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在阅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深受启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书中对于程序正义的阐述以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让我对法律的运行机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程序正义,这个看似抽象的概念,实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并非仅仅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和尊严。
过去,我们可能更倾向于关注案件的结果,认为只要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就得以实现。
然而,通过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一个公正的程序本身就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程序正义首先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上。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接受公正的审判。
这意味着,不能因为一方的身份、地位或者财富等因素而影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怀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们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被剥夺或者被忽视,那么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难以让人信服。
因为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
程序正义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开的审判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法律的运行过程,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形成了一种监督。
如果诉讼过程是秘密进行的,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
只有在阳光下进行的审判,才能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是基于公正和合法的考虑。
比如在一些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就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处理案件。
此外,程序正义还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和个人的影响,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他们不能受到政治压力、舆论压力或者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案件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偏差,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就像被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满脑子都是那些有趣又深刻的想法在蹦跶。
首先得说说这个程序正义,它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
你想啊,如果玩游戏没有规则,那还不乱套了?在诉讼里也是一样的。
比如说,不能随随便便就把一个人拉到法庭上判罪,得按照规定的步骤来。
就像你玩捉迷藏,不能一开始就把藏起来的小伙伴的位置告诉找的人,得让人家有个躲的过程,然后按照“找”的规则去找。
在诉讼里,从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传唤到法庭上的辩论,每个环节都有它的规矩。
这规矩看起来有点麻烦,但实际上是在保护大家的权益呢。
我发现这程序正义还有个很妙的地方,就是不管你是啥身份,在这个程序面前都得一视同仁。
就好比在一个魔法世界里,不管你是强大的魔法师还是刚入门的小菜鸟,进了这个特定的魔法阵(诉讼程序),就得按照阵里的规则来行事。
这可太重要了,不然要是有权有势的人就能随便破坏规则,那普通老百姓可就惨了。
这就像下棋,如果一方可以随时悔棋,还能自己改规则,那这棋还下得下去吗?肯定不行啊。
说到诉讼,那可真是一个充满故事的地方。
我感觉它就像一个大舞台,各种角色都在上面表演。
原告、被告、律师、法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
原告就像是一个有冤屈要诉说的人,被告呢,可能是被冤枉的,也可能是真的犯了错。
律师就像是两边的谋士,要想尽办法为自己这方争取利益。
而法官就像是裁判,得根据程序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个过程中,大家都得遵循程序正义这个大框架。
不过呢,在现实中我也看到有些情况有点让人头疼。
有时候程序正义好像走得有点太“死板”了。
就像一个机器人只知道按照程序走,不懂得灵活变通。
比如说有些案件,证据明明就在那里,但是因为某个小环节不符合程序规定,就不能被采用。
这就好比你要进一个很重要的城堡,你带着打开城堡大门的钥匙,但是因为你进门的姿势不对,就不让你进,是不是很让人抓狂?但后来我又想,要是今天因为这个小问题就破坏了程序,那明天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大问题出现。
浅谈仲裁的诉讼化现象———读《程序的公平与正义》有感之—
仲裁 与诉讼 两者作为 当事人解决争议最 常用的两种方式 , 其 虽有很 多相同之处 , 但差 异也是非常 明显 的。诉讼是 有管辖权的 法 院与双 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 讼参 与人 一起进 行 的依 照法定 诉 讼程 序所 参与的全部活动 。其是在 国家权力 的主导下进行 , 由国
补充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而适 用。此外 , 仲裁 程序 具有灵活性和可 选择性 , 并 且 比诉讼更加 方便 和快捷 。其 便 于执行 、 易于 操作等
