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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摘要).doc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摘要).doc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于[设立日期],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于[登记日期]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数字],公司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全称]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号码]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数]年[或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宗旨内容]。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公司的兼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5篇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5篇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5篇第一篇: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境内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二、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五)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六)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七)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八)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依法就下列事项做出决议:(一)董事会应当就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否符合本通知、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方案、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及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东大会应当就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企业境外上市方案、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及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进行逐项审议并表决。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不断增加,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这一背景下,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推动企业合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中国企业境外上市面临着证券法规制的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律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时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前,要对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了解,并与专业律师合作,确保合规上市。

其次,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还面临信息披露的问题。

在中国,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境外上市的过程中,中国企业需要适应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同时,境外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较高,中国企业需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增加投资者的信任。

此外,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还涉及到跨境监管的问题。

在中国和境外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监管权限和合作机制的差异。

中国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监管要求,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以确保在境外市场的合规运营。

最后,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还需要考虑交易结构和公司治理的问题。

不同的境外交易结构对于企业治理和利益分配有着不同的影响。

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在选择境外上市地和交易结构时,综合考虑公司治理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确保境外上市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问题涉及证券法规制、信息披露、跨境监管、交易结构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时,需要与专业律师合作,详细了解当地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准确性,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综合考虑公司治理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法律问题,可以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提供法律支持,推动企业合规发展,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企业海外上市的规则o

企业海外上市的规则o

中资概念的企业海外上市资料汇编目录一、前言 (4)(一)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4)(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特点和优势 (4)二、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7)(一)境内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IP0)一一以H股、N股及S股等形式在境外上市……………………………………………………………… (7)(二)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IP0、红筹股形式) (7)(三)境外买壳上市/反向兼并中国大陆或大陆之外的企业法人 (7)(四)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境外分拆上市 (7)(五)存托凭证(DR)和可转换债券(CB) (7)(六)H股、S股以及ADR/GDR回国内发行A 股 (7)(七)红筹股回国内发行A 股 (7)(八)多重上三、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与上市规则 (8)(一)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SEHK)与香港创业板市场(GEM) (8)l、香港证券市场的介绍 (8)2、GEM和SEHK上市规则比较 (9)3、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 (13)4、上市申请程序 (15)(二)新加坡第一级股市与新加坡SESDAQ市场 (17)l、新加坡交易所简介 (17)2、新交所上市标准 (17)3、新交所上市程序 (18)4、新交所上市费用 (19)(三)美国NYSE、AMEX、NASDA 三大交易市场 (21)纽约股票交易所(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介绍 (21)1、NYSE简2、纽约证交所对美国国内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 (21)3、纽约证交所对美国国外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 (22)美国证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介绍 (22)1、AMEX简介 (22)2、美国证交所上市条件 (22)美国那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简介 (23)l、NASDAQ简介 (23)2、NASDAQ证交所上市条件 (24)3、中国公司怎样进入NASDAQ (24)4、NASDAQ对非美国公司提供可选择的上市标准 (24)(四)加拿大股票市场(CDNX、TSE) (26)加拿大风险资本交易所(CDNX)简介 (26)1、CDNX简介 (26)2、上市的优势 (27)3、加拿大创业板的上市方式 (27)4、加拿大创业板的上市准备 (28)5、加拿大创业板提供分类的市场 (29)6、加拿大创业板上市最低要求 (30)TSE多伦多股票交易所 (33)l、TSE简介……………………………………………………………………332、多伦多股交所的上市要求 (34)3、多伦多股交所的上市申请程序 (43)(五)英国股票市场(LSE、AIM、TECHMARK) (45)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LSE)简介 (45)l、LSE简介 (45)2、伦敦证交所的特点 (46)3、加入伦敦证交所交易的途径 (46)4、伦敦证交所挂牌上市条件 (46)5、SEAQ系统国际板介绍 (47)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和TECHMARK 市场 (48)l、AIM市场和TECHMARK市场简介 (48)2、TECHMARK最重要的特质——技术创新 (48)四、到境外上市的相关问题解答 (50)(一)企业在进入香港证券市场可能遇到的问题 (50)(二)企业在进入加拿大股票市场可能遇到的问题 (62)附件一: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名单 (64)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名单 (64)附件二:财务顾问在企业到境外上市中的作用 (66)一、聘任财务顾问的必要性 (66)二、财务顾问的职责 (67)三、选择财务顾问的标准 (68)附件三:境外上市的有关规定......一 (71)1、《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通知》…………………7l2、《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723、《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77)4、《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8l5、《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82)6、《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83)7、《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 (86)一、前言(一)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从根本上讲,企业是经营产品和经营资本的场所,为了经营产品,企业首先必须进行融资。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以拓展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竞争力。

