法学思想。

这使得汉代的法律确立了贵族特权和尊卑等级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体现了汉朝秉持和发扬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宏伟目标。

其次,汉代的刑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儒家化趋势。

汉代的刑罚制度不像秦制那么酷刑,过于严酷的刑罚减少了,更多地采取了治理教化的方法。

汉代对于轻微的且可以处罚的犯罪,采取了启发方法、训诫等,强调以德治罪而非以刑治罪,这是与儒家思想相符合的。

同时,汉朝还坚持国法优先原则,尊重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汉代的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律令的制定和实施,采用了有关仁、义、礼、智等儒家思想的内容。

例如《汉宣帝法》中具有“罪人不可久藏,静就斯已;如杀重罪也,溺水群臣,赏赏罚罚,尽用清平之道”等儒家式的措辞,表现了对于仁爱和法治的关注,并且传达出对于对待未成年罪犯等一定的教育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以及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这种儒家化的趋势,一方面为推广和保持儒家思想和学说提供了机会和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公正,更加具有社会合法性。

浅析汉朝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儒家化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来对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进行阐述。

关键词:汉朝;法律;儒家化The brief analysis of the Confucianization ofLaws in the Han DynastyAbstractThe Confucianization of law is an important proc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ancient Chinese law. The penetration of Confucian thoughts towards the law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 of Chinese law, and the Han Dynasty is the out set of the thorough Confucianization of law. This paper expatiates the confucianization of law in the Han Dynasty in two aspects:Historical choice, representation.Keywords: the Han Dynasty; law; Confucianization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于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1]。

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作者:张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作者简介:张艳,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據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一)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试论汉以后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与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过程是紧密相连的。

第一阶段:两汉阶段。

它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开始的阶段。

该阶段的特点是儒家思想仅对封建社会的司法和法理学(律学)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是“经义决狱”和“引经注律”。

本阶段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思想。

之后,宣帝又提出“霸王道杂之”的两手统治政策,由是开始了礼法结合、同条共贯的儒家化过程。

儒家思想通过“经义决狱”“引经注律”和“律学家习儒”三个途径慢慢地渗入法律中。

第二阶段:魏晋南北朝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比较活跃的阶段。

其特点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

“用法不及权贵”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各国频繁的立法中尤为突出。

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律内容中,使法典的体例、形式、刑名上都有新的发展。

各个王朝纷纷在吸收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又不断创新,使儒家化的法律日趋完善。

从《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四部法典中,可以看到儒家思想有几个方面被作为封建法典的普遍原则确立下来。

第三阶段:隋唐阶段。

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最成熟阶段。

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

《唐律》使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的蓝本。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读《中国伦理化法律》有感摘要:汉代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即是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深刻地渗入到封建法制体系中,并发挥重大作用,而它的产生原因既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经济基础有关,又与一批硕儒们的积极进谏与活动有关,同时也体现了当时统治者面对众多学说的选择。

关键字:汉代法律儒家化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历史选择汉朝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儒家思想登上政治舞台的历史转折点。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由于先秦儒家的创立发展完善期正处于中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以“礼治”、“德治”为特征、倡导“仁政”、“王道”的儒家思想并不为图谋统一霸业的各诸侯国所看重。

而法家以刑治为特征、以专制为内容的理论体系更能满足各国野心家们的追逐霸业的需求,所以,法家的理论在实践中备受重视,各诸侯国纷纷奉法家学说为圭皋,将法家的代表人物礼为上宾,任用他们展开变法改革运动。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更是全盘继受了法家思想,依据法家学说建构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机器和统治秩序。

因之,儒家思想保持了长时期的沉寂。

但是后来儒家学说为什么又奇迹般地崛起并且对后世都产生了如此之大的影响呢?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横向的各显学的比较后儒家学派的优势突出的原因,又有在当时社会状况下顺应时机而做出如此选择的纵向原因,既有儒家学派所凸显的等级观念深得统治者之心的原因,又有董仲舒等一批硕儒的积极活动的人为因素。

汉代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历史选择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愿从横向原因和纵向原因两个方面来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首先是纵向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深刻的历史原因,主要为:一是汉武帝时期面临的复杂形势使然;二是董仲舒适应统治者的需要,对先秦儒家学说进行了改造。

