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光伏建设相关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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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知识

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知识

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政策一、光伏电站用地政策1、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用地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分布式光伏电站。

2、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号)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3、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1)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

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

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2)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3)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4)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4、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光伏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不同地区和支架形式用地设置了限制要求,现有技术基本能满足,主要注意开关站建设用地标准。

光伏占用林地的新政策

光伏占用林地的新政策

光伏占用林地的新政策1. 背景介绍光伏发电是一种利用太阳能将光能转化为电能的技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光伏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存在着光伏占用林地的问题。

光伏占用林地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影响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出台了新政策,以规范和引导光伏发展。

2. 新政策内容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光伏占用林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是新政策的主要内容:2.1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新政策明确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禁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这些区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文化意义,应当优先保护。

2.2 打破行政边界限制,推进光伏项目的集中开发为了避免过多占用林地,新政策鼓励光伏项目的集中开发。

打破行政边界限制,通过区域规划和资源整合,将光伏项目集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建设。

这样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对林地的占用。

2.3 实施“先退后补”原则,逐步清退已占用林地的光伏项目对于已经占用林地建设的光伏项目,新政策提出了“先退后补”的原则。

即先清退已占用林地的项目,并对其进行补偿。

清退后的林地将恢复原有功能,并可供其他生态保护或经济发展项目使用。

2.4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确保新政策的落实和有效执行,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光伏占用林地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对于违法行为将采取严厉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吊销许可证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 新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新政策的出台对于光伏发展和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3.1 促进光伏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新政策通过禁止在特定区域建设光伏项目,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同时,推进光伏项目的集中开发和清退已占用林地的项目,实现了光伏发展与林地保护的良性循环。

3.2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打破行政边界限制,集中开发光伏项目,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光伏发电占地补贴标准

光伏发电占地补贴标准

光伏发电占地补贴标准光伏发电是一种利用光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技术,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随着光伏发电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发电成本也在逐渐降低,逐渐成为可再生能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光伏发电站的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和补贴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目前,光伏发电占地补贴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占用补贴标准,二是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补贴标准。

首先,关于土地占用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光伏发电站的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会对光伏发电站占用的土地进行补贴。

补贴标准一般会根据所在地区的土地价格、土地利用年限、光伏发电站的装机容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光伏发电站在土地占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贴支持,从而降低其建设成本。

其次,关于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补贴标准。

除了对土地占用进行补贴外,政府还会对光伏发电站在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进行补贴。

比如,光伏发电站可以利用农业大棚、鱼池等资源进行多种经营,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支持,以鼓励光伏发电站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的创新和发展。

综合来看,光伏发电占地补贴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光伏发电站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区的资源环境特点,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既要保障光伏发电站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补贴政策,鼓励光伏发电站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进行创新,推动光伏发电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光伏发电占地补贴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合作与协商,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补贴标准,为光伏发电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光伏发电站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光伏发电产业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

光伏电站建设之土地性质须知

光伏电站建设之土地性质须知

从事光伏行业的工作也有一段时间了,前段时间有很多有意投资农光项目和大型光伏电站项目的客户咨询,因为这些项目都涉及到了土地的占用和使用问题,所以今天有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的技术人员给大家分享建设光伏电站需了解土地性质相关问题。

办理大型光伏地面电站、渔光互补、农光互补等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赁等事项的光伏电站手续时,最先需要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质。

到看好的地块考察结束后,需要到当地国土局查询最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性质现状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以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划等要求。

那么,首先需要弄清楚土地性质分类,涉及到渔光互补、农光互补项目,尤其要弄清楚涉农土地的相关政策。

一、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体系二、1.什么是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2.什么是耕地?按照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三种:①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②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③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3.什么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与之相对应的是一般农用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要求

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要求

光伏项目用地相关要求随着光伏技术的不断发展,光伏项目在能源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光伏项目建设中,用地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本文将对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要求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土地性质、土地规模、土地位置、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审批程序和土地使用年限等方面。

一、土地性质光伏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的土地政策和规定,一般应当选择未利用地、荒山荒地等非耕地作为建设用地。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区域内建设光伏项目。

同时,土地性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光伏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土地规模光伏项目用地规模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

