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召开我市主要水利设计单位座谈会的函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召开我市主要水利设计单位座谈会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渝水办函〔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召开我市主要水利设计单位座谈会的函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水源工程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34号)精神,2018-2020年全市要开工建设水源工程项目125个,完成投资184亿元。
截至目前,仅累计完成审批中小型水库工程项目65座(含2018年以来已开工),其中:中型12座、小(1)型30座、小(2)型23座;中型水库工程开展初步设计审查3座,完成可研审查11座,开展可研审查4座;小(1)型水库工程完成初设审查14座,开展初设审查4座。
水源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进度推进总体较慢,且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高,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勘察设计成果,结合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定于6月中旬召开全市主要设计单位座谈会,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明确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度。
现就座谈会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一)会议时间2019年6月14日10:30—12:00报到,14:00—18:00开会,会期1天。
(二)会议地点重庆金考源会议中心四楼会议室(红锦大道61号)。
二、参会单位及人员(一)市级部门1.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负责人;2.市水利局总工程师和规计处、建设处、调水处、勘设处负责人。
(二)勘察设计单位1. 市内单位: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渝西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重庆同望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精佳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宏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陆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6个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2.市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水利工程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水利工程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2023年4月10日会议地点:XX市水利局会议室参会人员:甲方(需求方):1. XX市水利局局长:张华2. XX市水利局工程师:李明3. XX市水利局财务科科长:王丽乙方(供应方):1. XX水利工程建设公司总经理:赵强2. XX水利工程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陈刚3. XX水利工程建设公司财务总监:刘娜会议主持:张华记录人:李明二、会议议题与结论1.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报价表示认可,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
双方就支付方式达成以下共识:(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达到50%时,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0%;(4)剩余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 工程进度与工期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要求,确保工程进度和工期。
具体要求如下:(1)工程必须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工;(2)乙方需每月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3. 质量保障与验收乙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并承诺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双方达成以下共识:(1)工程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2)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剩余合同款项;(3)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4. 合同争议解决双方就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如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提交至XX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 其他事项(1)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合法合规进行;(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甲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和相关资料。
三、会议总结本次会议就水利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为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各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办:《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24日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第七章试运行期维护工程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运工程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军事、渔业港口和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建设项目、航道工程、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省重点水运工程及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方案会议通知
水利工程方案会议通知大家好!时隔多日未见,希望大家都过得不错。
根据公司安排,我们将于下周举行一场水利工程方案会议,以讨论近期的工程进展并制定未来的工作计划。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达成更多的成就。
为了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更好的效果,特向大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年3月20日(周一)上午9:00地点: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会议室二、会议议程1. 项目进展汇报2. 问题和挑战讨论3. 工程方案制定4. 未来工作计划三、会议内容详述1. 项目进展汇报本次会议首先将由各项目负责人介绍各自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情况、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
每个项目汇报时间为20分钟,之后将接受其他与会人员讨论和提问。
2. 问题和挑战讨论在项目进展汇报之后,我们将就各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进行深入讨论,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计划。
3. 工程方案制定根据项目进展和问题讨论,我们将对未来的工程方案进行制定和调整。
提出改进建议和完善方案,确保工程进展顺利,质量得到保障。
4. 未来工作计划根据工程方案的制定,我们将共同制定未来的工作计划,包括工期安排、人员配备、资金预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以上为本次会议的大致议程安排,希望大家能够提前准备,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能力,为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更好的效果做好充分的准备。
再次感谢大家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在未来的工作中,期待我们能够携手并进,共同实现更大的成就。
如果在会议前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3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1.27•【文号】交水发〔2012〕665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2〕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使标准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实际情况,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了《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2年11月27日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规范水运工程标准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运工程标准是水运工程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的统称。
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不适用于水运工程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是指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号并批准发布,对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船闸、升船机)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名单的函-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名单的函
正文:
----------------------------------------------------------------------------------------------------------------------------------------------------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名单的函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按照《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我部决定对水运工程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实行委托咨询制。
经研究,决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为技术审查咨询单位。
我部将对审查咨询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实行动态管理。
各设计审查咨询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设计审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完成设计审查咨询任务,确保设计审查工作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二月八日
——结束——。
水利工程会议纪要范文
2020水利工程会议纪要范文Document Writing水利工程会议纪要范文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水利工程会议纪要范文1会议名称: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时间:20xx年9月28日上午会议地点:工地项目部会议主要议题: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监理方和授权内容;进度计划安排;开工准备情况;监理工作交底。
组织单位:泉港区山腰街道办事处主持人:林兴荣参加单位1、泉港区山腰街道办事处2、浦城县泓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福建利新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4、龙岩市宏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要参加人员见会议签到表会议主要内容及结论1、建设单位:①建设单位介绍各参建单位负责人。
②建设单位授权委托龙岩市宏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本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相应权利职责按监理合同约定。
③建设单位介绍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④严格控制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细化进度目标,完善工程建设管理。
本工程于20xx年9月28日正式开工,施工单位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确保在合同工期90日历天内完成。
⑤施工单位应做好进度安排、保证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制度落实到位,隐蔽工程要通知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工程。
⑥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权利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履行职责。
2、监理单位:①监理单位介绍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②施工单位抓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工程开工手续的及时办理,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按照工期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制,提交相关单位。
