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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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摘要:
一、前言
二、交通事故概述
三、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
四、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五、结论
正文:
【前言】
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进行简要介绍。

【交通事故概述】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由于过错行为或者意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

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交通事故可以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1.责任认定书应当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勘查情况、调查取证情况、责任分析和认定等内容。

2.责任认定书应当明确事故责任划分,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结论】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处罚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和处罚


道 路 安全 研 究 ・
交 通 肇 事 因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认 定 和 处 罚
毛 冠 楠 , 艳 芳 李
摘 要 : 现行 司法解释 的规 定 缩 小 了“ 因逃逸 致 人 死 亡” 适 用 范 围 , 予 纠 正 。“ 的 应 因逃 选 致 人 死 亡” 不应 属 于交通 肇 事的 结果加 重犯 , 其认 定 为 情 节加 重犯 较 为合 理 。“ 将 因逃 选致 人 死 亡”
维普资讯
第 0 誊第 4 1 2 2 7月 期 0 6年
J OUR NALOFJANG U P L C FC R C E E I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I E OI G S O I EOF L
V 12 . o. 1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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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 不仅 包括 第一次肇事行 为的被害人 , 人” 还包括肇事行为人逃逸过程 中又发 生的交通肇事而 致 死的人 。如 果肇 事行 为人 因交 通肇事 行 为致人 重 伤后 , 逃避 法律 追 究 而逃 离现 场 , 论 其 当 为 无
时的主观 认识 如何 , 只要 产 生 了被 害人 因得 不到救 助 而死 亡 的结 果 , 都 应 当承担 逃 逸致 人 死 亡 他
】 ・ 49
维普资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 年第 4期 06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定罪处罚毫无疑 问。但是 对于司机逃逸后 , 被害人得 到 了除肇事行为人外 的人的救助 , 自己进行 自力救助后 , 或者 仍然发生 死亡结果的情形应 当如何定罪 , 量刑存在不 同的 理解。如上所述 , 被害人得 到 的救助可 以细分为 两种 : 及时救助和不及时救助 。这就涉及到对“ 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涵义如何界定 的问题。 目 前对 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涵义理解大致有 两种, 一是认 为要构成逃逸致人 死亡必须是肇 事 者逃逸后 , 被害人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二是认为 必须是肇事者逃逸后 , 被害人 因得不到及时救助 而死亡 。后者强调救助及时这一条件 , 虽然只有 两个字的差别 , 是对犯罪人 如何定罪量刑 有很 但 大的影响, 按照不同的表述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 如果按第一种看法分析 , 肇事者逃逸后, 只有 在被害人完全没有得到任 可救助死亡 时才构成交 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即只要被害人得到 了 , 救助 , 无论这种救助是及时的还是不及 时的 , 自 是 己实施的还是他人 实施的, 肇事者 的行 为都不成 立交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种看法缩小 了 打击范围, 似乎易轻纵罪犯 , 不利于打击犯罪 , 发 挥刑罚的威慑功能, 维护社会安定。 如果按第二种看法分析 , 肇事者逃逸后 , 害 被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中图 分类 号 : 9 4 D 2.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 .8.2 10 -522 0)8050
随着交 通事 业 的迅速 发展 , 车辆 的 增多 , 交通 事故 成为 主要 形并 不多 , 以, 所 将这 种特殊 情 况作 为一个 加重情 节来 规定 , 然 显
中又 发 生交通 事故 , 然刑 法将 同种数 罪 规定 了一 个法 定刑 。 显 第 施 了基 本犯罪 构成 要件 的行 为 , 由于 发生 了刑法 规定 的基 本犯罪 三种 观 点认 为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 包括 两 种情 况 : 是有 确 定证 构 成 要件 以外 的加 重结 果 , 一 刑法 规 定对其 加重 其刑 的情 形 。 由此 据证 明 , 害人 本来 不 致于死 , 因肇 事者 逃逸 未得 到及 时抢 救 可 见 , 被 却 结果 加 重犯 是基 于基 本犯 罪和 加 重结 果两个 部分 的构 成 。
高 人 民法 院宣判 委 员会在 20 年 1 月 l 00 1 O日通过 的 < 关于 审理 不 能加重 处 罚 。 另一 种 是行 为人 在第 二 次事 故中不 构成 犯罪 , 对
交通 肇事 案件 具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 称 懈 释》 此不 能处 罚 , ( ) 更不 能加 重处 罚 。 两种 情 形都 不 能适 用第 三个刑 这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性质
刑法理 论界 关于 “ 因述逸 致 人死 亡” 的性质有 以下几 种观 点: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 何 理解 “ 如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的含 义 , 法理 论 第 一种 观 点认 为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是 交通肇 事罪 的结 果加重 刑 “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交通逃逸是指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逃离现场或者不停车接受现场勘查、询问的行为。

