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国内外对比及借鉴
法学视角下的国内外对比及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差异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不仅影响到了民众的生活和企业的经营,也反映出了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冲突。
因此,在法学视角下,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体系的比较和借鉴,可以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首先,从法律的来源和性质来看,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我国,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执法,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通过司法实践和判例积累而形成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法律体系更加注重普遍适用和灵活性。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加强法官专业化培训,提高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促进法律的优化和创新。
其次,在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方面,国内外法律体系的差异也较为明显。
在我国,法律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和法院,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强的行政干预和司法独立问题。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执行更加强调公正和平等,法院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司法独立,提高法律执行效率,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
再次,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具有差异。
在我国,法律制定主要由国家进行,民众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的制定更加注重民主程序和社会参与。
这种参与型的法律制定方式有助于促进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接受,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民众对法律制定的参与,并建立健全的法律公众教育体系。
最后,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内外法律体系之间也存在着联系和互动。
在国际经济和贸易领域,各国通过制定和签署国际法规和条约来实现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国际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国际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加强国际法律体系的研究和推广,提高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第二章 中西宪法发生学比较研究
第二章中西宪法发生学比较研究教学目的:了解宪法发生的理论前设、宪法发生的机理、宪法发生在西方历史中的演绎、中西宪法产生及观念的差异教学重点: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发生的机理教学难点:宪法发生在西方历史中的演绎教学内容:一、宪法发生的理论前设二、宪法发生的机理三、宪法发生在西方历史中的演绎四、宪法在中国的发展五、中国宪法难生史的启示六、中西宪法发生学差异七、中国宪法移植与展望8课时一个人对一切事物不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别的什么,思考到它们最初的成长和起源,就能对它们获得明确的概念。
——亚里斯多德日本著名的宪法学家杉原泰雄:“近代以来,人类以国家为单位的各个历史阶段,每走过一个艰难困苦的里程,都是要通过宪法来制定为克服困难所需要的新规则,以此来继续人类的发展;每经历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宪法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
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
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
”问题:为什么宪法迟于部门法而产生?为什么宪法首先产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一、宪法发生的理论前设(一)人类的存在状态人的双重性:精神和肉体的(灵与肉)理性与非理性的自然与社会的个体与群体的(二)宪法是解决人类的神圣性和罪性的根本需要1、人类的神圣性;2、人类的罪性;(三)宪法是解决人类的现象性与精神性共存的需要1、外在超越;2、内在超越;3、超验与经验;(四)宪法是解决人类的血缘性和群体地域性的需要1、权威性之控制来源——家庭之父权2、暂时肉体的父权、共时的父权和历时的父权3、人类的共有真理、正义与爱之本体上帝——终极权威(五)宪法是解决人类外在控制的法之二律相悖性(legal paradox)的需要法的二律相悖性内容:1、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2、目的的异化;3、手段的异化;4、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六)宪法是解决人类存在的理性与非理性、有限理性与无限理性之间矛盾的需要1、人类存在的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矛盾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国的“左右共治”与中法关系的变化
法国的“左右共治”与中法关系的变化作者:李靖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4年第03期[摘要]法国的1958年宪法虽然经过几次修改,但其基本的内涵并未发生改变。
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在于宪法对于总统与总理的权限划分,第五共和国以来,这种权力的区分在一些时候表现为“左右共治”。
与一般的三权分立不同,法国在行政机构的内部就设定了这种制衡机制。
本文旨在分析这种机制的运作条件及过程,并探析这种机制对中法关系的影响。
[关键词]总统;总理;左右共治一、概念界定“左右共治”这一概念是指左派和右派共同治理的局面。
具体而言就是指:“在第五共和国时期出现总统同政府总理政策相左、党派相异的两人共同治理国家的局面”。
①从历史上看,迄今为止,这样的情况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共出现过三次。
由此可见,“左右共治”尽管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情况,但并非是法国政治生活中的常态。
第一次:1986年3月20日,希拉克被任命为共和国总理,因而形成了“左右共治”的局面。
左派总统密特朗与右派总理希拉克共同执政的局面一直到了密特朗1988年再次当选总统时才得以终结。
第二次:1993年3月28日,巴拉迪尔被密特朗总统任命为政府总理,从而再次形成左派总统与右派总理共同执政的局面。
1995年5月7日,希拉克当选总统,结束了此次左右共治的局面。
第三次:1997年6月2日,若斯潘被右翼总统希拉克任命为总理。
这一次的“左右共治”与前两次的一个不同点在于:这是右派总统与左派总理的组合,而前两次都是左派总统与右派总理搭配。
2002年5月6日,拉法兰出任政府总理,从而宣告了此次共治局面的结束。
二、产生的条件尽管在第五共和国时期出现了三次“左右共治”的局面,但与第五共和国的历史相比,它无疑是短暂的。
所以,“左右共治”在法国政坛中并不是常态,法国之所以会出现总统、总理分属于不同政治派别的情况是因为总统和总理的选举程序不同所致。
依照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现行宪法第6条之规定:“共和国总统五年选举一次,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②第8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任命政府总理”。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
浅析西方的宪法理念及与中国的对比一、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自由至上英国的宪政道路上标志性事件是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的颁布。