备三个形式要件 : 1 请 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2 . 仲裁事 项 ; 3 . 选定 仲裁 委员会 。而 《 台湾仲裁法》 第1 条第 4 项规定 : “ 当事人 间之 文书、 证券 、 信 函、 电传 、 电报 或其 他类似 方式之通信 , 视 为仲裁协议 成
在《 国际上 市仲裁 的诉讼 化 与 国际化》 这 一章 节 中, 作 者提 到“ 仲裁 , 与诉讼一 样是 以双 方 当事人 的对 立作 为 前提 , 仲裁 官 与法官一样需要在认真 听取并认 真 斟酌对立 的双 方 当事 人主 张
的基 础之上 , 作 出与法 院判决 , 具有 相 同效力 的仲裁判 决 。也 就 是说 , 仲裁 基本 上与诉讼具 有相 同的结 构 , 这应 当说是 仲裁制 度 的前提 ” , 并且“ 仲裁官与代理人几乎 都是 由律师充 当 , 因为惯 性 将平时在法庭上 的操作 方式原封不动 的带入 仲裁庭 , 这对 于他 们 来讲是一 种顺 理成章的事 情。在 日本 的本来就 很少 的仲裁案 件 中, 这种迹象也表现得很 明显 。这 同时也是一种在世界范 围内的 倾 向。 ” 在这两 段文 字 中 , 作 者很 明确地 提 出 了一个 观 点—— 全 世界 仲裁 案件的诉讼化趋势 。
谷口安平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谷口安平先生在1983年发表的《程序的正义和诉讼》对程序的价值提出很多精辟的论述,谷口安平在《程序的正义》一文中提出了两个主要命题:一是“诉讼是实体之母,诉讼法是实体法之母”;二是“权利先于实体法, 判决创制了权利”。
在程序中心论的基础上,他探讨了程序正义的起源、含义、内容及功能,其目的就是鼓励人们重视程序。
我国过去和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实体的关注远超过对程序的关注,在思想观念的层面和实践的层面上程序价值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没有取得其应该有的地位。
相反,程序工具主义反倒是我们的一种传统,程序的设计者尽管在理性上试图离开传统的怀抱,但由于种种原因,终究可能还是在传统的氛围中呼吸自如。
谷口安平对程序价值的强调,对于唤醒人们对该问题的关注,对于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对于诉讼文明的进步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一、判决效力的相对性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必然要求民事生效判决具有制度性的效力。
判决效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和确定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亦称作“既判力”,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积极作用是指法院不得随意自行撤销或变更自己作出的确定判决,也不得作出与确定判决的既决事项相矛盾的判决;而消极作用是指禁止双方当事人再就具有既判力的判决内容进行争执。
通过上述作用,既判力确定法院所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
一般而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以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应限定在诉讼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应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
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的判决是以当事人在庭审的言辞辩论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的,对案外第三人的随意使用将会剥夺第三人在诉讼中的辩论权,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诉的利益与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指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执行力。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读完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那可真像打开了一扇通往法治世界奇妙规则的大门。
咱先说说这个程序的正义。
就好比一场游戏,要是没有规则,那可就乱套了。
程序的正义就是法治这场大游戏的规则。
它就像一个超级严谨的裁判手册,规定着每个步骤该咋走。
比如说打官司,从立案开始,到证据的提交、法庭的辩论,再到最后的判决,每一步都像是在按照一个精心编排的舞蹈动作来进行。
要是中间有谁乱了节拍,那就不行,这就是程序正义在发挥它的威力。
我感觉程序正义就像一个保护罩。
它虽然有时候看起来有点“死脑筋”,但是却能保护所有人的权益。
哪怕是一个看起来“罪大恶极”的人,也得按照程序来对待。
这就好比,即使是抓小偷,警察叔叔也得按规矩来,不能想咋抓就咋抓。
这种严谨的程序让我们相信,法治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章可循的。
再说说诉讼。
诉讼就像是一场双方带着证据和道理的大对决。
它可不是像在菜市场吵架,谁声音大谁就有理。
在诉讼里,每一句话都得有证据支撑,就像建房子得有砖块一样。
我想象中的诉讼现场,就像是两个武林高手拿着各自的证据宝剑和法律秘籍在过招。
而且这个过程中,程序正义就像是比武的规则,要是一方违规出剑,那可就要受到惩罚。
不过呢,有时候这个程序也会让人有点小头疼。
比如说,它可能会因为一些繁琐的手续,让事情进展得慢一些。
就像一辆超级精密的汽车,每个零件都得按顺序组装,所以就没法一下子就把车造好。
但是换个角度想,这也是为了保证最后的结果是公正可靠的呀。
读完这些内容,我还意识到一个事儿,那就是程序的正义和诉讼其实是相辅相成的。
没有程序正义,诉讼就可能变成一场闹剧;而没有诉讼,程序正义就像一个没有舞台的演员,没地方施展它的才华。
总的来说,这就像一个充满秩序和规则的法治宇宙,程序的正义是这个宇宙的基本法则,而诉讼则是在这个法则下发生的精彩故事。
咱老百姓呢,就像是这个宇宙里的小居民,虽然有时候会觉得这些规则有点复杂,但正是因为有了它们,我们的生活才更加有保障,更加公平有序。
民事诉讼程序的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程序的心得体会在参与和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认识。
