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0716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质灾害监测;(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地质遗迹监测;(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一)全面掌握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分布规律和趋势,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和预测地质灾害隐患,为地质灾害预警和防治提供信息支持。
(三)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监测范围(一)地质灾害易发区:主要包括山区、丘陵、平原等地质灾害高发区域。
(二)重要基础设施:如水库、桥梁、道路、城市等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区。
(三)居民区:居民区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特别是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四、监测内容(一)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岩体崩塌等潜在地质灾害点的数量、分布、规模、险情等信息。
(二)地质环境变化:包括地形、地貌、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环境因素的动态变化。
(三)气象因素:包括降雨、洪水、地震等影响地质灾害发生的气象因素。
五、监测方法与技术(一)监测方法:采用地面调查、遥感监测、地下探测、仪器监测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监测技术:应用地质、地理、气象、遥感、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地质灾害监测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六、监测组织与管理(一)监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二)监测人员: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
(三)监测资料管理:监测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上报,并纳入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
七、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一)预警级别: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预警发布:当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三)应急响应:发生地质灾害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和污染因子进行系统、定量的监测、评价和报告的过程。
随着现代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环境监测成为保障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监测主体与职责环境监测主体一般由政府部门、环境监测机构、环保企业等组成。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监督和协调各相关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是环境监测的执行者,负责采样、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
环保企业是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应当主动参与环境监测工作,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
三、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制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国情、区域特点以及环保科技的进展。
此外,还需要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执行需要依靠相关技术手段,如自动监测系统、远程传输技术等,以提高监测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1. 监测项目与方法:环境监测应覆盖大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并采用科学、规范的监测方法进行采样、处理和分析。
2. 监测设备与仪器:环境监测设备和仪器应具备稳定性、精确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监测需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3. 监测结果的评价和报告:监测结果应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以促进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
4. 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共享:监测数据应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监测数据的共享,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5. 监测质量控制:环境监测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监测方法的验证、质量控制样品的应用等,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6. 监测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实时、准确地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发现环境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护和管理地质环境,维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
地质环境管理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监测、灾害预防等各个方面,下面详细介绍一些具体内容。
首先,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进行管理。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规划措施,目的是保护土地环境和保障人类生存,应该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合理分区和布局,避免在地质环境敏感区域开展不适宜的活动。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评估和审批,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区域,并加强对潜在地质灾害的研究和预警。
其次,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地质环境监测。
地质环境监测是为了掌握地质环境变化情况,基于事实数据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预防自然灾害和保护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表沉降监测等。
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系统,定期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报告和预警。
此外,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对地质环境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地质环境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类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如地震、地质滑坡、地质塌陷等。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应急能力。
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避免破坏地质环境。
最后,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需要加强地质环境修复和保护。
地质环境修复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和改善受到污染、破坏的地质环境,保护地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应制定修复标准和方法,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加强对修复项目的监督和考核。
综上所述,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
只有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和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护和管理好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地质环境和社会需求。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64页PPT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
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是指通过系统、科学的方法,对环境中的污染物质及其影响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的过程。
它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维护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有效管理环境监测,制定一套合理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进行讨论,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一、背景介绍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的操作流程,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有效管理环境监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监测目标明确、设备和仪器维护、样品采集与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
二、监测目标明确在环境监测过程中,明确监测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应明确监测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污染物种类和监测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其次,应合理确定监测频次和样品的采集位置,在确保数据可比性的前提下,减少监测成本。
此外,制定合理的监测计划,确保监测工作的连续性和全面性。
三、设备和仪器维护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对于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计划。
对关键设备,定期进行校准和保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此外,要建立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确保可追溯性和管理的全过程性。
四、样品采集与分析样品采集与分析是环境监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首先,要制定科学的样品采集计划,包括样品的采集位置、采集方法、采样器具等。
其次,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样品的采集和保管,避免污染和误差的引入。
最后,在样品分析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分析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环境监测得到的数据需要进行处理和分析,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制定科学的数据处理方法,包括数据清洗、异常值剔除、计算和统计分析等。
此外,要编制规范的监测报告,对监测结果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描述,包括污染源、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等。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质灾害监测;(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四)地质遗迹监测;(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
地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质工作,提高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地质工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诚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地质工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工作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四条地质工作中的技术资料、数据和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地质工作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地质工作的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并依法缴纳地质资源费。
第六条地质工作的实施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地质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实施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机构。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项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确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项目管理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明确项目区域的地质特征和自然环境,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地质基础。