一般来说,光伏电站建设所需土地面积较大,需要考虑地形、地貌、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同时,在建设光伏项目时应当尽量节约用地,采取高效、集约的方式进行规划设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土地位置光伏项目用地位置应当考虑光照资源、电网条件、交通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建设光伏项目的地区。

同时,在选择用地位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地形等自然条件,以及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不会对当地环境和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四、土地利用效率光伏项目用地应当注重土地利用效率,采取科学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方式,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在建设光伏项目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布局,采用高效的光伏组件和设备,提高发电效率。

同时,可以采用立体绿化等方式,在保证光伏电站正常运转的同时,增加土地的生态价值和景观效果。

五、土地审批程序光伏项目用地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具体审批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申请用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用地规划、签订规划条件、缴纳保证金或抵押登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六、土地使用年限光伏项目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25年,具体使用年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

农光互补光伏电站政策一、土地政策为了支持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

首先,政府为光伏电站项目提供了土地利用的优惠政策,允许在农业用地上建设光伏电站,并允许同时进行农业生产。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年限和条件,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

二、补贴政策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建设,政府出台了补贴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光伏电站项目,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光伏电站的技术研发和推广。

三、金融政策为了解决光伏电站建设的融资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

首先,政府鼓励金融机构为光伏电站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其次,政府还推动了光伏产业的证券化进程,为光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四、税收政策在税收方面,政府为光伏电站项目提供了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对光伏电价征收的附加税的减免措施,以降低光伏电站的运营成本。

五、并网政策为了促进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并网政策。

首先,政府明确了光伏电站并网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并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其次,政府还规定了并网的电价和电量收购政策,以确保光伏电站的收益稳定。

六、技术标准为了提高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技术水平,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光伏组件、逆变器、储能设备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安全、稳定、高效的要求。

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光伏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七、环保政策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以促进光伏产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这些政策包括对光伏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推动光伏产业的绿色发展。

光伏占地补贴政策

光伏占地补贴政策

光伏占地补贴政策是指政府为鼓励光伏项目建设,对占用土地的光伏项目提供一定的补贴政策。

光伏发电项目占地补贴政策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由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政策以及地方性的具体实施办法共同构成。

基本概念和一般原则:
1.国家层面:国家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主要体现在电价补贴上,
即通过给予一定的上网电价补贴来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对于土地占用方面,并没有统一的专项补贴政策。

2.土地租金或补偿:光伏发电项目在使用土地时,需要支付给土地
所有者(如农民、村集体或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相应的土地租金。

部分地方政府可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流转土地用于光伏发电的土地所有者给予一定补贴或提高租金标准。

3.地方政策:部分地方为鼓励光伏产业的发展,可能会出台针对光
伏电站用地的优惠政策,比如降低土地使用税、提供一次性建设补贴等。

对于征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情况,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合理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4.林地和其他特殊用地:使用林地或其他有特殊功能的土地建设光
伏电站时,除遵守常规补偿规定外,还须遵循林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相关要求,相关补偿也可能有特别的规定。

5.分布式光伏与扶贫项目:在一些分布式光伏项目尤其是结合扶贫
工作的项目中,可能存在额外的土地政策优惠,例如简化审批流
程,对农户安装分布式光伏的屋顶面积不计入宅基地面积等。

地面集中式光伏用地政策

地面集中式光伏用地政策

地面集中式光伏用地政策
摘要:
一、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概述
1.定义与特点
2.发展现状与趋势
二、地面集中式光伏用地政策概述
1.用地政策的重要性
2.政策发展历程
三、地面集中式光伏用地政策具体内容
1.光伏电站用地分类
2.用地申请与审批流程
3.用地使用费用
4.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四、地面集中式光伏用地政策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占地面积广导致的土地矛盾
2.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困难
3.应对策略与建议
正文:
一、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概述
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指的是将光伏组件集中安装在地面上,通过逆变器、汇流箱等设备将光伏发电的电能进行汇总并升压后,输送到电网的一种电
站形式。

这种电站形式具有以下特点:
1.规模大: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通常占地面积广,单体规模在数万千瓦至数十万千瓦不等。

