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要材料目录清单
出口农产品种植基地备案资料清单
附表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产品类别:种植场名称:种植场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填写说明1.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本表由种植场申请人在申请种植场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本表部分栏目填写说明:种植场基本情况:描述种植场土地管理权限,土地连片情况,是否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种植场及其周边环境状况,有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土壤(或者栽培介质)和灌溉水源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情况等。
农业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与控制情况:描述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贮存、保管、发放、配制、施用、记录等情况。
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清单:列出计划施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名录。
疫情疫病监测情况:描述种植场建立疫情疫病的监测网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植保员履职、疫情疫病信息收集与通报、以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情况:描述种植中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活动,并针对有毒有害物质实施的产品抽样、检测、频次,检出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情况。
生产、溯源记录与档案:描述种植、农业投入品、病虫害监测防治等记录种类与管理,附表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审核记录表(样表)用途□初次审核□重新审核申请单位:种植场名称:产品类别:审核组长:审核人员:审核日期:年月日附表3:附表4:备注:食用菌备案场10000个菌棒(袋)折合为1亩面积。
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黑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备案表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 案
设施农业用地应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生 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具体位置、用途、占 地面积等,不得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
4
土地复垦方案
对从事设施农业建设时,涉及破坏耕地 耕作层的,按照《黑龙江省土地复垦条例》有关 要求,制定《土地复垦方案》。
5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 案
对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 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制定补 划方案,落实先补后占要求。
黑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序 号
材料名称
相关要求
1
Hale Waihona Puke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详见附件2
2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维护土地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应按照“平 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使用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用地位置、 面积;具体用途;租金额度及交付;使用年限; 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事项等内容。
备注:1.土地复垦方案只适用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项目;
2.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只适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1.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工厂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
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离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
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15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
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贮、疫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用地。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一)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附件1:规模化畜禽养殖最小规模标准注:以上均为常见畜禽养殖分类,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换算后按“商品猪”的对应规模确定其最小规模标准。
附件2: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附件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公顷晾晒场用地粮食烘干设施用地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用地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用地()公顷()公顷()公顷()公顷填表人:填表时间:注: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后。
附件4: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示范文本)甲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联系:乙方:(村民小组、社)法定代表人: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村()村民小组(社)联系:丙方:(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联系: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27号)及重庆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项目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镇村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附属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配套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基本农田公顷)。
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参考样式单位亩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参考样式)
单位:亩
项目名称 由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 φwa
码或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位置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地类总面积 4白 小计
信息 农用地 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未利用地
用地 名称
地块 面积 功能定位 位置
情况
信息
节约该项目用地 _________ 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______ 亩,辅助设施用地 _____ 亩, 用地另有种植(服务)用地 ________ 亩,辅助设施用地占(口项目用地口种植(服务) 情况用地)的—%,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设施类型
数量 用地面积
层数
高度
建设内容
生产设施
备案有效期 年月日
建设类型 □新建 口改扩建
口翻建
口作物种植 生产类别 口畜禽养殖种植养殖种类
口水产养殖
设计年产量
土地使用年限 设施建设周期 年 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出口农产品种植基地备案资料清单
附表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产品类别:种植场名称:种植场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填写说明1.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本表由种植场申请人在申请种植场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本表部分栏目填写说明:种植场基本情况:描述种植场土地管理权限,土地连片情况,是否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种植场及其周边环境状况,有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土壤(或者栽培介质)和灌溉水源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情况等。
农业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与控制情况:描述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贮存、保管、发放、配制、施用、记录等情况。
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清单:列出计划施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名录。
疫情疫病监测情况:描述种植场建立疫情疫病的监测网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植保员履职、疫情疫病信息收集与通报、以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情况:描述种植中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活动,并针对有毒有害物质实施的产品抽样、检测、频次,检出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情况。
生产、溯源记录与档案:描述种植、农业投入品、病虫害监测防治等记录种类与管理,产品批次和追溯管理,出口食品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管理,记录档案,保存年限等情况。
附表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审核记录表(样表)用途□初次审核□重新审核申请单位:种植场名称:产品类别:审核组长:审核人员:审核日期:年月日附表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监督检查记录表...附表4:备注:食用菌备案场10000个菌棒(袋)折合为1亩面积。
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设施农用地备案分类明细表
75
注: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7﹪;养牛、羊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10 ﹪,所有硬化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最大面积不超过15亩。畜禽舍栏所填内容:长 款;说明地面采用什么材料构成,包括四壁。
设施农用地分类明细表
分类名称 个数
牛舍 1
饲料青贮
生产设
池
施用地
活动区 1
隔离绿化 带
办公室
建设标准 30×50米钢结构养牛棚 硬化面积为1.5×50米
20×50 地面为自然地面
宿舍
面积 (㎡)
硬化面积 (㎡)
备注
1500
75
1000
食堂
附属设 挤奶厅 施用地
场区道路
仓库用地
检疫防控 用地
合计
2500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2.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土地相关材料
1.农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2.申请土地面积测绘报告
3.土地产权证明(若不具备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规划材料