交通逃逸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因此需要对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下面将就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交通逃逸的认定需考虑是否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而肇事者故意逃逸,那么可以直接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而如果只是造成财产损失,认定标准则需要更加细致和严格,需要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距离、逃逸时间、逃逸动机等因素。

其次,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和故意性。

如果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并配合现场勘查、报警等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无逃逸行为。

而如果肇事车辆故意逃离现场,并且采取掩盖车辆身份、销毁证据等行为,那么就可以明确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另外,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持现场,协助现场勘查和处理。

如果肇事车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可以依法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

最后,交通逃逸的认定还需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在认定交通逃逸行为时,需要充分依据现场勘查记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确保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合理解释和情况,以避免对无辜的误认定。

总的来说,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后的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的逃逸行为特征、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证据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才能准确、公正地认定交通逃逸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与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与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与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1、定义不同。

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现被撞者已死亡或经医疗机构确认死者当场死亡,肇事方逃离现场的属死亡后逃逸。

因肇事方逃逸而导致受伤害者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2、量刑标准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方式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应尽快将其抓捕归案。

因为交通肇事者为交通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即使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担。

抓捕肇事逃逸者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启动查缉预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2)发布协查通报或社会公告。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为了能更加准确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本文拟从其构成特征上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从此概念,可以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遗弃被害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被害人死亡;最后,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1)逃逸行为。

从行为角度,逃逸行为是该犯罪行为的核心,没有逃逸这一行为就没有这一犯罪。

为了更好的了解“逃逸行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

一是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逃逸的场所限制为事故现场,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否则将会造成两个极不合理的现象:第一,肇事者既不救助伤者也不逃逸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第二,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过路人救助伤者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却仍然要加重处罚。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对于第一种现象,虽然肇事者因为没有逃逸而不能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其不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因为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而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至于第二种现象,肇事者虽然尽了一部分的救助义务,但是其逃避刑法惩罚责任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期引言根据现有资料和司法解释,我国对过失犯罪进行惩处时一般会判处七年以下的法定刑,但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却最高判处十五年之久,最少也是七年有期徒刑,最高是一般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期的两倍之多。

这引起了我们对该罪含义的深思,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何法定刑如此之高?它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有哪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其主观罪过形式是怎样的?1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1.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案发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对于《解释》中该规定的理解,社会各界存在争议。

得到支持较高的是两种观点,一是仅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见自己撞到被害人,且被害人已经身受重伤,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和责任,逃离了事故现场,使本有希望生还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在事发时的心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在肇事后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还应该包括肇事者在逃跑的过程中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1.2“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顺序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肇事行为,并逃离现场,致使受害者因错失救治时机而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成立,首先,受害人受伤由该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而非其他原因造成;其次,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存在遗弃受伤者逃跑的行为,肇事者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不属于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应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先因后果”的规则。

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肇事者逃逸,就是说受害者死亡在前,肇事者逃跑在后,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但由于交通肇事者的认识错误,错误地认为被害者当场死亡,但受害者并未当场死亡,最终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失去被救治机会而死亡的情况,属于“逃逸致死”的情况。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在形式和认定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在形式和认定

第26卷第5期20l O年9月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oum al of G ans u Li anhe U l I i v er si t y(So ci al Sci enc髓)V01.26.N o.5S e pt.2010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在形式和认定梁军(甘肃联合大学政法系,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当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而交通肇事逃逸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多发现象。

这也一直是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从交通肇事逃逸的表现形式和认定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论述。