然而,到境外上市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则和要求,其中公司章程的制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大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营方式、股东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对于到境外上市的公司来说,制定符合境外上市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是确保公司合规运营、保护股东权益、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的基础。

一、公司治理结构(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之一。

在境外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应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力和运作方式。

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应符合上市地的要求,通常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公司的运营管理、审批重大决策等。

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决策科学性和独立性,章程应规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并明确各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二)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在一些境外上市地,公司可能需要设立监事会来监督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情况。

而在另一些上市地,审计委员会可以替代监事会的部分职能。

公司章程应根据上市地的要求,明确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权力。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和审计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等,对公司的日常运营起着关键作用。

章程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职责和权力,以及他们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机制,以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创造价值。

二、股东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基本权利境外上市公司的章程应保障股东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财务报告、重大决策信息等,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按照持股比例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并在公司清算时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剩余财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2、 2004年度境外首发上市公司数量为2003年度的近两倍,融资规模增长了1.5倍。
亿美元
家公司 亿美元
家公司
2004年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及融资额比较
100 111.51
120 98
110
95
100
90
90
80
70
85
84
60
50
80
42.7
40
30
75 境外
20 境内
上市企业数量
融资额($)
2003-04年境外上市公司数量及融资额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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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境外首次公开发行的主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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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境外首次公开发行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IPO中涉及的管辖法律 (二)IPO中涉及的中国法律法规 (三)IPO中涉及的审批备案手续 (四)IPO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1 主要条件 2 产业限制 3 关联交易 4 同业竞争 5 拟上市股份公司的独立性等 (五) 其他境外上市方式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1 以股权作为出资在上市和并购中的意义 2 自然人投资者作为外资企业股东在境外上市和购并审批中要 注意的问题
其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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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二)
关联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1)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2)买卖或转让资产或股权或技术;
(3)各种形式的委托经营等;
(4)与关联方合作投资企业或项目,或合作研究与开发 ;
(5)提供资金或担保;
(7)各种形式的许可或代理;
(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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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的法律与实践-严荣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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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法律与实践/严荣华-1999年(二)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直接上市的审批程序ﻪﻭﻭﻪﻭ7月14日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各种类型企业以任何方式寻求境外上市之申请和批准程序作出了规定。

同年9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程序,内容大同小异。

ﻪﻪﻭ(1)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个月前,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报告、省级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文件和境外投资银行上市分析报告;ﻭﻭ(3)ﻪ(2)证监会就政策问题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ﻪﻭ证监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ﻪﻭﻭﻪﻭ(4)公司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报证监会;ﻭﻭﻪﻭ(5)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将初步申请内容报证监会备案;ﻪﻭﻪ(6)公司在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10个工作日前,向证监会报送各项要求的上市文件。

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ﻪﻭﻪ二、境外间接上市ﻭﻭﻪﻭ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选择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即国内企业到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ﻪﻭﻪﻭ(一)境外买壳上市ﻭﻭﻪﻭ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1、壳自己的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

ﻪﻭﻭﻪﻭ资源ﻭﻭﻪﻭ买壳上市的关键是找到一个“干净”的适合企业的壳。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

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就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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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2)2、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 (2)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4)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8)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38)6、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39)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43)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46)9、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48)10、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52)11、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54)12、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55)13、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7)1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59)1、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证监会1993年4月9日)国务院证券委: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文)公布以来,一些境内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联系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一些单位和个人还组织研讨会,鼓动和引导企业通过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等途径,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我们认为,这些作法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加以制止。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包括到境外公开发行B股的形式);2、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3、境内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4、境内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存券证(DR)或者股票的其它派生形式。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我国企业赴海外上市法律问题(ppt 16页)