1.农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2.农用地项目建设方案
3.农用地规划验收报告
4.相关环评报告及验收证明
四、设施农用地建设材料
1.设施农用地建设投资估算表
2.设施农用地建设合同文件
3.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4.设施农用地建设工程图纸及结构设备表
五、农业生产经营证照
1.农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业生产资格证明
3.相关农业技术人员证书
4.农业保险合同(如有)
六、环保材料
1.环保验收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大气、水质、土壤监测报告及分析结果
4.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方案
七、其他相关材料
1.申请人近期照片
2.农用地用途说明
3.农用地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4.农用地所有权人同意使用证明
八、备案申请表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以上材料为设施农用地备案所需的基本材料清单,具体情况可能根据
不同地区及政策要求而有所变化。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建议申请人在备案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当地具体要求,以便顺利进行备案程序。
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
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限制类一、农林业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4.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5.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6.松脂初加工项目7.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8.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9.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10.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11.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12.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13.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14.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15.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二、电力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三、石化化工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四、信息产业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五、钢铁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9.含铬质耐火材料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万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9. 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万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万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万吨/年以下的企业六、有色金属1.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4.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6.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7.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8.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七、建材1.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5.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7.粘土空心砖生产线8.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9.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10.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11.1万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12.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八、医药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2.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5.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7.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九、机械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1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13.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滑动齿轮换档、排放达不到要求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15.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16.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17.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18.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19.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20.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21.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23.P0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制造项目24.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变压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除外)25.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26.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27.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28.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29.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30.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31.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32.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33. 5吨/小时及以下短炉龄冲天炉34.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35.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36.无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37.盐浴氮碳、硫氮碳共渗炉及盐38.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39.亚硝盐缓蚀、防腐剂40.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41.锻造用燃煤加热炉42.手动燃气锻造炉43.蒸汽锤44.弧焊变压器45.含铅和含镉钎料46.新建全断面掘进机整机组装项目47.新建万吨级以上自由锻造液压机项目48.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49.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50.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55)及其派生系列,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51.背负式手动压缩式喷雾器52.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53.手动插秧机54.青铜制品的茶叶加工机械55.双盘摩擦压力机56.含铅粉末冶金件57.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十、轻工1.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2.年加工生皮能力2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3.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4.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5.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6.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7.最高转速低于4000针/分的平缝机(不含厚料平缝机)和最高转速低于5000针/分的包缝机8.电子计价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电子皮带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电子吊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弹簧度盘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9.电子汽车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电子静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电子动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10.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11.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12.以人工操作方式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13.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玻璃窑炉14.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15.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16.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17.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6吨/小时以下规模磺化装置18.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19.牙膏生产线20.单色金属板胶印机21.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22.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23.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24.白酒生产线25.酒精生产线26.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27.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28.浓缩苹果汁生产线29.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30.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31.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32. 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33. 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34.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十一、纺织1.