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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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通过调查,简述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分析了改市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对策。
关键词: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实现林权抵押融资新方式,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玉溪市林地总面积103.7万h㎡,2006年12月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止到2008年12月玉溪市完成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面积91.3万h㎡,完成率达93.2%。林改后,91.4万h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了37万农户手中。拥有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民,一方面,拥有了可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有效资产, 破解了农民贷款难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为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提供了机遇。本研究从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实际出发,揭示现象,剖析存在问题,寻找发展阻碍因素,提出建议,以期促进玉溪市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1、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在抵押贷款方面,美国(douglas w,2002)、葡萄牙(calvalho,2001)等国通过对私有林主进行高额补助等财政扶持手段增强私有
林主生产积极性与弥补长周期性生产的损失。其他一些国家也实行相关优惠贷款政策。我国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集中于2003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之后,2004年4月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同年8月华宁县林农杨文斌以自家10 h㎡柑橘林地作为农行华宁支行的抵押物,通过华宁县林业局营林站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119万,农行华宁支行给林农杨文斌贷款49万元。从而拉开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的序幕。截止2012年3月底,全市累计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数达380多户,抵押贷款金额2.4亿元,抵押林地面积6273 h㎡。
把森林资源优势转化为资本优势,再把资本优势转化经济优势为目的是林业改革的探索,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并大胆对森林资源资产(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融资进行探索走出了一条即符合广大林农的意愿,也解决了银行放贷难的问题,塑造了一心为林农服务的林业人形象,原来的山民财源少,如今林农富路多,山区农民靠山养山、依山脱贫、靠林致富再也不是梦想。
2 、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实践过程中存在问题
2.1 金融机构跟创新林业发展不协调
从我市的林权抵押贷款来看存在贷款额度过低只占评估价的不到50%的份额,贷款利率高,贷款期限短(都是在5年期以下)。我市虽然在华宁县启动了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国家按5%的标准给予贴息。但是,由于国家调控流动资金,不断上调贷款利率,年利
率从2009年的5.94%涨到了2011的9.11%。加之林业的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大,前期只有投入,后期才有产出是林业的特点,加重农户的负担在所难免。峨山县呈现借款人为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少,向大户、公司集中的趋势。元江县、红塔区至今还没有办理过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
2.2 评估费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不规范
我市除新平县外大多县级只有丁级资质的评估权限,因此借款人不得不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实际缺乏林业资源评估能力,且以盈利为目的,以资产价值为标的,评估价与当地市场成交价相距甚远。评估定值不准确,银行难以甄别抵押林权的真实价值,形成为评估而评估;收费过高无资源评估收费标准等制约。如峨山县3户法人客户的林权抵押评估就是从北京聘请评估公司来评估的,评估面积1241.7 h㎡,评估总价值6909.66万元,贷款金额1800万元,收取评估费20万元。再如易门县1户法人客户的林权抵押评估就是从省上聘请评估公司来评估,评估面积67 h㎡评估总价值636.26万元,贷款金额250万元,收取评估费7万元。
2.3 抵押物表现难,缺乏林地林木处置变现的机制
全市林权交易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现有的林权、活立木交易主要依靠各地林业服务中心开展。玉溪市还缺乏林产品商品市场。林木采伐管理还未实施公开公示制度,处置需要采伐的林木,需要抵押人办理采伐、运输、销售许可证等,而所抵押的森林资源没有采伐指标,处置变现难将造成贷款“进得去出不来”,“钱到地头死”,
贷款风险大,林权抵押贷款难以持续,影响银行放贷的积极性。
2.4 证、地不符,影响林权抵押贷款
鉴于主体改革的时间紧、任务重、加之抽调的技术力量薄弱,有些地方农户的林权证登记难免发生错误,地名、四至、林种等项目与事后的林权流转合同不一致,因此不能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有的山林承包者,将全部或部分山林转包给第三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结果造成前任承包方因为林权证与实际拥有的山林不一致而不能贷款,后一任的承包者因没有林权证而无法进行抵押贷款等后果。
2.5 林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与贷款人不一致
由于种种原因,林权证上的权利人往往是父辈,甚至是祖父辈的姓名,他们的年龄很多已超出60周岁,民事行为能力有限,金融系统不允许向该群体发放贷款,子孙却因为不是林权权利人,造成了“有山无证”的事实,因而也不能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也有的因为林权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同音不同字,影响林权抵押贷款的办理。
2.6 林权抵押风险难控制
我市没有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保险体系,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盗伐等“天灾人祸”都会使林业资源价值降低和减少,市场行情的波动也会影响林业资源价值。
3 、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对策
3.1 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广泛宣传林业产业发展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使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能够让更多的林业生产经营者认识与接受,让农民真正地认识到林地、林木也是生产资料,能带来较好的预期收益。金融部门延长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加大林业贴息贷款力度;广大林农要多抵押、少流转,流转不是目的。要多用林权证多用贷款来发展生产,避免无序、低价流转而丧失发展的基础条件。同时要让广大林农进一步了解贷款对象、条件、用途和贷款程序,掌握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以及林权评估与抵押等相关知识,加强用贷、还贷诚信宣传教育工作,为林权抵押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2 突破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改革的瓶颈,促进金融服务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继续举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认定一批森林资源评估专家,以满足我省开展森林资产评估业务的需要。培养一批具备从业资格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统一评估标准和规范,降低评估费用,简化评估程序,放宽评估资质和限额,提高县(区)级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等级。林业部门将采伐指标向林权抵押贷款人适当倾斜,配合做好抵押物处置变现,在全市建立林木、林地抵押变现的林权流转市场,确保金融部门贷款安全。
3.3 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升林权管理的水平
坚持法定程序,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公告、发证的法定程序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坚持依法受理、现场勘验、定期公告、健全档案、规范发证;及时为林权所有者,特别是承包经营者办理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