第十条项目管理要确保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符合国家有关地质工作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的安全,避免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要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项目资料、数据和成果,便于日后查询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地质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地质工作的安全。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要对地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要保持现场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处理机制,处理事故后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八条资源管理要合理规划地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好地质资源,推动地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资源管理要对地质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建立资源数据库,为地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依据。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管理办法
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院及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管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第二章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获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委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mapinfo-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地环发〔2004〕107 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差不多2004年7月29日院务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自2004年11月开始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资料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和规范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资料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为院、政府、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按照《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治理条例实施方法》、《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治理方法》、《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项目治理方法》以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各部门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在地质项目工作中,通过各种方式猎取和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纸质、电磁介质等形式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条本方法适于院及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要紧规范上述除实物地质资料外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与治理工作,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及治理方法另行规定。
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汇交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科技情报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情报中心)负责院资料接收、整理、汇交、保管及服务工作,并提供资料利用服务。
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监督本部门人员按要求汇交资料。
资料汇交第五条资料汇交包括:1.情报中心按有关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下达给我院项目的部门(单位)汇交资料;2.院各部门及院职工向情报中心汇交各类地质资料及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在地质项目工作中猎取和形成的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由院出资(包括项目经费)所购买的数据、报告、图件、软件等资料;院职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报告评审会议及学术考察等等活动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专业技术资料;3.院托付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情报中心汇交原始资料、成果资料等项目合同中规定汇交的资料。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测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
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出资、谁破坏谁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价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系统,设置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制定国土开发规划、城市及村镇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资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危险性评估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需要采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创新3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违 规行为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管理队伍 素质
地质环境管理经验分享
分享1
定期开展地质环境 巡查,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
分享3
加强风险评估和预 警工作,防范地质
灾害发生
分享2
建立健全的污染物 排放监控体系,保
障环境质量
● 06
第6章 总结
地质环境管理实 效性
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落实 情况是评估地质环境改善 效果的重要依据。只有有 效的管理实践,才能真正 改善地质环境,提升生态 质量。评估结果将指导未 来的环境管理决策和政策 制定。
● 05
第5章 地质环境法规政策
地质环境管理法规
地质环境管理法规包括《地质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 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的 出台旨在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管理地下水资源的 合理利用。
地质环境管理政策
地质环境保护 规划
制定和实施地质环 境保护规划,明确 目标和措施,促进 环境保护工作的有
● 04
第4章 地质环境修复与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修复
01 后期治理
矿山环境综合整治
02 生态恢复
绿化工程、水土保持
03 矿山治理
环境监管、生态修复
土壤污染修复
修复技术
生物修复 化学修复 物理修复
污染源控制
源头治理 排放控制
项目管理
规划设计 进度控制 成本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
01 保护区划定
区域规划、管控措施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评估潜在的地质灾害风险 制定预防措施
地下水资源评估
评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性 保护地下水资源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9.02【实施日期】1999.09.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田凤山1999年9月2日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包括城市、农村、矿山、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地质环境的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制定国土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地质环境论证意见。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大量地下自然资源被开采出来。
态地质环境显示出明显的脆弱性,加上近年来人类作用的影响,使其生态地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地质环境问题。
下文是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有关规定,安排地质灾害调查、预防和治理经费,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章地质环境监测第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矿山地表监测管理制度
矿山地表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表监测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地表监测管理工作,包括矿山潜在矿险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矿山地表监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矿山地表监测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和规范。
第五条矿山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表监测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测管理职责。
第六条矿山地表监测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监测计划制定、监测设施建设、监测数据采集、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监测报告编制等方面。
第七条矿山地表监测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矿山的特点和环境情况,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八条矿山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监测管理工作评估,对工作进行总结和完善,确保工作的科学有效性和全面性。
第二章监测计划制定第九条每个矿山单位应当制定矿山地表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目标、内容、方法、周期和责任等要素。
第十条矿山地表监测计划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定期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矿山生产和环境变化的需要。
第十一条监测计划的制定应当依据矿山生产情况、地质环境特点和技术监测要求,合理确定监测内容和频次。
第十二条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设备的购置、人员的培训、监测记录的管理和监测数据的归档等方面。
第十三条监测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高质量。
第三章监测设施建设第十四条矿山地表监测设施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矿山地表监测设施应当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验证,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矿山地表监测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
第十七条矿山地表监测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数据记录的准确性。
第四章监测数据采集第十八条矿山地表监测数据的采集应当按照监测计划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三)地质遗迹监测;(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管理制度
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2. 管理科学。
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合理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3. 保护环境。
在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时,重视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环境质量。
4. 质量第一。
严格把控工程质量,确保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效果和效益。
