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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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27•【字号】粤卫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2月27日以粤卫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广东省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的机构需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能力考核。

技术能力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以外机构(以下称非疾控机构)的考核及管理工作,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

三、组织机构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成立省级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职责包括:(一)受理市级疾控机构及非疾控机构的考核申请及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二)组织现场考核;(三)有关后续管理工作;(四)指导县级疾控机构的考核工作;(五)承担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考核程序(一)申请。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申请表(附件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3.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4.管理和专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5.相关仪器设备名称及技术参数;6.公共场检验、检测与卫生学评价报告;7.曾经完成得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3年)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3年)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揭府办〔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3年)的通知揭府办〔2023〕14号榕城区、揭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揭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巩卫办(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9日揭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2023年)为全力推进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提升工作,打造卫生健康美丽有序的宜居宜业宜游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建立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做好国家卫生城市线上评估、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各项数据评价指标达到标准要求,顺利通过省爱卫会复核和全国爱卫会复审,确保我市蝉联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

二、组织领导按照党政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协作、行业监督、全民参与的原则,揭阳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市巩卫办负责具体组织、调度、指导、督促等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提升、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进程存在的难题,统一思想、统一步调;11个工作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推进本线条巩卫各专项工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

三、工作安排(一)推进十项专项整治提升工作1.进一步完善环卫基础设施。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随着中国农业的不断发展,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已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广东省的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建设标准。

一、建设目标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的目标是提高耕地的质量,增加水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开展土地整治垦造水田,以期达到以下目标:1、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2、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条件;3、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绿色发展。

二、建设标准1、土地平整:对整治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平整,使其满足种植要求。

平整时要考虑地形、土壤类型和质地等因素,确保土地平整的质量和效果。

2、灌溉与排水:建设完善的灌溉和排水系统,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求。

灌溉系统应考虑水源、水泵、管道等因素,排水系统应考虑地势、水文等因素,确保农田的水分供应和排水通畅。

3、田间道路:建设良好的田间道路,方便农机的进出和农产品的运输。

田间道路应考虑车辆通行、雨季通行等因素,确保道路的坚实和畅通。

4、农田防护:建设必要的农田防护设施,如围栏、防风林等,以保护农田免受外界干扰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5、水利设施:建设完善的水利设施,如水渠、水塘等,以满足农田灌溉和排水需求。

水利设施应考虑水源、地形等因素,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6、土壤改良:对土壤进行改良,以提高其肥力和适耕性。

改良措施包括增施有机肥、改善土壤结构等。

7、农业技术推广:加强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

推广的农业技术应符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和作物生长特点。

三、实施措施为了确保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和监督检查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工作。

2、科学规划:在制定建设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土壤类型等因素,确保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2022年)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2022年)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1月29日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2012年4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1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环境卫生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推进环境卫生治理,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卫生村镇创建、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制吸烟以及宣传培训等经费。

第六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东省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年版)

广东省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年版)

广东省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年版)广东省村卫生站绩效考核评价指标(201年版)一、绩效目标1. 提高村民健康水平:村卫生站应努力提高村民的健康水平,通过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等工作,保障村民的身体健康。

2. 提高服务质量:村卫生站应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证村民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同时要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提高村卫生站的管理水平:村卫生站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管理体系,提高卫生站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确保正常运营。

二、绩效指标1. 服务覆盖率:衡量村卫生站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服务覆盖率,即村民对村卫生站的就诊率。

村卫生站应加强宣传,提高居民对村卫生站的认知和信任,提高服务覆盖率。

2. 服务满意度:通过村民的反馈,进行满意度调查,评估村卫生站的服务水平。

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村民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及时改善问题。

3. 服务质量指标:包括医生的医疗水平、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医疗设备的完善程度;医疗用品的供应情况等。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评估,评价村卫生站的服务质量。

4. 卫生安全指标:衡量村卫生站卫生安全水平的指标,包括医疗废物的处理、污水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环境卫生问题,以及医疗过程中的交叉感染等问题。

5. 用药合理性:评估村卫生站医生对患者开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包括用药适应症、用量、使用方法、不良反应等方面。