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其严谨性、规范性和公正性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民事诉讼程序首先给我的感受是其复杂性。
从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到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每一个环节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比如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准备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同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对自己的诉求有清晰的认识,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
如果准备不充分,很可能会导致起诉不被受理或者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受理环节则需要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这一过程不仅考验法院的工作效率,也考验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法院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则要告知当事人原因并给予相应的指导。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也十分关键。
法院需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这个阶段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进一步了解对方诉求和证据的机会,也是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的重要阶段。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有机会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这要求当事人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同时对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进行有效的反驳。
对于法官来说,需要在庭审中保持中立,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准确把握案件的焦点问题,并引导双方进行有序的诉讼活动。
判决阶段则是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判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对法律适用进行恰当的解释和运用,确保判决结果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执行环节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切围绕诉讼展开
一切围绕诉讼展开----读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有感法学0903 王礼尧09261066这周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日本民法学家谷口安平教授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作为一名学习法学2年之久的本科生,读完这部日本民事法律著作后我还是略有感触的。
首先,我认为作者的一些章节相互之间联系并不是十分密切,后来在再一次认真读序言后也得到了验证,这部书是由谷口先生不同时期写作的论文组成的,但是总的分为三大主题,即程序与实体法德关系,程序的保障以及诉讼制度。
在略读之后,我对含有诉讼的部分有了比较大的兴趣,于是我希望把论文的内容围绕诉讼,更深一层来说,是民事诉讼进行研讨。
文章开篇我国译者变代谷口先生罗列了他对于诉讼的看法,我觉得这点与我不谋而合,即:诉讼才是目的。
我本人其实一直对我国所倚重的实体法重于判例法并不是十分赞同,在上一学期学习刑事诉讼法时我变产生了这种观点,因为在课下观看老师要求的美国关于刑事诉讼审判的一系列影片例如肖申克的救赎,致命内情等后,我已经深深的被英美法系国家法庭上辩护律师的精彩表现所折服,我认为这种判例式审判才是达到百姓心目中救济目的的形式,而我国过于倚重与实体法,正如这本书中也写到,从早期历史来看,不存在实体法或实体法规范很不清楚的时期却已经存在诉讼和审判,实体法正式判例,诉讼长期累积下来的结果。
正可谓是,诉讼乃是母体,实体法是其孕育出的衍生物。
书中作者说的依法审判,我总结来作者不认为依法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而给自己的审判设置条条框框,而是通过审判,达到一开始追求的诉讼的目的,最大化的满足民众的意愿,从而达到安定社会的目的,实体法若没有一个个判例生动具体的给予呈现,我想它只会变成白纸黑字,对法官的审判起不到十分大的作用,从而我初步得出我的论点:一切都是围绕判例展开的。
而判例从何而来呢?正是民众的诉讼产生了判例,所以说一切的根源应该来源与诉讼,而不是实体法。
不知道我的观点是否恰当。
但我认为实体法与判例法相比其作用的弱化是可以肯定的,我还记得本学期再上商法必修课时张保华老师说过:“日本的公司法2年久要修订一次。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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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程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1 年 第 1 01 2卷 第 4期 J C aghnIs.eh ( o.c. d. ,0 , o.2 N . . h ncu ntT c . S cSiE i) 2 1 V 11 , o4 1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真的是让我像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满脑子都是那些新奇又深刻的想法在乱窜。
咱先说说这程序的正义。
以前我就觉得,只要最后结果是对的,过程嘛,好像没那么重要。
