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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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中心的交易项目所缴纳的投标、竞买、拍卖等各类保证金(不包括履约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由中心代收代退。
二、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将投标保证金在到帐
截止时间前通过注册地基本帐户转入到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帐户(保证金虚拟帐户或母账户)。
自然人提交的保证金应从其个人结算账户转出。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
(自然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可以其自
身名义通过实有资金账户转出保证金。
2、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两个及以上标段只交纳一份保证金。
3、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务必在摘要栏中注明项目名称。
4、投标保证金以到达指定帐户内的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汇(转)款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帐户。
5、中心对交入的保证金不开具收款收据,请投标人务必保存好
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并将回单复印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入其投标文件中。
6、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的应提供注册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银行保函要进行编号、注明银行查询电话和详细地址,同时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保函由招标人负责查验、保管和退回。
7、从事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合作银行应在履行保证金管理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证金保密规定。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投标人原缴入的基本帐户退还,无须提供收据。业主单位(代理机构)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二个工作日内签发《非中标人(受让人)保证金退还告知单》,中心签收《非中标人(受让人)保证金退还告知单》后在退款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
2.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业主单位(代理机构)应在中标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交易合同后二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标人(受让人)保证金退还告知单》。中心签收《中标人(受让人)保证金退还告知单》后在退款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二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