自诺曼人征服英国以来,英国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
国王作为最大的封建主,把土地分封给大臣,双方存在着契约的关系。
这初步形成了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分权与制衡。
契约观念对于近现代宪政的形成非常重要,它表明了一种权利义务对等交换的态度,一种对于专断权力的限制方式。
国王与贵族之间长期存在着对抗、冲突与妥协的关系,这促进了英国自由传统的发展。
约翰王统治时期,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对外战争的经费,国王向贵族征收更多的兵役免除税。
这激化了国王与贵族领主之间的矛盾。
约翰王对外战争的失利,造成一片哗然。
于是,1215年,诸多贵族举兵造反,联合社会其他力量,国王一败涂地。
1215年6月15日,约翰王和贵族签订了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犯这些权利。
大宪章始终贯彻着两条原则:一是对于财产权的保障,王国内不可让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二是对于人身的保障,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
《大宪章》的意义在于,它以成文法的形式宣告法律至上和王在法下的原则,此后,它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种宪政(亦即限政)精神而被人们铭记。
后来经过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的通过确立了议会至高无上的原则。
该法案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使王权受到了进一步限制,这加强了议会的权力,贯彻了英国的自由主义原则,是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建立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后来,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对王权进行了进一步地限制。
该法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从法律上根除了斯图亚特王朝再次复辟的可能,还在于制定法案的行动本身议会可以议立新君是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又一次冲击,是天赋人权观念的重大胜利。
我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人们开始对比较法进行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在法律界,法国民法典一直被视为民法典的典范,那么我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之间有哪些异同呢?
首先,从历史背景上看,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04年,是法国大革命后重建法律秩序的产物,是法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石。
而我国民法典则是经过几十年的探讨和制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此可见,两者的历史背景和制定背景有较大的差异。
其次,在内容上,两者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法国民法典是以个人为出发点,并重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而我国民法典则注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此外,在法律条文的表述和分类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最后,在法律的应用和执行方面,两者存在着相似和不同的地方。
与法国民法典相同的是,我国民法典也鼓励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并注重合同的自由和约束力。
而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民法典强调司法公正和审慎,注重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使法律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总的来说,尽管我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在历史、内容和应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两者都致力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对于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制建设而言,我们应该从法国民法典的经验中吸取有益的借鉴和启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的民法制度。
国内外法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法的比较研究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内外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以比较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法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法律是社会发展和管理的重要工具,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文化背景。
国内外法的比较研究,旨在通过对比和分析,深入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法律基础。
二、法律体系比较A.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和民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主要应用于欧洲及其前殖民地的国家。
该体系强调法官的角色,重视条文的解释和法律原则的适用。
B.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主要应用于英国、美国及其前殖民地的国家。
该体系以先例为依据,法官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约束力。
C. 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同时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影响的法律体系。
其中,一些国家采取了双重体系,如法兰西法系和苏格兰法系;另一些国家则采用了新的混合法系,如巴西法系。
三、立法机构比较A. 国内立法机构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立法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B. 国外立法机构不同国家的立法机构有所不同,如美国国会、英国议会和法国国民议会等。
这些机构的成员由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
四、法律效力比较A. 国内法律效力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由宪法明确规定,法律受到国家机关的保护和执行。
同样,在地方性法规中,法律的效力受到地方政府的保护和执行。
B. 国际法律效力国际法是各国之间的法律准则,其效力取决于国家间的共识和承认程度。
国际法往往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等形式体现。
五、法律适用方式比较A. 国内法律适用方式在中国法律制度中,采用法律适用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
直接适用是指法律直接适用于案件的处理;间接适用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将上级法院或相关机构的解释引用到具体案件中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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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浅析一、中美宪法的主要共同之处( 一) 都体现阶级性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本质上也是一种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维护统治秩序的暴力工具。