单线产能小于2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2.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3.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4.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5.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1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6.粘胶板框式过滤机7.单线产能≤1000吨/年、幅宽≤2米的常规丙纶纺粘法非织造布生产线8.25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9.200钳次/分钟以下的棉精梳机10.5万转/分钟以下自排杂气流纺设备11.FA502、FA503细纱机1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13.采用聚乙烯醇浆料(PVA)上浆工艺及产品(涤棉产品,纯棉的高支高密产品除外)14.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15.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16.绞纱染色工艺17.亚氯酸钠漂白设备十二、烟草1.卷烟加工项目十三、消防1.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2.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3.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4.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6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5.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湿水带、PVC衬里消防水带6.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7.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8.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十四、民爆产品1.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2.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3.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4.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十五、其他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2.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3.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4.高尔夫球场项目5.赛马场项目6.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7.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农林业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6.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7.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二)煤炭1.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2.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3.PG-27型真空过滤机4.X-1型箱式压滤机5.ZYZ、ZY3型液压支架6.木支架7.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三)电力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四)石化化工1.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 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3.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万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9. 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五)钢铁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3.土烧结矿4.热烧结矿5.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6.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
异议,经营者已与村民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动工建设。符合设施 农用地备案要求。同意上报备案。
处)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建设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农村
区(县)农 土地经营权流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备案。
业部门备案
核实意见 经办人:
附件二
经营者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0 ]第 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权属及 国有 利用现状 集体
公顷 公顷
其中耕地: 其中耕地: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合计使用土地 公顷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用地类型 国家
公顷
公顷
公顷
集体
公顷
公顷
公顷
经初审,《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公告无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区(县)国 土资源部门
经核实,该设施农业项目选址符合规定,已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用地未超 过规定控制规模和比例。同意备案。
备日
注:本表一式6份,社集体、乡镇政府、县(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各一份
设施农用地备案所提供材料
设施农用地备案所提供材料
(1)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农业生产经营者提出的设施农用地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文件,镇级土地、规划、农业部门的现场审查报告,所在地镇级(含镇级)人民政府对用地总体规划的批复;镇级关于申请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申请文件。
(3)平面总布置图;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屋管理局测量队提供的测量图纸(包括地形图、卫片图、土规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面积表);
(4)需要占用耕地的申请人提供耕作层保护的承诺及实施方案;
(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复垦协议中应明确复垦保证措施;
(6)农业生产经营者需与所在村委会订立承诺书,明确以下内容:①承诺待国家、集体征用需要征迁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并复耕;②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必须负责恢复耕种。
(7)镇政府签具审核意见的设施农用地呈报表;
(8)设施农用地规划选址意见和选址图(必须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建设效果图,同时注明结构各部分的建筑材料内容;
(9)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出具的实地踏勘表;
(10)承包村集体土地的,须提供由镇街道三资管理部门监督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纪要加盖镇政府、村两级确认章,参会代表签字原件,并提供镇产权交易平台办理的土地承包及流转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11)搬迁农村新社区的农户,提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
(12)其他应作特殊说明的材料。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
精心整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目录1、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见局设计表样)及附件2、设施农用地申请表(见局设计表样)3、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设施农用地申请书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我单位(个人)在__________________村承包土地_________亩,用于______________(见: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因生产建设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_____亩,折_________平方米(见:附件:1、申请用地单位(个人)注册资料(复印件)说明:注册资料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确认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复印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丙方)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监管;如若发生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八、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土地复耕履约金。
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复耕履约金没收后用于土地复耕。
十、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等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乙方应无偿退出土地,地面建筑物等自行拆回,土地使用费按使用年限折算退回,土地复耕履约金由甲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表编号:(2017)_________申请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勘察定界图。
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分类汇总
报件材料目录1.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2.报省政府批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3.报省政府的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4.报省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材料目录5.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6.报国务院批准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一、用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7、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批复文件或《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表》;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9、环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10、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交通、水利、能源、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项目);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材料: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3.土地征前公告、补偿安置听证材料;4.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复印件或附件,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确认意见;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涉及规划局部修改,不征占基本农田的,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州、地)政府(行署)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行署)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6.建设用地审查意见;三、政府提供的材料1.县级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县级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承诺书》(内容包括: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合法、合理性,兑现征地补偿费用,多途径安置措施、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