村卫生站应加强用药指导,提高用药水平,避免滥用和误用药物。

6. 卫生宣教工作:评估村卫生站的健康宣教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宣传材料的制作、宣传效果的评估等。

通过健康宣教,提高村民的健康素养和健康观念。

7. 疾病防控工作:评估村卫生站对常见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疫苗接种率、传染病报告率、病例追踪等方面。

村卫生站应加强疫情报告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确保村民身体健康。

8. 管理和组织能力:评估村卫生站的管理和组织能力,包括制定卫生站规章制度、协调医生和护士的工作、协调卫生设备维修等方面。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厅)直各有关单位:2004年我厅印发《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后,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既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培养锻炼了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近几年贯彻落实的情况,现对粤卫〔2004〕93号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需选派人员到农村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省、地级以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防治院(所)及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上述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在申报评审2009年度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的副主任医师时,需提交《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调整后需选派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在2007年省人事厅调整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设置以后,为保持评审的一致性,从2009年度开始,附件所列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在内科、外科(包括麻醉)、妇产科、儿科、口腔及眼耳鼻咽喉、中医药、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资格为副主任医师的,申报之前需到农村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一年以上(连续服务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才可以累计计算),申报时提交《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在上述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副主任技(药)师资格的人员,暂不作要求。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爱卫〔2010〕1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市委、市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有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任务落实。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有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

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广东省爱卫会关于印发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爱卫会关于印发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爱卫会关于印发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9.15
•【字号】粤爱卫〔2023〕9号
•【施行日期】2023.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广东省爱卫会关于印发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标准的
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爱卫会,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要求,省爱卫会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市)、卫生乡镇、卫生村评审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和广东省卫生县(市)标准》《广东省卫生乡镇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国家卫生县(市)和国家卫生乡镇评审管理办法
2.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市)、卫生乡镇、卫生村评审管理办法
3.广东省卫生城市和广东省卫生县(市)标准
4.广东省卫生乡镇标准
5.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联系人:陈宗晶、麦哲恒,联系电话:************、************)。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卫函〔2017〕178号有关地级市卫⽣计⽣局、财政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的申报与管理⼯作,根据《中共⼴东省委办公厅⼴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服务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2号)、《⼴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省进⼀步加强乡村医⽣队伍建设实施⽅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我们制定了《2017年⼴东省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组织做好项⽬申报⼯作。

⼴东省卫⽣计⽣委⼴东省财政厅2017年2⽉8⽇2017年⼴东省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申报指南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2017年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的申报与管理⼯作,特制定本指南。

⼀、项⽬意义村卫⽣站是政府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服务不可或缺的医疗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服务的底,是政府体现保基本和公益的基层机构。

村卫⽣站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农村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服务需求,是⼀项基本民⽣实事。

⼆、项⽬范围及申报条件本项⽬⽀持粤东西北地区14个地级市和江门的恩平、开平、台⼭地区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优先⽀持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县、海陆丰⾰命⽼区、精准扶贫村的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

省财政资⾦⽀持项⽬分为2017、2018、2019年3个年度分别申报和当年度完成建设任务。

⽀持总量3年为全省10000间村卫⽣站。

⼀个⾏政村只能申报建设⼀个村卫⽣站。

申报建设项⽬欲获批取得省财政资⾦的,必须保证能在2017年6⽉底前开⼯建设,11⽉底前完成验收。

开⼯之前的各项环节如⽤地、⽴项、招标、设计、设备采购准备、地⽅配套资⾦等必须到位,不到位者不能申报本年度财政资⾦⽀持。

请各地按辖区内需要公建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站数30%的⽐例,按申报条件上报2017年度村卫⽣站申报数量。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粤卫[2012]6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粤卫[2012]65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粤卫〔2012〕6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促进我省护理事业在“十二五”时期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结合我省护理事业发展现状,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为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事业发展的新要求,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我省护理事业发展现状“十一五”时期,是我省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时期。

经过五年的努力,全面完成了《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出台实施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护理工作管理规范》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依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临床护理服务能力,加快专科护理骨干培养,不断提高护理科学管理水平。

特别是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护理事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