中国现行宪法( 以下简称中国宪法) 主要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
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资本主义经济,美国现行宪法( 以下简称美国宪法) 主要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无论美国怎样标榜它是是超阶级的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当然国家除了有阶级统治职能外还有社会管理职能,否则统治便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宪法除了有阶级性之外还有社会性。
( 二) 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中国《宪法》的序言写道: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 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 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
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均不得违反本宪法。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都是中美两国的根本大法,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
( 三) 都保障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主要权利中美现行宪法都明确尊重并保障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主要权利,确保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但由于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权利都具有阶级性,中美的这些权利会略有不同。
例如人权,中美就有很大分歧。
对私有财产的认识也有不同。
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主要保护的是个人私有财产,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
浅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一、世界主要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概况在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意义的是美国、德国和法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和“英民地产充公”两个案例,分别建立了对立法和执法机构实行横向审查和对各州法院实行纵向审查的制度。
如果说美国几乎任何法院的法官都有权按照宪法进行司法审查,那么德国的专门化司法系统,则要求成立特殊的宪法法院来处理宪政问题。
另外与美国较为不同的是,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官并非终身制,而且其来源也并非均为职业法官,这对于形成宪法的权威还存在缺陷,而且对于宪法判例的效力连贯性具有欠缺。
法国的政治文化背景虽然与欧洲许多国家相似,但是却通过设立宪法委员会制度对宪法进行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树立了独具法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与欧洲其他国家相区别。
虽然我国有的学者将其与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归类为“专门机关审查机制”,但是两种制度之间除了名称上的区别外,在职权上、组织制度上也存在较大差别。
另外,在与美国违宪审查机构相比较,法国与美国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法国审查机关的专门性某种程度上对于审查方式具有更严格的限制。
二、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概况(一)法国政治体制概况法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设立历经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要了解其来源与构建,首先必须要了解法国的政治体制,即立法权优位的议会内阁制,在这一体制之下,立法机关(议会)由选民通过选举产生,是民意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内阁)由立法机关产生,受立法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通过不信任案对行政机关(内阁)否决,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内阁解散重选。
在这一政治理念的影响下,议会拥有了除“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的一切权利。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直接导致了司法权不能干预立法权的行使,因为只有立法权才是国民意志的代表,这一点与我国相似,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所代表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由其颁布的宪法自然拥有无可否认的最高效力,不受司法机关的干涉,这也是在法律位阶上确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这个角度上可以看出法国的政治体制与我国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而这也是借鉴法国政治体制设立违宪审查方式的依据之一。
关于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
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从史学的角度考察美、法两国殊异的宪法监督模式,并从理论上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之所在,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和法国在确立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方式及理论根据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广泛的论证。
汉密尔顿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并把这一理论向前发展了一步。
他是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这一角度来论证违宪审查权的。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所以,必须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
“在实际执行中,此类退回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2页。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作为其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人。
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每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表达的意志与宪法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违反,则应受后者、而非前者的约束。
法国民法典与中国民法的比较
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典的启示余蓁茜(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学号2010111279)【摘要】:《法国民法典》不仅是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民法典,也是世界上最长寿的民法典,至今已经实施了200个年头了。
在这200年中间,许多国家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这部法典,加入了大陆法系法国家族,《法国民法典》因此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