施工方应做好材料供应计划,与材料供应商的协调、供应、检测等工作,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5.11•【文号】交办发[2009]225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有关单位:现将《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略)2.设计变更情况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水运建设项目档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自身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加强对各参建单位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合同及监理工作内容,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保证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及时、完整、准确和系统。
水利工程项目合作会议纪要
水利工程项目合作会议纪要日期: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会议室参会人员:xxx,xxx,xxx会议目的:讨论水利工程项目的合作方案,明确各方责任和工作安排,达成合作共识。
一、项目背景和目标1.1 介绍项目背景根据当地水资源利用情况和发展需求,xxxx水利工程项目旨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并改善地区水利设施和服务水平。
1.2 提出项目目标通过该项目的合作,我们的目标是增加可持续水资源供应,提高农田灌溉效率,并确保供水工程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合作方案讨论2.1 合作方角色和责任划分会议对各合作方的角色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讨论。
合作方包括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方。
设计院负责项目规划和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进展和质量,项目管理方协调各方合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2 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确定会议确定了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
设计院将在xx月xx日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在xx月xx日前完成项目详细设计。
施工单位将在xx月xx日开始工程建设,并于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工程。
监理单位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进展进行监督,并于xx年xx月xx日前完成监理工作。
2.3 资金和资源保障各方明确了资金和资源保障的责任分工。
项目管理方将负责资金的筹集和分配,各方需按时按质交付所需资源,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三、风险控制和问题解决3.1 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会议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一一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影响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将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期不延误。
3.2 问题解决机制为了及时解决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会议确定了问题解决机制。
各方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向项目管理方汇报,并协商解决方案。
项目管理方将及时组织讨论和协调,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项目进展不受阻碍。
四、合作共识和承诺会议结束时,各方对合作项目达成了共识和承诺。
大家均表示将全力以赴,按照会议确定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节点,履行各自的责任,并积极配合其他合作方,确保项目圆满完成。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第一部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法律1.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3.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修正;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修订)4.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5.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修正)6.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修正)7.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200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8.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9.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法规10.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公布;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507号修正)1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12.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国发〔1985〕34号文公布)1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公布)1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文公布;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修订)15.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公布)16.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17.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18.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237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4号第二次修正)19.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20.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175号公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公布)22.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4月20日交通部公布;1986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86年3月1日交通部公布;1992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公布;1997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1997年8月1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修正)2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182号公布)2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26.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5号修订)——国务院文件27.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5〕113号文印发)28.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发〔2009〕44号文印发)第二部分游艇码头规划、建设及经营管理1.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3.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3月10日交通部公告第5号公布)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4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文印发)5.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年4月17日交通部水运司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文印发)6.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6月7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7.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3月21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9.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交通部交水发〔2005〕470号文印发)1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公布;2009年10月2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11.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46号文印发)1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13.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交通部交水发〔2003〕541号文印发)第三部分游艇安全管理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2.关于公布实施《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8〕423号文印发)3.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2010〕352号文印发)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1〕247号文印发)5.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第44号公布)6.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7〕147号文印发)7.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4日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公布)8.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383号文印发)9.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安全〔2001〕588号文印发)10.内河避碰规则(1979年2月1日交通部公布;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修订;2003年9月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3〕357号文修正)11.关于发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通知(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362号文印发)1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2号文印发)1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1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1月9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15.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订)16.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3月26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17.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4月10日交通部交海发〔2007〕165号文印发)18.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5月9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19.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29日月财政部、交通部财建〔2007〕465号文印发)20.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的通知(2008年8月14日交通运输部交海发〔2008〕249号文印发)21.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2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23.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字〔2000〕425号文印发;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0号文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10〕619号文第二次修订)24.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25.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2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1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通航〔2011〕262号文印发)27.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公布)第四部分游艇经营管理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交通部交水发〔1998〕107号文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5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3.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8〕141号文印发)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修订)5.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9〕102号文印发)6.