就好比你要去一个地方,只要最后到了目的地,走哪条路有啥关系呢?但读完这个,我才发现自己大错特错。
程序的正义就像是一张精确无比的地图,它规定了我们走向结果的每一个步骤。
如果没有这个地图,那可就乱套了。
比如说在打官司的时候,如果没有遵循那些严谨的程序,今天这个法官想这么审就这么审,明天那个律师想怎么辩就怎么辩,完全没有规则,那整个司法就变成了一场闹剧。
这就好比一群人玩游戏,但是没有游戏规则,那最后肯定是打得不可开交,谁也不服谁。
再说说诉讼。
这诉讼啊,在我眼里就像是一场超级严肃的辩论赛,但又比辩论赛复杂得多。
它是一场关于权利和真相的较量。
每一个参与诉讼的人都像是一个带着使命的战士,律师们在法庭上唇枪舌战,证据就是他们的武器。
但是这个战场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打的,还得遵循程序正义这个大规则。
这就像武林高手过招,你不能突然使个暗器啥的违规手段,得按照江湖规矩来。
而且啊,我发现程序的正义和诉讼就像是一对分不开的好兄弟。
程序正义给诉讼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框架,而诉讼呢,又在这个框架里去寻找真相,维护正义。
要是没有程序正义,诉讼就像是一艘没有舵的船,在茫茫大海里瞎转,指不定就撞到礁石上沉了;要是没有诉讼呢,程序正义就成了一个空架子,摆在那儿好看却没什么实际用处。
我还想到一个有趣的比喻。
程序的正义就像是一场音乐会的乐谱,每一个音符(程序)都有它的位置和意义。
而诉讼就像是音乐家们按照这个乐谱演奏的过程。
如果音乐家们不按照乐谱来,那演奏出来的曲子肯定是乱七八糟的,听众们(社会大众)肯定不买账。
只有按照乐谱演奏,才能演奏出和谐美妙的音乐(实现司法公正)。
读了这些内容后,我对司法领域的这两个重要概念有了全新的认识。
我现在觉得,它们就像社会大厦的两块重要基石,缺了哪一块,这个大厦都可能摇摇欲坠。
读《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读《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刘克09261034每次学习新课程之初,老师都会拉出一长条的书单,希望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选择二三本进行精读。
说来惭愧,在我的法学专业长达一年半的学习时间里,从来也没有认真读过一本法学著作。
也算是借这次作业的“机会”,拜读了谷口安平先生所写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由于从未读过类似的法学大家之名著,我的低水平的文学素养、少的可怜的知识储备、浅薄的理论功底、朴素的逻辑分析能力与能够真正看懂这本书还有一段距离。
再加上时间限制以及我的懒惰,我只看完了这本书的8个专题。
虽然看书过程中连一知半解地看“懂”一页的情况都鲜有,但还是能够总结出我所看得那几个专题的主要观点以及我自己的感悟(也可以说是胡言乱语)。
专题一:程序的正义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读后感
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读后感读完关于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的内容,我就像在法律的大观园里溜达了一圈,发现了不少有趣又深刻的事儿。
咱先说说公正。
在民事简易程序里,公正就像是一把尺子,得把每个人的权益都量得准准的。
这可不是件容易事儿,就好比你要把一块形状不规则的蛋糕,分得让每个人都觉得公平合理。
简易程序虽然简化了一些流程,但公正可不能打折扣。
它得保证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能在这个简化的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比如说,证据还是得好好审查,不能因为程序简单了,就稀里糊涂地判定是非。
这就像一场比赛,哪怕是友谊赛,规则也得清清楚楚,这样大家才会觉得比赛是公正的,输了也服气。
再讲讲效益。
这效益啊,就像是一个小算盘,噼里啪啦地算着时间、资源这些东西。
民事简易程序在这方面可真是个机灵鬼。
它知道大家的时间都宝贵,法院的资源也不是无限的,所以就把那些不必要的繁文缛节给砍掉了。
这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你就想吃个简单的快餐,那餐馆就没必要给你摆上十道菜的大餐架势,直接给你上一份精致又快捷的简餐就好了。
这样一来,案子能更快地解决,大家也不用在冗长的法律程序里耗着。
对于那些小的民事纠纷,就像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事吵架,或者是小商贩之间的小债务问题,简易程序就像一阵及时雨,迅速把问题解决了,大家该干嘛还能接着干嘛。
不过呢,公正和效益有时候就像两个调皮的孩子,也会闹别扭。
想要效益高,快速解决案子,可别一不小心就把公正给弄丢了。
就像你跑步想跑得快,但也不能抄近道违反规则啊。
反过来,要是只盯着公正,每个案子都按照最复杂的程序走,那效益就没了,法院就像一辆陷在泥里的车,动都动不了,那些等着解决问题的人也只能干着急。
所以啊,民事简易程序要把公正和效益这两个小伙伴拉好小手,让它们和谐共处。
这就需要法官像个超级平衡大师,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益的同时,牢牢抓住公正这根底线。
在这个过程中,我觉得法律就像一个有生命的东西,它不断地在调整自己,适应社会的需求。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通过它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或受到损害的问题。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对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正义性提出质疑。
在《程序的正义》一书中,作者兰迪·艾·伊格尔通过一系列案例和理论探讨诉讼的本质,强调程序的正义应该是对每个人平等和公正对待的基石。
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感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其中的复杂性和挑战。
诉讼程序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要求法官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必须确保每个当事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的机会。
这意味着每个当事人都有权利提供证据、陈述观点并获得合理的机会辩护。
在程序正义的指导下,法官应该是中立和公正的,不偏袒任何一方。
