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最新)
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民法典是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综合性的民事法律典范,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特定规定。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体关系、侵权责任原则和赔偿方式等方面对这两者进行比较。
一、立法目的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和保障个人、财产和合法权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它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统一的民事法律制度,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其重点在于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责任制度的建立。
二、适用范围民法典是一部对一般民事关系进行全面规定的法典,适用于民事权利义务的成立、行使和保护等方面。
它以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其他民事关系为主要内容。
而侵权责任法则是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特定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处置。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主体关系、责任原则和赔偿方式等具体内容。
三、主体关系在民法典中,主体关系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指拥有某种权利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义务主体则是对权利主体负有相应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责任法主要涉及到的主体是侵权人和受侵权人。
侵权人是指因过失或故意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侵权人则是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权利主体。
四、侵权责任原则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参考了侵权责任法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两种形式。
过失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依法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无过失责任是指侵权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从事危险活动、拥有危险物等而造成他人权益受损,依法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原则在民法典中被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以确保侵权责任的正确适用和赔偿权益的保障。
五、赔偿方式在赔偿方式方面,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异同2011-05-11 15:34:32| 分类:民商实务|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就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动物损害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
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
较《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相比,对其确立的相关基本制度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下面,笔者将就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异同作以比较,方便大家更加深入的学习和掌握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相同之处。
(一)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损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债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The golden age is always behi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而制定的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针对《侵权责任法》现如今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不过有一个这方面的通知。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侵权责任法通知的内容,至于司法解释,会一直关注最新立法。
在司法解释出台的第一时间就为大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欢迎阅读参考!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
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
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
最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下)第⼋章环境污染责任第⼀百⼀⼗条【环境概念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五条规定的“环境”,包括⽣活环境和⽣态环境。
第⼀百⼀⼗⼀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六条规定,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被侵权⼈应当⾸先承担因果关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证明,未证明具有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不得进⾏因果关系推定。
第⼀百⼀⼗⼆条【环境污染数⼈侵权⾏为责任份额的确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承担按份责任的具体⽐例,能确定原因⼒⼤⼩的,按照造成损害的原因⼒确定责任份额;不能确定原因⼒⼤⼩的,按照市场份额规则确定责任份额;不能通过前述⽅法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分配责任份额。
第⼀百⼀⼗三条【环境责任中的第三⼈过错及与其他法律的竞合】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第三⼈过错,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不⼀致的,按照新法优先适⽤原则,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九章⾼度危险责任第⼀百⼀⼗四条【⾼度危险作业概念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六⼗九条规定的“⾼度危险作业”,是指⾼度危险活动和⾼度危险物。
第⼀百⼀⼗五条【战争等情形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所指“战争等情形”,是指武装冲突、敌对⾏动、国家战争或市民暴乱等情形,不包括⾃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
第⼀百⼀⼗六条【民⽤航空器侵权的免责事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确定民⽤航空器损害责任,应当适⽤《民⽤航空法》第⼀百六⼗⼀条的规定。
第⼀百⼀⼗七条【地下挖掘活动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三条规定的“地下挖掘活动”,是指在地表之下进⾏的挖掘活动,不包括该法第九⼗⼀条规定的挖坑。
第⼀百⼀⼗⼋条【⾼速轨道运输⼯具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七⼗三条规定的“⾼速轨道交通运输⼯具”,是指⾼速铁路、普通铁路、城市铁路、地下铁路、有轨电车等通过轨道运⾏的交通⼯具。
侵权责任法全文(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全文(最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务问题一问: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
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人损失。
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
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实务问题二问: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受害人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害人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理由。
侵权人赔偿后,受害人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实务问题三问:当事人一方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受损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获支持?答:可以认定为精神损害,能否获赔须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一)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一)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归责原则请求权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是借鉴外国侵权行为法和总结我国经验的新成果,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和发展。
将来侵权责任法会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的一编,现在需要协调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特别是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从债法分离出来以后,与债法还有一定联系。
侵权责任法将传统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变革为多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其归责原则随之相应地发生变化。
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方式有些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重合,应当将物权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理解为引致规范,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权益的一部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是债法的组成部分,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法是学理上的称谓。
