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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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矿井储量管理是矿业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备的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内容和实施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1.确定制定目的和意义。

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确保矿井储量的准确度和可行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矿产产值。

其意义在于为矿井企业提供储量管理的依据,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2.召开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会议。

会议应邀请企业的技术、经营管理、安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共同商讨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事宜。

3.明确制定任务和时间节点。

根据矿井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制定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定的制定过程和进展有条不紊。

4.搜集资料和调研。

为了确保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需搜集大量的矿井储量管理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

5.制定初稿和修改稿。

根据资料搜集和调研结果,初步制定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然后进行修订完善。

6.内部审批和外部评审。

完成初稿和修改稿后,需进行内部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技术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领导层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听取相关专家和业务人员的意见。

7.正式发布和宣传。

完成内部审批和外部评审后,将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并通过内部渠道和外部宣传,向矿井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广泛宣传,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内容1.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包括准确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动态性原则等,明确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储量管理的组织管理。

包括矿井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配置等,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3.储量管理的制度和规程。

包括矿井储量计算制度、储量报告制度、储量调整制度等,明确储量管理的制度和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矿业生产中,矿井储量的管理是十分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一、生产矿井储量的概念和意义矿井储量指矿床中可开采的矿石数量。

矿井储量的管理是指通过对矿井储量进行勘探、评估、计算及储量评价,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保证矿产的持续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资源战略安全等等。

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 国家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该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合理开采矿床,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矿山安全法》:该法规定,应当严格管理矿山储量,保护矿山资源。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矿区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和保护。

2. 地方法规•《矿山安全规定》:该规定要求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制度,确保储量管理合理有效。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倡导科学保护储量,遵循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 勘探工作勘探工作是矿井储量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矿业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勘探工作,对矿井储量进行准确评估。

2. 储量计算勘探工作完成后,矿业企业应当对矿井储量进行计算,确保计算数据准确可靠。

3. 储量管理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制度,实施科学的储量管理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储量变化情况。

4. 矿井开采矿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开采矿井资源,充分利用资源,控制合理开采范围,保证储量的合理保护。

5. 储量审计矿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储量审计,建立储量动态评价体系,及时掌握矿产资源的变化情况,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策略提供数据支持。

6. 储量披露矿业企业有必要及时披露有关矿井储量及其变化情况,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促进社会监督,防止违规行为。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一、规程目的本管理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矿井储量的管理和计算方式,确保矿井储量的真实、准确、合理计算,保证生产矿井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二、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国家批准的生产矿井,涵盖采矿权人及相关单位所有履职过程中的矿井储量管理。

三、规程内容3.1 矿井储量的概念矿井储量是指矿床在矿业开采前已知和可预见的数量的矿产资源总量。

矿井储量是根据地质勘探、钻探及调查等工作估算得出的,是矿业生产的基本指标之一。

3.2 矿井储量分类矿井储量分为地质储量、采选储量和可采储量:1.地质储量是指矿床中全部矿物质的含量,是不受采矿条件限制的总储量,包括地壳内已经发现的、还没有发现或者尚未探明的矿床矿物质含量;2.采选储量是指经测量确认且经济上可采的地质储量,是最多能被开采的矿物质的含量;3.可采储量是指估算在采矿条件下能开采的矿床矿物质的含量。

3.3 矿井储量计算方式矿井储量的计算需要基于准确的矿床地质勘探和成矿地质学知识,对矿质资源进行综合估算。

矿井储量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三种:1.以地质储量为基础的计算方法;2.以采选储量为基础的计算方法;3.以可采储量为基础的计算方法。

计算结果应该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计量规程和规定。

3.4 矿井储量管理矿井储量管理是指对矿井储量实施计量、监测、评价、动态管理的过程,包括矿井储量的监测管理和储量动态变化控制等方面。

矿井储量管理的重点是储量动态管理,也就是对矿床的储量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对于矿床不同的采矿阶段,需要根据矿床储量变化和采矿进程情况,进行矿井储量计量和科学规划。