通过正确地遵循程序正义原则,诉讼才能真正发挥其公正解决争议的功能。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诉讼的公正性并不总是能够得到完全实现。
尤其是在一些高度复杂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面临着经济、社会地位或权力失衡等问题,这可能导致他们在法庭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此外,法院资源的不均匀分配也可能导致程序的不公正。
例如,在某些地区,法院资源紧张、审理速度缓慢,这给予一方更多的机会来耽误审判和申诉,从而给另一方带来不公正的影响。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以确保诉讼程序的真正公正性。
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还包括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程序正义要求法律程序不仅公开透明,还应该易于理解和预测。
当事人需要明确了解诉讼程序的步骤、规则和时间限制,这样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充分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任何模糊或不确定的规则都可能导致不公平和混乱。
因此,保持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确保诉讼公正的重要方面。
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还需要在实践中与公平正义相结合。
公平正义是指法律的实施与社会公平原则相一致,侧重于对各方权益的平衡。
在某些情况下,程序正义的严格遵循可能无法满足特殊情况下的公平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需要灵活应对,以确保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程序正义理论读后感
程序正义理论读后感读完程序正义理论相关的书籍或论述后,我就像被卷入了一场超级有趣又烧脑的思想大冒险。
首先得说,程序正义这个概念,刚一接触的时候,感觉就像是一个穿着精致西装、打着严谨领带的家伙,规矩多得很。
但深入了解之后,才发现它就像一个精密的钟表,每个小齿轮都在维持着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大运转。
就拿法庭审判来说吧。
以前我就想,只要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对的,过程粗糙一点又有啥关系呢?但是程序正义理论告诉我,这可不行。
它就像是一场比赛的规则,如果裁判员想怎么吹哨就怎么吹哨,哪怕最后选出的冠军是实力最强的,那这个比赛也让人觉得不公平。
在法庭上,从证据的收集、呈递,到双方律师的辩论,再到法官的审判,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走。
这就好比做菜,一道好菜,不仅要最后味道好,食材的挑选、处理,烹饪的火候、调料的用量,每个步骤都不能马虎。
如果为了达到惩治坏人的目的,就忽视了这些程序,那可能今天错抓了一个无辜的人,明天就会有更多的冤案。
而且,程序正义还特别讲究“看得见的正义”。
这就像是魔术表演,魔术师得在大家眼皮子底下变戏法,要是他偷偷摸摸地搞小动作,那观众肯定觉得被骗了。
在司法体系里,大家得能看到整个过程是公正透明的。
这样,不管是胜诉方还是败诉方,至少都能心服口服地说:“嗯,这个判决我虽然不一定满意,但这个过程是公平的。
”比如说警察搜查民宅,如果没有合法的搜查令就乱翻一气,就算真的在里面找到了犯罪证据,那这个证据可能也不能被采用,因为这个获取证据的过程违背了程序正义。
这就像是你在玩游戏的时候作弊,哪怕最后你赢了,这胜利也不光彩。
不过呢,程序正义也不是十全十美的。
有时候它那一套繁琐的程序就像个慢吞吞的老乌龟,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特别低。
比如说有些简单的小案子,可能因为要遵循一系列的程序,结果拖了好久才结案。
这就像我去小饭馆点个蛋炒饭,结果老板告诉我,他得先写个计划书,按照严格的烹饪流程顺序,每做一步都得拍照记录,那我可能等到饿得前胸贴后背了还吃不上饭。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一开头,我就被程序正义这个概念给“揪住”了。
以前啊,我就觉得正义嘛,那就是结果对了就行。
比如说,一个坏人得到了惩罚,那就是正义实现了。
可这本书告诉我,这想法太天真啦。
程序正义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个舞步都有它的意义。
就像在诉讼里,如果打官司的时候,审判的过程乱七八糟,证据随随便便就被采纳或者无视,那即使最后得出的结果好像是对的,这个正义也像是个歪歪扭扭的房子,根基不稳。
书里讲的那些诉讼的细节,真的让我大开眼界。
比如说,法庭上的交叉询问环节,就像两个武林高手过招。
一方提出一个问题,另一方得巧妙地应对,而且每一个回答都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这时候我就在想,那些律师可真得是脑子转得飞快,口才还得像机关枪一样厉害。
而且这诉讼程序里,每个参与的人都像是一颗螺丝钉,法官得公正得像天平,陪审员也不能打瞌睡,得认认真真地听两边的说法。
这就像是一场大型的、超级严谨的团队合作游戏。
我印象特别深的还有关于证据的部分。
收集证据就像是寻宝一样,得小心翼翼,还得遵循规则。
要是用不正当的手段弄来的证据,哪怕这个证据能直接证明真相,那也可能被法庭当成“坏东西”给扔掉。
这就好比你考试的时候,虽然你知道答案是正确的,但是你作弊了,这个答案就不作数了。
这让我明白,程序正义对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是多么重要啊。
不过呢,这本书也让我觉得有点小郁闷。
因为程序正义有时候也会显得有点“死板”。
比如说,有些案件因为程序上的一点小瑕疵,就得重新来一遍。
这就像是你已经快跑到终点了,突然有人说你起跑的时候姿势不对,得重新跑。
但后来我又想通了,这就像是交通规则,虽然有时候等红灯会觉得很麻烦,但要是大家都不遵守,那不就乱套了嘛。
总的来说,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对正义的理解就像升级了一样。
以前看那些法庭剧,就只看个热闹,现在我就会想,这里面的程序对不对啊,有没有做到程序正义呢?我感觉自己像是被这本书打开了一个新的观察世界的小窗口,透过这个窗口,看到了一个充满规则、严谨又有点复杂的法律世界,而且这个世界里的程序正义就像一个守护天使,虽然有时候有点严格得让人想吐槽,但却稳稳地守护着整个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程序正义理论读后感