在过去的岁月里,它受到无数赞誉和无上敬仰,被普遍誉为“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的自由资本主义民法的典范。
纵观世界法治发展历程,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开启了人类法治时代的新篇章。
作为世界第一部成文民法典也是19世纪资本主义早期民法典的代表,以其先进的思想和立法成果对近代各国民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思想,并确立了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过错责任三大民法根本原则。
这些对我国当下正在讨论的民法典的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启示;立法法国民法典给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些启示发现他人的优点其目的是为了见贤思齐。
法国民法典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和价值,对于任何一个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极大的益处。
1.1 指导思想上的借鉴制定我国民法典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指导思想。
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既不应回归罗马也不应照搬德国。
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国民法典制定完毕是200年前的事情了,在社会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如果不对今天的现实惊喜关注而单纯的迷信这部法典,就会给人以一种“抱残守缺”的保守形象。
因此,中国制定民法典不应以哪一个模本来抄袭,而应是借鉴它们。
事实上,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国人从法国实际出发并且借鉴罗马法才制定出这样一部伟大的民法典。
中国的实际是多方面的,当然首先是经济形态和经济制度,然后是民族的传统和法律的传统。
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中国的有何异同?
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中国的有何异同?作为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系变得越来越密切,在国际社会中,有时候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便更好地进行合作和交流。
本文将介绍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中国的异同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宪法和权利保障1. 宪法:大部分国家都拥有一部宪法,但在具体实施上各有不同,例如,美国宪法比较灵活,可以根据时代变化而有所调整,而日本的宪法则相对较为保守,较难修改。
2. 权利保障:这是各个国家之间最明显的区别。
例如,美国更加重视个人自由权利,而法国更注重人权和社会权利。
二、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1. 司法制度: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司法制度。
中国的审判制度是基于法官制度的,法官负责执法和判决;而美国的审判制度则是基于陪审团制度的,由陪审员共同决定判决结果。
2. 审判程序:不同国家的审判程序也不尽相同。
例如,法国的审判程序注重调解和和解,而美国的审判程序则是公开和严肃的。
在中国,审判程序则强调尊重事实,关注公正。
三、刑法和罪刑1. 刑法:不同国家的刑法内容不尽相同。
美国的刑法是由各州制定,而欧洲国家大多数是根据犯罪行为粮条制定的。
2. 罪刑:不同国家的判决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盗窃罪为例,中国通常采用判赔偿金的方式,而美国则采用监禁方式,而且罚款数额也不同。
总的来说,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自己国家的文化、政治和经济基础上,各有不同,而且在实践中也不断变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在国际社会中,了解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更好地相互交流和合作,在法律交流方面更具优势。
比较中外宪法的异同1000字
比较中外宪法的异同1000字中外宪法的异同有很多,下面将就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首先,中外宪法的起源和发展方式存在一定的异同。
中外宪法在起源上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宪法起源于20世纪初,经历了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历史事件的推动和探索,最终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
而西方国家的宪法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在发展方式上,中国的宪法发展相对较为冗长,历经几次修宪,而西方国家的宪法发展则更加稳定,同时也较为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民主原则。
其次,中外宪法在权力分立和制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西方国家的宪法普遍采用权力分立的原则,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构,以实现权力的制衡。
而中国的宪法则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国家权力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行使。
虽然中国的宪法中也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
再次,中外宪法在人权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西方国家的宪法普遍强调保护个人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
而中国的宪法则更加强调集体主义和社会权利,如劳动权、教育权等。
虽然中国的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限制。
最后,中外宪法在国家制度和政党制度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西方国家的宪法普遍采用民主共和制,实行多党制。
政党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较大的权力。
而中国的宪法则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的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多党制,而是强调“多党合作”的原则。
综上所述,中外宪法在起源和发展方式、权力分立和制衡、人权保护以及国家制度和政党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异同。
这些差异体现了不同国家在政治体制、价值观念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
然而,无论中外宪法的异同如何,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础法律,都具有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作用。
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差异
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差异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组织框架,其在国家治理和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和法国是两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以加深我们对两国法律文化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类别1.中国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也称为大陆法系或罗马法系。
该体系源于罗马帝国法律传统,经过近代化的演变,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是以法典法为主导,注重立法,法律依据多为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文件。
