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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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完整版)

2021年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完整版)

2021年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完整版)以下是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共列出51种化学品。

1.氯2.氨3.液化石油气4.硫化氢5.甲烷、天然气6.原油7.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8.氢9.苯(含粗苯)10.碳酰氯11.二氧化硫12.一氧化碳13.甲醇14.丙烯腈15.氰16.环氧乙烷17.乙炔18.氟化氢、氢氟酸19.氯乙烯20.甲苯21.氰化氢、氢氰酸22.乙烯23.三氯化磷24.硝基苯25.苯乙烯26.环氧丙烷27.一氯甲烷28.1,3-丁二烯29.硫酸二甲酯30.氰化钠31.1-丙烯、丙烯32.苯胺33.甲醚34.丙烯醛、2-丙烯醇35.氧化乙烯36.电石气37.甲基苯、苯基甲烷38.醛39.氯苯40.乙酸乙烯酯41.二甲胺42.苯酚43.四氯化钛44.甲苯二异氰酸酯45.过氧乙酸46.六氯环戊二烯47.二硫化碳48.乙烷49.环氧氯丙烷50.丙酮氰醇51.磷化氢此名录列出了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需要特别加以监管和管理。

其中包括液氯、氨气、硫化氢等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品,以及甲烷、天然气、原油等常见的燃料。

此外,还有一些化学品如环氧乙烷、乙炔、氰化氢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更大,需要更加严格的管理。

以下为修改后的文章:化学品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规,其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根据这些法规,我国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对其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CAS号:乙酸乙酯(CAS号:141-78-6)丙烯酸(CAS号:79-10-7)硝酸铵(CAS号:6484-52-2)三氧化硫(CAS号:7446-11-9)三氯甲烷(CAS号:67-66-3)甲基肼(CAS号:60-34-4)一甲胺(CAS号:74-89-5)乙醛(CAS号:75-07-0)氯甲酸三氯甲酯(CAS号:503-38-8)硫酸酐(CAS号:107-30-2)氯仿(CAS号:75-86-5)双光气(CAS号:7803-51-2)氯酸钠(CAS号:7775-9-9)氯酸钾(CAS号:3811-4-9)过氧化甲乙酮(CAS号:1338-23-4)过氧化(二)苯甲酰(CAS号:94-36-0)硝化纤维素(CAS号:9004-70-0)硝酸胍(CAS号:506-93-4)高氯酸铵(CAS号:7790-98-9)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CAS号:614-45-9)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CAS号:101-25-7)硝基胍(CAS号:556-88-7)2,2'-偶氮二异丁腈(CAS号:78-67-1)2,2'-偶氮-二- (2,4-二甲基戊腈)(CAS号:4419-11-8)硝化甘油(CAS号:55-63-0)乙醚(CAS号:60-29-7)以上化学品都是我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之一。

2021《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及政策解读

2021《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及政策解读

序号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名称淘汰原因淘汰类型限制范围代替的技术或装备名称依据险高。

2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气柜导轨容易发生卡涩,使物料泄漏。

限制新、扩建项目禁止,现有多节气柜按照单节气柜改造运行单节钟罩气柜《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3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在此环境下,易发生腐蚀造成泄漏。

禁止常规列管换热器、板式换热器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4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安全风险高,易发生中毒事故。

限制一年内改造完毕仓库密闭,并设置与报警联锁的自动吸收装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则》5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禁止常减压蒸馏塔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6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事故。

禁止密闭式电石炉电石行业产业政策7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缺乏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容易导致炉膛爆炸。

限制一年内改造完毕,科研实验用炉不受限制带有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8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缺乏检测要求,安全可靠性低。

禁止码头使用的金属软管和电子级产品使用的软管除外金属制压力管道或万向充装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解读(一)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3.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多数使用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的企业一般自动化程度相对较低,人工加煤、下灰时现场作业人员多,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灼烫等事故易造出群死群伤。

但该技术目前在国内企业使用较为广泛,且部分企业已经开始自动化控制改造。

因此将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列入淘汰工艺中的“限制类”,明确新、扩建项目禁止采用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鼓励对现有采用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升级改造,促进煤气化工艺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版本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版本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版本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险性质的化学品。