以期待对于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和刑法理论相关问题的讨论有所帮助.【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07X(20l o)02-0028一04The Ext em al Fo珊and D e t e珊i nat i蛐of t he D ea t hC a use d by E s cap i ng i n H i t-and-r un T r af nc A cci dentL I A N G J un(眈加疗舭挖£o,PD删∞Z Scf伽P n利L删,&行s“L缸柚P幽i优仃幻,L口,l妇D“730000,cJ li船)A bst r act:Pres ent l y,C hi m’s r oad t r af f i c secur i t y s i t uat i o n i s qui t e se ve r e,a nd t he caus e-t r af f i c-acc i d∞卜escape i s am oI l g t he t ra f fi c cr i m e s t he m u ch s een phen om enon,t he pr o bl e m i s t he at t ent i on f ocal po i nt of t he cr i m i nal j ud i cat u r e a nd t he cr i m i nal l aw t h e o r y.T he t hes i s gi ves t I地com pl et e anal ysi s a bout t he f om of out si de expr髓s i ons and m a i nt enan ce,hop i I l g t o benef i t t he r evi s i on and con suI I l I nat i on of t he cr i m i nal l aw and t he j udi ci al pra ct i ce.1【ey w o耐s:ca us i ng a t r af f i c ac ci d ent,e sca pi n g;t he dea t h ca use d by e8ca pi n g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国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提高。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及适用情形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及适用情形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及适用情形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为司法机关惩治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然而,由于《刑法》的这一新增条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含义并没有做出明确解释。

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条的逻辑结构来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对法条中前一情节的进一步说明,因此,条文中两个逃逸的内涵应该是一致的,都应该理解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救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逃逸。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刑法所要追究的通常是现实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又根据《解释》的规定,“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因此,“逃逸”只能是为了逃避第一次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综上,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使第三人死亡的,应该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适用情形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肇事行为构成犯罪逃逸致人死亡。

一是死亡结果不可避免的情形。

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致命伤害,即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也不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实施其他积极的逃避责任的行为,而只是单纯的不救助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

由于被害人因为肇事行为已造成致命伤害,不能避免死亡结果,即其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只能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探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探析

从事 实层面进行 分析 , 笔者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既包括 故 意 也包括 过失 。 一) ( 在行 为人对 事实认 识错 误 , 来应该 预见但 本 因疏 忽大 意而没 有预 见的情 况。 ( 行 为人 交通 肇事后致 人受 二) 伤 , 大 多数情况 下很可 能导致 被害 人死亡 , 在 但也 有可能 存在一 些 因素 , 使行为人 轻信 被害 仅从事 实层 面讲也是 包括直 接故 意和 间接故 意 的。 这里 着重 从法律 角度探讨 , 行为人 交通肇事 逃逸 时对被害人 的死亡 结果持 故意 的心理态度 , 能否适 用“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的, 七年 以上有期 处 徒刑 ” ?笔者 认为立法对 因逃逸 致人死 亡作 为交 通肇事 罪的情 昵
讨, 并提 出 自己的观 点。

问题 。下面笔者 从 “ 因逃 逸致 人死亡 ” 的主 客观两 个方面 展开探 亡 ” 还需 明确 以下几 点: , 第一 , 为人 因逃 逸致人 死亡必须 以基本犯 构成交通 肇事罪 行

主观方 面
为前 提 。司法 实践 中 因行 为人逃 逸 导致被 害人得 不到 及 时的救
助 而死 亡的情 形很多 , 但并不是所 有因行为 人逃逸 导致被 害人死 亡 的情 形都 可 以认定 为“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 , 处七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的量刑 幅度 。 以下情形就 不属 于 《 法》 13条规 定 的“ 刑 第 3 因 逃 逸 致人死 亡” ( ) 为人肇事后 被 害人 当场 死亡 , 论行 为人 : 1行 无 对被 害人死 亡结 果是否 明知 , 为逃 避法律 追究 而逃逸 。() 为 2行 人 肇事 后致使 受 害人重伤 濒临死 亡 , 即使毫 不耽 搁地进 行救助 ,