2.发电效率高:由于采用大规模、集中式安装光伏组件,可以降低系统成本,提高发电效率。

3.建设周期短:相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周期较短,投资回报较快。

4.便于管理: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采用统一管理模式,便于运营维护。

光伏征地方案与措施

光伏征地方案与措施

光伏征地方案与措施
光伏征地方案与措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征地程序和政策:制定明确的光伏征地程序和政策,明确征地的目的、范围、程序和权责分配等,确保征地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征地区域和用途的不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农民安置和转移:对于被征地的农民,需要制定完善的安置和转移方案,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转换支持。

4. 土地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光伏征地土地管理和监督
机制,加强对征地活动的监管和信息公开,防止征地过程
中出现腐败和不公正行为。

5.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光伏征地必然会对当地生态和环
境产生一定影响,应制定相关方案和措施,确保生态环境
的保护和治理,减少光伏发电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6. 社会参与和沟通: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作用,建立起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与农民
和相关利益方的沟通和协商,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以上方案和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光伏征地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的
光伏发展。

光伏项目用地合规要点

光伏项目用地合规要点

光伏项目用地合规要点学习光伏项目用地合规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我理解,要搞清楚土地性质这是最最基础的一点。

光伏项目用地得是符合规定的土地类型,像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那可差别大了。

农用地里面又分耕地、林地啥的,这时候就可复杂了,我之前就老是混。

我总结啊,建设用地相对来说好操作些,要是在农用地上弄光伏项目,那限制就多了去了。

比如说在基本农田上那是绝对不行的,基本农田那是保命田,国家严格保护的。

记得有一回看到一个新闻,某个地方想在基本农田上悄悄弄个光伏,结果被发现了,挨了好一顿处罚呢。

对了还有个要点,用地审批手续也不能马虎啊。

光伏项目要根据土地性质和规模,去办理各种各样的审批。

这个环节可把我绕晕过,大小不同规模的项目审批流程不一样,不同地区有时候也有差异。

我理解这是因为各地的土地规划和政策侧重点不一样呗。

我就在想,有没有啥统一的方法能记住这繁琐的手续呢。

后来我就自己做了一个小表格,把不同规模项目在不同地区常见的审批流程列出来,这样就方便多啦。

这就是我的一个学习小技巧,分享给大伙。

选址咱也得合规。

像一些有特殊规定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呀,风景名胜区周边都得谨慎。

我见过一个案例,一个光伏项目本来前期工作都做得差不多了,但离一个风景名胜区太近,最后不得不重新选址,这损失可不小。

我觉得选址这块要多去调研,提前弄清楚周边的情况。

再就是土地使用期限的合规性。

租地的话要按照规定的期限签合同啥的,不能超期使用。

要是没整明白这一点,到时候引发纠纷就麻烦咯。

我总结啊,光伏项目用地合规的方方面面都得细致谨慎,一个小环节有问题都可能出大岔子。

关于参考资料,我觉得大家可以多看看国家发布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各个省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一些土地细则等也很有帮助。

我自己收藏了好多官方文件呢。

并且啊,各地土地部门的官方网站也多多关注一下,有时候会发布一些典型案例和解释说明。

这就是我在学习光伏项目用地合规要点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东光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土地政策变化

山东光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土地政策变化

山东光伏农光互补用地新旧政策变化
“农光互补”是将农业和光伏发电结合在了一起,通过在地面上设立电池板,下面种植,达到种植和发电并行的模式,实现了一地两用,极大的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提高了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值。

也可以帮助解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建立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等难题,属于土地综合利用。

1、地面光伏发电项目的分类
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光伏发电项目类型分为:普通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和光伏扶贫项目。

其中光伏复合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
2、老版农光互补土地要求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尽量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确需占用土地的,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工矿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使用非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以及难以复耕的灾毁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3、新版农光互补土地要求
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

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
成影响。

总的来说,新版农光互补土地要求更加严格,强调保护生态和农业生产的重要性。

同时,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用耕地,基本草原等重要保护地。

滁州 支持光伏产业若干政策

滁州 支持光伏产业若干政策

滁州支持光伏产业若干政策滁州市是安徽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江淮平原腹地,拥有丰富的光照资源和广阔的土地资源。

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推动绿色能源产业转型升级,滁州市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并按照不同主题进行分段分标题输出。