同时,要加强矿井储量信息的记录、更新和管理。

3.5 矿井储量报告编制矿井储量报告是对矿井储量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科学的评估和报告,并据以制定合理的矿业开发和利用计划的重要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和计量规程。

矿井储量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矿井储量分类、历史发展情况以及生产状况;2.矿井储量的定义、计算和分析;3.矿井储量的主要成因及地质特征;4.矿床三维矿床模型及矿床参数估计;5.矿井储量的动态变化规律,分析和预测;6.矿井储量动态变化控制的措施和方法;7.矿井储量开采和利用的技术措施。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1. 矿井开发前应进行储量评估,确保储量符合开发的经济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 矿井的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 矿井储量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统计和分析体系,及时更新和维护储量数据。

4. 矿井储量管理应根据开采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储量盘点和调整,确保储量数据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5. 矿井储量管理应与生产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相衔接,确保生产和开发的有序进行和优化利用储量。

6. 矿井储量管理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合规和安全生产。

7. 矿井储量管理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储量数据的审核和监督,防止虚报和篡改储量数据。

8. 矿井储量管理应加强对储量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探索和推广节约型和高效的采矿技术和管理模式。

9. 矿井储量管理应加强对储量动态变化和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评估,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10. 矿井储量管理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储量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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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1. 引言为规范生产矿井储量管理,保证矿井安全运营和合理开采,制定本管理规程。

2. 矿井储量确定2.1 全面测量储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全面测量,确定矿井储量。

2.2 纠正计算偏差发现矿井储量计算有误,应当立即纠正并调整开采计划。

2.3 矿井储量保密矿井储量属于企业竞争机密,不得外泄。

3. 矿井储量管理3.1 储量动态跟踪矿井储量管理需定期跟踪动态,及时了解矿井开采和储量消耗情况。

3.2 储量纪录每一次开采后,应记录实际采出的煤炭或其他矿物品种和数量,以及储量变化情况。

3.3 储量核算计量部门要对储量进行定期核算,将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方案。

4. 矿井储量保护4.1 合理开采开采过程中要根据储量变化及时调整开采方式,合理利用储量资源。

4.2 矿井支柱支撑矿井支撑工作应当得到重视,避免矿井坍塌损失储量。

4.3 废煤利用废煤可以进行再利用,废煤的利用可以延长矿井的使用寿命,保护矿井储量。

5. 矿井储量评估5.1 定期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评估,确定矿井储量。

5.2 储量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应制作出评估报告并公示。

6. 矿井储量消耗预测6.1 定期预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消耗预测。

6.2 预测结果分析和调整预测结果要与实际情况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方案。

7. 矿井储量保障7.1 资金保障矿井储量保障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

7.2 设施保障矿井开采需使用各种设施,设施的保障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

7.3 人员保障矿井开采需要足够的人员进行支撑。

8. 矿井储量更新8.1 储量更新要求矿井每次更新后,应当更新储量数据,重新确定储量。

8.2 数据更新要求更新的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

9. 矿井储量审定9.1 定期审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审定,确定矿井储量。

9.2 审定结果公示审定完成后,应制作出审定报告并公示。

10. 矿井储量保障责任10.1 生产部门责任矿井储量保障工作由生产部门负责。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一章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一章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米咼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储量管理,提高矿井产量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矿井资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矿井的矿井储量管理的有关活动和行为,包括矿井储量计算、矿井储量报告、矿井储量评估、矿井储量监测等。

第三条矿井储量指矿井中可采资源的总量,包括已开采的和尚未开采的。

第四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及时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进行虚假申报、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二章矿井储量计算第六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根据矿床地质特征、矿井开发状态、采矿方法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准确、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井中可采资源的实际情况,不得夸大或低估矿井储量。

