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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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源储量的计算、监督和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条件,特制订本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账,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矿井,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申请,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底)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掘进工作面要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掘进工作面内顶(底)煤层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账,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厚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伸、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

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账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测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地测防治水部。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第九条公司将组织对各矿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采掘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矿井资源储量原则上是按年度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结果计算,采面结束要采后回采率分析总结报告,每年年末检查核减一次,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列表上报地煤集团公司,作为矿井生产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由于设计,施工,管理不合理,造成采厚丢薄、采肥丢瘦或分层不合理,任意扩大煤柱等造成的煤炭不合理丢失,储量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发出制止“丢煤通知书”,并报公司地测防治水部备案,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在接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煤炭资源损失按储量管理责任制度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在进行资源储量计算时,由于公司所属大部分矿井为复采煤层,必须实事求是的进行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计算资源储量要求:

(一)在计算区域内复采煤层主要根据巷道见煤点煤层厚度平均进行计算,巷道见煤点一般20米左右布置一个探煤层厚度测点参与计算煤厚,但选点分布要均匀。

(二)在计算区域内个别极薄、极厚点应分析原因,确定取舍。

(三)煤层分岔合并,煤厚按巷道工程揭露的实见煤厚为准,其可采范围按剖面圈定,亦可用插入法圈定可采范围。

第十四条资源储量块段划分要求:

(一)资源储量块段以巷道探测线、煤层底板等高线、褶曲轴、不可采边界等自然边界线及人为界限划分,并须自上往下,自左往右编号。

(二)按不同级别、不同煤种、不同倾角划分块段。

(三)分水平、分采区、分阶段、分煤层计算资源储量。

(四)各类资源储量划分块段的大小,不宜超过相应的线距。

第十五条各种煤柱留设

(一)矿井永久煤柱,按矿井设计规定留设,列明细表作为矿井永久性煤柱。

(二)矿井永久性煤柱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广煤柱;

2.风井煤柱;

3.井界煤柱;

4.防水煤柱;

5.断层煤柱;

6.村庄煤柱;

7.国家铁路保护煤柱;

8.桥闸等;

9.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煤柱。

(三)煤柱尺寸:1.人为井界留20米;2.采区人为边界留10米;

3.中小断层煤柱:断层落差大于10米时留5-10米煤柱作为地质构造损失,若是导水断层应按水压等计划煤柱尺寸。断层落差小于10米,留设煤柱最多不大于10米。

(四)村庄留煤柱按三级保护带留设。

(五)边界外推:矿区一般松散层移动角45°,基岩走向、上山方向按75°,下山方向按75°-0.8×a(a为煤层倾角),加建筑物维护带留设:一级20米;二级15米;三级10米。再按塌陷角计算。

国家铁路桥、闸应按保护铁路桥、闸有关规定执行。

(六)阶段煤柱上(下)山煤柱及采区阶段煤仓等按审批设计为准,采用分期摊销计入采区损失,超过尺寸部分算为不合理损失。

第十六条采区设计中,设计部门应按开采的可能性,重新计算设计可采量,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应说明原因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资源储量动态平衡。资源储量计算前后两次一定要保持动态平衡,均衡图式,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确定。

(一)各矿可结合修改地质报告或矿井储量全面核实确定,经批准后执行。

(二)新矿井可先参考地质条件相类似矿井,呈报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待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因井田边界变动,全矿性永久煤柱量变化较大,应重新修改摊销系数。

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和标准化要求建立各种储量台卡。

(一)矿井应建立储量计算明细表和汇总表台账。

(二)工作面和采区,采前和采后储量变更分析明细表。

第十九条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报告需附下列图标:

(一)报告范围内的地质平面图,不可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代替。

(二)有关巷道素描图,停采线素描图,平剖面图互相对应。

(三)储量计算基础表,(煤厚点、块段面积、容重)。

(四)矿井已圈定的回采工作面应按实际揭露的煤层厚度计算可采储量,并进行考核。

(五)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须办理审批文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地测防治水部备案。

第二十条奖罚

(一)矿井不按照编制上报批准的采掘接替计划布置掘进与回采对矿井罚款5万元。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每人各罚款5000元。

(二)矿井不按设计规范留设保安煤柱和防隔水煤柱对矿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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