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7.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9月3日交通部交水发〔1996〕763号文印发)8.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9.船舶交易管理规定(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120号文印发)10.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2011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5号公布)第五部分游艇进出境管理1.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公布)5.关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卫函〔2006〕187号文印发)6.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第六部分海南省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10〕85号文印发)2.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10〕177号文印发)3.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3月11日海关总署公告第15号公布)4.关于印发游艇俱乐部备案指南的通知(2011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琼海船舶字〔2011〕9号文印发)。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第一部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法律1.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3.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修正;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修订)4.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5.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修正)6.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修正)7.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200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8.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9.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法规10.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公布;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507号修正)1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12.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国发〔1985〕34号文公布)1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公布)1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文公布;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修订)15.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公布)16.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17.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18.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237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4号第二次修正)19.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20.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175号公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公布)22.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4月20日交通部公布;1986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86年3月1日交通部公布;1992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公布;1997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1997年8月1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修正)2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182号公布)2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26.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5号修订)——国务院文件27.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5〕113号文印发)28.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发〔2009〕44号文印发)第二部分游艇码头规划、建设及经营管理1.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3.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3月10日交通部公告第5号公布)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4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文印发)5.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年4月17日交通部水运司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文印发)6.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6月7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7.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3月21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9.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交通部交水发〔2005〕470号文印发)1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公布;2009年10月2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11.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46号文印发)1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13.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交通部交水发〔2003〕541号文印发)第三部分游艇安全管理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2.关于公布实施《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8〕423号文印发)3.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2010〕352号文印发)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1〕247号文印发)5.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第44号公布)6.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7〕147号文印发)7.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4日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公布)8.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383号文印发)9.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安全〔2001〕588号文印发)10.内河避碰规则(1979年2月1日交通部公布;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修订;2003年9月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3〕357号文修正)11.关于发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通知(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362号文印发)1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2号文印发)1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1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1月9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15.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订)16.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3月26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17.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4月10日交通部交海发〔2007〕165号文印发)18.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5月9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19.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29日月财政部、交通部财建〔2007〕465号文印发)20.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的通知(2008年8月14日交通运输部交海发〔2008〕249号文印发)21.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2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23.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字〔2000〕425号文印发;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0号文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10〕619号文第二次修订)24.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25.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2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1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通航〔2011〕262号文印发)27.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公布)第四部分游艇经营管理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交通部交水发〔1998〕 107号文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5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3.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8〕141号文印发)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修订)5.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9〕102号文印发)6.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 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7.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9月3日交通部交水发〔1996〕763号文印发)8.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9.船舶交易管理规定(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120号文印发)10.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2011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5号公布)第五部分游艇进出境管理1.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 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公布)5.关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卫函〔2006〕187号文印发)6.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第六部分海南省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10〕85号文印发)2.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10〕177号文印发)3.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3月11日海关总署公告第15号公布)4.关于印发游艇俱乐部备案指南的通知(2011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琼海船舶字〔2011〕9号文印发)。