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之债法的借鉴与变革,它从债法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新体系,是民事立法的创举,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与发展,将来会成为民法典独立的一编。
本文的主题是,从总体上阐述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阐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不妥之处请同仁批评指正。
一、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一)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及相关理论分析1、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国式,一类是德国式。
《法国民法典》第3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第3章为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4章为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其中第2节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一章,将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债,注重债的财产性。
侵权行为一节仅五个条文,难说是一种法律,学理上也称其为侵权行为法。
2024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进行知识点梳理,探讨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加强对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制约,提高侵权损害赔偿的效力和公正性。
二、修订内容1.侵权行为主体: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侵权主体范围,对其侵权行为实施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过错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修订法新增了“临时工、寄住人、被侵权人及其经济组织”等具体层面的无过失责任事由,明确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3.侵权行为形式的扩大:修订法增加了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进一步适应了数字化时代的社会发展。
4.侵权行为结果的扩大:修订法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5.惩罚性赔偿:修订法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恶意侵权行为”、“高额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法律概念。
6.其他内容补充:修订法还增加了对异常危险活动的侵权规范、对环境侵权行为的赔偿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法体系。
三、影响和意义1.增强了侵权责任法的实操性:修订法对侵权行为形式和结果的扩大,促进了侵权责任法与现实社会的衔接,增加了法律实操性。
2.加强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修订法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3.提高了赔偿金额的公正性:修订法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赔偿金额的公正性。
4.促进了法律制约侵权主体的能力:修订法明确了侵权行为主体的范围和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制约,提高了侵权主体的遵法意识。
综上所述,2024年修订的《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李建伟:侵权责任法
新修《侵权责任法》必考考点解读众合教育:李建伟考点一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重点条文】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何永东律师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有关的法律将如何样改变人们的生活。
同时,作为专业律师,其所承办的民事类的案件占整个诉讼案件的40%以上,因此,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做一个全面的研究,深入明白得其立法的思想、法律定位、以及与有关法律及司法讲明的区不,这关于司法实践而言,是专门重要的。
受黄冈市律师协会的托付,我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行之于文。
我将对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方法、一些学习的成果报告大伙儿,也能够称之为思想漫谈。
这是我的定位。
第一部分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方法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侵权法是以判例的形式进展起来的,各种侵权行为是层出不穷。
在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司法讲明、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有侵权责任的规定。
那么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中,确定了要制定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同时今后要在民法典中作为单独的一编,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一样,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中国的侵权法确实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部分。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就差不多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有所区不,不是放在债法中,而是单独地规定民事责任,在其中规定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法律地位应当属于在体例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做法并使侵权责任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个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编当中。
这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
也确实是讲在大陆法系中侵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而是一个附属。
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相对应的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民法的独立部门,是与财产法和合同法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债法或者合同法的组成部分。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doc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合同法大量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它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鼓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为。
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强行法规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有的赔偿责任,也是对国家所负有的责任,行为人是否愿意承担责任和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此种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合同法中要保护到的权益是基于双方的合作意向才达成的,这和我们一般的权益的保护是不一样的,因为合作存在的权益是特定的,不过在某些合同违约的案例中也存在着侵权责任。
所以,其实也有部分合同违约是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着俩部法律的。
下面主要是给大家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第一,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同。
私法自治时常体现在对当事人合意效力的尊重,以及对合同关系的维护方面,所以,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区分违约和侵权的重要标准。
所谓合同关系,主要是指合同订立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的法律关系。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原则上适用侵权责任。
事实上,侵权责任本身的含义就是指”非合同关系的责任”,因此,欧洲民法典研究组起草的《欧洲民法典草案》就将侵权责任称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13],这一点已经蕴含了侵权责任原则上是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所被适用的意思。
在前述“美容案”中,甲与乙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无论该合同是通过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达成的,甲都是基于合同关系而接受美容手术,如果适用合同责任,甲就需要首先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如果适用侵权责任,只要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已经确认,则完全无需考虑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第二,义务来源不同。
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上体现为允许当事人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承认这种约定的约束性。
因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依据仍然存在于其义务类型为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上。