它们可以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

为了统一管理国内危险化学品,中国政府于1994年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分类、管理、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并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了五类,分别为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炸药、受控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为了更好地管理危险化学品,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该目录是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编码,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基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类别和编码。

目前,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已经发布了七个版本。

下面将从该目录的历史、内容、更新和应用等方面具体介绍。

历史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首次出现在1994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当时的目录只包括了三种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炸药。

随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目录的内容也不断更新。

截至2021年,已经发布了七个版本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分别为:•1995年版•2002年版•2007年版•2011年版•2015年版•2016年版•2021年版每个版本的目录都有不同的类别和编码,其中包含了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以及更严格的管理要求。

目前,《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年版)》是最新的版本。

内容危险化学品目录将危险化学品分为五类,分别为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炸药、受控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类别编码前两位编码后三位范围剧毒化学品01001-080易制毒化学品02105-126炸药03201-228受控化学品04301-432其他危险化学品05501-912除了分类和编码外,目录还包含了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用途、物理化学性质、国家标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要求等信息。

在该目录中,每个物质都有一个唯一的编码,这个编码可以帮助管理部门更好地管理和识别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_百度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_百度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管三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名录》的制定背景、发布《名录》的意义、贯彻措施以及相配套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发布《名录》答: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由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80%以上是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823种,每种化学品危险特性差异很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一样。

因此,对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重点监管,目前已成为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共识。

本着全面加强监管与突出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录》,指导各地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强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如何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1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 )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放报告管理清单(TRI ),美国环境保护署《清洁空气法》(CAA )风险管理计划(RMP )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National Directory of Hazardous Waste (2021 Edition)"3.问:“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

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4.问:列入《名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5.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其具体含义如下: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

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021《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及政策解读

2021《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及政策解读

序号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名称淘汰原因淘汰类型限制范围代替的技术或装备名称依据险高。

2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气柜导轨容易发生卡涩,使物料泄漏。

限制新、扩建项目禁止,现有多节气柜按照单节气柜改造运行单节钟罩气柜《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3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在此环境下,易发生腐蚀造成泄漏。

禁止常规列管换热器、板式换热器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4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安全风险高,易发生中毒事故。

限制一年内改造完毕仓库密闭,并设置与报警联锁的自动吸收装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则》5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禁止常减压蒸馏塔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6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安全风险高,易发生火灾、爆炸、灼烫事故。

禁止密闭式电石炉电石行业产业政策7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缺乏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容易导致炉膛爆炸。

限制一年内改造完毕,科研实验用炉不受限制带有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8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缺乏检测要求,安全可靠性低。

禁止码头使用的金属软管和电子级产品使用的软管除外金属制压力管道或万向充装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解读(一)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3.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多数使用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的企业一般自动化程度相对较低,人工加煤、下灰时现场作业人员多,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灼烫等事故易造出群死群伤。

但该技术目前在国内企业使用较为广泛,且部分企业已经开始自动化控制改造。

因此将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列入淘汰工艺中的“限制类”,明确新、扩建项目禁止采用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鼓励对现有采用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升级改造,促进煤气化工艺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20XX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发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进修情形做个小结。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轨制(公司负责)、五项名单通知轨制(当局负责)、七项其他司法规章(公司负责、当局负责)、十五项审查、审批轨制(公司负责、当局负责)。

以下是小编预备的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解读,一路来看看吧。

一、四项备案轨制(公司负责)备案轨制是指遵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相符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该当予以登记的司法性要求。

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正当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平安治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的实际情形,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征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轨制。

1.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形备案(县级平安监管部门或口岸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公司,该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形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当局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公司,该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形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平安监管部门或口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该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治理人员的情形,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当局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发卖情形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发卖公司、购置单位该当在发卖、购置后5日内,将所发卖、购置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重点解读与《危险化学品目录》相比,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增加了英文名和危险性类别两个项别。

示例如下:表五: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危险性类别是分类信息表的核心内容,它的发布为企业提供了化学品分类的指南同时也约束企业在对化学品分类时必须充分考虑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化学品分类。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备注中提到:危险性分类说明(1)根据《分类和标签规范》和现有数据,对化学品进行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分类,限于目前掌握的数据资源,难以包括该化学品所有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掌握的数据补充化学品的其他危险性类别。