程序正义理论读后感读完程序正义理论,就像经历了一场思维的奇妙冒险。
程序正义这玩意儿,一开始觉得挺玄乎的。
就好比一场游戏得有规则,而且这规则还得公平合理,不管最后输赢,大家得先认可这个玩游戏的过程。
在生活里,这可不得了。
我就想到打官司,以前觉得只要结果对了就好呗,管它过程呢。
读了这个理论才明白,过程就像盖楼的脚手架,要是歪歪扭扭的,楼盖得再漂亮也让人心里不踏实。
你看啊,书里讲那些例子,有的时候明明知道一个人可能是犯了错的,但要是取证的过程不合法,就不能定他的罪。
这时候我心里就纠结,这不是放坏人跑了嘛。
可是再仔细想想,要是今天因为结果正义就不管程序了,那明天可能谁都能被随随便便冤枉。
这就好比在马路上,今天因为觉得这个人像小偷就直接搜身,那以后谁还敢出门啊。
这个理论还让我想到了学校里评奖学金。
要是评选的程序不公开透明,只是老师或者几个班干部私下决定,就算最后得到奖学金的是真正成绩好的同学,大家心里也会有想法。
只有按照事先定好的标准,什么成绩占多少比重、参加活动怎么加分,都明明白白地来,这样不管谁拿了奖,大家都会觉得公平。
而且程序正义还带着点“固执”的可爱劲儿。
它不管外界的压力,就死死守着自己的那套规则。
就像一个坚守阵地的小战士,不管别人怎么劝,“不行就是不行,就得按规矩来”。
这在社会这个大染缸里可不容易,多少时候我们都为了图方便或者满足大众的情绪就想跳过一些程序。
程序正义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有时候那些繁琐的程序确实会拖慢效率,就像一辆老爷车,吭哧吭哧半天动不了多少。
但是呢,就像磨刀不误砍柴工,虽然慢,但能保证砍到的柴都是该砍的,而且大家都心服口服。
总之呢,程序正义理论就像给我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让我看世界的眼光都不一样了。
它让我知道,在追求结果的同时,不能忽视脚下那条通往结果的路,只有路走得正,最后的成果才站得住脚,我们的社会才能在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跑得又稳又快。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专题一:程序的正义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每一种结果的是思考的成果,都闪耀这智慧的光芒。
作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证明现有程序法后又实体法,反驳了程序法是助法的传统观点。
可能是限于这个专题的篇幅,只从历史现象出发,观点就显得有些没有说服力。
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对于如何来保障程序的正义,书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很有条理了,我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但是,我有一点点的小疑惑或者说是不同的观点。
我觉得这一内容中所有的程序实质上是指有关程序的具体制度。
当审判制度、法官、律师等等一系列的要素符合正义的性质时通过诉讼制度将这些要素“串”起来,程序的正义也就实现了。
程序正义不是当作一个目标或是最终结果,恰恰相反,实体正义是一个静态的目标;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浅谈程序的正义
浅谈程序的正义读《程序的正义与诉讼》有感从学习法理学以来,一直尝试从法理学角度思考法律问题以及案件实例,也一直在思考为什么有些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不是像书本上介绍的那样,后来读了老师推荐的一本名为《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出自谷口安平的著作,才了解到所谓正义不只包括实体的正义,还包括在实际操作中更为重要的程序的正义。
首先,何所谓正义,在法理课上老师也在法律与正义这章中和我们讨论过这个定义,由于这个定义相对比较抽象,所以法学各家学派观点也不尽相同,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责,安分守己就是正义,我个人认为这种是种作为的正义,体现了社会对于正义的作用。
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恒久的愿望”。
而谷口安平批判的就是这个观点,他认为这种这种观点换种说法就是只要结果是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或同等情况下的人们都得到了同等对待,就实现了正义,这就意味着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所谓,这也就是大部分人接受的观点,所以我认为如果真正实现了这种正义也就忽略的法律的尊严,只要皆大欢喜,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就行,那么社会的规则和法律的原则要往哪儿放,这里保证法律尊严的也就只有程序的正义了,所以将法律分为实体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十分重要,只有同时实施完成了,才能实现社会整体的正义。
程序作为司法的过程与诉讼肯定是紧密联系的,依照传统的的看法,程序是为法律所预定的实现正义而服务的手段,程序的正义是否达成,应根据特定的程序在何种程度上为实体法内容的实现做出了贡献来决定,通过程序保障等方式方法如果能够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并正确地确定诉讼外观存在的法律关系,程序的正义就得以实现,或者说达到了其根本的目的,我觉得这样将程序的正义与法律的效益相联系时很有必要的,谷口安平曾在“完全的程序正义”中将实现程序的正义形象比喻为动手切蛋糕来实现均分最后领取自己的一份,为了使剩给自己的蛋糕尽可能多一些来尽最大的努力来均分蛋糕,其结果是均分结果的实现,但他提出将完全的程序正义放在日常生活得层次上考虑,由于精密的测量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手段不易获得,表面上负责切蛋糕者如果使用精密仪器和量器确实可以达到客观上看来合乎正义的结果。
诉讼与正义系列讲座心得体会500字
诉讼与正义系列讲座心得体会500字这个学期开始,我们开设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而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我们已经学习了与民事诉讼法联系密切的两门课程: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门课程的学习对我们学习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帮助.