详述如下:(一)汉武帝时期面临的复杂形势秦王朝的薄寿短祚,是法家的治国理论在实践中彻底失败的标志。

汉初的统治者以亡秦覆辙为鉴,认识到单纯依靠暴力镇压不可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转而求助于“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汉朝刑法的儒家化可以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即西汉建国至汉武帝时的七十年,黄老学派思想居于统治地位,同时辅之以儒家思想;第二时期,即汉武帝之后黄老思想的减弱,儒家礼法正式进入刑法的确立。

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赫赫一世的秦朝,公元前206年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此时经济凋敝,天下饥谨。

鉴于秦朝长期的暴政极刑,主张“以法为主,专任刑罚”的“法治”已无法再维持政权的稳定。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统治者首要任务便是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解除国家的极度贫困状态,并建立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

这便需要适应当时社会条件的法律指导思想,无疑当时“黄老学派”思想顺应了社会形式,它吸收了儒、墨、阴阳的某些成份,成为比较成熟完善的思想体系,为汉初的“修养生息”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指导思想。

经过汉初七十年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特别在文、景时期,为国家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在政治上通过削藩,至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得到空前的巩固,出现我国历史上被世人称道的“文景之治”,可以说黄老学派指导思想的确立成为刑法儒家化的跳板,此为刑法儒家化的第一时期。

汉武帝时期,政权的稳固,国力的强盛,使武帝产生了大一统的政治野心,对内强化皇权,用文治提高独尊地位;对外,征服少数民族,要求朝贡。

这一切有为的宏图大略急切的需要一个理论体系为这作论证,主张“无为”的黄老思想显然已不能适应这种需要。

此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无疑给胸才伟略的武帝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儒家学派的理论开始独霸中国封建历史的思想舞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形成,此为汉朝刑法儒家化的第二时期。

汉中期,又董仲舒为代表的汉朝儒生们,在继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论上,吸收其他学派的思想精华,摒弃了儒家学说中不利于君主独裁专制的内容,将先秦世俗儒学发展成为一种实用的政治理论。

他们主张“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提倡“礼刑相为表里”,“出礼入刑”等儒家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并且确立了“三纲五常”为正统的最高道德标准,从此“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成为了法律思想的核心,使汉朝刑法彻底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论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在这 种 复杂 的形 势下 ,统 治 阶级 为 了巩 固大
司法领 域 ,法律 的儒 家化 历史 进程 正式 开 始 。
一 统 的局 面 ,迫切 需要 一种 为专 制 皇权 服务 的新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大体经历 了三大 的政 治法 律理 论 。
阶段 :汉 代是 其发 端 ,魏 晋南 北朝 进一 步 发展 ,隋
管 子学 刊
古代 学 术思 潮
论 汉 代 法 律 的儒 家 化
维普资讯
2006年第 2期
杜 玉奎 ,李文玲
(临 沂师 范 学院 法 学院 ,山 东 临 沂 276005)
【摘要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自创立完善后 ,其 中的治世功能并未受到统治阶层的重视 。汉武帝时期复杂的政治局势迫使他废除汉初
业 的需 求 ,所 以 ,法 家 的理论 在 实践 中备 受重 视 , 各 诸侯 国纷 纷奉 法 家学 说 为圭皋 ,将 法家 的代 表 人 物礼 为 上宾 ,任 用他们 展 开变 法 改革运 动 ,李 悝 的 《法 经 》正是法 家法 律观 的具 体 化和 条文 化 , 而 “商君受之 以相秦”(《晋书 ·刑法志》)成为秦 国立 法 的滥觞 。秦始 皇统 一 天下后 ,全 盘继 受 了 法 家思 想 ,依据 法家 学说 建构 了中央集 权 制的 国 家机器和统治秩序。因之 ,儒家思想保持 了长时 期 的沉 寂 。汉 武 帝时期 ,随着 儒学 独尊 地 位的确 立 ,儒 家思想 一跃 成 为 国家 的正统 法律 思 想 ,儒
【收稿 日期 】2005—10—15 【作者简介 】杜玉奎(1970一),男 ,山东平邑人 .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 .硕士 ;李 文玲 (1969一),女 ,山东平邑人 ,临沂师范学院法 学院副教授 ,硕士。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现代意义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现代意义
关 键词 :汉代 ; 法律 儒 家化 ;影 响