(2)化学品的危险性分类限定在《目录》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规定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内,化学品还可能具有确定原则之外的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

(3)分类信息表中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

例如,序号498“1,3-二氯-2-丙醇”,分类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如果有充分依据,可分类为更严格的“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

(4)对于危险性类别为“加压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充装方式选择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

归纳起来讲,分类信息表遵循两个原则:不完全分类原则和最低分类原则。

这两个原则在欧盟危险化学品清单中同样使用。

具体如下:不完全分类原则:按照GHS的规定,化学品危险性的分类包括物理化学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在内的所有分类,分类结果特别复杂,如序号525的1,3-二氯丙烯的分类结果就有十种危险性。

由于GHS分类需要数据支持,分类又特别复杂,而在分类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缺乏数据、数据信息更新或对某种化学品危险性认识逐渐提高的情况,因此,几乎不可能将化学品进行完全分类。

所以,企业在进行化学品分类时,可以在分类信息表提供的分类基础上,按照企业自身持有的数据和检索公开数据库的数据,增加企业认为合适的其他GHS分类。

危险化学品目录

危险化学品目录

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二〇一五年二月说明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那么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确定原那么: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以下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1.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

易燃气体:类别1、类别2、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B。

气溶胶〔又称气雾剂〕:类别1。

氧化性气体:类别1。

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

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易燃固体:类别1、类别2。

自反响物质和混合物:A型、B型、C型、D型、E型。

自燃液体:类别1。

自燃固体:类别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液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氧化性固体:类别1、类别2、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A型、B型、C型、D型、E型、F型。

金属腐蚀物:类别1。

2.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别2、类别3。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A、类别1B、类别1C、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类别2A、类别2B。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呼吸道致敏物1B、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致癌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

生殖毒性:类别1A、类别1B、类别2、附加类别。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1、类别2、类别3。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1、类别2。

吸入危害:类别1。

3.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别2、类别3。

危害臭氧层:类别1。

二、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判定界限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平安危害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目录(2021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21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21版)2021版剧毒化学品目录,摘录自2021年版危险化学品目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2021版)说明:1、本目录摘自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2、剧毒化学品的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3、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 (蒸气)或0.05mg/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危险化序号学品目录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420404142718899121123138141155217241258品名5-氨基-3-苯基-1-[双(N,N-二甲基氨基氧膦基)]-1,2,4-三唑[含量>20%]3-氨基丙烯八氟异丁烯八甲基焦磷酰胺别名CAS号备注威菌磷烯丙胺全氟异丁烯;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八甲磷1031-47-6 107-11-9382-21-8 152-16-9 297-78-9 108-98-5 696-28-6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剧毒1,3,4,5,6,7,8,8-八氯-八氯六氢亚甲基苯并呋喃;1,3,3a,4,7,7a-六氢-4,7-甲撑碳氯灵异苯并呋喃[含量>1%]苯基硫醇苯胂化二氯苯硫酚;巯基苯;硫代苯酚二氯化苯胂;二氯苯胂1-(3-吡啶甲基)-3-(4-硝基苯1-(4-硝基苯基)-3-(3-吡啶53558-25-1基)脲基甲基)脲;灭鼠优丙腈2-丙炔-1-醇丙酮氰醇2-丙烯-1-醇丙烯亚胺叠氮化钠3-丁烯-2-酮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2-(二苯基乙酰基)-2,3-二氢-1,3-茚二酮乙基氰丙炔醇;炔丙醇丙酮合氰化氢;2-羟基异丁腈;氰丙醇烯丙醇;蒜醇;乙烯甲醇2-甲基氮丙啶;2-甲基乙撑亚胺;丙撑亚胺三氮化钠甲基乙烯基酮;丁烯酮毒鼠硅;氯硅宁;硅灭鼠 2-(2,2-二苯基乙酰基)-1,3-茚满二酮;敌鼠107-12-0107-19-775-86-5107-18-675-55-8 26628-22-8 78-94-429025-67-01732182-66-6 剧毒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1-2022年)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1-2022年)