5. 安全第一。
保障工程人员的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6. 效益优先。
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工程效益,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四、管理机构1. 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审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3. 监督检查部门: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五、工程规划1. 制定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通过谋划、编制、审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确定工程范围、目标和措施。
2. 完善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技术路线等内容。
3. 规划评估: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进行评估,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工程实施1. 工程承包:对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合适的承包商。
2. 施工管理: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3. 资金管理:对工程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4. 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
5. 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七、工程验收1. 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评估工程的完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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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 全省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地势大致为东、西、北三面环 山,中间低平,略呈向南敞开的不完整盆地
• 全省总面积中,山地占56%,丘
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
• 地质环境复杂多样、地质环境资 源丰富多彩、地质生态脆弱多变
1、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威胁53万人的安全,威胁财 产170亿元。
相关法规
1986 1996 1995 2010 2004 2011
2009
2014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 1995年省政府令第69号)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2001年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相关办法》 2013年
相关法规
《办法》出台的意义
•
•该《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 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行政法规,为今后地质环境监测
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建立 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里
程碑式的意义。
《办法》将主要发挥4个方面作用
1
完善地质环境监 测管理制度体系 ,规范地质环境 监测行为
2
充分发挥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在地 质环境监测工作 中的主体作用和 地质环境监测机 构支撑作用
分级负责
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质环境 总站
市国土资源局
市级地质环境 监测保护站
•依据行政区划,县级以上(包括县)的地方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的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管理工作。
科学规划
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避免和 减轻地质环境问题给人民生 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 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23-27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同级人民政府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上级监测机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信息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统一发布 本行政区域内的 地质环境监测信 息,及时公布地 质环境预警预报 信息。
预警预报制度
•监测机构, 国土资源 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向同 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报告上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
地质环境
责任单位明确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147号《‚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 环境保护规划》: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79号《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 01-2015)》:坚持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等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 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 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 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 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 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 构
遵守国家 和行业有关 地质环境监 测技术规范
负责运行、维护 信息报送 资料汇交
第16-19条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监测点
地质环境 监测
(28-32)法律责任
第2 条-地质环境监测定义
定期观察测量
采样测试
记录计算 分析评价 预警预报
对自然地质环境 或者工程建设影响 的地质环境 及其变化
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自然环境的一种,指由岩石圈、水圈、大气圈、土壤圈和生
物圈组成的环境系统。在长期的地质历史演化的过程中,各圈之间进行物 质迁移和能量转换,组成了一个相对平衡的开放系统。人类和其他生物依 赖地质环境生存发展,同时,人类和其他生物又不断改变着地质环境。
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监 测规划(第9条)
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 布制度和地质环境预警预 报制度(第23、24)
组织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报 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并 对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第25条)
保障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 设、运行、维护等经费投 入(第7 条)
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 测网络(第16 条)
明确了各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 门7方面责任
74, 74%
12.3, 12 %
滑坡
崩塌
1.7, 2% 泥石流 地面塌陷
1.9, 2% 10.1, 10 % 其它
易发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8%,灾害点数 占全省的85%。
3000
2500
2439
2000 1504
1500
1000 525 131 0 561 402 172
883 667 552 580 573 311
3
加强地质环境监 测设施保护和信 息系统建设,提 高地质环境监测 能力
4
提高地质环境监测 工作的支撑和保障 能力,辅助政府科 学决策和职能履行 ,保障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保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作用
主体作用
提升作用
保障作用
2 条文结构
目的依据1 定义2 适用范围3 原则4 共33条 主要内容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 护实施监督管理。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 石保护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 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 定‚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 ’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值并重’的方针,做好自然保护 工作。‛
第6、7条 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任
主体5-8 组织实施9-27 法律责任28-32 施行时间33
条文主要内容
(1)加强地质环境监测 管理的目的和依据
(2、3)地质环境监测的 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 围 (4-8)地质环境监测的 原则、主体和主管部门 (9-11)地质环境监测 规划的编制主体层次划分 、规划内容以及与其他相 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 (12)各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 机构的职责分工以及上下 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 的关系 (13-15)关于地质环境 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有关能 力要求和技术要求 (16-19)地质环境监测 网络的组成要素和建设标 准 (20-21)地质环境监测 设施保护和运行维护的责 任主体 (22)因工程建设等原 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 环境监测设施的有关规定 (23-27)地质环境监测 信息发布制度等管理制度
资料逐级报送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机 构报送监测区所 在地的县级地方 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并 由其逐级报送国 土资源部。
资料服务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资 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监测机构应当对地质 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28-32条 法律责任
首次系统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 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了5项、地质环境监测 机构7项规定。 二行政处罚(第30、31条),工程建设活动对地 质环境的影响; 三是刑事责任(第31、32条)。监测设施保护、 保密。
分级 负责
科学 规划
群专 结合
政府主导
政府职能部门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职责分工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 对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能。
政 府 主 导
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系统工程, 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 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 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号)中关于《国土资源部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 、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 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 评价工作。‛
5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监测点 监测点
地质灾害监测
矿山 地质 环境 监测 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地质 遗迹 地质 环境 监测
监测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保护监测设施
地质环境监 测点是获取 地质环境监 测数据的工 作位置。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站)
地质环境监 测信息系统
地质环境监测站是
为获取地质环境监
测数据,在地质环
境监测点建立的配 置基础设施和相关 设备的场所。
•地质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的生存环境本质 上是地质环境。 •两重性: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地质环境空间范围
大气圈
生物圈
水圈 岩石圈
第3条-地质环境监测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