2.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同样属于大陆法系,也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法国法律体系以法典法为核心,注重法官解释法律,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典、法规和判例等。
同时,法国法律体系还保留了一定程度上的习惯法传统,习惯法在某些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二、立法机关与法律体系1.中国法律体系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常务委员会发布法律规定。
中国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政府行为、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
此外,中国还颁布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指导作用。
2.法国法律体系法国的立法机关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这两个机构共同负责制定法律。
法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典、法律规定、总统令、判例等法律文件。
法律在法国法律体系中起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典是法律的集合,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非常重要。
三、司法体系与法律体系1.中国法律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成。
根据中国法律体系的原则,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并聚焦于事实和证据。
同时,中国法律体系也非常注重实证主义的思想,即法律应当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假设。
2.法国法律体系法国的司法体系由法院和法官组成,法官在法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历次宪法修改对比法硕
历次宪法修改对比法硕
宪法修改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反映了
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历次宪法修改进行对比
分析。
首先,我们可以从宪法修改的频率和幅度来进行比较。
不同国
家的宪法修改频率和幅度可能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可能经常进行
宪法修改,有的国家则比较保守。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宪法修改的频
率和幅度,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国家对宪法的态度和对社会变化的
反应。
其次,我们可以从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机制来进行比较。
不同国
家的宪法修改程序和机制可能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可能需要通过
全民公投才能进行宪法修改,有的国家则可能只需要通过议会的表
决就可以进行宪法修改。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修改程序和机制,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国家对宪法修改的重视程度和对民意的尊重程度。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宪法修改的内容和影响来进行比较。
不同
国家的宪法修改可能涉及的内容和对社会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有
的国家可能会对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修改,有的国家则可能只会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改。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修改的内容和影响,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国家对宪法的理念和对社会发展的期许。
总的来说,通过对历次宪法修改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国家对宪法的态度和对社会变化的反应,从而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比较研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比较研究2011年第11期NO.11,2O11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SoCIALSCIENCES2011年11月NOV.,201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口张学继内容提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临时约法》是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为主要蓝本,同时根据当时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的特殊需要加以改造而成.《临时约法》之所以选择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为主要蓝本,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出于"以法制袁"的考虑;二是受法国宪政史的启示.关键词《临时约法》《第三共和国宪法》比较研究作者张学继,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杭州310025)近代中国的宪政史就是一部学习和模仿西方的历史.研究证实,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模仿《日本帝国宪法》而拟订的.①那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又是以何种宪法为蓝本而制订的呢?关于这个问题,大陆学术界长期以来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笔者在认真研读原始资料的基础上指出,《临时约法》是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为主要蓝本,同时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加以改造而成.为了证明这个论断,有必要将这两个宪法文件进行对比研究.一,《第三共和国宪法》是《临时约法》的蓝本关于《临时约法》的法理来源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大陆学术界只有一些笼统的提法.例如,着名历史学家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指出:《临时约法》"各章关于参议院大总统,国务员,法院的各项规定,显然也是根据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代议政治'等原则而制订的".③刘景泉认为《临时约法》"是根据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代议政治'等原则制定的".④118这种论断,严格说来是不准确的.因为《临时约法》主要依据的蓝本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而非《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关于这一点,中国同盟会本部的通告说得很明白:"民国约法,采法国制.参议院为最高之机关,而国务院为责任之主体.总统所发之法律,命令及一切公文,皆须国务员副署.总统虽有任免文武官吏之权,而主张此项权利,必待国务院之副署,始能发生效力.其实权握于国务员之手.盖总统之地位至巩固,至尊严,除非常事件外,对于参议院不负责任.惟国务员则常立于被指斥,弹劾之地位,约法既予以重大之责任,则其所以监督之者,不可不严也."⑤国民党籍的参议员,参议院议长吴景濂说:"约法之精神,取美国制抑取法国制,经过讨论磋商,为时甚久.于约法上纯采法国制度,三权分立."⑥进步党的政论家吴贯因具体分析说:"《临时约法》五十六条,其关涉于大总统之地位及权限者:第四章全章,第三章第十九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章第四十八条及第七章第五十三条,共二十一条之多.