一、产业发展政策1.1 光伏产业规划滁州市将制定光伏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光伏产业在当地经济结构中的定位和目标。

规划将包括光伏电站建设布局、技术研发支持、人才培养等方面内容,以确保光伏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1.2 项目优惠政策对于投资建设光伏电站或相关配套设施的企业,滁州市将给予土地使用权优先审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还可享受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措施。

1.3 企业扶持政策滁州市将建立光伏企业扶持基金,用于支持光伏企业的研发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方面。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将提供人才培训、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

二、技术创新政策2.1 研发资金支持滁州市将设立光伏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光伏技术的创新研发和示范应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可申请资金支持,并按照项目进展和成果评价给予阶段性奖励。

2.2 人才引进政策滁州市将实施光伏领域人才引进计划,鼓励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滁州从事光伏产业相关工作。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将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住房优先购买等优惠待遇,并提供科研经费和实验平台等支持条件。

三、产业链升级政策3.1 光伏制造业发展滁州市将推动本地光伏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对于符合条件的光伏制造企业,将提供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并协助解决用地和用电等问题。

3.2 光伏产业链拓展滁州市将积极引导光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滁州,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对于引进的光伏材料、组件、设备制造等企业,将提供土地使用权优先审批、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并加强与其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技术创新。

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

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

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光伏发电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广泛关注和应用。

然而,随着光伏发电项目的不断增加,其占地面积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针对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能够得到实施。

首先,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价格。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土地的市场价格、用途、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等因素,以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避免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其次,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不仅能够为当地带来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还能够创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收入,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光伏发电项目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以支持和鼓励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

另外,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考虑到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成本,确保补偿标准能够覆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害,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最后,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政策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期望。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以及社会公众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合理期望,确保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综上所述,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价格、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政策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期望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公平、合理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支持和鼓励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促进清洁能源的应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农户安装光伏发电政策

农户安装光伏发电政策

农户安装光伏发电政策农户安装光伏发电是一个绿色能源利用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促进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推动农户安装光伏发电,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政策,以鼓励和支持农户进行光伏发电设施的建设。

以下是一些与农户安装光伏发电相关的政策参考内容。

一、财政支持政策1. 财政补贴:设立农户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基金,农户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2. 利息优惠贷款:为农户提供贷款,进行光伏发电设备的购买和安装,利息进行一定的优惠或贷款利率补贴。

二、税收支持政策1. 免税政策:对农户购买和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 税收减免:对农户自用的光伏发电设备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三、上网电价政策1. 固定上网电价补贴:对农户光伏发电设备所发电量享受固定上网电价补贴,确保农户投入产出比的合理性。

2. 上网电价优先:确保农户的光伏发电设备优先接入电网,享受上网电价政策。

四、地方政策支持1. 土地使用政策:优先为农户提供土地使用权,支持农户搭建光伏发电设备。

2. 审批简化政策:简化农户光伏发电设备的审批手续和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3. 建设用地政策:对于农村居民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可在农田、废弃工地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并给予优惠政策。

五、技术培训和支持1. 技术培训: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帮助农户了解光伏发电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2. 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解答农户关于光伏发电设备的问题,提供服务保障。

光伏发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对于农户而言可能涉及一定的成本和技术难题。

上述的政策参考内容旨在通过经济、税收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和促进农户安装光伏发电设备。

这些政策不仅可以降低农户的投资成本,还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向绿色和可持续方向转型。

相信在政策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农户会选择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共同为可持续能源的发展做出贡献。

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

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

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随着新能源的快速发展,光伏发电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能源之一。

然而,光伏发电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光伏发电占用土地资源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都制定了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的定义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弥补光伏电站对土地资源的占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土地资源进行的经济补偿。

二、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制定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环境保护等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发布了《光伏发电占地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了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三、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1.补偿方式按照国家能源局的规定,光伏发电占地补偿可以采用经济补偿、土地流转、土地租赁等方式进行。

2.补偿标准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补偿标准的确定,二是补偿标准的支付方式。

(1)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土地类型、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等等。

在中国,国家能源局规定了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例如,沿海地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00元,内陆地区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00元。