第九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包括已开采和尚未开采的矿井储量,其中已开采的矿井储量应当根据实际开采的情况进行计算,尚未开采的矿井储量应当根据地质勘探情况进行估算。

第十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以矿井的可持续开采为基本原则,注重保护矿井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矿井储量计算应当保护矿井企业和矿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不当的限制和约束。

第三章矿井储量报告第十二条矿井储量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和签发。

第十三条矿井储量报告应当包括矿井的基本情况、矿井储量计算方法和结果、矿井资源的合理利用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矿井储量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公开对外发布。

第四章矿井储量评估第十五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储量的可靠评估。

第十七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准确性,不得进行虚假和误导性的评估。

第十八条矿井储量评估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公正、客观、全面的说明,不得误导投资者。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矿井储量是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效益和利用效率,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关于矿井储量管理的一份规定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储量管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和利用过程中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坚持科学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原则,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撑,提高矿产资源的管理水平和开发利用效益。

第四条矿井储量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职责,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储量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二章矿井储量的确定与评估第五条矿井储量的确定和评估是矿井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应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确定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矿井的地质特征、勘探开发数据和生产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储量评估。

第六条储量评估的方法应包括地质勘探和采样、统计学分析、计算机模拟和优化等手段,确保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储量评估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等级进行,包括探明储量、可能储量、预测储量和可采储量等,明确各类储量的定义和估算方法。

第八条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进行审定和备案,确保其合法、科学、准确和可靠。

第三章矿井储量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矿井储量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矿井储量档案,记录和管理矿井储量的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和评估结果等,并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

第十条矿井储量变动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定和备案,确保储量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矿井储量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储量核查机制,定期组织对储量数据的核查和核实工作,确保储量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第十二条矿井储量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技术储量的开发利用研究,提高矿井的采收率和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是指对矿井储量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矿井储量的准确计量和科学管理,以保障矿井的持续生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1. 储量计算规定:确定矿井储量计算的方法和准则,包括确定矿区面积、矿层厚度、平均品位等参数的计算方法,以及储量计算的公式和表格。

2. 储量报告要求:规定矿井储量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提交时间,要求按照一定的周期和标准对矿井储量进行报告,以便上级机构进行监督和统计分析。

3. 储量审核程序:设立储量审核程序,对矿井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确保储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储量监测系统:建立矿井储量监测系统,对矿井生产和储量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储量管理中的问题。

5. 储量调查和评估规定:规定对矿井储量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方法和要求,指导对矿井储量进行综合评估和预测,为矿井规划和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储量管理责任制:确定矿井储量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各级管理层和岗位的储量管理职责,建立相应的激励和考核机制。

总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矿井储量的科学管理,保障矿井的可持续生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定和制度对于矿井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来说都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是促进矿井健康发展和持续利用资源的重要手段。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细则

矿井资源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加强生产矿井储量管理,正确地统计、计算和真实地反映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是华润煤业(集团)地测技术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根据煤炭行业《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结合我司《技术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职责范围一、煤业公司技术部1、煤业公司技术部负责全煤业公司所属的生产矿井的储量管理。

负责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区域公司和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2、负责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超过1万吨以上的地质及水文地质等储量损失报损的审查。

二、区域公司1、生产运营部门积极贯彻煤炭行业储量管理相关的技术政策,指导、协助所属各矿井积极制定提高回采率的有关技术措施,合理确定各种煤层的采高,改进采煤作业方法,总结推广提高回采率的经验,检查矿井现场的储量管理工作。

2、技术部门⑴、负责全公司的储量核算、资源回收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⑵、对矿井圈定各级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的范围进行审查;负责对矿井各类储量台帐、图表、卡片等资料定期检查;⑶、负责对矿井上报的5000—10000吨因工作面地质及生产技术条件变化造成储量损失的审核;⑷、及时掌握矿区和各矿井储量变化动态,监督各矿储量开发利用状况,审查各矿上报储量数据和编制储量图件。

⑸、负责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超过1万吨以上的地质及水文地质等储量损失报损的审查及上报。