附件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1-2022年)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序号分类内容违法依据处理依据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1 -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序号分类内容违法依据处理依据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部分条款释义
➢ 5.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 现自动化控制。
➢ 在十八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 化工艺因涉及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不仅涉及硝化、氯化、氟化、 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反应装置本身安全风险高,而且其上下游工序,如硝 化装置下游的溶剂萃取、蒸馏;氯化装置的液氯气化、氯气吸收等也容易发 生事故,也要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作业现场人员数量。因此,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了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 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 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
➢ 四是坚持分级实施。要按照省级统筹、市县级抓落实的原则,综合运用安全、 环保、质量、节能、土地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 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问:两个目录发布后,如何做好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 许可证类第2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 艺、设备,《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为第2条实施提供了具体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部分条款释义
➢ 7.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可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 等进行显示报警。
➢ 在作业现场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场所设置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器, 是保证及时发现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时处置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的有效 措施。但部分企业的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只在现场有声光报警,报警信 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一旦现场巡检发现不及时, 易导致事故后果升级扩大。未设计建造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的企业,应 将报警信号传输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确保泄漏报警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上):正文条款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上):正文条款解读

《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解读(上):正文条款解读(试行)于2015年8月19日由安监总厅管三〔20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80号正式发布,并于9月2日在网上公布。

今年5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已经正式实施,《目录》作为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其《实施指南》的发布将对今后企业合规和政府监管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实施依据。

目录实施指南主要包括两部分:十一条正文和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因此我们的文章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目录实施指南条款解读、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解读、目录实施指南发布后企业应对措施。

在此篇中我们主要针对《目录实施指南》的正文中容易产生疑问的条款进行一一分析:1. 第三条,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此处物质状态指的是气、液、固态等形态。

此条相当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补充。

除了55号令中规定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外,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也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目录》第1674条是关于柴油的条目,如果柴油的闭杯闪点≤60℃,则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即生产或经营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

然而由于柴油是复杂烃类(碳原子数约10~22)的混合物,批次不同或牌号不同,闪点的变化幅度较大。

通常会出现一个企业生产或经营的柴油既有低于60℃也有高于60℃的情况,那是否要取证及如何取证呢?《目录实施指南》则针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有一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60℃,该企业就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

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2021年《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2021年《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

附件欧阳光明(2021.03.07)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管控措施对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危险化学品应针对其产生安全风险的主要环节,在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研究推进实施以下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建设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推进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构建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储存、使用到产品进入物流、运输、进出口环节的全生命周期追溯监管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实时动态更新。

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包装以及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动罐柜和罐车上加贴二维码或电子标签,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过程跟踪、信息监控与追溯。

二、实施统一规范包装管理统一规范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产品包装的分类、防护材料、标志标识等技术要求以及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动罐柜和罐车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包装规范、使用规范等技术要求,严格实施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检验和包装使用鉴定。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对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从严审批,严格从业人员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强化运输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加强运输车辆行车路径和轨迹、卫星定位以及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从源头杜绝违法运输行为,降低安全风险。

利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强化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轨迹以及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在线监控和预警。

加快推动实施道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管理,重点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流向监控。

五、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相关单位(港口、学校除外)应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划定特定区域、仓间或者储罐定点储存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提高管理水平,合理调控库存量、周转量,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定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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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解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1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规定,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目录(2015版)》,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2003年3月,根据《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包括危险化学品条目3823个。

2003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包括剧毒化学品条目335个。

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我国制定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确立了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

由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主要采用爆炸品、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体系,与现行化学品危险性28类的分类体系有巨大差异。

现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同时,《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列入的品种偏多,不符合剧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

制定过程2011年7月21日,《目录》首次制修订工作会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民航局10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人和专家出席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了《目录制修订办法》,成立了《目录》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目录》制修订工作组,承担目录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2011年7月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就《目录》有关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

期间,《目录》制修订专家组和工作组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资料,尤其是GHS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以及欧盟、日本和新西兰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的相关内容,对《目录》栏目的构成,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及其危险性信息、数据源,剧毒化学品的判定界限及选取办法,增加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等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经过《目录》领导小组成员10部门同意,于2013年9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收到社会各界大量反馈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多次《目录》制修订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详细研究讨论各条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书面征求10部门意见后,于2015年2月27日联合公告《目录(2015版)》。