统就其全体观之,则几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无一不仿自法制.其不同者,惟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耳."∞由此,我们可以肯定,《临时约法》关于政体的设计是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为主要蓝本制订的.二,《临时约法》对《第三共和国宪法》进行了改造《临时约法》虽然是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为蓝本制订的,但同时也根据当时的特殊需要对《第三共和国宪法》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因此两者之间不能完全划等号.麦梦华在一篇文章中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临时约法》采用法国内阁制,他El定宪, 此制殆未必能易也.法国行用内阁政治,其总统固不负责任,然一千八百七十五年之宪法所赋与总统之特权固自不少,若大赦之权,若统率海陆军之权,若提出法案,发布法案之权,若提议改定宪法之权,若任命文武官吏之权,若解散下院之权,若召集临时议会之权,若会议期中停止议会之权,若交还议定法案求下院再议之权,皆明确规定于宪法之中.我虽采用法制,然约法所定总统之权,视法制则远有不逮,其荦荦大者,约有数端:(一)法总统得上院之同意,有解散议会之权,我则并此而无之;(二)法总统有召集议会之权,而我之参议院得自行集会闭会;(三)法总统有任命官吏之权, 而我则任命阁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四)法总统有交还议案法案求下院再议之权,我则无此规定."⑧具体说来,《临时约法》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不同,而备受舆论攻击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总统任命国务员是否须得参议院同意.法国《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第六条规定"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⑨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则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这里有两点区别,一是按照《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总统可以任命文武官员不必经国会同意;二是法国总统有任命文武官员之权,而无免职权,而中国的临时大总统则拥有免官权.第二,总统解散国会权问题.法国《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第五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同时,法国国会两院也可以向政府提出质询,甚至以不信任投票推翻政府.行政与立法之间有相互制衡的手段.而《临时约法》则回避了总统解散国会的问题,但同时规定临时参议院对总统,内阁有质问,弹劾等权力.这样一来,国会处于绝对安全的地位,而内阁则处于被监督弹劾的地位,地位极不巩固.《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与法国的责任内阁制有很大不同,行政与立法之间缺乏相互制衡的关系,这就给人留下了非议的把柄.卧羲说:"自《临时约法》无规定解散议会之明文, 一时颇激动海内士夫之抗议."⑩还有论者指出: "今IEI之约法,内阁无解散议会之权,则内阁之解散,将如棋奕,忽而组织,忽而解散,忽而信任,忽而弹劾."@第三,国会参与外交权的范围有别.在国会参与外交的权力问题上,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得修订或批准条约,如与国家保安及利益无碍,必立即布告议会".但"和约,商约,关于国家财政之约,关于法兰西人民之在外国者, 所有人权,财产权之约,均非两议会所可决者不为定.国土非有法律规定不得割弃,不得交换,不得增并."这与《临时约法》关于临时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都必须经参议院同意的规定有范围广狭之别.第四,总统与内阁关系不明确.法国《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第六条明确规定:"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而《临时约法》第三十条则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对于这两条,人们的理解常常产生歧义.有人认为《临时约法》第四十四条"文义暗昧,难于索解."⑩还有一些人理解为,根据第四十四条,"则内阁只是临时大总统的辅佐,而非独立行使职权,所谓'负其责任'殊属不明,对大总统负责任乎?对议会负责任乎?"《临时约法》赋予参议院的权力超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国会,因而激起外界的强烈批评.甚至连国民党人也批评说:"今本党宪法纲领乃谓119张学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取国会政府主义,欲使国会之势力侵入政府之范围,是不特误认手段为目的,且将以手段破坏目的矣.故我以为中国之国会,当使其为立法机关,与相对的监督机关,而监督之权则限于议决预算及弹劾政府之违法.至于国务员之任命宜委之总统,预算案之编制宜委之内阁,不容国会之侵及行政之范围.所谓国会政府主义,则实恶劣之主义,万不可不取消者也."@进步党的政论家吴贯因指出:"盖法国之政治,实国会政治也.……法国之弊,在使政府从属于国会,缘是酝出种种之弊害,而中国今日岂惟仿法制而已,且视法国而变本加厉焉."统一党通告指责说:"《临时约法》……乃考其内容,非美非法,国务员须求参议院同意,实为万国宪法所未有.将信任总统耶?何为予以总揽政务之虚名,而复加以层层絷耶?将不信任总统耶?何必拥此傀儡之守府,加于全国之上?譬诸人身五官百骸,不听命于头脑,以致手足乱劝,口齿争噬,非狂即髌.个人且然,况在一国?总统者,固全国之公仆也.一家之仆,不为主人所信,虽欲尽其任务,顾可得乎?今既认其人为全国信仰之人,而畀以总统之任矣,乃既束缚之,又驰骤之,使无用其聪明材力,稍有失败,则指摘随之,狐埋狐骨, 朝三暮四,循是不已,何以自存?"三,《临时约法》为何选择以《第三共和国宪法》为蓝本?我们知道,《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以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为蓝本,实行美国式的总统制.⑩而到了《临时约法》,弃美制而取法制, 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为蓝本.这个取舍之间,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以法制袁"的政治需要.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奋斗近二十年,在推翻清王朝,创建中华民国后,却不得不将革命的果实奉送给代表大地主,大买办阶级的政治代表,这是一个无论如何都难以接受的严酷现实.更何况袁世凯权诈多奸,政治品格低下.因此,革命党人都认定袁世凯"以其跋扈贪恣断,断乎无实行共和的思想".⑩在袁世凯窃取临时大总统成为定局的前提下,对付这样一个人,革命党人剩下的最后手段就是通过制12O定一部法律,把袁世凯摆到一个空头元首的宝座上去,以便由革命党人来组织责任内阁,行使行政权力,以限制袁世凯继续作恶.这是当时革命党人惟一的也是最后的选择.应当说,"因人立法","以法制袁"是当时革命领袖们的普遍主张.以孙中山来说,他的这种意识就十分强烈.在他出任临时大总统前夕,曾这样反驳宋教仁等人的内阁制主张:"内阁制平时不使元首当政治之冲,故以总理对国会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吾人不能对于惟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法度.余亦不肯徇诸人之意见,自居于神圣赘疣,以误革命之大计."@而在交卸临时大总统职务后,孙中山却这样称赞内阁制:"至于政府之组织,有总统制度,有内阁制度之分.法国则内阁制度,美国则总统制度.内阁制度为内阁负完全责任.内阁若有不善之行为,人民可以推倒之,另行组织内阁.总统制度为为总统担负责任,不但有皇帝性质,其权力且在英,德诸立宪国皇帝之上.美国之所以采取总统制度,此因其政体有联邦性质, 故不得不集权于总统,以谋行政统一,现就中国情形论之,以内阁制度为佳.我国国民莫不主张政党内阁,视其议员为何党之多数,以定国民之信用."④在孙中山看来,如果由他做总统最好实行总统制, 因为他是革命领袖;如果由袁世凯做总统,最好采用内阁制度,因为袁是枭雄.不仅孙中山有此想法,宋教仁,王宠惠等同盟会高级干部也都有这样的意图.李书城说:"曾在日本,欧美学过法政的同志如宋教仁,王宠惠等,主张用约法限制总统的权力.当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大总统后,随即修改约法,把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以为这样就可以限制袁世凯的行动了."@当胡汉民主张地方分权以牵制袁世凯时, 宋教仁还以绝对肯定的口吻对他说:"君不过怀疑袁氏耳!