也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之界定

也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之界定
的法律性 质是 否符 合结果 加重 犯 的基 本理论 ?或 者说 适用 结果 加重 犯 的基本 思 想 能 够解 决 “ 因逃 逸 致人死 亡 ” 法定刑 的合 理性 吗?
J n 20 u.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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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6 1 6 3 2 0 )2—0 4 1 7 —1 5 (0 9 0 0 8—0 5
也 谈 交 通 肇 事 罪 “ 逸 致 死 亡 ’ 田卜 匕 逃 人 ’ 之 幸
张 亚 军
( 河北经 贸大 学 法学 院 , 河北 石 家庄 00 6 ) 5 0 1


交 通肇 事 罪 “ 逸 致人 死 亡” 逃 法律 性 质之
界 定
“ 逃逸 致人 死亡 ” 是交 通肇 事罪 的加重处 罚情 节, 这一 点 已经达 成共识 , 毋庸 置疑 。但究竟 是什 么性 质 的 加 重 处 罚 情 节 却 很 少 探 讨 。有 学 者 认
为 ,因逃 逸致人 死 亡 ” “ 是交 通 肇 事罪 的结果 加 重 犯 oB 1 么 , 通 肇事 中 的“ D( ) m 那 交 因逃 逸 致 人 死亡 ”
e tc r u t n e . f s m e n o n ic ms a t s I o o e c mm i s t a f fe c s a d e c p s e c u d ' b o mie y t e t r fi o f n e n s a e ,h o l nt e e m e c td b h ta f f e c s a d c i e o n e to a o cd ,b t t e t id l v lp n ly o h r fi o f n e . r fi o f n e n r fi t n i n lh mi i e u h h r e e e a t ft e t a fc fe c s c m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摘要:1.交通事故概述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和意义5.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正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中,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法律文书。

它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事故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交通事故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善后。

1.交通事故概述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因过错行为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对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过错原则。

即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对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认定,需要分析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双方的行为是否有过错;(2) 过错的严重程度;(3) 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主体。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和意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责任认定书有助于明确事故责任,使受害方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其次,责任认定书对于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责任认定书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异议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认定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机动车已走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

但是,在车辆快速增加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同时,由于许多车辆驾驶者法制意识淡薄,缺乏足够的社会公德意识和个人修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赔偿和制裁,一走了之。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

为了突出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刑法对有关交通肇事的内容进行修改,加重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作了这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以及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的讨论,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下面就来详细谈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认定(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

3、多发生在乡间公路和偏僻公路,人车稀少,有利逃逸。

4、外地过境车辆驾驶员,易抱侥幸心理,肇事后逃逸。

5、无证酒后驾车者,在畏罪心理驱使下,易发生逃逸行为。

6、借车或公车办私事者,为推脱责任,易发生逃逸行为。

7、从年龄分布看,逃逸案中青年驾驶员居多,尤其集中在25--35岁之间,因为他们顾虑较多,侥幸心理特别重。

8、事故一般发现较晚,肇事车逃离现场、人证、物证缺失,致使现场勘查困难。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心理分析:1、驾驶员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驾驶员在畏罪心理的驱使下,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这是主要原因。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几年

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交通事故引起他⼈重伤或者死亡的,是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的,⾏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如果逃逸的,刑事责任会加重,那么,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肇事逃逸致⼈死亡判⼏年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刑为有期徒刑15年。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为致⼈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以上3⼈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为”,并且⼜造成了致1⼈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以上,应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肇事逃逸致⼈死亡如何认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死亡,是指⾏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情形。

”在认定“因逃逸致⼈死亡”时应把握以下⼏点: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为⼈交通肇事⾏为致伤的⼈,⽽不是其他⼈。

2、⾏为⼈对交通肇事⾏为致伤的⼈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为⼈的交通肇事这⼀先⾏⾏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的⾝体健康、⽣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产⽣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实施救助⽽不实施救助⾏为致受伤的⼈发⽣了死亡的结果。

3、⾏为⼈对受伤⼈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理,因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受害⼈死亡结果的⼼理状态。

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的救助⾏为会发⽣受害⼈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带离现场⽽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的间接故意⼼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认定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

认定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

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一、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的理解,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人伤害,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⑴。

第二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但未构成犯罪,在逃逸的过程中造成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⑵。