法定义务在学理上常常被称为“一般义务”,即所谓“勿害他人(alterum non laedere)”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侵权行为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不当行为,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被制定出来,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也进行了相应的制定与解释,其中异同点也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与思考。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异同。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异同点《民法典》是中国的基本民法。
关于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有着充分的规定,它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的法律后果等有很大的重合部分,两者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基本相同。
其中,两者主要的异同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责任法所属法律范畴更为广泛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在侵权责任责任的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侵权责任的救济程序与实务操作等方面都更为专门、系统,涵盖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网络侵权、道路交通安全等多个领域。
而《民法典》则是总体的民法规范,其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较为宏观、原则性,无法具体地细分出各种领域内的具体情形和应对方式,只能以通则的方式进行规范。
2、侵权责任法对责任范围的规定更为详尽在一些特定场合中,侵权责任法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解释。
而《民法典》则没有对于这个方面做出截然明确的规定。
3、侵权责任法对于规定时间的考虑更为具体在解决侵权责任的问题时,时间也是一个关键点。
对于侵权时间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要比《民法典》更为具体。
例如,在侵权责任中,首要的原则是要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孕妈妈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孕妈妈在临盆之前早产的,就可以认定为因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从而确定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孕妈妈在怀孕的时候已经有一定的相关历史,则难以认定是以侵权行为为原因。
侵权责任法与最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与最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是指一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最新民法典是我国于2020年实施的立法成果,其中也规范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就侵权责任法在最新民法典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和变化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个人之间、法人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等各个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
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做了细化和明确,明确规定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侵权行为以及网络侵权行为的规范和处罚。
二、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侵权人和受害人。
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上有所不同,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
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人身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而财产权益则包括财产损害、合同损害等。
最新民法典对这些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下列要件:违反法律、违反合同、违反管理规定等。
最新民法典也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要件,如过错、订立合同等,以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范围。
四、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由法律进行规范和处罚,而民事责任则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和赔偿。
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五、侵权责任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主要采用金钱赔偿形式,即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最新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包括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惩罚性赔偿等,以确保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六、侵权责任的限制和防范侵权责任并非没有限制和防范的,最新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正当防卫、紧急救助等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得到一定的限制和减轻。
此外,最新民法典还对侵权保护的适用原则、过失责任的推定、连带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以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化和法治化。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立法演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本条不同于前两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所遭受的损害,本条中,对学生实施侵害的人员或者造成学生受损害原因,不是来自于教育机构内部,而是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本条也被称为教育机构对校外人员侵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对学生遭受校外第三人侵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条不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一)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一)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归责原则请求权内容提要:侵权责任法是借鉴外国侵权行为法和总结我国经验的新成果,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和发展。
将来侵权责任法会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的一编,现在需要协调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特别是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从债法分离出来以后,与债法还有一定联系。
侵权责任法将传统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变革为多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其归责原则随之相应地发生变化。
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方式有些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重合,应当将物权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理解为引致规范,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权益的一部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是债法的组成部分,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法是学理上的称谓。
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之债法的借鉴与变革,它从债法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新体系,是民事立法的创举,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与发展,将来会成为民法典独立的一编。
本文的主题是,从总体上阐述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阐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不妥之处请同仁批评指正。
一、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一)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及相关理论分析1、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侵权行为法在传统民法中的地位,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国式,一类是德国式。
《法国民法典》第3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第3章为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4章为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其中第2节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
《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一章,将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债,注重债的财产性。
侵权行为一节仅五个条文,难说是一种法律,学理上也称其为侵权行为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规范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其中,侵权责任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民法典》。
而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发布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全面解读和分析。