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水保[2007]1 号)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保[2007]1 号)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06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等 5 个技术评审单位和铁道部发展计划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全面总结了多年来的技术评审工作,研究部署了今后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该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技术评审单位认真落实会议纪要确定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技术评审质量,深化技术评审作风管理,为搞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二○○七年一月八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06 年 12 月 26 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铁科院铁路环保技术中心等技术评审单位和铁道部发展计划司的代表,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曾大林副司长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期间,各技术评审单位汇报了技术评审工作的开展情况,水土保持司对多年来的技术评审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分析了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了今后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
现纪要如下:一、会议充分肯定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为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到 2006 年底,各技术评审单位共组织开展国家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1500 多项,促进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增强了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建设后续设计、施工和监测的指导作用,为建设单位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制定了有效的技术方案,为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提供了可靠的技术基础,也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验收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交规划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20号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依照职责在实施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出具相关意见的过程中,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包括以下事项:(一)交通运输部审批或者交通运输部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审批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交通运输部审核并出具行业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交通运输及其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交通运输部审核并出具行业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交通运输及其相关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四)交通运输部审核并出具资金安排意见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五)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国家重点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六)交通运输部审核并出具意见的与航道有关工程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七)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建设内容和技术较简单的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可直接办理审批或者出具意见。
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水生生态保护技术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及附件
关于印发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水生生态保护技术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的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函〔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提出的“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的要求,交流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水生生态保护工作经验,我局于2005年12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了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水生生态保护技术政策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分析了当前水电水利建设与生态保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水电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突出的水环境与水生生态保护问题,提出了相关技术措施和建议。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会议精神开展工作。
附件: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水生生态保护技术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六年一月九日主题词:环保水电水利技术政策纪要函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综合业务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各有关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6年1月10日印发附件: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水生生态保护技术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2005年12月13日~1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水环境与水生生态保护技术政策研讨会。
参加会议的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单位的代表共计69人。
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祝兴祥司长、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史立山处长、农经司冯云飞副处长、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农林水业务部何平主任和能源业务部周家骢处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环保总局评估中心副主任吴波作了会议总结。
会议紧密围绕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提出的“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的要求,从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量的确定及保障措施、水库下泄低温水影响及其工程措施、鱼类保护方法等三个方面进行专题发言和交流讨论,充分肯定了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3号)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对进一步作好水电水利项目水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技术措施和政策建议。
交通部水运司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
交通部水运司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水运司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我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水运司二○○八年四月十七日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名单附后)。
各院交流了有关水运工程设计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经验和体会,并对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咨询以及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如下:一、会议一致认为,水运工程设计审批和码头改造方案核准采用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形式能够适应当前水运工程设计审批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设计水平,有利于加强设计单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有关规定,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应包括下列范围:(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和投资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水利部关于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谈心对话活动的通知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体责任,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我部定于2015年9月17日,在北京组织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谈心对话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和地点9月17日上午8:30,水利部机关北楼206会议室(谈心对话活动时间为半天)。
二、谈心对话对象已开工正在建设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三、内容安排1、部分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作交流发言;2、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发言;3、矫勇副部长讲话。
四、有关要求1.请部直属有关单位和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相关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并于9月16日中午12:00前,将参加谈心对话活动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名单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2.请交流发言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结合实际,做好交流材料的准备工作。
发言内容包括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体会;坚持质量第一,坚守安全“红线”,做好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主要经验做法;吸取有关事故教训,防范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
联系人:郑理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cn水利部安全监督司2015年9月14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召开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召开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办规计函[2013]13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召开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办规计函〔2013〕1306号)部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工作会议和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做好新形势下水利规划计划工作,经研究,定于2014年2月召开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要内容1.总结水利规划计划工作,推进2014年水利规划计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2.座谈讨论水利规划计划重点工作(主要议题见附件1)。
3.通报2013年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情况。
二、参会人员各流域机构规划计划分管负责同志及规划计划局(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规划计划处长;建设与管理司、农村水利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发展研究中心、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同志;基层水利能力建设联系点(15个市县,名单见附件2)水利(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问:2014年2月16-17日,2月15日报到。
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四、有关要求1.认真准备会议材料。
会议采取全体参会代表共同座谈的方式召开,每位代表发言时间5-8分钟,请认真准备发言材料,做到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突出特色,可就某一方面工作做重点介绍,不必面面俱到,不做一般性介绍。
2.严格遵守会议有关规定,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水利部党组实施办法,勤俭务实高效办好会议,会议不安排参观考察。
请各单位从严控制参会人员,不得超员。
市水运指召开水运工程前期工作座谈会
市水运指召开水运工程前期工作座谈会
为加快推进苏南运
河“四改三”整治等水运工
程的建设步伐,确保实现
2012年苏州水运建设目
标,12月26日,苏州市
水运工程建设指挥部组
织召开了水运工程前期工作座谈会,我区和各涉及县市的前期工作指挥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我区就2011 年水运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作了详细汇报,自整治工程实施以来,我区在桥梁改造、线型优化等方面得到了省、市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沿线镇、街道(开发区)正加大征地拆迁进度,争取做到早拆迁,早整治,并积极做好沿岸风光带的配套工作。