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则总统政治上之权力至微,虽有野心者,亦不得不就范,无须以各省监制之."@《临时约法》最受非议的地方,便是规定议会对国务员可以同意于先,亦可弹劾于后,总统无解散国会权.这个规定,从法理上讲,明显违背了责任内阁制的常理.《临时约法》之所以这样规定,自有其苦衷.同盟会籍的国会议员王葆真解释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议会对国务员可以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同意于先,亦可弹劾于后,总统无解散权,正是针对当时国内封建军阀与贪官污吏的强大势力,防止独裁专制祸民祸国的发生."@显然,《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的倾向是十分明显的.第二,受法国及世界宪政史的启示.关于这一点,以前学术界很少有人提及,其实这也是《临时约法》采用法国责任内阁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对此,国民党的机关报《民立报》曾经进行过如下的阐述:"吾国所以舍总统制而行内阁制者,则以数千年来专制之政治阴驱潜率,蒂固根深,已种毒于人心而莫由拔,今一旦覆专制,立共和,毅然决然采用内阁制,盖所以防专制之复生,立法命意至为深远.法人初行民政,亦群相额手日:专制之恶魔去矣,世人可食自由之福也!无何拿破仑一世出,而共和颠覆;无何拿破仑三世出,而帝政再兴.则以当时总统之权过大,故由共和而变帝政,再由帝政而变王政,全国縻乱,几绵亘百年之久,而始底定也.法人之采用英制,不知几经波折,几经阅历,而始有完善之内阁制焉.今吾国之政制师效法人,盖以吾国专制之流毒已数千年,实与法国国情大相吻合.立法者防目前之流弊,立久远之宏观,毅然决然采用法制,是立法之心理,亦即吾国多数人民之心理,此真深契乎国情者也."@鲍明钤的文章也指出:"我国《临时约法》之制定也,闻当时主张者,以为中国革命情形与法国相同,将来建设亦与法国莫不相同,彼时视世界各国之政制,能适宜于中国行之而不谬者,未有法国若也!故《临时约法》即无形具法国内阁制之刍形. 迩后谈宪法,论政制者,即以采法制为依归."@究竟应该实行美国式的总统制,还是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这是民国初年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各种论证文章连篇累牍,不计其数.大体上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派及其同盟者(如进步党)都主张实行美国式的总统制,隆大总统之权;而国民党及其同盟者则主张责任内阁制,置总统于虚位元首的地位.这里撇开具体的人事因素不谈,从当时世界宪政史的经验来看,中国无论是实行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都面临着一个无法破解的两难问题.以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来说,只有美国的总统制一直稳定连续地实行,但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与实行单一制的中国无可比性.而其他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中南美洲的墨西哥等国家大都走了一条总统专制独裁与暴力革命循环的道路. 所以,反对在中国实行总统制的政论家们指出: "中国为单一之国家,只能行一统政治,而不能行联邦政治.此无论何党派,率皆同此主张.则行总统制之结果,非北美合众国之比,而中南美诸国之比也."@而另一方面,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除了君主立宪的英国保持了政局的长期稳定外,其他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由于政府处于议会控制之下,大都形成了内阁频繁更迭,政局极端不稳定的局面.以法国为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从1879至1940年的51年间,前后有i00届内阁,平均每届内阁的任期只有6个月.这种过度频繁的政府更迭使得政治家们无法,也没有兴趣来设计执行一个长期乃至中期的政策,大家都抱着一种看守政府的心态.◎法国内阁频繁更迭的结果便是,拿破仑时代威震欧洲的世界强国到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代,已经沦为国力不振的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法国不堪一击,于1940年全盘溃败于德国法西斯的铁蹄之下.因此,反对在中国实行责任内阁制的也是振振有辞.何况民国初年的中国,面临着帝国主义瓜分的空前压力,革命党人出身的章太炎曾经这样严厉攻击国会对政府的牵制:"政府之无能力,在参议院之筑室道谋,议在锥刀破文拆字.……以至政务停顿,人才淹滞,名日议员,实为奸府.时不待人,转瞬他族入主.当是时,议员已各鸟兽散矣,尚能为国民负责任耶?追念前清之亡,既由立宪;俯察后来之祸,亦在共和. 迩来南北智士,佥谓改定约法,尚待来年,急在燃眉,岂可坐俟!大总统总揽政务,责任攸归,当此危急存亡之秋,国土之保全为重,民权之发达为轻.国之不存,议员焉托?宜请大总统暂以便宜行事,勿容拘牵约法,以待危亡."@毋庸讳言,当时有同样认识的显然不止章太炎一人.总之,无论采取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对于新生的中华民国来说都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也是一个不可能有最好答案的问题.历史的局限性始终是无法超越的.注释:①参见罗华庆《清未"预备立宪"模仿日本明治宪政121张学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比较研究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科研处编:《走向近代世界的中国》,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②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是由三个宪法法律文件组成的,即1875年2月24日通过的《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18'76年2月25El通过的《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和1875年7月16日通过的《关于政权机关间关系的法案》.因为它不是一个完整的宪法,故我国学者指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为一种畸形的宪法",不是普通的成文宪法.参见钱端升《法国的政府》(节选),载《钱端升学术论着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9O~91页.③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一编下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37页.④刘景泉:《北京民国政府议会政治研究》,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⑤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4页.⑥吴叔班记录,张树勇整理:《吴景濂自述年谱》(上),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着《近代史资料》第1O6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⑦《大总统之地位及权限》,《庸言》第l卷第2号.⑧《麦梦华对于总统权限之主张》,栽《宪法新闻》第3期(1913年4月27日).笔者必须指出的是,麦梦华所说的第四点:"法总统有交还议案法案求下院再议之权,我则无此规定."这是不正确,因为《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也同样规定了总统有交还议案法案求下院再议之权.⑨《第三共和国宪法》(选录),见《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以下所引《第三共和国宪法》条文均见该书,不再一一注明.⑩卧羲:《三说解散权》,载《震旦》第3期(1913年4 月).⑩《内阁与党争》,载《时事新报》1913年1月7日.⑥《内阁制度论》,载《民国汇报》第1卷第1~3期(1913年).⑩耿云志等着:《西方民主在近代中国》,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页.⑩《关于总统及国会问题之意见》,载《宪法新闻》第7 期(1913年5月13日).⑥《政府与国会之权限》,载《庸言》第1卷第2号(1912年12月16日).⑩曾业英:《统一党第一次报告》,见《近代史资料》第85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⑥参见耿云志等着《西方民主在近代中国》,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225页.⑩转引自沈云龙《徐世昌评传》,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84页.