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制度,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则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其规定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发布,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侵权行为的认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侵害结果的发生。
同时,司法解释还对于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情形,并明确了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
2. 侵权责任的形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于侵权责任的形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后果,包括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道歉等。
对于行政责任,司法解释则明确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行政后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3. 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财产损失的计算,司法解释明确了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是法治社会,对人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了,因而,法律法规也相对完善起来,民事活动中,侵权的行为有许多,具体也有法律规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
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严重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侵权债权】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或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债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行为人的故意,与行为人共同实施上述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第四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
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大的一般条款的补充作用】依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无法获得保护的被侵权人,得依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的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解释的关系
民法典中的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解释的关系在民法典中,法解释是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消除法律概念模糊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进行的解释性活动。
而侵权责任法则是民法典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深入理解民法典中的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解释的关系,对于正确应用法律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法典中的法解释为侵权责任法解释提供了基础。
民法典作为一部总称法,包含了很多法律条款和规定。
在法律适用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可能出现对某些概念、规定的解释不明确或存在争议。
此时,法院可以运用民法典中的法解释原则,对相关的法律概念进行进一步解释,并在侵权责任法解释时进行参考。
这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增强侵权责任法的确定性,同时帮助法律实施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侵权责任法解释对民法典中的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在民事关系中侵犯他人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应用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界定等方面,需要对侵权责任法进行解释。
这些解释既来源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又针对特定的侵权情形进行细化,以便更准确地适用于具体案件。
因此,侵权责任法解释对民法典中的法解释起到了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同时,民法典中的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解释的关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法律解释中,民法典更侧重于制定一般性原则和规定,为不同民事关系提供通用的准则。
而侵权责任法解释则更聚焦于对侵权行为、权益损害等问题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因此,民法典中的法解释往往是全面、普遍性的,而侵权责任法解释则相对具体、针对性更强。
总结起来,民法典中的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解释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关系。
民法典中的法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提供了基础,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重要作用;而侵权责任法解释则为民法典中的法解释提供了补充和细化,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应用。
理解和把握好这一关系,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赔偿标准的最新发展与争议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赔偿标准的最新发展与争议近年来,我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最新发展与争议,并就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最新发展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称,其中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义务。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经历了从旧的《侵权责任法》到新的《民法典》的转变。
相比于旧的法律,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颇具意义的调整。
首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所扩大。
旧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过错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而在新的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加入了主动性要求和违法性要求。
也就是说,除了行为及其结果外,必须证明侵权行为具有主动性且具有违法性,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其次,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
新的民法典规定了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救助费等多个方面的赔偿范围,并明确了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
在此基础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更加明确,有利于侵权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
最后,行为人的责任限制规定更加详细。
侵权人在新的民法典中,除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的责任限制。
比如,对于儿童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争议然而,新的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主动性要求的界定问题。
主动性要求的加入,使得侵权行为的界定更加严格。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依然是一个难题。
因为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既有被动性,也有主动性,界定边界并不容易。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争议。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精神损害可以作为赔偿范围。
然而,如何确定精神损害的发生和赔偿数额仍然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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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异同---兼侵权法的思想漫谈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何永东律师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这部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将怎样改变人们的生活。
同时,作为专业律师,其所承办的民事类的案件占整个诉讼案件的40%以上,所以,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做一个全面的研究,深入理解其立法的思想、法律定位、以及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区别,这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受黄冈市律师协会的委托,我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行之于文。
我将对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想法、一些学习的成果报告大家,也可以称之为思想漫谈。
这是我的定位。
第一部分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想法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侵权法是以判例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各种侵权行为是层出不穷。
在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司法解释、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有侵权责任的规定。