要求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障方案》及当地政府落实社保资金的材料;4.地级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要材料目录清单
附件 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要材料目录清单
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身份证明; 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4.土地复垦承诺书; 5.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须附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 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位置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图)、项目平面布置图; 6.涉及土地流转的,须提供土地流转合同; 7.需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提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出具的论证意见; 8.乡镇政府需要的其他材料。
农田承租协议:2024年农业用地使用规范书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农田承租协议:2024年农业用地使用规范书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承租方定义1.2 出租方定义1.3 农业用地定义第二条农业用地的范围和面积2.1 农业用地范围2.2 农业用地面积第三条承租期限3.1 承租开始日期3.2 承租结束日期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方式4.3 租金支付时间第五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5.1 承租方权利5.2 承租方义务第六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6.1 出租方权利6.2 出租方义务第七条农业用地的使用规范7.1 农业用地用途7.2 农业用地保护7.3 农业用地管理第八条维修责任8.1 农业用地及设施的维修责任第九条保险责任9.1 承租方保险责任9.2 出租方保险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承租方违约责任10.2 出租方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2.1 合同变更12.2 合同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合同修改和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承租方定义承租方是指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租农业用地的乙方。
1.2 出租方定义出租方是指与承租方签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租农业用地的甲方。
1.3 农业用地定义农业用地是指甲方拥有的,位于_______(具体位置),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的耕地。
第二条农业用地的范围和面积2.1 农业用地范围农业用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具体范围)。
2.2 农业用地面积农业用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承租期限3.1 承租开始日期承租开始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2 承租结束日期承租结束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
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清单限制类一、农林业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2.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4.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5.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6.松脂初加工项目7.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8.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9.珍稀植物的根雕制造业10.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11.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12.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13.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14.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15.在林地上从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二、电力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三、石化化工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四、信息产业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五、钢铁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9.含铬质耐火材料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万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19. 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万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万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万吨/年以下的企业六、有色金属1.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3.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4.铅冶炼项目(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上,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6.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7.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8.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七、建材1.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2.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3.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4.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5.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7.粘土空心砖生产线8.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9.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10.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11.1万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玻璃棉制品生产线12.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13.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八、医药1.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2.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3.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4.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5.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6.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7.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九、机械1.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2.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3.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4.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5.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6.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7.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8.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9.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10.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加压式除外)制造项目11.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2015年起执行与轻型卡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12.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13.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滑动齿轮换档、排放达不到要求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14.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除外)15.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16.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项目17.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18.非数控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制造项目19.普通高速钢钻头、铣刀、锯片、丝锥、板牙项目20.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21.直径450毫米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钢轨打磨砂轮除外)22.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23.P0级、直径60毫米以下普通微小型轴承制造项目24.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变压器(非晶合金、卷铁芯等节能配电变压器除外)25.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26.酸性碳钢焊条制造项目27.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28.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29.驱动电动机功率560千瓦及以下、额定排气压力1.25兆帕及以下,一般用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制造项目30.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31.