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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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

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3号)现公布《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适用本条例。

从事自建设施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户,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管理遵循合理开发与科学保护水源,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鼓励使用供水与节水先进技术设备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不含东川区)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及东川区的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及东川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公共供水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规程

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规程

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规程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保障再生水(中水)的安全、可靠和高效利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保证再生水(中水)的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二)保证再生水(中水)的供应量满足使用需求;(三)保证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四)保证再生水(中水)的利用效率高。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五条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根据再生水(中水)的来源、水质特点和用途,确定再生水(中水)的供应量和质量要求;(二)采用适当的管道材料,确保再生水(中水)的水质不受污染;(三)根据再生水(中水)的使用需求,合理布置管道的走向和管径,减少管道的阻力和压力损失;(四)设置必要的管道附属设施,如阀门、消防设备等,以便对管道进行控制和维护;(五)考虑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腐、防震、防冻等。

第六条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设计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三章建设要求第七条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管道的质量;(二)采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确保管道的安全可靠;(三)进行必要的验收和试运行,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四章运行和管理要求第九条再生水(中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的运行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二)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测体系,对再生水(中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三)定期进行管道的清洗和消毒,保证再生水(中水)的水质符合要求;(四)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五)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六)加强对运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以及用水定额,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再生水管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再生水管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再生水管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目录一、工程概况????????????????(2)二、监理工作依据??????????????(三、监理质量控制的原则???????????(四、目标分解????????????????(五、设计要求????????????????(六、施工难点及监理要点???????????(七、预控要点????????????????(八、过程控制要点??????????????(九、其它有关内容??????????????(十、本分部分项工程适用规范?????????(第 1 页2) 3) 4) 4) 4) 6) 8) 15) 17)再生水管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KMJL/监理-监指(细则)-再生水-2021(前元路)一、工程概况(一)项目名称:昆明呈贡新城区前新路网前元路再生水管道工程(二)业主单位:昆明新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承包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四)设计单位:云南省设计院(五)项目概况:昆明呈贡新城市政工程前新路网位于呈贡新城大渔、雨花片区,道路走向呈西―东向,地势由西向东方向逐渐升高并略有起伏,昆玉高速公路从前新路中部穿过。

其中,由黄家营至昆玉路段地势相对平缓,由昆玉路以东至前卫营村段地势变化相对较大。

现状主要为农田和鱼塘用地;滇池位于道路起点以西,关山水库位于道路红线以南,捞鱼河位于道路红线以北。

本工程位于前元路市政道路上,水源引自洛龙河再生水厂及捞鱼河再生水厂,再生水用于绿化浇灌、道路浇洒、景观河湖补水及冲厕等。

前元路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再生水管双排布设在道路两侧主辅道间绿化带或非机动车道范围内,全线起止里程:K3+870~K7+210(设计范围),有d150,PN1.0 UPVC管、d90,PN1.0 UPVC管、d63,PN1.0 UPVC管等管材。

主要工作内容为管道开挖埋管工程。

由昆明新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由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昆明建设咨询监理公司监理。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昆政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4〕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1日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昆明是一个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和结构性缺水并存的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尤其突出。

为加快建立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的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为核心,以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三条红线”管理为主要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控体系、强化政策支撑、加强宣传教育等为重要支撑保障,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城市供水与居民饮水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止浪费用水的行为,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节约用水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在每月10日前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罚款;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条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月(年)用水统计报表的,处以300元罚款,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500元罚款;(二)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非居民用水单位因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漏水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从发现漏水当月1日起,按损失水量的现行水价计算,处以总价20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未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第九条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要求更换原已安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每套(件、只)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制度

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制度

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改善水体环境质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循环经济进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经二级处理或者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及行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污水处理设施与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计量设施、维修站点与其他有关设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部门负责再生水的宏观管理与调配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开展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与先进技术、工艺的引进与应用,鼓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并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六条再生水利用规划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者进行城市建设,应当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第八条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下列用(取)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一)日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二)园林、绿化、景观、建筑、养护单位;(三)其他能够利用再生水的单位。

应当利用再生水的项目,不得使用地表水或者取用地下水。

再生水用户经备用水源行政部门批准能够保留备用水源,紧急情况下启用备用水源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备用水源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应当使用再生水的用(取)水户,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与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利用再生水的,其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者再生水利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对再生水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再生水水质、水压与水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正文:----------------------------------------------------------------------------------------------------------------------------------------------------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颁布单位】省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6-3-3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8083/kmgov/site/main/Article_Show.jsp?ArticleID=16426 •【全文】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省市人大常委会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纳入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废旧金属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回收体系建设及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扶持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发展,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鼓励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第二章回收管理职责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经营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开展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二)监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三)指导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四)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工作。

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再生水利用是指将废水经过适当的处理,转化为可以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利用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可以有效地缓解水资源短缺的问题。

为了实现再生水利用的目标,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是实现再生水利用的基础。

废水处理系统应该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多种处理工艺,能够有效地去除废水中的污染物,以确保再生水的质量符合再利用的要求。