制定原则《目录》的制定原则是在与现行管理相衔接、平稳过渡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从化学品28类95个危险类别中,选取了其中危险性较大的81个类别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见表1)。

危险和危害种类类别物理危险爆炸物不稳定爆炸物1.11.21.31.41.51.6易燃气体12A(化学不稳定性气体)B(化学不稳定性气体)气溶胶123氧化性气体1加压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易燃液体1234易燃固体12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ABCDEFG自热物质和混合物12自燃液体1自燃固体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123金属腐蚀物1氧化性液体123氧化性固体123有机过氧化物ABCDEFG健康危害急性毒性12345皮肤腐蚀/刺激1A1B1C2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12A2B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道致敏物1A 呼吸道致敏物1B 皮肤致敏物1A皮肤致敏物1B生殖细胞致突变性1A1B2致癌性1A1B2生殖毒性1A1B2附加类别(哺乳效应)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123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12吸入危害12环境危害危害水生环境急性1急性2急性3长期1长期2长期3长期4危害臭氧层1深色背景的是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类别根据确定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条目逐一研究,除有充分理由不宜保留且通过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的化学品外,其余化学品均纳入《目录》。

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鹿特丹公约等国际公约、欧盟等有关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目录,以及国内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新增化学品条目,经专家论证、10部门同意后纳入《目录》。

《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比情况一、增加的危险化学品1.已列入《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化学品条目40个,例如短链氯化石蜡(C10-13)、多氯三联苯等。

2.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中的化学品条目26个,例如硫化汞、三光气等。

3.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欧盟化学品等危险性分类目录,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国内生产情况,增加化学品条目123个,例如二硫化钛、二氧化氮等。

4.根据近年来多发的刑事案件情况,为满足公共安全管理需要,经有关部门提出,并经过10部门同意增加氯化琥珀胆碱。

二、合并调整或者删除的化学品1.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10个类属条目合并为1个类属条目,即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18℃≤闪点<23℃]”、“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苯或甲苯的制品”、“含丙酮的制品”、“含乙醇或乙醚的制品”、“含一级易燃溶剂的胶粘剂[-18℃≤闪点<23℃]”、“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含二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及其所含288个具体化学品条目合并为序号“2828”条目。

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2.将部分相同CAS号的条目合并1个条目。

3.删除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军事毒剂、放射性物品、物品等17个。

例如,二(2-氯乙基)硫醚、硝酸铀酰[固体的]、铝导线焊接药包。

4.其他删除的化学品条目情况,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成分不明的,以及国内没有登记的农药等380多个化学品条目,例如火补胶、保米磷等。

剧毒化学品变化情况一、定义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定义中主要增加了“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对于某些不满足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但是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同时具有较高急性毒性(符合急性毒性,类别2)的化学品,经过10部门同意后纳入剧毒化学品管理。

二、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

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判定界限与《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见表2)。

表2剧烈毒性判定界限变化对比表项目《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经口LD50≤5mg/kgLD50≤50mg/kg经皮LD50≤50mg/kgLD50≤20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4h)LC50≤500ppm(气体)或2mg/L(蒸气)或0.5mg/L(尘、雾)对应的危险类别急性毒性,类别1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三、变化情况《目录(2015版)》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比《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减少了187种。

1.《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140种化学品继续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有160种列入《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35种未列入《目录》(其中农药28种、军事毒剂7种)。

2.新增了5种剧毒化学品,分别是一氟乙酸对溴苯胺、三正丁胺、2,3,4,7,8-五氯二苯并呋喃、2-硝基-4-甲氧基苯胺、氟乙酸甲酯。

3.《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3个化学品条目作为剧毒化学品管理,分别是氯化氰、亚砷酸钙、1-(对氯苯基)-2,8,9-三氧-5-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毒鼠硅)。

其他有关事项说明1.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对化学品危险性认识的提高,按照《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10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不断补充和完善。

未列入《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并不表明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

未列入《目录》(2015版)但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为了便于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由10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联合公告。

同时将《剧毒化学品目录》合并入《目录》(2015版),确保了剧毒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之间管理的协调性。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许可等手段进行重点管理。

对于混合物和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全面掌握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我国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和鉴别分类制度,企业应该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0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如果经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该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从源头上全面掌握化学品的危险性,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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