⑩胡汉民:《自传》,见《近代史资料》第45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5页.⑩《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4 页.⑨李书城:《辛亥前后黄克强先生的革命活动》,见《辛亥革命回忆录》第l集,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版,第2O1~202页.③胡汉民:《自传》,见《近代史资料》第45号,第63页.⑧王葆真:《民国初年国会斗争的回忆》,见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82辑,第139页.⑧《论内阁制二》,载《民立报》19l3年1月10日.⑤《新宪法之缺点》,载《法政学报》第3卷第1O期(1924年1O月).④《宪法问题之商榷》,载《庸言》第l卷第ll期.⑤参见许振洲编着《法国议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页.⑧《章炳麟为请大总统便宜行事致黎元洪电》,见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1页.责任编辑刘洋(见习)(上接第97页)⑧许树柏:《层次分析法原理》,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⑨CarstenHomburg.ImprovingActivity—Based CostingHeuristicsbyHigh一-levelCostDrivers[J].Euro peanJournalofOperationsResearch,2004(7):332—343.⑩孙家乐,蒋德鹏:《层次分析法中一致判断矩阵的122构造方法》,《东南大学学报》l991(3),第69~75页.⑧施晓榴:《基于AHP法企业绩效评估风险的识别与评价》,《陕西农业科学》2O11(2),第167~17O页.⑥王启栋,段敏生,翟光明:《模糊综合评价疾病治疗质量》,《中国卫生统计~2000(5),第300页.责任编辑徐东涛(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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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应有之义。
宪法文本的频繁变迁必将有损于宪法的权威与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历史便是明显的写照。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宪法变迁历史的深思。
新形势下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着重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开创了法治历史的新纪元。
一、本文变迁含义的界定
从语义角度分析,变迁是指情况、事物或环境随时间变换而发生的变化、转移。
宪法变迁最早出现于1960年,德国学者耶林令克在其专著《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变迁》中首次提出该词。
耶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存在状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
【1】国内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2】秦前红认为宪法变迁的含义一般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其二是指某国宪法修改的经过;其三是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3】
相比较而言,秦前红的理论既涉及宪法整体宏观更替发展,也涉及微观内涵变更;既有历史观角度的延续,也有具体适用技术的阐释。
笔者依据秦的内涵界定,取其中前两项内容,界定本文的宪法变迁:指中国和法国历部宪法(包括相关宪法性文件、草案、修正案,公布实施与否不予考虑)更替、修改的历史沿革,即一种历史观的宪法演变考察,是宪法文本的有形改变,排除适用技术的考量。
二、中法宪法变迁历史过程概述
1.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1908年清政府颁布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大纲首次将君权与公民权利纳入宪法规范的范围,可视为中国立宪之始。
此后三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但该信条并没有改变封建王朝的命运。
此后陆续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袁记约法、1916年宪草、1917年《军政府组织大纲》、1919年宪草、1923年贿选宪法、1925年宪草、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和1948年《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
自《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历时41年。
其间公布、起草的宪法性文本共15部,平均每三年左右便有一部宪法或宪法草案产生。
但仅就形式而言,只有1923年贿选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短期生效。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的角色。
【4】此后陆续颁布了54、75、78和82年宪法。
其中,78年宪法曾于79、80年修改,1982年宪法曾于88、93、99和04年修改。
49年至今,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颁布五部宪法,正式修正案六个;11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六年一次。
2.法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法国政权经历了两次波旁王朝复辟、两次帝国和五次共和国。
宪法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印证了法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宪法试验场的预言。
1789年《人权宣言》揭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序幕。
此后法国陆续颁布了1791年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宪法、1799 年拿破仑宪法、1804 年第一帝国宪法、1814年波旁王朝宪法、1815《帝国宪法附加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1848 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第二帝国宪法、1870年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223年的历史,法国共产生了十四部宪法,大致平均十六年一次宪法更替。
但不可忽视的是隐藏在这些宪法之后冗杂的宪法草案和修正案。
单举一例,1958年宪法实施之后迄今为止一共经历了24次修改。
【5】可见,在频繁变迁方面,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存在一致性。
三、宪法频繁变迁背后的原因分析
首先,根本大法的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政治性,政治是影响宪法变迁的直接原因。
宪法的政治博弈性决定了其为政治斗争与革命的兵家必争、首争之地。
宪法既是政治争斗所希望推翻的目标,也是用以维护政治利益的有效手段。
政治争斗是导致宪法变迁直接之直接原因。
无论是近代中国还是法国,频繁的争斗使得宪法根本没有形成或实施的外部条件。
迫切的外部政治压力或内部统治危机使得执政者不得不做出修宪的决定。
外有列强入侵,内有革命动乱,内外交困使得清政府不得不预备立宪;《帝国宪法附加法》的产生同样是拿破仑应对内外的结果。
政党政治是影响现代宪法变迁的重要因素。
政党政治是指由政党影响国家政权,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中心地位的一种政治类型,是资本主义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协调内部关系的方法和制度。
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宪政体制&&倒阁现象时常出现。
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不到13年的时间里,法国的内阁就跟换了21次&&责任内阁制不能适应法国的现实需要。
于是第五共和国宪法应运而生。
【6】虽然中国在历史上不曾出现过政党政治,但是北洋军阀时期的派系争斗却可以视为一种暴力形式的政党政治,1923年贿选宪法与1925年宪草便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