⑹、负责按当地国土部门要求进行每年一次的储量年报工作。

三、矿井1、生产部门制定本矿井提高回采率的有关技术措施,具体提供矿井生产各种作业规程,合理确定各种煤层计划采高,改进采煤作业方法,研究分析资源回收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

2、地质测量部门(技术部门)⑴、合理圈定各级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的范围,正确地测量、计算其数量,并分门别类地整理成台帐、图表、卡片等资料;⑵、对储量的变化、转出、转入、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按照规定进行测算,申请核减报批。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引言矿井储量是矿井的重要企业资源,对于矿井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储量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 科学精细:储量管理要根据可靠的地质勘探和评价结果进行,确保数据科学准确。

3. 风险可控:储量管理要充分考虑矿井的工程技术条件和安全风险,做到风险可控。

4. 实事求是:储量管理要实事求是,不虚增储量,不夸大资源潜力。

二、储量评估和审定1. 储量评估要依据矿井的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查情况,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信。

2. 储量评估应包括可采储量和可较量储量两部分,分别进行评估和审定。

3. 储量评估的结果要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审核和核对,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和准确。

4. 储量评估和审定应定期进行,及时更新矿井的储量信息,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三、储量把握和控制1. 矿井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储量规定的范围进行采掘,不得擅自超采或超限开采。

2. 矿井应合理利用储量,避免资源浪费和矿井资源耗竭。

3. 储量变动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报备,确保矿井储量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储量管理要注重矿井的可持续发展,遵循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做到矿井的可持续利用。

四、储量信息的保密和公开1. 储量信息是矿井的核心机密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避免泄露。

2. 储量信息的公开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和公正。

3. 矿井可以披露相关的储量信息,为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参考和了解。

五、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监管部门应对矿井的储量管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2. 对于违反储量管理规定的矿井,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3. 监管部门和企业管理人员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改进。

结语本规定是对矿井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规定,通过科学规范的储量管理,可以有效保障矿井的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矿井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1. 提前评估:在开始挖掘之前,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探和储量评估工作,确定矿井的储量。

2. 定期检查:定期对矿井进行检查,监测储量变化和矿井的运营情况。

3. 随时更新:如果发现储量有显著变化,需要及时更新储量数据,并调整生产计划。

4. 储量记录:对每个矿井的储量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开始时间、储量数量和变化情况等。

5. 控制产量:根据矿井储量情况,制定合理的产量控制计划,确保生产在可持续的范围内。

6. 合理开采:根据矿井储量情况,合理规划开采方式和时间,避免过度开采导致储量耗尽。

7. 矿井复储:对储量耗尽的矿井,进行复储工作,寻找新的矿层或者储量补充。

8. 合规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确保矿井的经营合法合规。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矿井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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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____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储量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矿井的储量管理。

第三条储量管理是指对矿井所蕴藏的矿产资源进行定量、定性的估算、计量和管控的活动。

第四条矿井的储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管理与评价。

第五条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法、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矿井的储量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章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七条储量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供应能力。

第八条储量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可行性、保密性、公正性、开放性和风险可控。

第九条储量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储量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并进行论证和验算。

第十条储量管理应根据矿井特点和资源需求,制定合理的储量开采方案和周期。

第十一条储量管理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三章储量估算和计量第十二条储量估算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包括地质勘探、测量、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模拟计算等。

第十三条储量估算应依据矿井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勘探数据、采矿水平和技术条件等因素。

第十四条储量计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法规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储量计量应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储量管理和管控第十六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储量信息的及时、准确地收集、存储和传递。

第十七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加强对储量开采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建立统一的储量变动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储量的增减和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矿井储量管理应根据矿井的资源特点和需求情况,制定合理的矿井开采周期和储量消耗计划。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加强矿井储量管理是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正确地统计、计算和真实地反映生产矿井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是煤炭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根据原煤炭工业部(83)煤生字第127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颁《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有关业务部门职责范围一、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积极贯彻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及时处理报损储量,制定提高回采率的有关技术措施,具体提供矿井生产各种作业规程,确定各种煤层计划采高,改进采煤作业方法,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