汉代 法律儒 家化 的表现
( 一 )法律 内容儒 家化 I . 减 轻 刑罚 刑 罚 方 面 ,汉 朝 多 次减 轻刑 罚 ,变 革残 酷 的封 建 五刑 。汉 文 帝 时期 废 除 了 肉刑 。 以徒 刑 代 替黔 刑 ,以 笞刑 代 替 斩左 趾 , 以弃 世代 替 斩右 趾 , 汉 景帝 又两 度减 轻 了笞刑 ,并废 除 了宫刑 。 这 两 次刑 罚 的改 革 ,体 现 了 汉朝 刑 罚 制 度在 逐 渐 的 由粗暴 走 向 文 明 ,这 些 都 是在 儒 家 所 主 张 的仁 政 思 想影 响下 对 汉 代刑 罚 进 行 的重 大改 革 。 2 . 刑法 原则 儒家 化 第一, 我 们都 熟 知的 “ 亲亲 得相 首 匿”原则 , 根 据这 一原 则 , 卑 幼 首 匿 尊长 ,不 负刑 事 责 任 ;尊 亲 长 首 匿卑 幼 ,除 死罪 上 请 减 免外 , 其 它也 不负 刑 事责 任 。 也就 是孔 子所 主 张 的 “ 父 为子 隐 , 子 为父 隐 ”。 儒 家 思想 成为 汉代 正统 思想 以后 , “ 亲 亲得 相首 匿 ” 便 成 为 汉律 中定 罪 量刑 的一 项 基 本原 则 ,可见 法 律 深 受儒 家 思 想影 响。 第 二 ,官 僚 贵 族 有 罪上 请 原 则 。上 请 原 则 即 某些 官僚 贵 族 犯 罪后 ,一般 司法 机关 不得 直接 逮捕 审理 ,必须 事先 请示 皇帝 , 然 后 根 据其 与 皇 帝 关 系 的远 近 亲 疏 、官 职 高 低 、功 劳 大小 决 定 刑 罚 的适 用 或 减 免 。这 一 原 则使 一 些 犯 罪 者 因其 特 殊 身份 而 得 以逃 避 法律 的制 裁 。我 们 不 难看 出这 其 中渗 透 出 的封 建特 权 等 级 观 念 以及 上 下 尊 卑 的等 级 秩 序 ,这 也 正是 儒 家 思 想 所倡 导 的 “ 礼治 ”秩 序模 式表 现 。 ( 二 )司 法 制 度儒 家 化 1 . 春秋决 狱 孔 子 曾编 过 一 部 书 叫做 《 春秋》, “ 由于 《 春秋 》精 神 符 合 国家认 可 的法 律 意 识 ,体 现 了 维护 ‘ 三 纲 ’的要 求 ,因而 得 到 了 皇帝 的肯 定 和 倡导 ,成 为事 实 上 的 审 判依 据 。 于是 春 秋 决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救助站社会实践报告一、引言在大家踏入大学校门的那一刻起,我们就肩负起了更多社会责任。

为了提升自身素养,了解社会现状,我参加了一次救助站的社会实践活动。

通过这次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救助站的重要性和强大影响力。

二、实践概述我所参与的救助站位于城市的中心地带,每日为无家可归者、流浪儿童等提供食物、庇护和医疗帮助。

本次实践活动历时两周,我共计参与了56小时的志愿工作。

三、社会实践所获1. 人与人之间的温暖救助站内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都十分热心,每一次与他们的接触都让我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暖。

他们以真诚的微笑和耐心的倾听,给予受困者无尽的关怀和支持。

2. 对社会问题的深入认识在救助站的工作中,我亲眼目睹了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贫困、家庭破裂等。