我国企业赴海外上市法律问题(ppt 16页)
• 上市主体为由境外公司 Listing applicant is an offshore company
红筹上市基本模式 Basic Model for Red-chip
10号令 •商务部门 •证监会 •工商管理部门
境内股东
境内股东
境内企业 (主要权益)
股权转让 现金/股权 资产并购
企业合并
境外公司 (拟上市主体)
•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在与该上市公司 业务直接、间接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 业业务中占有权益,包括自己经营、为他 人经营、由他人代营业务等多种形式。
• 而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人士与上市公司之 间进行的交易。
• (五)国有股权是否退出
• 一些企业是通过国企改制后形成的股权结构, 国有股权在重组中是否退出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 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 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 外上市,按境内企业隶属关系先经省人民政府或 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 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 以审批。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而且结果 不可控。
related
– 国有资产 state-owned assets – 集体所有资产 collectively owned assets
• 终级股东身份 Nationality of Ultimate shareholder • 特殊目的公司 SPV
– 75号文 Decree 75
红筹上市前的重组
• 重组时需考虑的因素 • (一)重组方案要考虑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 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修订发布的《外
economic security, famous trademark and China Time-honored Brand • 换股 Share swap

中国政府有关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相关规定的解读(5篇范文)

中国政府有关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相关规定的解读(5篇范文)

中国政府有关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相关规定的解读(5篇范文)第一篇:中国政府有关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相关规定的解读一、75号文解读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75号文明确允许了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75号文以更具操作性的方式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跨境资本流动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这份文件,境内居民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内部发生重大资本变更事项等各个环节都必须进行登记,从而能够纳入监管,所需文件、办事程序比较明确。

而且,“境内居民”的概念在此得到了明晰,有关当事人仍然不能通过转换为外籍身份而规避监管。

其次,“75号文”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180天内调回境内。

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境外投资资本流动管理政策得到了适度放宽,符合我国适度放宽对外投资管制的大趋势。

这一点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审批改为登记。

11号文第二条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

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而75号文规定的境内居民在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内部发生重大资本变更事项等环节必须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的是登记手续。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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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
会计师
其它顾问 发行人 主承销商
发行人国内 律师
发行人国际 律师
国内律师
国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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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首发上市主要流程
准备阶段
启动阶段
发行阶段
后市阶段
IPO需时约为24-32周(6-8月)
设计规划
准备
定位
营销
发行
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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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1. 境外直接上市:以H股、N股及S股等形式在境外上市 2. 境外造壳上市: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 3. 境外买壳上市:收购境外上市公司后反向并购中国大陆或大
陆之外的企业法人
4. 境外分拆上市: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境外分拆上市 5. 存托凭证(DR)和可转换债券(CB) 6. H股、S股、N股以及ADR/GDR后在国内发行A股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及融资 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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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境外上市概况 二、境外“首发”(IPO)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三、境外上市(IPO)中律师的作用和服务 四、 如何准备并创造境外上市条件 五、中银律师事务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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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上市概况
12% 5% 5% 5% 7%
9% 12%
22% 23%
制造业 通讯/IT 食品/农业 药业/保健品 电子 能源 房地产/房代 运输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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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新加坡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情况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境外上市是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行为。

当前中国企业寻求境外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地点不断增多。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第七条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八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法规类别】境外上市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已变更)【发布日期】1994.09.29【实施日期】1994.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于[设立日期],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于[登记日期]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数字]公司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全称]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号码]第四条公司的法字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数]年[或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最新-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呼唤法规统一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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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呼唤法规统一《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颁布已经近十年,在这十年里,国内和国外的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和措施不断发展,制定必备条款的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因此,有必要对必备条款作出系统的修改,以适应市场需要和监管需要。

具体而言,必备条款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及时的修改必备条款应修改为章程示范文本或指引,供上市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参考。

公司章程本质属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所签订的合同,是公司的自律性规范。

因此,章程中任意性规范应占主导地位,监管机关不宜对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如何作出过多的强制性规定。

为了兼顾章程的法定性因素,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监管机关可以规章或规则来约束。

同时,作为鼓励和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治理机构,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关可以将必备条款修改为示范文本或指引,供上市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参考。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和境内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应一体考虑,尽量避免冲突。