到目前为止,一期全线的拆迁工作即将完成,二期和剩余段的拆迁工作也在积极实施中,但也存在了配套资金紧张和土地安置无法落实等问题,减缓了拆迁工作的推进。
市水运指肯定了我区前期指在协调地方政府、敦促资金落实、完善前期手续、促进拆迁进度等方面做的大量工作。
2012年,我区前期指将进一步加快步伐、加大力度,确保
拆迁计划的按期完成,加快办理土地的报批手续,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图为一期整治完成段)
苏州高新区交通旅游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厅水字[2013]286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13〕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我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关于加强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函水〔2010〕69号)等文件,明确了水运工程初步设计采用技术审查咨询制度,对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投资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强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该制度进行适当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沿海航道工程、内河港口工程和部属单位支持系统建设工程中水运工程的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不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二、对于其他沿海水运工程和内河水运工程,将《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实行技术审查咨询项目的投资额由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分别调整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工作仍按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部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取消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后,业主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设计单位要加强内部设计质量控制,项目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设计审查管理,严把设计审批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
交水发〔2006〕330号 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文件交水发[2006]330号日期:2006-07-14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随着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为适应当前水运工程建设形势,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方式(一)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按国家规定其他应由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二)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实行委托咨询制。
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审查咨询单位名单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水运工程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审批,或者直接审批。
(三)审查咨询费用根据审查深度要求和工作内容不同,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进行计算。
审查咨询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二类费用中,收费标准按《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程序(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初步设计。
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通过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逐级报送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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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水运司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我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水运司(章)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
会议纪要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名单附后)。
各院交流了有关水运工程设计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经验和体会,并对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咨询以及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一致认为,水运工程设计审批和码头改造方案核准采用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形式能够适应当前水运工程设计审批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设计水平,有利于加强设计单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有关规定,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和投资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认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个设计单位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单位。
(二)水运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改造方案,应委托具有不低于码头改造方案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三、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送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论证,对于符合要求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再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及检测成果报告和审查论证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进行核准。
(二)审批或核准部门对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查。
对于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由审批或核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同时告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承担单位签定《技术审查咨询协议书》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协议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
设计单位应提供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需要的计算方法、初始参数和计算结果。
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工作所需费用按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费用也应列入工程概算。
(四)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应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管总工主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的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进入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必要时可以从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六)承担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并对报告的成果负责。
《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担技术审查咨询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审查咨询单位的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审查咨询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3、审查咨询意见。
包括:
(1)概况(工程概况、审查咨询依据、审查咨询内容及有关审查咨询工作组织情况);
(2)初步设计文件中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审查咨询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4)审查咨询建议。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单位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复核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3、码头改造方案复核意见。
包括:
(1)概况(工程概况、码头改造内容、复核依据及有关复核工作组织情况);
(2)码头改造方案中具体内容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复核审查的总体评价;
(4)复核审查建议。
四、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内容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咨询的内容:
1、对于政府核准的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复核性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如下:
(1)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文件的符合性。
(2)初步设计文件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的合理性。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和安全稳定性;
(5)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6)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7)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2、对于政府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1)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2)初步设计文件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4)河道河势演变分析、航道整治原则的合理性。
(5)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稳定性。
(6)生产、生活建筑物等配套工程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7)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8)工程施工条件、方法、进度和工期的合理性。
(9)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内容和取费参数的合理性。
(10)对初步设计方案的优化建议。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的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与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符合性。
(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
(4)指导性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图纸和施工说明的完整性及表述的清晰性。
(6)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议。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复核内容参照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内容对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进行复核。
五、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技术审查咨询和复核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不断提高审查咨询和复核工作质量,按要求及时完成审查咨询和复核任务。
(二)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实行单位负责制,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单位应对《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复核报告》负责。
(三)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审查咨询或复核文件的技术秘密。
六、建议
(一)鉴于承担技术审查咨询或复核工作的单位认为工程建筑安装费用低于1亿元的收
费定额偏低的情况,建议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后给予调整。
(二)建议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编制和审查咨询的程序、内容、范围、深度、收费定额标准等管理规定。
(三) 当审查咨询或复核意见与工程设计或改造方案存在重大分歧时,建议提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