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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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9)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9)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90105【实施日期】199903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2号令)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2号令)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具体条文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000字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法规共计1000字,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本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卡的发行和使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消
费者利益,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
卡业务。

二、银行卡的种类
银行可以发行借记卡、信用卡和预付费卡,其中借记卡和信用卡应
当在卡片背面标明其性质。

预付费卡不得开立透支功能。

三、银行卡的申请和发行
银行应当对申请开卡的客户进行严格审核,核实其身份信息和财务
状况。

银行应当依据客户的实际需要和信用状况,合理决定发行卡
片的额度和使用权限。

四、银行卡的使用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遵守银行卡使用规定,
不得将卡片和密码借给他人使用。

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持卡人的
信息和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理卡片和账户异常。

五、银行卡业务管理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保障卡片和账户信息的
安全,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防范金融犯罪。

六、法律责任
银行应当承担对客户所发生的损失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银行应
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修改,另行发布。

对本办法未规定
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执行。

银行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模版

信用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印章管理 (5)第四章废卡的管理 (6)第五章授信管理 (6)第六章销户 (7)第七章资料信息管理 (7)第八章附则 (7)附件: (8)附件1.《作废卡登记簿》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促进信用卡部健全机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二条信用卡部是本行管理信用卡业务的部门,部门内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岗位分离、责任分明”强化内部管理,加强防范与控制风险能力,各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部门经理督促、协调部门工作,同时受上一级主管领导监督。

第三条信用卡部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程序、流程,明确内部工作人员分工、操作级别,实行前后分离双人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并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一)职责划分:1.信用卡部根据业务流程需要设置营销拓展岗、产品创新岗、运营作业岗、授信管理岗、内控岗、催收管理岗六个主要岗位:(1)营销拓展岗负责制定并实施营销计划、产品设计、宣传资料设计等;(2)产品创新岗负责新产品的创新与研发;(3)运营作业岗负责对信用卡业务运行进行后台支持,制卡录入、发送,以及信用卡业务核算、商户账务清算、银联资金清算、账务差错处理等;(4)授信管理岗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评分。

根据征信情况拟定授信额度,报部门总经理审批;(5)内控岗负责对银行卡业务的发生情况、处理情况、处理手续、处理过程、处理依据进行事后监督复审检查;(6)催收管理岗负责对进入催收队列的客户进行催收,控制信用风险。

银行卡柜面通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柜面通业务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名XX卡柜面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XX卡柜面通业务流程和操作,防范风险,推动柜面通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XX卡十家联名机构(以下简称联名机构)依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国银联柜面通业务试行办法》、《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遵照公平、公正和维护各方共同利益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卡柜面通业务是指联名机构发行的XX卡,利用成都银行交换中心,使用联名机构提供的柜面银行终端,为持卡人提供在联名机构间跨行柜面查询、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服务.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的银行卡卡种为联名机构发行的联名XX卡和联名XX卡系列.第四条受理原则(一)参加柜面通业务的所有营业网点,均应无条件受理其他联名机构客户的业务委托。

(二)对于其他成员机构的客户应一视同仁,接受统一规定的业务委托,不得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怠慢或人为设置障碍。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五条管理要求(一)柜面存取现金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

(二)为防范风险,必须严格执行存、取现业务授权制度。

对单笔存款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下同)或当日存款累计超过5万元的交易,须经按规定授权级次经有权人授权。

并登记大额存取款业务登记簿。

(三)除受理银行柜面终端发起的存款及存款撤销交易以外,查询、取款、转账业务的转出交易不支持无卡交易。

(四)存款撤销交易必须经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授权,发卡方不进行密码验证。

(五)取款业务不支持无卡取款交易,办理取款业务客户必须提供银行卡,通过读取磁条信息,持卡人输入卡密码办理的XX卡取现业务。

第六条业务描述柜面通交易处理系统支持客户通过银行柜面终端、自动取款机(ATM)等终端设备,利用现有成都银行卡业务平台,实现联名机构发卡行的XX卡在联名行之间查询、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的通存通兑。

第七条业务种类(一)查询:柜面通业务平台可以查询联名银行卡上的账面可用余额。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有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含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能够从事银行卡业务或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能够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三)订购业务;(四)代收业务;(五)其他收单业务。

第四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与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与交易信息安全;(四)自觉保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