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32.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33. 5吨/小时及以下短炉龄冲天炉34.有色合金六氯乙烷精炼、镁合金SF6保护35.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36.无再生的水玻璃砂造型制芯工艺37.盐浴氮碳、硫氮碳共渗炉及盐38.电子管高频感应加热设备39.亚硝盐缓蚀、防腐剂40.铸/锻造用燃油加热炉41.锻造用燃煤加热炉42.手动燃气锻造炉43.蒸汽锤44.弧焊变压器45.含铅和含镉钎料46.新建全断面掘进机整机组装项目47.新建万吨级以上自由锻造液压机项目48.新建普通铸锻件项目49.动圈式和抽头式手工焊条弧焊机50.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55)及其派生系列,Y2系列(IP5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51.背负式手动压缩式喷雾器52.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53.手动插秧机54.青铜制品的茶叶加工机械55.双盘摩擦压力机56.含铅粉末冶金件57.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项目十、轻工1.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2.年加工生皮能力2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3.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4.新建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生产线、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线5.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6.普通照明白炽灯、高压汞灯7.最高转速低于4000针/分的平缝机(不含厚料平缝机)和最高转速低于5000针/分的包缝机8.电子计价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电子皮带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电子吊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弹簧度盘秤(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9.电子汽车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电子静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电子动态轨道衡(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10.玻璃保温瓶胆生产线11.3万吨/年及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12.以人工操作方式制备玻璃配合料及秤量13.未达到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指标的玻璃窑炉14.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15.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16.热法生产三聚磷酸钠生产线17.单层喷枪洗衣粉生产工艺及装备、1.6吨/小时以下规模磺化装置18.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19.牙膏生产线20.单色金属板胶印机21.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22.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23.原糖加工项目及日处理甘蔗5000吨、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下的新建项目24.白酒生产线25.酒精生产线26.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27.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28.浓缩苹果汁生产线29.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200吨及以下,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30.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31.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32. 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33. 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34.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十一、纺织1.单线产能小于20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生产装置2.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3.半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线4.间歇式氨纶聚合生产装置5.常规化纤长丝用锭轴长1200毫米及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6.粘胶板框式过滤机7.单线产能≤1000吨/年、幅宽≤2米的常规丙纶纺粘法非织造布生产线8.25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9.200钳次/分钟以下的棉精梳机10.5万转/分钟以下自排杂气流纺设备11.FA502、FA503细纱机12.入纬率小于600米/分钟的剑杆织机,入纬率小于700米/分钟的喷气织机,入纬率小于900米/分钟的喷水织机13.采用聚乙烯醇浆料(PVA)上浆工艺及产品(涤棉产品,纯棉的高支高密产品除外)14.吨原毛洗毛用水超过20吨的洗毛工艺与设备15.双宫丝和柞蚕丝的立式缫丝工艺与设备16.绞纱染色工艺17.亚氯酸钠漂白设备十二、烟草1.卷烟加工项目十三、消防1.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2.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3.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4.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6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5.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湿水带、PVC衬里消防水带6.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7.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8.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十四、民爆产品1.非人机隔离的非连续化、自动化雷管装配生产线2.非连续化、自动化炸药生产线3.高污染的起爆药生产线4.高能耗、高污染、低性能工业粉状炸药生产线十五、其他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2.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3.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4.高尔夫球场项目5.赛马场项目6.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7.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农林业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6.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7.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二)煤炭1.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2.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3.PG-27型真空过滤机4.X-1型箱式压滤机5.ZYZ、ZY3型液压支架6.木支架7.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三)电力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四)石化化工1.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 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3.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万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4.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5.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9. 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五)钢铁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3.土烧结矿4.热烧结矿5.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6.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7.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8. 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9. 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0.化铁炼钢11.复二重线材轧机12.横列式线材轧机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14.叠轧薄板轧机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1江苏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清单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参考格式附后)2、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附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国土空间规划局部图、总平面图等)及公告(公告起止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等)3、设施农业经营者身份证明4、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参考格式附后)5、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报告6、涉及土地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四至范围图和说明7、需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方案8、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参考格式附后)、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生猪养殖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不再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 需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承诺书和土地复垦协议。
附件2江苏省县(市、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备案时间:年月日备案编号:注:表格中的土地分类,以"国土三调"分类为准。
附件3江苏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书(样式)甲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园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禾口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及省、市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使用范围甲方将位于村组(园区)所属土地亩提供给乙方使用,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
(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红线图为准)二、使用期限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曰至年月日止,其中,承包地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确走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