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规范化管理办法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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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规范化管理办法

文峰区社区组织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理顺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规范社区组织的工作,促进社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党支部领导下的社区自治运行机制第二条核心领导机制。

社区党支部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社区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制度约束机制。

建立和完善党务、居务的决策、管理、监督等项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各社区组织在居务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居务工作秩序。

第四条教育管理机制。

加强对社区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考核评议机制。

街道党工委每年组织对社区干部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章社区党支部工作第一节支委会工作制度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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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社区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在选举工作中,推广以党员评议推荐、居民测评推荐、党员大会选举为主要内容的两推一选办法。

对于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社区,上级可以指派社区党支部负责人,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民主选举。

第七条支委会由全体成员参加,每月至少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八条社区党支部主要职责:

(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决议的具体实施意见。

( 2)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 3)研究提出对社区各类组织建设及社区干部、社区自办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

( 4)研究提出加强本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

( 5)研究讨论提交两委联席会的所有议题。

( 6)研究讨论居委会请示报告的重大事宜。

第二节党员大会制度第九条社区党员大会是社区党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社区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

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社区党支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最新资料推荐------------------------------------------------------ ( 1)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和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通过加强党支部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 3)讨论和批准支委会报告,并对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 4)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和推荐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表决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和对党员的评议、鉴定、表彰、奖励和处分,并将决定报请街道党工委审批。

( 6)讨论研究拟提请社区党建联谊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宜。

( 7)讨论决定支委会提交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社区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节两委联席会议制度第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 1)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 2)讨论制定加强两委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决议或决定。

( 3)讨论决定不必提交社区会议或社区代表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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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交党建联谊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先由两委联席会研究,提出方案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提交。

第四章社区居委会自治工作第十四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居民通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第一节民主选举制度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按照省、市、区和街道安排部署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十六条社区党支部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整个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成员由选民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居委会成员。

选举坚持公开、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

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应当及时换届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对不称职或严重违纪的社区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诫勉谈话、依法罢免等办法。

---------------------------------------------------------------最新资料推荐------------------------------------------------------ 第二节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第十九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的建议,应当召集会议。

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推选的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得兼任社区居民代表。

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社区居民代表一般按每 1530 户选一名的比例产生,驻社区单位可以按每单位 12名的比例产生。

代表总数一般应不少于 50名。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 1)讨论通过社区建设规划和居规民约。

( 2)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情况报告。

( 3)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 4)听取和反馈社区居民、辖区单位意见建议,责成社区居委会采取措施解决社区成员所反馈的热点难点问题。

( 5)监督评议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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