我国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上市公司在制定章程时,要遵循不同的文件或规定,即境外上市公司遵循《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要求,境内上市公司遵循《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的要求,对于境内外两地上市的公司,虽然监管机关也有优先适用必备条款的规定,但章程指引名为指引,实际中也被赋予了严格遵守性质。

因此,境内或境外两地上市的公司实际上必须同时遵守这两个文件,这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往往在修改章程时无所适从,最终公布的章程很多内容也不伦不类。

随着到境外上市的股公司和回内地上市的股公司的增多,协调两个章程文件内容的必要性显得日益突出。

因此,此次修改必备条款可考虑如下思路,一是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合并为一个文件,用统一的条款规定共同适用的内容,专门适用于境外或境内上市公司的内容特别标明;二是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相同的内容用相同的语言作以规定,同时对分别适用于境外或境内上市公司的内容如何适用作出明确。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模板】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模板】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行为,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下同)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服务。

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的相关审计业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

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其境外上市审计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中国内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符合上市地法规制度和监管要求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

第四条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获准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五条中国内地企业依法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受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

双方应当签订业务合作书面协议,自主协商约定业务分工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在境内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应由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存放在境内。

第六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开展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优先与中国内地依法设立、具有首次公开发行财务报告审计或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经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且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合伙制(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

受托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审计责任。

第七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开展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优先与中国内地依法设立、拥有25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且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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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目录1、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2)2、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 (2)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4)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8)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38)6、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39)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43)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46)9、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48)10、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52)11、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54)12、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55)13、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7)1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59)1、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证监会1993年4月9日)国务院证券委: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文)公布以来,一些境内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联系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一些单位和个人还组织研讨会,鼓动和引导企业通过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等途径,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我们认为,这些作法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加以制止。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包括到境外公开发行B股的形式);2、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3、境内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的交易所上市交易;4、境内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发行存券证(DR)或者股票的其它派生形式。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一哄而上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避免国有资产产权受到侵害,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加强统一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1992〕68号文关于"选择若干家企业到海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在证券委统一安排下,并经证券委审批,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的规定严格审批。

为此,建议再次重申:今后凡是企业采取上述方式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事先报证券委审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获得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企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1994年2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香港证监会:最近连续有中国律师事务所向香港有关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书,解释中国法规中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包括在香港收购上市公司)的审批程序,核心问题是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否需要经证券主管机关审批。

由于这些解释未能正确反映有关程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旨,因而引起了一些疑问。

现就有关审批程序作以下说明,以便澄清这些法律意见书中的不当之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1992年12月17日)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的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

二、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由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负责,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作出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外答复。

凡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申报材料。

由于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仍然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正式发布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三、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4月9日转批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服务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要求各有政府要贯彻执行。

《报告》指导,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一哄而上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避免国有资产产权受到侵害,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

四、《报告》列举了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几种主要方式,其中之一是“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报告》还重申:今年凡是企业采取报告中所列举的方式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当事先报国务院证券委审批,由中国证监会对获得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企业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五、在《报告》列举的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几种主要方式中,“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情况比较复杂。

境内企业的境外关联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或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构成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由于境外关联人的情况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后,方能判定。

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确立的事先审批原则,要注所有拟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境外关联人;在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汇报情况,说明意图和解释方案。

中国证监会将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已有的规定和实践作出判定。

凡经中国证监会判定属需要经审批的情况的,未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任何境内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七、由于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情况复杂,而且目前尚没有确立的标准和足够的案例可作为律师就某项证券投资活动是否需要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的问题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的充分依据,因此,律师在就某一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否需要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时,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询问。

八、在就是否需要经上述审批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时,律师未能说明中国证监会关于该问题的答复的,其法律意见存在重大遗漏,律师对此至少应当负未能勤勉尽责的责任;声称不需要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或者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其法律意见含有虚假陈述,律师对此至少应当负证券欺诈行为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在对专业性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的监管中,严格贯彻执行勤勉尽责的原则和坚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

在未能按照证券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履行职责的律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将建议律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在法律意见书中作虚假陈述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证券欺诈行为责任。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0号)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第七条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八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九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十条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

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

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个月。

第十一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15%的股份。

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

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

第十三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

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以为永久存续。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拥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法律规定,将其股份登记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名下。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为证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指的谅解、协议,公司可以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境外,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应当将境外代理机构制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的住所。

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副本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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