护士队伍数量大幅度增加。

截至“十一五”规划末,我省注册护士总数达到16.6万人,较2005年增长了67.7%,是历史上护士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粤卫[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3〕28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妇幼卫生事业,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12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卫生厅2013年4月2日省卫生厅贯彻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妇女儿童健康状况是反映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自贯彻实施2001-2010年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妇幼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16.77‰、21.65‰下降到2010年的4.83‰、6.0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2000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0.96%,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31.47/10万下降到2010年的13.14/10万,取得显著成效。

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28•【字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为了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保证《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有效地控制广东省人口的增长,实现人口计划目标,特作如下规定:一、人口目标管理(一)各级政府要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市、县、镇(乡)政府每年都要召开会议,讨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布置和定期检查督促,要分工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统计部门每年在公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要分别公布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人均经济指标。

(二)层层实行人口计划目标责任制。

省长对市长、市长对县(区)长、县(区)长对乡(镇)长,要逐级签订人口计划任期目标责任书,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没有完成的要作出检讨,上一级政府应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三年没有完成人口计划控制指标的,应追究该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各市、县(区)政府每年在本辖区内进行一次人口抽样调查,核实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并逐级组织一次检查评比,按人口计划任期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兑现奖罚。

乡镇以下的检查评比,由县级政府确定。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级政府在制订社会、经济、福利、扶贫、教育等政策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促进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表决稿)2003-07-26 09:08:10 南方网(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改善社会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卫生素质,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二)乱倒垃圾、污水和粪便等;(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许可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携带者应当负起监管责任,不得让宠物伤害他人、污染环境。

第七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摒弃吃野生动物的习俗,不吃法律法规保护、容易传播疾病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通风、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二)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健全的卫生责任制度;(四)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保持个人卫生;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广东创建卫生镇标准

广东创建卫生镇标准

广东创建卫生镇标准广东创建卫生镇的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首先,镇委、镇政府需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同时,创建卫生镇(县城)应建立领导机构及工作方案,并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爱卫会组织应健全,镇政府领导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在广东创建卫生镇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镇应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同时,要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加强对学生健康教育的引导和管理。

三、市容环境卫生市容环境卫生是创建卫生镇的重要指标之一。

镇应加强道路保洁工作,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应健全,垃圾处理应达到无害化标准。

公共场所应符合卫生标准,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

四、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创建卫生镇的重要内容之一。

镇应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与控制,减少噪音污染。

同时,应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生态示范镇建设。

五、病媒生物防制病媒生物防制是创建卫生镇的重要环节之一。

镇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网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

六、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是创建卫生镇的重要指标之一。

镇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

同时,应加强食品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七、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是创建卫生镇的重要内容之一。

镇应加强生活饮用水管理,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同时,应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居民的健康安全。

八、传染病防治传染病防治是创建卫生镇的重要任务之一。

镇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体系,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同时,应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自我防护意识。

九、单位、居民区和镇辖村卫生单位、居民区和镇辖村卫生是创建卫生镇的重要内容之一。

广东创建卫生镇标准

广东创建卫生镇标准

广东创建卫生镇标准广东是中国南方重要的省份之一,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然而卫生问题也成为了一大挑战。

为了提升广东省各地乡镇的卫生状况和居民的生活品质,广东省政府决定推动创建卫生镇,并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创建卫生镇的标准和相关内容。

一、背景与意义广东省具有丰富的经济资源和较高的城乡生活水平,但在城乡卫生和环境治理方面仍面临一定困难。

为了推动广东建设成为卫生健康、干净整洁的现代化省份,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创建卫生镇的标准和要求。

这一举措的意义在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城乡卫生环境,加快乡村振兴进程,并为广东省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创建卫生镇标准及内容1.卫生设施建设(1)建立完善的卫生设施,包括医疗机构、卫生站、公共厕所等,并确保其设施齐全、设备完好。

(2)卫生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区域分布和需求。

2.垃圾分类与处理(1)建立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提倡居民主动参与垃圾分类。

(2)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处理产生的垃圾。

3.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对乡镇环境卫生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2)加大对污水、污染源治理的投入力度,确保水环境的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4.卫生宣教与健康教育(1)开展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卫生知识的了解和重视。