这些问题的来源各异,但对受困者造成的伤害都非常严重。

通过与受困者的交流,我也更加了解了他们的心理状态和需求,同时也看到了他们追求改变生活的坚强意愿。

3. 团队合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救助站的志愿者工作中,每天都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帮助受困者,我们必须密切协作,分工合作,迅速解决问题。

通过这样的实践,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也学会了更加有效地解决困难和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四、现实状况与需求尽管救助站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需求。

首先,由于资源有限,救助站经常面临食物和医疗物资的短缺。

其次,由于人手不足,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

因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社会的支持和关注,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结语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救助站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要性。

在未来,我将继续投身于类似的志愿工作中,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其中,共同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和美好的社会而努力。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及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及意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寅恪开场,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容为中国法律所保存,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表达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粹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认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开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乱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那么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那么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智〞那么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那么指信用、信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作者:雷甜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6期摘要:西汉时期,面对严峻的社会现实,统治者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主张。

自此,汉代法律开始儒家化,本文通过分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背景及其具体表现,探究法律儒家化后对中国法制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看待我国法律中伦理道德色彩浓厚,理性和逻辑相对缺乏的问题,从而能够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感性”的儒家文化与“理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董仲舒;法律和道德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一度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学术热潮。

彼时,诸侯国各自为政,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富强兴盛。

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强调仁政德治、手段柔和,无法实现各国一统天下的王道大梦,所以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而以严刑峻法和专制为特征的法家思想因能满足统治者迅速强大的迫切需求,受到各国的青睐和追捧。

自秦称霸六国后,更是全盘采用了法家的思想学说和治国理念,并以此构建国家秩序。

然而法家的残暴和专制并没有让秦朝千秋万代地延续下去,而是在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中土崩瓦解。

汉朝初期,国家满目疮痍,亟需休养生息以恢复国力,统治者吸取了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意识到采用严刑峻法的治国手段是不可取的,因而选择将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作为治国理念。

但由于过分地强调“无为之治”,到了景帝时期,各诸侯国权力不断扩张,日益脱离了皇帝掌控,严重破坏了汉朝的统治秩序。

在这种局势下,汉武帝意识到黄老思想中“无为之治”的治世理论对于稳定政权、统治国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必须诉诸于寻求一种较黄老思想更有力,但比法家思想更平和的治国手段。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儒家思想围绕“仁”这一核心内涵所构建,既有调整个人和家庭伦理关系之功效,又有治国、平天下之功能,政治层面上倡导“仁政”、“德治”,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教化民众来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反对暴政和严刑峻法。

在汉代以前,儒家学说一直不受统治者重视,甚至在秦朝时还遭受了“焚书坑儒”的重创,直到汉朝经过董仲舒的发展和完善后上升为官方正统学说,终于扬眉吐气。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下面,我将具体谈一下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一、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刑事法律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众多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规定。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

这些年龄阶段之内,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大小,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缓急,但一般都是处以轻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体现了矜老怜幼的意思。

这也正是儒家"恤刑";思想的体现,对于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

恤刑体现的是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民心、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

惩罚并不是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改造,通过改造事得在犯罪过程中被破坏的物和被打乱的社会关系得到改善与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在最后能够得到实现。

在此意义上来说,汉代法律引用儒家"恤刑";思想,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的是在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在十恶犯罪当中,除了谋反、大逆以外,其余的八项犯罪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此原则为汉宣帝时期所规定的,而且可以减免刑法。

这一刑事司法原则,往前追溯,我们可以发现最早提出这个思想的便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汉代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一尊之后,汉代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根据这个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去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罪行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这是儒家思想逐步渗入到法律的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属于里程碑上一次巨大的突破。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作者韩继伟系 (院) 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5 级学号 05023065指导教师黄斐论文成绩日期 2009年6月6日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韩继伟(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

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文/鲁昌良摘要:春秋战国时期,秦国以法家思想为指导逐步统一了中国,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大秦帝国,而在政治以及法律制度上,秦朝采取了法家的思想实行严刑峻法,为了统一思想,甚至焚书坑儒,打击儒家知识分子。