在对民事诉讼法近半个学期的学习后.我觉得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需要我们对程序性的内容加以记忆,同时还要去几节.而很多时候这些内容很容易被我们搞混.
我国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我们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时候不仅要学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要了解其它法系.其它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我觉得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该紧密的联系民法,但是我很多时候都做不到这点,没有把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民法相对应.由于我们已经学习了刑事诉讼法,很多时候又把民事诉讼法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内容相混淆.
上课心得这个学期,我们的民事诉讼法课是由韩老师上的.韩老师上课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叫同学起来读法条,还有一个就是喜欢说英语单词(我猜他大概是打算出国吧).上韩老师的课感觉很轻松,课堂气氛也很活跃.韩老师讲课是把讲课内容与法条结合起来,这大概也说明法条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的重要性.他讲课时候都是把我们所学习的内容与实际生活中所发生的案例相结合,让我们可以更好的去消化.理解法条以及课本内容.我觉得民事诉讼法课唯一的一点点小的不足就是韩老师上课内容的系统性不是特别强.一样韩老师以后上
一个阶段课可以给我们做一个系统性的小节,让我们对只是有一个更系统性的理解.我觉得这样的话民事诉讼法课就更加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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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专题一:程序的正义
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每一种结果的是思考的成果,都闪耀这智慧的光芒。
作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证明现有程序法后又实体法,反驳了程序法是助法的传统观点。
可能是限于这个专题的篇幅,只从历史现象出发,观点就显得有些没有说服力。
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对于如何来保障程序的正义,书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很有条理了,我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但是,我有一点点的小疑惑或者说是不同的观点。
我觉得这一内容中所有的程序实质上是指有关程序的具体制度。
当审判制
度、法官、律师等等一系列的要素符合正义的性质时通过诉讼制度将这些要素“串”起来,程序的正义也就实现了。
程序正义不是当作一个目标或是最终结果,恰恰相反,实体正义是一个静态的目标;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提出建议以实现程序正义的做法实际上是建立一些正义的制度。
所以说,这一部分的内容,按照我的理解,是对正义的具体制度的总体性概括性的设想。
专题二:当事者主导原则与对抗式辩论原则
这个专题的内容多介绍性,类似于教材,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最后将怎么办。
这两种原则各有各的优点,作者主要从五个方面出发,但可贵的是,每一方面都结合了日本的实际情况来具体讨论,不仅可以将观点解释得更加清楚明白,也让我看到了,正是因为日本存在这样一大批学贯东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法学家,日本的法制建设和理论成果才如此地令人瞩目。
专题三:民事诉讼的目的
本专题三个部分:民诉的作用、民事诉讼与其他类似的制度、讨论民诉目的的意义所在
关于民诉的作用,作者认为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权利和解决纠纷上。
对于当事人来说,更侧重于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社会管理这来说,民诉在解决纠纷、平复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尤为重要。
“民事诉讼与其他类似的制度”就是老师上课讲的解决纠纷的多元机制。
讨论民诉目的的意义究竟何在,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作者也没能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讨论民诉的目的可以点燃法学学生想要一探民事诉讼法“奥秘”的热情。
专题四: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与改革
套用一下电影名字,这是一个关于“理想照进现实”的专题。
作者以期待民俗发挥怎样的功能为前提去讨论最理想的制度,可以很大程度顾及到“理想制度的可行性”这一看似矛盾的问题。
公正、迅速、高效率、正当是任何人们心中完美制度都具备的四个特点。
其中最令我感兴趣的是经济效率这一个特点。