二、地质测量部门主要负责:1、合理圈定各级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的范围,正确地测量、计算其数量,并分门别类地整理成台帐、图表、卡片等资料;2、对储量的变化、转出、转入、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按照规定进行测算,申请核减报批。

年末汇总填编有关报表上报。

对生产部门申报批准后的报损储量年末进行汇总,填编报表上报;3、合理计算各种损失率,并进行分析上报;4、负责煤生38、44、45表及“三个煤量”等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5、及时掌握分析矿区和各矿井储量变化动态,监督矿井储量开发利用状况,正确提供有关储量数据,按时修改编制储量图件。

第3条各矿井地质部门必须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人员的数量要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4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有关储量及回采率方面的补充规定第5条集团公司回采率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6条对照国家煤炭技术政策规定,集团公司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储量计算最低可采厚度为0.7m,最高灰份不得超过40%;暂不可利用的煤层,储量计算厚度可在0.6~0.7m之间,灰份规定在40~50%之间。

第7条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应经常进行矿井储量方面的调查,并把调查的结果如实地记录归登在台帐、卡片、基础表上,填绘在图纸上。

按照规定根据基础资料定期编制诸如煤生9、23、38、40、45表登。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2023年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矿井储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矿井的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储量是指矿床或矿体内蕴藏的矿石或矿物的量。

矿井储量管理是指对矿床或矿体内的矿石或矿物进行定量测定、评估和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矿井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坚持资源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效益最大化、风险可控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矿井储量管理工作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应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储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储量测定第六条矿井储量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测定,采用合理、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测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储量测定应充分考虑矿区地质条件、开采工艺、技术水平、矿石品位、矿石产量、资源保护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参数设置,尽量减少误差。

第八条储量测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同时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确保测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矿井储量测定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应建立储量备案制度,确保储量数据真实有效。

第三章储量评估第十条矿井储量评估是指对矿井储量进行定量和价值评估的工作。

第十一条储量评估应采用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技术,同时充分考虑矿区地质条件、经济条件、技术条件等因素,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储量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同时应建立独立的审查机制,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应建立储量审核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第四章储量监管第十四条矿井储量监管是指对矿井储量的采集、整理、监测、分析、报告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十五条矿井储量监管应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应用体系,确保储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第一部分:引言1.1 目的此规程旨在规范生产矿井储量的管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拥有生产矿井的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部分:术语定义2.1 生产矿井指进行矿石开采、生产作业的矿井。

2.2 储量指矿井内部所含有的已探明或推测的矿产量。

2.3 矿物储量评估对矿井内部储量进行评估和计算的过程。

第三部分:储量管理流程3.1 储量测算1.制定测算计划,确定测算方法和范围。

2.进行实地勘查,获取矿井内部地质信息。

3.利用地质勘探数据,进行储量测算和评估。

4.编制储量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3.2 储量监测1.每季度对矿井储量进行监测和验证。

2.发现储量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3.3 储量报告1.每年编制储量报告,提交至国家矿产管理部门。

2.报告内容包括储量数据、计算方法和评估结果。

第四部分:储量管理要求4.1 加强地质勘查1.提高勘查技术水平,准确获取地质信息。

2.勘探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技能。

4.2 严格管理储量数据1.储量数据应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2.储量数据应进行备份和存档,防止丢失。

4.3 提高储量评估水平1.增加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减少储量评估误差,提高预测精度。

第五部分:附则5.1 本规程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5.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内容,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矿井生产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储量管理规程

