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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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人民政府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编制主体层次划分、规划内容以 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
第12-15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 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 具备与其所 承担的地质环 境监测工作相 适应的能力和 条件 达到国土 资源部制定 的地质环境 监测机构建 设标准
第23-27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同级人民政府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上级监测机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信息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统一发布 本行政区域内的 地质环境监测信 息,及时公布地 质环境预警预报 信息。
预警预报制度
•监测机构, 国土资源 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向同 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报告上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 2011〕20号)
•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 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主体5-8 组织实施9-27 法律责任28-32 施行时间33
条文主要内容
(1)加强地质环境监测 管理的目的和依据
(2、3)地质环境监测的 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 围 (4-8)地质环境监测的 原则、主体和主管部门 (9-11)地质环境监测 规划的编制主体层次划分 、规划内容以及与其他相 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 (12)各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 机构的职责分工以及上下 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 的关系 (13-15)关于地质环境 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有关能 力要求和技术要求 (16-19)地质环境监测 网络的组成要素和建设标 准 (20-21)地质环境监测 设施保护和运行维护的责 任主体 (22)因工程建设等原 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 环境监测设施的有关规定 (23-27)地质环境监测 信息发布制度等管理制度
地质环境 监测
(28-32)法律责任
第2 条-地质环境监测定义
定期观察测量
采样测试
记录计算 分析评价 预警预报
对自然地质环境 或者工程建设影响 的地质环境 及其变化
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自然环境的一种,指由岩石圈、水圈、大气圈、土壤圈和生
物圈组成的环境系统。在长期的地质历史演化的过程中,各圈之间进行物 质迁移和能量转换,组成了一个相对平衡的开放系统。人类和其他生物依 赖地质环境生存发展,同时,人类和其他生物又不断改变着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 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 定‚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 ’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值并重’的方针,做好自然保护 工作。‛
第6、7条 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任
监测点 监测点
地质灾害监测
矿山 地质 环境 监测 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地质 遗迹 地质 环境 监测
监测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保护监测设施
地质环境监 测点是获取 地质环境监 测数据的工 作位置。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站)
地质环境监 测信息系统
地质环境监测站是
为获取地质环境监
测数据,在地质环
境监测点建立的配 置基础设施和相关 设备的场所。
3
加强地质环境监 测设施保护和信 息系统建设,提 高地质环境监测 能力
4
提高地质环境监测 工作的支撑和保障 能力,辅助政府科 学决策和职能履行 ,保障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保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作用
主体作用
提升作用
保障作用
2 条文结构
目的依据1 定义2 适用范围3 原则4 共33条 主要内容
相关法规
1986 1996 1995 2010 2004 2011
2009
2014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 1995年省政府令第69号)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2001年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相关办法》 2013年
相关法规
《办法》出台的意义

•该《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 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分级负责
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质环境 总站
市国土资源局
市级地质环境 监测保护站
•依据行政区划,县级以上(包括县)的地方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的地质环境监测监督 管理工作。
科学规划
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避免和 减轻地质环境问题给人民生 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 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划是地质 环境监测的 基础性工作 和重要依据
群专结合
监测体系
•建立以专业监测为 •重点的骨干网络
群专紧密结合
以群测群防为基础
第5条 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
地质环境监测活 动及其监督管理
自然地质环境 监测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
界 定 ?
工程建设影响 的地质环境 监测由相关责 任单位负责组织 实施
74, 74%
12.3, 12 %
滑坡
崩塌
1.7, 2% 泥石流 地面塌陷
1.9, 2% 10.1, 10 % 其它
易发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8%,灾害点数 占全省的85%。
3000
2500
2439
2000 1504
1500
1000 525 131 0 561 402 172
883 667 552 580 573 311
3 我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 全省总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地势大致为东、西、北三面环 山,中间低平,略呈向南敞开的不完整盆地
• 全省总面积中,山地占56%,丘
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
• 地质环境复杂多样、地质环境资 源丰富多彩、地质生态脆弱多变
1、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威胁53万人的安全,威胁财 产170亿元。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 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 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 构
遵守国家 和行业有关 地质环境监 测技术规范
负责运行、维护 信息报送 资料汇交
第16-19条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监测点
2014年全省地质环境工作 业务培训: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 办法》介绍
二○一四年十二月
提纲
1 颁布的背景、意义
2 条文结构、主要内容
3 我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1 颁布的背景
•加强地质环境管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是国土资源
部门的重要职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重大。 •为保护地质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
地质环境
责任单位明确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147号《‚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 环境保护规划》: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79号《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 01-2015)》:坚持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等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 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 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 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资料逐级报送制度 •地质环境监测机 构报送监测区所 在地的县级地方 人民政府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并 由其逐级报送国 土资源部。
资料服务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对地质环境监测资 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监测机构应当对地质 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28-32条 法律责任
首次系统明确了地质环境监测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 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了5项、地质环境监测 机构7项规定。 二行政处罚(第30、31条),工程建设活动对地 质环境的影响; 三是刑事责任(第31、32条)。监测设施保护、 保密。
5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监 测规划(第9条)
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 布制度和地质环境预警预 报制度(第23、24)
组织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报 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并 对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第25条)
保障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 设、运行、维护等经费投 入(第7 条)
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 测网络(第16 条)
明确了各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 门7方面责任
行政法规,为今后地质环境监测
和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建立 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里
程碑式的意义。
《办法》将主要发挥4个方面作用
1
完善地质环境监 测管理制度体系 ,规范地质环境 监测行为
2
充分发挥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在地 质环境监测工作 中的主体作用和 地质环境监测机 构支撑作用
分级 负责
科学 规划
群专 结合
政府主导
政府职能部门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职责分工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 对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能。
政 府 主 导
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会系统工程, 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 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 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号)中关于《国土资源部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 、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 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 评价工作。‛
境的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地下水、矿
山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监测成果。 •但是,由于之前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地质环境监
测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实践中还存在地质环
境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行为不规范、监测 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
颁布的背景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 测组织实施、网络建设和成果应用等制度化和规范化,2014年4 月2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发 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是继2004年国务院颁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来 地质环境管理领域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迈 上了一个新台阶。
•地质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的生存环境本质 上是地质环境。 •两重性: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地质环境空间范围
大气圈
生物圈
水圈 岩石圈
第3条-地质环境监测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地质灾害监测
地质环境监测
地质遗迹监测
其他
第4条 地质环境监测原则
政府 主导
地质环境 监测原则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 护实施监督管理。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 石保护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 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 (第20条)
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 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 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 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 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第27条)
第9-11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
Leabharlann Baidu国土资源部
省政府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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