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号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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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安装改造维修的流程 、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并
经过专家评审。
申请受理
申请提交
申请企业应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审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完整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
受理或拒绝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受理申请;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则会被拒绝。
CHAPTER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提高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性和质量水平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安装改造维修的质量和可靠性,制定本规则。
规范市场行为
通过实施许可制度,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市场行为,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 的企业或个人从事相关业务。
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
鼓励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推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审查与批准
技术评审
对于受理的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技 术评审,评估安装改造维修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性能
。
现场核查
在技术评审通过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 企业的现场条件、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
批准或拒绝
如果现场核查也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颁发相应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如果存在问题,则会被拒绝。
定义与范围
机电类特种设备
本规则所称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是指涉 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 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等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
本规则所称的安装改造维修是指对特 种设备的装配、调试、改造、修理等 过程,包括新设备的安装、调试,在 用设备的修理、改造等工作。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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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摘要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四)单位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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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1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全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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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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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评审实施指南8鉴定评审实施8.1总则贯彻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国质检锅 [2003] 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 [2003] 251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与施工资格许可评审,服务企业,服务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8.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按照国质检锅 [2003] 174号文、国质检锅 [2003] 251号文申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施工资格许可时,由本院进行的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工作。
注:安装、改造和维修资格许可统称为施工资格许可。
8.3评审依据8.3.1 国务院令2003年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3.2国质检锅 [2003] 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 [2003] 251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8.3.3本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指南》、《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均已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文件编号)。
8.4评审要求及说明8.4.1 评审内容:8.4.1.1 基本条件评审;8.4.1.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考核评审。
8.4.2 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
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
8.4.3 评审细则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8.4.4 评审细则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8.4.4.1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施工资格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8.4.4.2 基本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注#项)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未注#项)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特种设备三大许可规则修订工作介绍--尚洪
![特种设备三大许可规则修订工作介绍--尚洪](https://img.taocdn.com/s3/m/edec23785acfa1c7aa00ccaf.png)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修订工作介绍一、背景情况2003年颁布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305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三大规则以来,为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工作有章可循,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作实践,形势变化,许可工作和型式试验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精神、新时期监管的新要求、法规体系建设、行业和企业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决定对部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修订。
于是:2008年3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2008)质检特便字第1002号文的形式下达了将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统一转化为TSG安全技术规范的工作任务。
在上述规则修订过程中,根据起重机械法规体系规划设计,大家认为将原来单独发布的13个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合并、进行修订,一同转化为正在修订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附件时机成熟,并且更为科学、合理、方便、有效,于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11年2月11日又补充下达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任务书编号:TSG13-2011)细则合并、修订起草任务,自此,完善了这一规则的整合工作。
这项任务完成后,起重机械法规体系中,现有的23个规范将成功整合为9个大规范,实现了起重机械法规体系规划任务。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2008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转化工作的首次会议,确定了三大规则的起草思路、框架、进行了人员分工。
之后,因对三大规则调整较大(如:许可按条件分级、B、C级许可下放到省级,型式试验与许可分离,简化程序、实施大覆盖、重新调整参数、超大型纳入许可、安全保护装置取消备案等等),一边调研、一边探讨,一边开会讨论论证,参加起草工作的成员非常广泛,包括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安全监察、使用及有关协会和研究机构等各类人员。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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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国质检锅[2003]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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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74号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8586252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0b.png)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一、试行范围二、申请和审批流程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在申请许可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员工培训和管理及质量管理体系等。
申请材料需要提交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审批流程包括初审、现场检查和评审。
初审阶段,审批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阶段,审批部门派员到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包括设备和生产线的情况、员工培训和管理等。
评审阶段,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评审,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定的要求。
三、设备设计和检测标准试行规则要求特种设备制造企业需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备设计和制造,并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需确保设备的设计符合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的要求,通过严格检测和测试确保产品的质量。
同时,企业还需建立及时的售后服务体系,对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保养。
四、抽查制度试行规则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造流程符合规定。
抽查主要针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员工培训和培训记录等进行检查。
对于抽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将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总结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的试行为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管理和监管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保障了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通过试行规则,能够提高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制造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试行规则还将加强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的试行是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对于完善特种设备制造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化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指南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5023a02d2af90242a895e52b.png)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指南(试行)编制:审核:批准:辽宁省建设机械城市车辆检测中心2005年月日一、概述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条件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文件(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明确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主要依据是《许可规则》和《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二、申请单位须知1.申请单位收到受理机构的受理批复通知后,即可约请评审机构实施评审。
2.申请单位约请评审时,须填写《约请函》(见附件2)报评审机构,同时应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经当地省级或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了受理意见《申请书》(原件一份);(2)提交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一份);(3)申请产品及覆盖产品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原件一份);(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申请单位应按《评审细则》内容,准备如下资料,供评审时审查:(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法人条码证书(正本);(2)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有关产品技术文件,质量技术记录文表目录清单和存档记录;(3)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文件;(4)人员档案a.单位员工名册;b.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原件);c.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原件);d.要求持证上岗人员资格证明(原件)。
(5)生产设备台帐和工艺装备明细和档案及使用情况记录;(6)计量器具台帐、档案、周期检定计划和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明;(7)法规、技术标准,图书目录清单;(8)申证产品的全部图样和主要工装图样;(9)外购、外协零部件控制程序和评价记录;(10)近年来安全技术工作总结;(11)厂房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1-讲解174号文2010
![1-讲解174号文2010](https://img.taocdn.com/s3/m/c934c3ecb8f67c1cfad6b8e1.png)
国质检锅[2003]174号 国质检锅[2003]174号 [2003]174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 试行) 则(试行)》简介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一、概述
1、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 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 全技术性能。 全技术性能。
特种设备目录(31号文) 号文) 特种设备目录(31号文
代码 3000 3100 3110 3120 3130 3140 3150 3160 3170 种类 电梯 乘客电梯 曳引式客梯 强制式客梯 无机房客梯 消防电梯 观光电梯 防爆客梯 病床电梯 类型 品种
特种设备目录(31号文) 号文) 特种设备目录(31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5、执行机构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 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 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 ),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 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 确定,并予以公布。 确定,并予以公布。
与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相关的其它文件: 与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相关的其它文件:
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 质检总局第70号令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号令《 质检总局第 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25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国质检锅 号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 国质检锅 号 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办特函[2007] 57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 质检办特函 号 关问题的通知》 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 号) 年第67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 年第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 〔2009〕478号】 〕 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 通知【质检办特〔 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 〕 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全文版)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全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3ca087896c175f0e7cd137c0.png)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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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全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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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全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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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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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 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 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
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
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十条 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第十一条 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
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条 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
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
安装2台以上(含2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制造条件评审(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3.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
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
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1.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2.基本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项目中重要项目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不具备条件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
复评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则,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给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或审查发证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
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
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
评审机构应当保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
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七)本地区内有相当数量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生产工艺流程;(二)具有电器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并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改造和维修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