(2)补偿标准的支付方式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按年度支付等方式进行。

在中国,国家能源局规定了一次性支付和按年度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四、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的意义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光伏发电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能够激发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避免了光伏电站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光伏发电占地补偿标准能够促进光伏发电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光伏发电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光伏电站建设之土地性质须知

光伏电站建设之土地性质须知

从事光伏行业的工作也有一段时间了,前段时间有很多有意投资农光项目和大型光伏电站项目的客户咨询,因为这些项目都涉及到了土地的占用和使用问题,所以今天有广东太阳库新能源的技术人员给大家分享建设光伏电站需了解土地性质相关问题。

办理大型光伏地面电站、渔光互补、农光互补等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赁等事项的光伏电站手续时,最先需要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质。

到看好的地块考察结束后,需要到当地国土局查询最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性质现状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以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划等要求。

那么,首先需要弄清楚土地性质分类,涉及到渔光互补、农光互补项目,尤其要弄清楚涉农土地的相关政策。

一、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体系二、1.什么是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分为下列五种: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

2.什么是耕地?按照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三种:①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②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③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3.什么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与之相对应的是一般农用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

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地面光伏发电场土地使用要求

地面光伏发电场土地使用要求

地面光伏发电场土地使用要求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地面光伏发电场土地使用的要求和标准。

地面光伏发电场是一种利用太阳能发电的设施,使用土地作为发电设备的安装和运行基础。

为了确保光伏发电场的稳定运行和环境友好性,以下是土地使用的要求。

土地选择选择适宜的土地是光伏发电场建设的首要任务。

以下是土地选择的要求:1. 光照充足:土地应具备良好的日照条件,以确保光伏发电设备能够充分吸收太阳能。

2. 土地平坦稳固:土地应平坦且稳固,不应有明显的倾斜、沉降或泥泞现象,以便于设备的安装和运维。

3. 放射热量适宜:在夏季高温时,土地放射的热量应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以避免光伏设备因过热而受损。

土地使用规划光伏发电场的土地使用应经过合理规划,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发电效率并保护周围环境。

以下是土地使用规划的要求:1. 设备布置:光伏发电设备应合理布置,以确保最大的发电效率,并且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 安全距离:光伏发电场应与居民区、农田、水域等敏感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潜在的风险和影响。

3. 环保要求:土地使用应遵循环保法规和标准,确保光伏发电场的建设、运行和退役都能对环境造成最小的影响。

4. 临时设施:如有需要,在土地使用过程中,临时设施(如工作车间、仓库等)应合理布置,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土地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土地保护和维护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保持发电设备的长期可靠运行,以下是土地保护和维护的要求:1. 定期检查:定期对土地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土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草坪护理:对于有草坪的区域,要进行合理的水肥管理和除草工作,保持草坪的整洁和健康。

3. 环境保护:光伏发电场应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垃圾和化学物质等对土地造成污染。

4. 特殊要求: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如农田、湿地等,应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进行相应的土地保护和维护措施。

结论光伏发电场土地使用要求的合理遵循,有助于保证光伏发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环境可持续性。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与分析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与分析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的解读与分析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作出调整和补充,针对该通知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分类管理1.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包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

(1)光伏方阵用地禁止使用的用地类型包括:①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②耕地;③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自然保护地。

(2)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使用的用地类型包括:①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②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③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满足林光互补等特殊要求);④基本草原外的其他草原(草光互补)。

2.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包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

(1)配套设施用地禁止使用的用地类型:①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②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自然保护地。

(2)配套设施用地允许使用的用地类型:除禁止用地以外的土地类型均可作为配套设施用地。

二、针对特殊用地类型的建设要求1.光伏方阵用地使用符合条件的灌木林地,需满足下列建设要求:①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②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光伏征地方案与措施 (5)

光伏征地方案与措施 (5)

光伏征地方案与措施
光伏征地方案与措施是指在进行光伏项目征地过程中,为保障农民的权益,实施合理的征地方案和相应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方案和措施:
1. 充分征求意见:在征地前,需要与农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征求意见。

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尽量减少征地对农民生计和生活的影响。

2. 合理补偿:根据征地的土地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流转费、物质补偿费等,并确保及时支付。