严刑峻法让秦朝经历了两代皇帝随随即就土崩瓦解了,到了汉代,统治者在总结秦朝灭亡经验的时候,认识到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儒家化的必要性,于是从汉武帝开始,法律制度中不断吸收儒家思想,形成了礼法结合的局面,“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一系列的制度相继确立,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中华法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之后的朝代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制定。

关键词:汉代;法律制度;儒家思想1 汉代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背景和原因1.1 秦朝以及汉初的法律制度概况秦朝的法律思想主要可以概括为:“以法为本”、“轻罪重型”、“一断于法”和“法令由一统”,可以看出秦朝对于法家思想的重视,秦朝基于严刑峻法,企图达到社会安定的局面。

但是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的太平时期,严刑峻法导致了朝廷的暴政,以至于造成了官逼民反的社会局面。

于是以陈涉为领导的农民起义为导火索,秦朝的统治迅速土崩瓦解,经历了楚汉争霸,最终汉朝接替了秦朝。

汉高祖刘邦善于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早在当年攻克咸阳之时,他便约法三章,这三条法令主要是杀人者要被判死刑、故意伤害和盗窃要付相应的责任、废除秦朝残暴的法律。

建立汉朝以后,国家百废待兴,于是统治者采取了黄老之学的指导思想,让百姓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产。

对于秦朝的法律,汉朝在废除严刑峻法的基础上批判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汉初的法律成果主要体现在《九章律》和《傍章》两部法律上,两部法律很好的契合了当时的社会背景,促进了整个国家生产的恢复,并且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汉初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为随后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制度和物质条件。

1.2 法律制度改革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到了汉武帝时期,国家财富已经有所积累,黄老之学的思想逐渐不太适合统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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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作者韩继伟系 (院) 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5 级学号 05023065指导教师黄斐论文成绩日期 2009年6月6日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韩继伟(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

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

而在思想上,主张清静无为和刑名之学的黄老学说受到重视。

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

建元元年(前140年)武帝继位后,丞相卫绾奏言,应当弘扬对汉代统治有利的儒学思想,摈除其余思想学说,得到武帝的同意。

太尉窦婴、丞相田蚡还荐举儒生王臧为郎中令,赵绾为御史大夫,褒扬儒术,贬斥道家,鼓动武帝实行政治改革,甚至建议不向窦太后奏事。

窦太后对此不满,于建元二年罢逐王臧、赵绾,太尉、丞相也因此被免职。

建元六年,窦太后死,儒家势力再度崛起。

元光元年(前134年)武帝召集各地贤良方正文学之士到长安,亲自策问。

董仲舒在对策中指出,春秋大一统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现在师异道,人异论,百家之言宗旨各不相同,使统治思想不一致,法制数变,百家无所适从。

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①。

董仲舒指出的适应政治上大一统的思想统治政策,很受武帝赏识。

于是儒家学说渐渐成为汉室江山的正统思想。

当然也成为汉代封建法制建设的指导理论。

②“独尊儒术”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一方面,武帝即位后,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此时统治的政治需要,黄老思想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

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逐渐并终于占据了统治地位。

另一方面,①《汉书.董仲舒传》从春秋战国到秦一统天下再到汉室一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亟需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出现,而结合了诸家之长的新儒家学说的应运而生恰恰适应了此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③“独尊儒术”的内容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之上的制度和意识形态,主张“礼治”和“德治”,也就是“人治”。

儒家“人治”论阿奇的要旨在于:圣贤决定礼法;身正则令行;法先王,顺人情。

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

到了汉代,董仲舒根据时代需要,运用阴阳、法家、墨家等思想,重新诠释了儒家学说,特别是其中的尊君、礼制等级和忠孝思想,其内容包括“大一统”系统论、“君权神授”权力论、“三纲五常”关系论、“德主刑辅”手段论、“变而有常”运作论等,在汉代社会政治理论界和意识形态领域内建立起了新的统治思想体系,进而指导封建法制建设,以适应汉代统治者的封建统治。

其次,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法律的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这一概念,最先是由陈寅恪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提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

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集之,辗转擅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之正宗!”后经瞿同祖先生详尽提示,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作出全面定义“在先秦时代,儒法二家在政治上争短长,优劣成败尚未判明,儒家高唱礼治,法家高唱法制,针锋相对,各不相让,为学理竞争时期。