第三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交通肇事以后,行人在逃逸过程中发生了第二次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⑶。

第四种观点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之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换言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者,也包括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⑷。

自2000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这是我国司法解释首次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得到马克昌、齐文远等法学教授支持⑸。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包括以下含义: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了交通事故。

第二,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同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弃被害人不顾,实施了逃逸行为。

第三,必须存在被害人因行为人逃逸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危害结果。

第四,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在行为人逃逸时,被害人尚有救治的可能性,却因为行为人的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第五,二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应一概归入此条规定,应按照上述内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逃逸过程 中又发生交通事故 , 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 中被 害人死亡 。如果在 逃 逸 过 程 对 致 人 死 亡 持 放 任 态 度 , 成 立 另 一 种 独 立 的 犯 罪 , 实 行 数 罪 则 应 并罚。[] 2 持该说的学者主要是依据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 为在 一个犯罪 认 构成中不可能 同时存在故意和过失的过错形式 , 同时持此 说的学者普遍将
对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学界有诸 多看法 , 也影 响到对交通肇事犯罪 的司法处理 。本文 旨在通过对争议 的剖析 , 对立法 以及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作进一步的
阐释 。
【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致人死亡 的罪过 , 是指行 为人对 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 的严重后果 的心理态度 。 5 行 [] 为人故意或过 失违反交通法规并不必然地产生严 重危 害结果, 这里 的故意 和过 失所支配 的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的行 为, 与交通事故 间并不紧密相 联, 二者 问存在一个对交通事故过失态度 的连 接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 若未 出现重大危害结果 , 不存 在犯罪 问题 。因而 , 便 发生在符合这种情况 的交通肇事罪 , 其罪过形式应是过失 。 第 二种情况 , 加重 的犯罪构成 。 属于修正犯罪构成范畴, 指的是刑法第 13条第 2款 的规定 “ 3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 节的 ” 刑法将这种情况 当作加重处 罚情节 , 因而称其 为加 重的犯罪构成 。刑法如 此规定 , 显然是 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所致 。 出现肇 事结果后 , 在 行为人应 当及时采取挽救措施 , 但他却逃逸 了事 , 逃避司法追究。 这种故意行为主观 恶性大应重罚 。 从立法 意图看 , 事后逃逸 的加重情节 , 应理解 为未 出现致人 死亡或其他更 严重后果 , 即在结果方 面, 逃逸后 的结果并未超越基 本犯罪 构 成 的 结果 , 未 转 化 成 另 一 种 重 层 次 的 结 果 , 为 立 法 者 在 该 法 条 中 另 尚 因 行规定 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 者认 为该种情况 的罪过形式仍然是 笔 单一罪过, 即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什么?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

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一般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

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

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

醉驾撞车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取得家属谅解怎么判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取得家属谅解怎么判

交通肇事致⼈死亡,逃逸后取得家属谅解怎么判⼈们常说⾏车不规范,亲⼈两⾏泪,特别对于交通事故来说,⽆论是受害⼈还是肇事者都会给家庭带来不可承重的损失,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这是对其他⼈⽣命严重的不负责的、以及逃避⾃⾝责任的⾏为,那么交通肇事致⼈死亡的,逃逸之后取得被害者家属谅解的,应该怎么判?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交通肇事致⼈死亡,逃逸后取得家属谅解应该怎么判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取得家属谅解书后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判缓刑。

因为缓刑只能适⽤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条【适⽤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周岁的⼈、怀孕的妇⼥和已满七⼗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重⼤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

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没有此⽬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

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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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交通肇事逃逸1、交通肇事逃逸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加重情节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应该救助被害人,报案,保护现场,除非肇事者已经死亡或者重伤昏迷,否则必须尽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

由于肇事者的违反义务,逃逸造成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受阻,事故责任无人承担,被害人延误救治,显示了比一般交通肇事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前提条件。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基础上,才能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因为法定情节的出现而加重法定刑。

问题: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回答:否。

因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是治安管理从重处罚。

问题: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逃跑了,是交通肇事逃逸么?回答:是。

案例:肖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时撞翻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导致车主李某死亡。