3. 配套措施:为受影响的农民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安排就业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安置等,帮助他们实现稳定的收入来源。

4. 农田保护:在征地后,要确保受征地影响的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采取措施防止土地的水土流失、农作物受灾等问题,并加强农田的管理和维护。

5. 环境保护:光伏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例如,在光伏电站周边建设防风固沙措施、种植绿化植物等。

6. 合作发展:光伏项目可以与当地农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形成合作模式,提高电站的建设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7. 公众参与:征地过程及相关信息应公开透明,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评议,确保征地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8. 法律保障: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征地程序和权益保障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是光伏征地方案与措施的一些建议,具体的方案和措施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通过与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协商达成共识。

光伏项目用地应当如何取得?如何才能符合用地政策?

光伏项目用地应当如何取得?如何才能符合用地政策?

作者:一气贯长空
光伏项目用地应当如何取得?如何才能符合用地政策?
5月25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

1、光伏发电红线:不改变原有地性质
金杜律师事务所在2021年1月的一份研报指出,严格按照规定以光伏阵列区所占面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方式建设光伏项目,将大幅提高发电企业的用地成本,因此,要么选择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要么将光伏与草地、林地、农田等结合,建设互补共存的复合型光伏项目。

2017年9月《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要求各地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

在此基础上,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其光伏方阵在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时无需办理转建手续,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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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光伏建设相关土地政策同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北京2016年1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9 1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决策部署,促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据国家和部已经制定出台的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部研(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究形成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产业用地政策的重要意义产业用地政策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主动作为;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是认真履行国土资源职责新定位,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的重大举措。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将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加主动地服务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济扩就业经社会发展大局。

二、进一步加大产业发展用地保障工作力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指引》,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主动对接产业用地新需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土地供应时序,保障产业发展及时落地。

准确把握鼓励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的政策要义,主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产业结构和土地利用结构双调整双优化。

三、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要坚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对待用地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大、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促进社会投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供给侧改革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用地政策, 结合地方实际,不断完善实施措施,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的培训与 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 降成本、补短板”工作要求。

对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 问题,要及时研究报告、上下联动、及时解决,促进政策落地。

五、加强产业用地政策的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向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用地主体宣传产业用地政策,做到广而告 之。

要注意发现、总结落实产业用地政策的成功经验、典型做法,并加强宣传、交流,营造 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市场环境,提升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能力水平。

2016年10月28日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为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培育发展新动力,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依据国家和部 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用地政策,制定本指引,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 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的专项用地政策。

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 门户网站( ) 查询。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第二条(基本原则)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 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 一视同仁原则。

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 )和国土资源部本指引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 计划编制及登记等工作。

开发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供应应当遵守国家有第三条(本指引的细化与更新)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指引,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措施,推进产业用地政策落实。

对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部新出台的产业用地政策, 入本指引适用范围。

第二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四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24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 定和管理。

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 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 《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 10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 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的原则和层级) 对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下达土地利 用计划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 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健康协调发展。

第六条(优先安排供应计划的行业类型)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 应计划时,应根据产业用地政策相关要求,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优先安排下列产业用地供应:(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

各地制定供应计划,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2012〕14号)要求,积极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用地。

中西部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27号)要求,加大加工企业用地供应。

第七条(土地用途的确定)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新供产业用地时, 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用途。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纳 (国 应当依据新业态类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 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现有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 主动商同级城乡规划、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意见,促进项目落地。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时,合同中的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T21010-2007 )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无直接对应类型的,市、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内部会商后,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必要时可征求规划、投资部门意见。

根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相 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

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 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土地使用方式的确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 应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222号)执行,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 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阶段仅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 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 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 (入股)方式使用新供建设用地。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应当以市、 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土地供应方式的确定)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县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部门拟定方案时,应提请同级政府同意,邀请投资、产业等主管部门参加供应方案拟定工作, 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用途依法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 采取协议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对于现行国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2011〕59(国发〔2012〕39 号)、 2014〕51号)、《国 2014〕9号)、《国土2009〕101号),对旧城区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 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 下列情形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一)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实施项目建设时,相关用地需要有偿使用的;(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三)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

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责。

第十条(关于配套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规〔2015〕10号、《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等文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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