储量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订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一九八三年九月关于颁发《生产矿井储理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83)煤生字第1275号为了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资源损失,特制定《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现颁发试行,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程有不符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组织各下属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经公司、省(区)煤炭厅(局)批准后报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储量计算 (1)第一节储量的分类和分级 (1)第二节各级储量的圈定 (3)第三节储量计算标准 (4)第四节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 (5)第五节可采储量计算 (6)第三章储量动态与损失 (7)第一节储量增减 (7)第二节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7)第三节损失率 (10)第四节储量变动用损失的管理 (13)第四章保护资源,减少损失 (14)第一节一般要求 (14)第二节责任制度 (15)第三节业务监督 (15)第五章附则 (16)附录一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图纸及台帐 (16)附录二用统计产量代替实测产量改正计算公式 (17)附录三永久煤柱损失量摊销方法 (18)附录四储量及损失量报表的填报要求 (19)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

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搞好储理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是与地质、设计、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等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并由主管生产的局、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地质测量部门要负责了解、掌握矿井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损失等及其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

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搞好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是与地质、设计、征税技术和生产管理等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并由主管生产的局、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地质测量部门要负责了解、掌握矿井储量的数量、质量、面布、损失等及其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

第3条储量数字是矿井设计、改扩建、开拓延深和安排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任何人必须严肃对待。

矿务局、矿掌握或上报的府量,必须以地测部门提出的经过审核的数字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

第4条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内容是:一、查清生产矿井煤炭资源情况,定期测算并上报储量的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为矿井生产建设提供技术依据;二、根据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要求,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

对违反技术政策,破坏和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三、积极寻找煤炭资源,扩大可采范围,增加可采储量,为矿井政党持续生产、扩大生产能力和延长和矿井服务年限提供物质基础。

四、进行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转出、转入的呈报和审批工作;五、参与制定和检查、分析各种回采率设计指标及其执行情况,为合理开采和利用地下资源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二章储量计算第一节储量的分类和分级第5条根据我国的能源政策和煤炭资源能利用程度,煤炭总储量分为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内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外储量)。

能利用储量中又分阶段为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

工业储量包含呆采储量和设计损失。

它们的关系可用下表形式表述:煤炭总储量含:能利用储量、暂不能利用储量;能利用储量含:工业储量、远景储量;工业储量含:可采储量、设计损失。

第6条各类储量的含义:一、总储量:指生产矿井井田技术边界范围内,通过地质手段(物探、钻探、巷道、地质调查等)查明,符合煤炭储量计算标准要求的全部煤炭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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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源储量的计算、监督和管理。

结合公司实际生产条件,特制订本规定和实施办法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账,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矿井,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申请,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底)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掘进工作面要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掘进工作面内顶(底)煤层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账,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厚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伸、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
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账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测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地测防治水部。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第九条公司将组织对各矿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资源开采利用情况、采掘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矿井资源储量原则上是按年度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结果计算,采面结束要采后回采率分析总结报告,每年年末检查核减一次,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列表上报地煤集团公司,作为矿井生产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由于设计,施工,管理不合理,造成采厚丢薄、采肥丢瘦或分层不合理,任意扩大煤柱等造成的煤炭不合理丢失,储量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发出制止“丢煤通知书”,并报公司地测防治水部备案,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在接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煤炭资源损失按储量管理责任制度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在进行资源储量计算时,由于公司所属大部分矿井为复采煤层,必须实事求是的进行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计算资源储量要求:
(一)在计算区域内复采煤层主要根据巷道见煤点煤层厚度平均进行计算,巷道见煤点一般20米左右布置一个探煤层厚度测点参与计算煤厚,但选点分布要均匀。