说是经济效率,作者其实把他觉现在诉讼费上了。
律师收一收律师费是合理的,怎么收对律师行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收费也应该公平,是作者在讨论理想的费用时觉得异常的困难。
与其说作者想要讨论多少是理想的费用,莫不如说是一大堆“鸡毛蒜皮”的忧虑。
美国的律师收费是相当高的,可是打官司的人也是相当多的。
考虑经济效率的价值时,没有侧重与对司法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而是过分考量律师费用,似乎有点本末倒置了。
如何能更好地兼顾公正和效率才是真正应该给予重点思考的问题。
至于诉讼费收多少合适,好像更属于经济学领域,也不是法学家有能力研究的问题。
在迅速性价值方面,作者提出6个月就是迅速的。
但这个标准是从何而来呢,我一直认为,这种接近于纯理论的研究只能定性很难定量,再加上作者并没有给出数据的准确来源,颇有“坐而论道”之嫌。
对于民事诉讼的现实与改革方向,作者对现实的描述远远多于能够改变现状的具体建议。
在阐释要加强日本审理活动的灵活性时,提出要增加法官人数,但是没有提出如何能够增加法官人数。
换句话说,作者善于提问题,不善于回答问题。
专题五:诉讼法乃是实体法发展之母体
本书精华之所在。
本专题论证充分,看完以后甚觉其真理。
关于这个实体法和诉讼法谁是谁的母体,我很欣赏他的说法,但我的观点跟他却又不同。
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从古至今的难题,所以能够引起一代一代人的激烈讨论。
作者的观点我大致总结如下:程序法创造权力;实体法不创造程序,只提供判断标准;程序法限于实体法产生。
他的所有的观点都来自于一个重要的前提——纠纷产生之前权
利的存在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这种观点就不具备完全的正确性。
如果权利来源于自然法,那么权利是一直存在的,不取决于它是否通过了解决纠纷的机制加以明确。
这样的理论基础是有争议的,或者说,是有多重解释方法的。
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自然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
专题六:律师和法、事实
这本书不止一次地谈及日本没有律师代理强制原则的弊端。
那么,为什么不设立这项制度呢,从经济角度考虑,法日的经济水平也算是旗鼓相当。
但从律师费这个角度考虑有一些站不住脚。
律师代理诉讼固然会花费当事人一定的钱财,但也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往往“词不达意”、耗时长也大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作者用大篇幅意图考察律师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归根结底就是两个字——专业。
因为专业,才能有极强的调查能力、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能力、辩论的能力、用伦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客观冷静地判断的能力,具备了这些能力才能明确提出请求、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展开信息交流,其最终还是指向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看到这里满心欢喜:律师可真重要啊。
但冷静下来,将自己的能力与上述的能力要求进行对比,欢喜自然而然地被失落取而代之。
我是一个完全不及格的法学专业的学生……
专题七:民事审判与公正
公正的主观性、公正感的相对性是这个专题中其他专题没有详细讨论的内容。
一句英国的法律谚语可以大致概括公正的主观性的重要——
Justice must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在课上学的)。
外观上的公正是起码的保障。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用专制获得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原理大致相同。
公正感的相对性,在我看来,是本书中最通俗易懂的,也是我唯一读懂的部分。
不同国家对什么是公正的感受和看法是不同的。
不同人群对公
正的感受也是不同的。
今天的公正感有别于昨天的公正感。
我的总结是:公正感具有地域性、实践性、群体性。
作者还谈了一般人与法律家的公正感是对立的。
其实,这只是相对性的表现的一个方面。
当事人参与越多、发言被认真听取的越多,满足感也就越多,也就会越觉得公正。
但是,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就是在无形之中“剥夺”了当时人的快乐与满足,当事人自然会产生对律师的不信任。
这时,格外需要律师群体的“权威”和“中立”来对此进行调和。
两个群体公正性的对立也是理性与感性的对立。
专题八:比较民事诉讼法的课题?序论
从日本法学理论及实践的历史发展角度看,先学大陆在学英美,日本在比较法这一部分应该可以说是世界第一流。
这个专题列举了几种比较民事诉讼法的多种接近途径,对我学习民事诉讼法有很多启示:不能囿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要查阅学习其他国家的诉讼法典和判例,从而在比较之中综合考量中国现有制度的优劣;从客观的视角考察诉讼程序的总特点,在分析特点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诉讼结果的优势和劣势,建立全局观,提高综合分析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