等到法家得势,法律经他们制定后,儒家便转而企图将法律儒家化,为实际争取的时期。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

换一句话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的法律的问题!”此后,经历代学者不断的努力,法律儒家化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学界的一致认同。

中国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和“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中国汉代法律儒家化是使儒家学说的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让儒家伦理道德成为指导人们社会生活的强制性规范。

再次,我们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由汉代开端,而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是具有必然性的。

首先,法律儒家化是汉代初期封建一统国家的需要。

汉初,百废待兴,国家经济基础薄弱,如何使全国的思想行为一致,进而发展封建经济,巩固封建统治成为首要课题。

这时,与当时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儒家思想就成为主流统治思想的不二之选;其次,秦代的早亡证明了纯粹的法家思想难以支撑整个封建统治,汉代建立之初的黄老无为被消极的政治表现所否定,这个时候,结合了儒家和法家的新儒学成为适应封建统治的最好理论;再有,新儒学的诞生迎合了统治阶级的需要。

这时的儒家学说已经与“大一统”、“尊尊”相一致,外儒内法的新儒学对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国事强盛,起着有效的作用。

儒家思想重新登上历史舞台,并逐渐占据统治地位,成为历史必然;最后,汉武帝本身的推动成为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最大动因。

众所周知,汉武大帝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几位雄才英主,他对封建统治长久的欲望出奇的强烈。

而此时的汉朝积贫积弱,新的儒家学说的出现使他找到了一条强化君主权力,削弱诸侯势力,消除匈奴骚乱,维护封建统治的途径,这是他满足政治欲望的必然选择。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和意义“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从汉代开始成为指导封建统治的至上理论,从此作为封建统治中最重要的一环的封建法制建设也深深的打下了儒家学说的烙印。

从这时开始,中国法律走入了儒家化的进程。

汉代作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时的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深刻的受到了儒家学说的影响,这些影响从汉代的整个法制体系中可以明显看到:(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化1.君权神授,皇权神化。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

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是为“死罪”。

如“诋欺”、“腹诽”①等罪名。

儒家化的汉律赋予了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

这与儒家学说倡导的“尊君”是相一致的。

2.以德为主,以刑为辅。

主张以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相互补充,给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德教为主,行罚只是辅助的作用。

这是由于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无为的统治思想,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的德主而刑辅。

3.“三纲五常”。

“三纲”的思想指导在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出来,其除了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的一次策问中提出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的政治局面。

“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五常”则延及到君主,以礼作为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

4.恤刑。

即矜老怜幼。

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

汉律规定,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某些老弱妇孺病残者犯罪,可以减免刑罚或区别对待。

这是汉朝统治者在运用法律进行专政镇压的同时,以儒家的仁政指5.“俸禄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有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先请”制度。

即某些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决定刑罚的适用。

两汉时期的公侯及其子嗣和官吏导思想来治理天下。

6.“造意”与“非造意”。

“造意”就是犯罪前即有谋划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的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是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故意犯罪。

在汉律中区分“造意”与“非造意”,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重心性之区分。

(二)立法过程的儒家化汉代立法过程中的儒家化主要表现为“引经注律”。

“引经注律”是儒家思想影响法律制度的主要方式之一。

秦汉时期注经风气盛行,在这种风气下,人们开展了注释法律的工作,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注释的依据。

汉代引经注律盛况空前,一些儒生撰写了一些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合乎儒家的经义。

这样,当他的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据《晋书·刑法志》统计,当时郑玄等诸儒引经注律的文字达7,732,200字,“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②。

儒家学者的注律过程也就是对封建法律制度进行儒家化的改造过程。

以经注律有力的促进了经与律的相互认同,推动了礼与法的融合,成为实现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初形态。

(三)司法制度的儒家化①《睡虎地秦墓竹简》②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59-70.“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疑”,即以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依据来处理政治和司法问题。

之所以以“春秋决狱”名之,一是因为作为断案依据的主要是孔子所著的,被称为“义之大者”,载“先王遗道”和“人道之极”的《春秋》经;二是受《后汉书·应劭传》所载的“故胶(东)[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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