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者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同意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假如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与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六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19990105【实施日期】19990301【章名】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于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章名】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俩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壹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于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仍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壹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于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于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于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壹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和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且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 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障客户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卡的发行、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至上、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银行卡发行管理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银行卡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和批准文件。

第五条银行卡的发行应当遵循实名制原则,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可靠。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分析,确保银行卡发行的风险可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发行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三章银行卡使用管理第八条银行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不得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银行卡持卡人应主动查询、核对银行卡账户的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向银行报告。

第十条银行卡持卡人应定期更改银行卡的密码,并确保密码的机密性。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技术保障,保障银行卡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银行卡管理和服务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定期审核客户信息,及时更新客户资料。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提供便捷的银行卡查询和交易功能,提升客户体验。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卡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银行卡业务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银行卡: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持卡人可以通过该卡进行支付、存取款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卡片。

2. 实名制:要求客户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件等个人信息的制度。

附件:1.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附件1:银行卡申请表》2.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附件2:银行卡挂失申请表》3.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附件3:银行卡交易查询申请表》本文档涉及附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示例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机、移动支付终端等设备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客户身份验证、风险提示、资金清算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设施,并注册在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新机构申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核,有权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备手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第九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一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商户档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交易记录等。

第十二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资金,并保障相关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质量抽查。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业务及客户业务行为,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银行卡业务管理。

具体包括信用卡、借记卡以及各种衍生卡(如预付卡、电子钱包卡等)的发行与管理。

三、银行卡的发行1.银行机构在出售银行卡产品之前,应当明确告知客户该银行卡产品的有关费用、政策、限制和附加责任,并告诫客户选择银行卡的风险。

2.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卡产品的质量控制以及产品风险识别,并定期对银行卡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确保银行卡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银行机构应当设立充分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银行卡的风险控制和客户信息保护,在银行卡遗失、被盗等紧急情况下加强事后责任追责。

四、银行卡的使用1.客户应当按照银行机构规定正确、合法使用银行卡,如非必要,不得将银行卡出借或者转让给他人。

在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故意制造虚假交易,或者使用超过自有账户余额的额度进行交易。

2.客户使用银行卡进行在线支付或者其他非面对面交易时,应当充分注意网上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在确认网站信誉、产品品质以及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后再进行交易。

3.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资信等级对客户的提现、转账、消费等交易进行风险评估,特别是对跨境交易、高额交易和同一用户频繁进行大额交易等,在交易前进行咨询、提示和核实。

五、银行卡的管理1.银行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户信息查询和管理服务,如通过ATM、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使持卡人充分了解自己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并能够随时提出账户调整的请求。

2.银行机构应当对客户的银行卡信息进行保密,并制定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客户个人信息被窃取或泄漏。

在客户遗失银行卡或者银行卡信息泄漏的情况下,银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并协助客户追查罪犯。

3.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合作机制,确保银行卡业务的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AA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AA(以下简称“AA”)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AA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章程》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通卡是指AA自愿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河北省联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AA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

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不得透支。

第三条AA为信通卡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作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

凡可办理信通卡业务的各发卡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AA开办信通卡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与河北省联社签署《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外包委托协议》;(二)取得河北省联社同意使用信通卡品牌的批复;(三)加入河北省联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四)在河北省联社结算中心开立有清算账户;(五)设立专门的银行卡业务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金融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七)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八)已由河北省联社统一向河北银监局备案,业务开办前并向当地银监分局备案。

第二章信通卡的种类及功能第五条信通卡的种类:信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公务卡);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单位卡均为记名卡。

第六条信通卡的主要功能:(一)一卡多账户功能。

一张信通卡可以开立人民币活期、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本取息等多个储蓄账户,持卡人凭一张卡就可办理多种储蓄业务。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范围
1. 为规范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借记卡的发行、管理、使用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业务定义
1. 银行借记卡是指银行为客户发行的,客户可使用存款余额支付货款、取款、转账、储蓄等业务的金融卡。

2. 银行借记卡包括普通借记卡、金卡、白金卡等不同种类。

第三条申请办理
1. 客户在申请办理银行借记卡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银行借记卡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

2. 客户应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申请资料。

第四条卡的保管和使用
1. 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借记卡及相关密码,不得将银行借记卡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2. 如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客户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卡挂失管理
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记卡挂失、冻结、解挂等管理制度,确保客户银行借记卡的资金安全。