其次,需要制定再生水利用的标准和监管措施。

再生水的利用应遵循一定的标准,以保证再生水达到一定的水质要求。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再生水的质量进行抽查和监测,以确保再生水的安全性。

第三,鼓励和支持再生水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再生水利用技术的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创新,开发高效、经济、安全的再生水利用技术。

同时,应加强对再生水利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的普及率。

第四,加强公众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公众对再生水可能存在的偏见和误解,致使再生水的利用率较低。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加大对再生水的宣传力度,告知公众再生水利用的重要性和安全性,以提升公众对再生水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第五,建立健全的再生水利用的市场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展再生水利用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合理的价格和服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再生水利用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再生水利用需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制定标准和监管措施,推广再生水利用技术,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以及建立市场机制。

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办法,才能实现再生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

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再生水的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等环节,制定具体规定和措施,以确保再生水利用的安全、可行性和高效性。

为了更好地推进再生水利用的发展,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探讨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再生水的收集和处理,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行业的责任和义务。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正文:----------------------------------------------------------------------------------------------------------------------------------------------------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质水量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的养护及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

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再生水安全管理制度

再生水安全管理制度

再生水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再生水的利用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水资源管理工具。

再生水是指通过处理和净化后可以再次用于农业、工业和生活供水的废水。

为了确保再生水的安全和质量,建立健全的再生水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再生水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再生水是指经过处理和净化后可以再次利用的废水,包括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废水等。

2. 分类:根据再生水的用途不同,可以将再生水分为工业再生水、农业再生水和生活再生水等。

二、再生水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1. 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是再生水安全管理的基础。

在各国和地区,都应建立健全的再生水安全管理法规,明确再生水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再生水的生产和使用。

2. 监测检测:建立完善的再生水监测体系,定期对再生水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再生水的安全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处理技术:采用合适的处理技术对再生水进行处理和净化,确保再生水中的污染物得到有效去除,达到再生水标准要求。

4. 风险评估:对再生水的生产和使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

5.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再生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协调合作,保障再生水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

6. 宣传教育:开展再生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再生水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再生水的接受度和利用率。

7. 应急处置:建立再生水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再生水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预案制定和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三、再生水安全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技术挑战:再生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需要加大科研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治理能力。

2. 经济挑战:再生水处理和管理成本较高,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担较大,需要政府提供支持和补贴,降低再生水利用的成本。

3. 社会挑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知和接受度较低,存在不少误解和质疑,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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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削减污水排放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营)和保护,再生水的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再生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再生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滇管、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再生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再生水专项规划,由其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已建成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

第七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道建设应当结合市政道路和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

管网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一并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已建成单位、居住小区,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

第十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废)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再生水需求量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民用建筑等;(四)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

第十一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日可回收污(废)水水量在7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且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建设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意见中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要求的项目进行审查;环保、规划、住建、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证办理等行政审批过程中,还应当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期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其它区域范围内的,应当到所属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备案。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应当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其它区域的,应当经当地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再生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集镇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对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

第三章再生水利用第十五条本市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利用。

第十六条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再生水用于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标准。

再生水用于河道、湖泊、水景类观赏性景观环境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标准。

再生水用于工业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标准。

再生水用于农作物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标准。

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当符合相应水质标准要求,相同项目的水质指标应当符合最高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在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一)城乡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四)单位、居住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五)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第十八条再生水供水系统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等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再生水利用设施和管道应当有明显标识,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确保用水安全。

第十九条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再生水价格销售再生水。

第四章运行与维护第二十条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负责设施运行的维护管理,并接受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产权单位、住宅小区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设施运营资质(污、废水方面)的专业公司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污水处理工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运行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各项运行(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进入再生水利用设施生产区域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四)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台帐,并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五)配备简易水质检测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六)委托具有相应水质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对再生水的主要水质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七)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并按照再生水利用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三条在再生水利用设施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拆改、迁移、废除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协商同意。

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和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再生水利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计量设施的监管。

对申请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的,应当对已安装的计量设施加挂封铅。

未经再生水利用监管部门同意和现场确认,不得擅自更换和维修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日设计处理规模在1000立方米/座及以上的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日设计处理规模在1000立方米/座以下的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再生水利用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抢修;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还应当向当地再生水利用监管部门和排水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运行设施、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因设施检修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并向再生水利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二)在再生水利用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的;(三)擅自改(移)动再生水供水管网的;(四)其他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监管机制,监督指导本市再生水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和再生水回用水质的监管。

第三十条再生水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

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昆明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编报年度部门项目预算。

再生水利用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的资金补助,以及用于委托水质检测单位开展污水原水、再生水水质的定期抽检,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和计量设施的监管等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列入再生水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的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由相关投资公司进行投融资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运营再生水利用设施。

对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在初期运营亏损时,可以申请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营补偿,同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单位通过投资建设输配设施,将再生水输送用于城市河道景观环境补充用水的,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运行费用和回补水量定期给予设施运营管理单位运行费用补助。

第三十四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再生水利用补助资金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水质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回用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经检测达标的,由市级财政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给予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回用补助;其它区域范围内的补助标准,由辖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居住小区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产权属于业主的,小区业主购房时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可以用于该居住小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备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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