肖某下车看了看,因怕追究责任,见周围无人,快速驾车离去。

问:肖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么?第二,主观条件。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

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肇事的发生,如果不知道,能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呢?不能。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即使死伤结果严重,也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而是适用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刑罚。

比如,于某驾驶大货车运送沙土,转弯时没有认真观望,不小心挂到了骑车人李某并轧死了李某。

于某只是感觉车身微微颤了一下,以为没有事情继续开车,等第二次运沙土返回该路段时,发现交警在此勘查现场,突然意识到可能是自己闯祸了,赶紧向交警讲明情况。

问:于某是交通肇事逃逸么?答案:不是。

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条件。

如果是为了害怕被害人亲属打骂而逃跑,但是很快又到交警部门报案,接受法律处罚,是不是逃逸呢?实践中,还是按照逃逸处理。

其实,该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应该和逃避法律追究加以区别。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坚守保护现场,而是立即离开到交通部门报案等待处理,这是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护送被害人去医院始终陪伴,这是不是逃避法律追究?均不是。

问:交通肇事后本可以及时报案却不报案,也不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擅自离开现场躲藏起来,等过了一段时间才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是不是交通肇事逃逸?是,因为不能以事后自首证明自己没有逃避法律追究。

第三,地点条件,不以事故现场为限。

行为人的逃逸地点不能仅仅局限于事故现场,因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在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由于害怕高额医疗费用,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可能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这都是逃逸。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既包括当场逃逸或者逃离现场,也包括事后逃逸,不能以事故现场为判断依据,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

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该款中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能不能认定为是交通肇事逃逸?不能,该款是定罪情节,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如果一次逃逸二次评价,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切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逃逸”是量刑情节,罪质没有改变,只是法定刑升格,加重处罚,不包括入罪中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条款。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1、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1997年刑法给予了详细内容。

目前,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争议。

歧义一,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人伤害,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这是通说。

司法解释采纳之。

歧义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以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发生了第二次交通运输事故,过失致人死亡。

这其实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均构成同种的交通肇事罪,一般按一罪处理,按照刑法133条的量刑幅度处刑。

歧义三,是指以上两种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换言之,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是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适用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的,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

例如,甲酒后驾驶报废车辆外出,将乙撞成重伤,被害人血流不止(3小时后必死无疑),甲逃逸,乙的仇人丙1小时后碰巧路过车祸现场,开枪将乙打死。

甲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本案属于在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介入他人行为的情形,由于他人的杀害行为直接地、独立地导致被害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不需要甲负责,甲不能成立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再如,A在某路口开车将B撞成重伤,由于围观群众太多,A无奈只得拦下C的出租车,对围观者说要送B去医院,A抱着B上车坐在出租车后排。

车快开到医院附近时,A对C谎称要去旁边的烟摊买烟送给医生,然后下车后逃逸。

后来,C发现B伤情太重,又恐送其去医院被误认为是肇事者,就将车开到某偏僻处,将B扔下。

几小时后,B因流血过多死亡。

A是否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由于在A逃逸和B死亡之间,介入了C独立实施的抛弃行为,该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力,A的行为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假设A逃逸后,B因流血过多死亡或者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A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么?答案非常肯定:是。

2、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条件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还有争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即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符合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规定,如果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就不能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刑罚。

比如,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向行驶中将乙轧成轻伤,甲不予理睬加大油门逃跑了。

问:甲肇事后的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么?不能,因为不是交通肇事罪。

假如乙倒地后,甲不予理睬继续行驶,将乙拖成重伤,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再假如,甲看到乙受到重伤后,害怕承担责任,加大车速,逃离了现场,致乙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甲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罚。

注意,该前提条件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不能要求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能够独立地构成犯罪为前提。

理由: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包含有死亡的结果,但并属于结果加重犯。

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本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上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而上述情形中,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已经包含了死亡结果,因此很难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超越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的构成。

故而,上述行为是与逃逸行为相关的情节加重犯,或称作复杂情节加重犯。

本人坚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因为按照该观点,就会得出这样的悖论:只要有交通肇事行为,无论是轻伤还是重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均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而实践中,逃逸致人死亡是肇事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很严重,具有向死亡发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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