(2)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预防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相关知识,提高居民自我保健水平。

5.乡村环境整治(1)修缮和改造农村道路、房屋、公共场所等,提升农村环境整体形象。

(2)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创建卫生镇的加强措施1.政策支持(1)加大财政投入,提供项目资金支持,并对创建卫生镇的乡镇给予政策倾斜。

(2)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创建卫生镇的目标、标准和奖惩措施,鼓励乡镇积极参与。

2.人员培训(1)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管理和卫生操作水平。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试行)总说明一、《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2022)》(试行)(以下称本定额),是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22)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环卫行业管理、监理、作业、招投标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国家和省现行的相关政策编制的。

二、本定额可作编审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调解处理承包价格纠纷和鉴定发承包价格的隽;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发承包价格、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垃圾处理运营、费用和附录共五部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道路、高架路、桥梁、水域及环卫设施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不包括应急清扫作业(如各类检查、突击性卫生整治等)以及融入城区的高速公路清扫保洁,也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等的收运和处理。

其他区域范围也可参照本定额执行。

四、本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取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费用的标准,反映了我省环境卫生行业的综合平均消耗水平.未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或《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相关要求的区域,在选择过程中应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定额以作业流程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工作内容,次要的工作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六、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是按全年综合的作业条件,目前我省环卫行业的作业备程度,合理的作业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考虑取定的。

七、本定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特价水平、环卫企业用工情况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如下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八、本定额中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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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爱卫〔201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
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
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2.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3.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4.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0—0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委、市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
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有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任务落实。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有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

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心理咨询室,开展相关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5%,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80%。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设置健康教育室,定期开展讲座、播放健康传播音像资料等;候诊室、住院部各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并做到每季度至
少更换一次内容;住院病人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一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烟草危害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新闻媒体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开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车站、港口、机场、影剧院、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各类室内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并禁止吸烟,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有健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经费落实,队伍配套。

(二)编制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公共厕所(含粪便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城区内乱搭建、乱摆卖、乱拉挂、乱停放、乱张贴、乱扔吐等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无违章饲养禽畜;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立面定期维护、粉饰,户外广告、标牌等设置规范有序;沿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进出口路段无违章建筑,道路清洁、交通畅顺;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城区道路硬底化率》98% ,主次干道和内街巷路面平整;市内主干道、商业街两侧、旅游景点、公共场所,按规定设置果皮箱(废物箱),果皮箱洁净,完好率>95% ;城区下水道密闭畅通,管网覆盖率》95% ;各类地下沟渠设置防鼠、
防蚊设施;城市美化、亮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五)城区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主要街道保洁时间>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 ; 推行垃圾袋装化,普及率>90%。

(六)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机团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实行密闭管理。

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数量充足、密闭、标志清晰,运输过程无垃圾飞扬、撒漏、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

垃圾收集、转运站和公厕设置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

垃圾收集、转运站布局选址合理,封闭式管理,有给排水设施,颗粒物、噪音、臭气、排水指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垃圾处理场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区内公厕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所有厕所均为水冲式厕所,二类标准以上(含二类)>8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布局合理,高台摆卖,秩序良好,环境清洁。

地面硬底化,给排水设施配套完善,排水畅通;垃圾收集转运
设施完善、日产日清;除“四害”措施落实;食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市场周围无占道经营及乱摆卖,车辆停放有序;公厕卫生符合要求;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

无销售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无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无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全市无违禁销售野生动物。

(八)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施工场地按要求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及时清理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污染周围环境,不影响市容;场内物料堆放整齐,环境清洁;宿舍、食堂、厕所卫生符合规定要求;除“四害” 措施落实;
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垃圾余泥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

待建工地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

绿化管理好,树木、花草生长良好;主次干道有行道树,树形整齐,花基、草坪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全年市区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V 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城市建成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无劣V类水体。

(四)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

(五)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w 60dB (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w 70dB
(A)。

(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珠三角地区》70%,其他地区》50%。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

五、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资料齐全。

(二)各类公共场所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有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

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空气质量、通风、用品用具消毒效果、泳池水质等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不使用无厂址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合格证等洗浴、美容、美发、消毒“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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