那么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呢?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中,确定了要制定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并且将来要在民法典中作为单独的一编,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一样,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中国的侵权法就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部分。
《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就已经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有所区别,不是放在债法中,而是单独地规定民事责任,在其中规定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法律地位应当属于在体例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做法并使侵权责任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个内容,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编当中。
这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传统模式。
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中侵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而是一个附属。
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作为与财产法、合同法等民法部门法相对应的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民法的独立部门,是与财产法和合同法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债法或者合同法的组成部分。
王利明的评述就是这本是对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体系的重大突破。
二、本法名称中弃侵权“行为”法,而采用侵权“责任”法的原因对于侵权法的名称有“侵权法”说、“侵权行为法”说和“侵权责任法”说。
这主要是基于如下的原因。
1.突破责任自负原则,即责任主体不是行为主体,但其仍为其行为负责。
这主要是考虑到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往往一个案件中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就是最终需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例如:上海银河宾馆案中,杀人犯作为行为主体,本身无力履行赔偿受害人损害的,作为未尽到安全义务的宾馆则可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即是说,不论行为主体是谁,确定责任主体才是问题的关键。
这是侵权责任法所要解决的根本性的问题。
2.行为法强调不法性,侵权行为本身既有不法性。
3.责任法使其更具有开放性、包容性。
(条文内容中第二条很有体现)三、侵权法的权益的具体排列的说明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的结合体)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首先,生命权、健康权放在首位,是对最高的法益进行保护。
前九个权利是属于人格权或者与人格权相关的权利。
因此可以认为侵权责任法将人身权放在第一位。
以此区别于物权法。
然后规定物权和知识产权。
我们发现这里并没有债权的列入。
债权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权益”即为权利+利益。
(缺陷:未将权利保护和利益保护做严格的区分。
)再次本条文在立法技术上采取的是具体列举+兜底性条款相结合。
(注意罗列各项权利之后的“等”字规定)-----意义未尽的等之意。
最后我认为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属于亲权范畴,结果排列上出现了问题。
股权属于与人格权相关的权利而股权是商事权利,受公司法调整。
放在侵权责任法似乎不当。
因为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利太多了。
关于典权的问题我们看到大街小巷到处都是典当行。
但是典权没有法律依据。
担保法与《典当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不是一个层次的。
典当的依据现在只有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
该《办法》只是一个行政规章。
由于法律层次不高,由此造成的司法实践中对典当的不认可是存在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典当的个案下发过一个书面答复,认同了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抵押性质,但法理上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典当借款是否合法有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修正稿)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按《典当管理办法》处理3万元以下绝当物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流质契约条款在《物权法》中是禁止的。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
禁止流质契约,显然是为了防止质权人乘人之危损害出质人的利益。
四、关于本法的责任规则原则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的条款都是过错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与过去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在劳动法中,工伤事故也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过错推定,第十一章其中第八十七条为公平责任关于本法适用公平责任的条款具体包括: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七条链接: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五、侵权的构成要件理论侵权法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是以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其中有分为过错吸收不法说和不法性吸收过错说。
四要件认为,除了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之外还应该增加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性是不是应该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这在学界一直有争论。
德国是采取四要件、法国是三要件。
坚持不法性吸收过错都是可取的,或者认为过错吸收不法。
大量的侵权行为可能是违反了某种行为标准,违反了某种操作规则,或者是没有尽到足够注意义务等等,都构成行为的不法性。
同时,违法性要件增加受害人的证明难度,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比如,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法性就是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当然,过错与不法可以重合,因为不法是主客观统一的要件,但是有过错不一定承担责任,若行为不具有不法性,则不可归责。
过错吸收不法,在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中不能得到合理解释,也不能解释免责事由。
六、侵权法的免责事由规定不足免责是免除或减轻,即完全免责和限制责任。
其定义应是对侵权人业已产生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法律责任予以部分的或者是全部的除,即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可减轻责任。
这是广义的免责。
免责事由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的学者提出除此之外当有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的认为,除上述事由外,还有职务行为、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和权利行使不能等也属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更有学者将免责事由分为法定和酌定两类:法定的有1、混合过错。
即责任人和受害人(权利人)对损害的产生均有过错。
2、无过错或过错小。
有关监护责任的减轻以及防卫、避险过当而产生的适当法律责任,便是由于有关责任人无过错或过错小。
3、基于某种合法原因而造成的损害。
各种不完全的民事补偿责任,多基于上述原因而得以减轻。
4、无偿保管他人之物且非故意致物毁损的。
5、其他法定事由。
泛指除上述法定事由外法律规定的能够减轻民事责任的其他原因。
也有学者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属合法行为,其行为等同于依法执行职务和权利行使行为。
因此,不构成侵权。
上述混乱的形成,就是因为没有对抗辩事由、免责事由和免责条款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对侵权人、侵权行为人的混淆所形成的。
因此,只有在抗辩事由、免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三者之间的关系和侵权人、侵权行为人的概念界定清晰之后,才能正确地界定免责事由。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第三章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免除和减轻责任:一、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二、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三、第三人造成的;四、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五、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六、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其中该法的27、28、29条新的规定。
也就是二、三、四的规定。
而一、五、六民法通则及其意见都有规定。
但是,一是自甘冒险,比如说某人踢足球被踢伤了,或者看足球比赛被踢伤了等情况,他要求运动员赔偿损失,这就涉及到他是不是自甘冒险,能不能使行为人免责。
对于自甘冒险应该怎么表述,是否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对待,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这就是一个独立的抗辩事由,可以导致行为人可以免责,也有人认为,这不应该作为一种抗辩事由,而是应该作为一种过失相抵或比较过失的情况来考虑,来确定行为人和受害人两者之间的过失程度,最后确定是否应该被免责或者应该减轻责任,但是大多数学者主张侵权法应该规定自甘冒险问题。
第二点就是自助,现在侵权法对自助没有做出规定,这是因为在讨论过程中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如果规定了自助,是否会造成鼓励私力救济的后果,会不会导致私力救济泛滥,如此则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我国物权法之所以要规定占有、保护占有利益,就是为了限制私力救济。
另一种观点认为,规定自助,目的就是要规范私力救济。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一些从事合法行为的当事人。
比如说有人在餐馆吃饭,吃完饭不给钱,如果不把他的财产扣下来,餐馆的债权就不能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