2. 客户发现银行借记卡异常交易或遗失情况,应及时向银行报告挂失,并按照银行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条风险监控与提示
1. 银行应当定期对客户的银行借记卡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通知客户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七条法律合规
1.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合规。

第八条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 银行应当依法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九条生效日期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文档摘要: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收单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通过明确收单业务的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以提高收单业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1. 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终端设备接收持卡人的银行卡支付,并通过与银行合作完成资金的划付和结算。

为了确保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良好运营,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职责和操作规范。

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确保收单业务能够遵守监管要求、合规经营,同时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权益,提高收单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

2. 管理职责2.1 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收单业务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收单业务的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流程;•确保收单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监督商户资质审核、风险评估和结算工作;•建立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并跟进合作协议的履行;•设计并进行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准和风险防控意识。

2.2 商户管理部门商户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商户入驻、资质审核、费率管理和日常监督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商户的入驻申请,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管理商户的资费标准,制定费率政策并进行监督;•监听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结算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进行商户的风险评估和资格复评估;•协调商户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合作,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2.3 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设计和执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管控;•进行持卡人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分析,识别异常交易和欺诈行为;•和相关监管机构、支付机构及外部风控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防范风险。

3. 操作流程3.1 商户入驻流程商户入驻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起始阶段,通过以下步骤完成:1.商户填写入驻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2.商户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3.商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益和责任;4.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完成接入测试;5.商户进行培训,熟悉收单操作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6.商户正式开展收单业务。

银行银行卡重空及制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卡重空及制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卡重空及制卡业务管理办法本文介绍银行银行卡重空及制卡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简介2、银行卡重空管理3、银行卡制卡业务管理4、银行卡制卡流程5、银行卡重要安全技术6、银行卡丢失处理7、银行卡挂失处理8、银行卡风险管理9、银行卡业务知识普及10、总结一、简介银行卡是一种实现货币汇转和非现金消费的支付工具,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项现代化金融服务。

银行卡的制卡工作是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也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

本文主要介绍银行银行卡重空及制卡业务的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银行卡业务的安全、规范和有效实施。

二、银行卡重空管理1、重空卡的定义银行卡重空是指银行为了保证银行卡业务的安全,在卡片生产、卡片个人化、卡片分发等环节中使用的一种不带账户信息的特殊卡片。

重空卡可以有效避免卡片在加密方式、密钥信息等方面的泄漏,从而确保客户资产和数据的安全。

2、重空卡的管理重空卡的管理包括重空卡库存管理、重空卡使用管理等方面。

银行要切实落实重空卡库存管理制度,定期对重空卡库存进行盘点和清点,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卡片个人化中使用的重空卡必须严格控制,严禁私人私用、外借或赠送。

三、银行卡制卡业务管理制卡业务管理是银行卡业务的核心内容。

为了确保制卡业务的正常、稳定和安全,银行需要加强制卡业务管理。

1、制卡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银行需要制定合理的制卡业务组织结构,明确人员职责,明确上下级关系。

同时,需要注重制卡业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保证业务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2、制卡业务的开展规范管理制卡业务在开展时,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银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同时,制卡业务要注意保护客户隐私,防止泄露客户信息。

3、制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卡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

银行要定期对制卡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四、银行卡制卡流程银行卡制卡流程主要包括卡片生产、卡片个人化、卡片分发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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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19990105【实施日期】19990301【章名】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于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章名】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俩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壹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于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仍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壹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于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于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于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壹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和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且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于联名单位用卡提供壹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壹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章名】第三章银行卡业务审批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开业3年之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运营状况良好;(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六)发行外币卡仍须具备运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且提交下列材料:(壹)申请方案: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方案;(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壹)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四)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壹)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壹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于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运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章名】第四章计息和收费标准第十八条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壹)免息仍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仍款日之间为免息仍款期。

免息仍款期最长为60天。

持卡人于到期仍款日前偿仍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仍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仍款额待遇。

持卡人于到期仍款日前偿仍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仍款额仍款。

第二十壹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仍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仍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仍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仍款期和最低仍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仍最低仍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仍款额未仍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壹)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商业银行也能够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于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且执行如下收费标准:(壹)持卡人于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二)持卡人于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和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和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章名】第五章账户及交易管理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于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壹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三十条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帐存入,不得于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壹条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三十二条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个人外币卡于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于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于仍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五条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于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第四十条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章名】第六章银行卡风险管理第四十壹条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定期复查,且应当根据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壹)同壹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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