(二)在计算区域内个别极薄、极厚点应分析原因,确定取舍。

(三)煤层分岔合并,煤厚按巷道工程揭露的实见煤厚为准,其可采范围按剖面圈定,亦可用插入法圈定可采范围。

第十四条资源储量块段划分要求:
(一)资源储量块段以巷道探测线、煤层底板等高线、褶曲轴、不可采边界等自然边界线及人为界限划分,并须自上往下,自左往右编号。

(二)按不同级别、不同煤种、不同倾角划分块段。

(三)分水平、分采区、分阶段、分煤层计算资源储量。

(四)各类资源储量划分块段的大小,不宜超过相应的线距。

第十五条各种煤柱留设
(一)矿井永久煤柱,按矿井设计规定留设,列明细表作为矿井永久性煤柱。

(二)矿井永久性煤柱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广煤柱;
2.风井煤柱;
3.井界煤柱;
4.防水煤柱;
5.断层煤柱;
6.村庄煤柱;
7.国家铁路保护煤柱;
8.桥闸等;
9.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煤柱。

(三)煤柱尺寸:1.人为井界留20米;2.采区人为边界留10米;
3.中小断层煤柱:断层落差大于10米时留5-10米煤柱作为地质构造损失,若是导水断层应按水压等计划煤柱尺寸。

断层落差小于10米,留设煤柱最多不大于10米。

(四)村庄留煤柱按三级保护带留设。

(五)边界外推:矿区一般松散层移动角45°,基岩走向、上山方向按75°,下山方向按75°-0.8×a(a为煤层倾角),加建筑物维护带留设:一级20米;二级15米;三级10米。

再按塌陷角计算。

国家铁路桥、闸应按保护铁路桥、闸有关规定执行。

(六)阶段煤柱上(下)山煤柱及采区阶段煤仓等按审批设计为准,采用分期摊销计入采区损失,超过尺寸部分算为不合理损失。

第十六条采区设计中,设计部门应按开采的可能性,重新计算设计可采量,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应说明原因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资源储量动态平衡。

资源储量计算前后两次一定要保持动态平衡,均衡图式,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确定。

(一)各矿可结合修改地质报告或矿井储量全面核实确定,经批准后执行。

(二)新矿井可先参考地质条件相类似矿井,呈报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待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因井田边界变动,全矿性永久煤柱量变化较大,应重新修改摊销系数。

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和标准化要求建立各种储量台卡。

(一)矿井应建立储量计算明细表和汇总表台账。

(二)工作面和采区,采前和采后储量变更分析明细表。

第十九条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报告需附下列图标:
(一)报告范围内的地质平面图,不可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代替。

(二)有关巷道素描图,停采线素描图,平剖面图互相对应。

(三)储量计算基础表,(煤厚点、块段面积、容重)。

(四)矿井已圈定的回采工作面应按实际揭露的煤层厚度计算可采储量,并进行考核。

(五)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须办理审批文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地测防治水部备案。

第二十条奖罚
(一)矿井不按照编制上报批准的采掘接替计划布置掘进与回采对矿井罚款5万元。

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每人各罚款5000元。

(二)矿井不按设计规范留设保安煤柱和防隔水煤柱对矿井罚款
5万元,矿长、总工程师每人各罚款1万元,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对地面建(构)筑物、井筒、提升、通风设施、设备造成影响,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三)矿井回采工作面丢浮煤每2㎡内平均超过50mm标准,罚跟班矿长和队长100元,每超过10mm加罚100元。

(四)矿井在圈定的回采工作面已计算的可采储量,扣除回采损失,与实际采出资源量每少一个百分点,对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地测)科长每人各罚款1000元。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每人各奖厉2000元。

(五)不按照工作面设计的停采位置停采破坏采区护巷煤柱对矿井罚款1万元,对采煤队罚款1万元,对主管生产副矿长罚5000元、调度室主任罚3000元。

(六)公司每季度组织对矿井储量管理、资源回收利用、采掘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家煤炭资源回收率标准,每季度奖励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每人3000元。

技术(地测)科长及储量管理人员每人1000元。

(七)公司各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推广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采掘布置合理,有效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每季度奖励公司总经理5000元,副总理、总工程师各4000元,参与储量管理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3000元,副科级以上及储量管理人员各2000元,科员1000元。

第二十一条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若与储量管理规程不符以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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