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犯罪主体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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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控制能力:
具备支配、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 辨认能力是前提、基础,控制能力是关键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精神状况 2、生理功能状况 3、醉酒或吸毒
2006年5月24日,12时许,李某在驾车途中 幻觉被人骑摩托车追杀。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双罚制 (二)单罚制 A31:我国采取单罚制和双罚制相结合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 定罪 • 量刑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概念(P48)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P48-49) (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划分
(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满16周岁
完全负
相对 完全无
14周岁- 16周岁
不满14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放火、 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

A49: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以不适用死刑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 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 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对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辩认识能力
练习
甲在13周岁时盗窃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时抢劫 价值8500元的物品,在17周岁时又盗窃价值4000元的物品, 在18周岁时又盗窃1000元的物品。在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 计算其盗窃数额应为多少? (在追诉时效内)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刑法学课程课件第七章-犯罪主体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
人(不能完全);刑事责任有所减轻。
第三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二)分类
1.以是否要求特殊身份要件为标准,自然人犯 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 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一般主体;刑 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即为特殊主体。
2.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 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 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 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 身份该犯罪则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不真正 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 刑的犯罪 。
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8)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
基准进行计算。
苏州大学考研真题
思考题:传统刑法教科书把“刑事责任年龄”, 定义为“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 法所 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 年龄。”然后又把“刑事责任年龄”的外延划分 为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 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子项。 这一 理论具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如何在理论上消 除“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和外延划分的矛盾?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
1、从宽处理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解,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所有年龄一律以公历计算;周岁;判断满与不满的标准。 2、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容突破。 3、跨年龄阶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4、开始计算的时间。以行为的结束为标准,注意持续犯与连续犯。
二、精神障碍 根据精神病人的具体情况,刑法上将其分为三类。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心神丧失) (1)医学标准: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
讨论案例: 被告人辛x,男,14岁,学生。 被告人辛x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某年8月份班主任带 领全班同学去农场劳动。一日,老师让辛x留在宿舍值班烧 火,其他同学去另外房间开会。辛x烧水点火时,因为柴禾 湿点不着,便去汽车队偷偷灌回一瓶汽油,用以引火,但由 于不慎,使汽油瓶着火并发生爆炸,开会的师生闻爆炸后, 立即前来救火,终因火势过猛,使同学的衣物及室内的门窗 等全部烧毁。 某甲在未满16岁时,将一人拘禁于山洞中,至16岁以后 始将该人释放。该人获释后将某甲控告。 某乙在未满14岁前三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余元。满 14岁以后不满16岁以前,两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余元。 17岁时,盗窃私人财物一次,价值1000余元。后某乙被抓获。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前理论界称为“法人犯罪”,后者的范围较窄。单位 除了法人外,还包括合伙、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的筹备组织、公司 的清算组织等在内,但它们都不是法人。 1.犯罪主体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2)必须是独立的单位,而 不能是单位的内部机构。 2.行为必须经过单位决策程序的批准。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种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的特征。 4.必须有处罚单位犯罪的明确的分则性规定。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刑法学第7章犯罪主体
1.行为能力说,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能力。
2.承担责任能力所,认为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能力。
3.折中说,认为责任能力既是行为能力,又是承担责任的能 力。
4.区别说,认为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 为能力是指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及意思无关的身体活动能 力。责任能力则应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 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三、生理缺陷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可以”,不是必须,但表达了立法者的倾向。
四、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 任的人。
2.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分为一 般要件与特殊要件。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定罪意义 量刑意义
1、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 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之犯罪主体
二、特殊身份的类型 第四节特殊身份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如国家工作人员:a.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7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2)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2.量刑意义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智力发育程度)决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意志能力)。

辨认能力,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

认识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意义、性质、后果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的是,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与基础,没有辨认能力就没有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则表明有辨认能力。

二者缺乏其一,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分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和智力发育程度正常的自然人,以及精神正常状态下的间歇性精神病人,负有完全的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并且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刑法第18条第3款)(3)生理有缺陷者(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

(2)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三)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

刑法教学课件第七章

刑法教学课件第七章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
我国刑法的分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二)精神障碍 (三)生理功能丧失 (四)生理醉酒
思考题: 智力障碍是否属于影响刑事责 任能力的因素?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 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 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 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
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标准

1.自然人犯罪 2.实行犯 3.故意犯 4.单独犯 5.既遂犯
(一)自然犯罪主体的含义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犯罪主体只能是人,不能是物;精神病人 能否成为犯罪主体?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意义 2.量刑意义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 (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于无刑 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 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主要包括: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 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 (2)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轻度至中 度的精神发育迟滞、脑部品质性病变或精神病 后遗症引起的人格变态者

刑法总论教学课件7-----犯罪主体

刑法总论教学课件7-----犯罪主体

比较研究
受中华法系“矜老怜幼”传统的影响,我国在民国时代颁 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典》 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典》(台湾地区仍在适用)对刑事责 任年龄也有独特规定。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一、刑事责任年龄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刑法》 17条第1款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己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己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的生理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 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己经达到一 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 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己经具备了刑法意义上 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刑法》 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刑法》规定要求己满 16周岁的人对自己实施的违反刑法的一切危害行 16周岁的人对自己实施的违反刑法的一切危害行 为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同样,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 同样,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应依法 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 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有 关解释,此处并非仅指八个具体罪名 关解释,此处并非仅指八个具体罪名,而 此处并非仅指八个具体罪名, 种犯罪行为) 是8种犯罪行为)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 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所 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所 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 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 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是犯罪年龄。 (中华法系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较早认识)

犯罪主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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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 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素: • 1.是有生命的人。 • 人的尸体、自然现象(雷电、洪水)、物品、 动物,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一些西方国家的刑 法把动物的侵害也当作犯罪来进行审判;我国封 建社会有对死者定罪,对其“鞭尸”、“戮尸” 的判例。

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 因素,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 以下四种情况: •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 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 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 行为的能力。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 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这一规定的精神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特殊生理缺陷的范围仅限于又聋又哑和盲 人二种情况 • 2.又聋又哑或者盲人是限制责任能力之人 • 3.追究刑事责任时,原则上应从宽处罚,但 最终是否从宽处罚或从宽处罚的幅度,应考虑其 缺陷是先天形成的还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形成 的,生理缺陷对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犯罪的性 质与生理缺陷的关系等等。
• 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 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 犯罪主观要件。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 的。因此,对生理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应当追 究其刑事责任。

病理性的醉酒,是指少量饮酒后因身体异 常反映而急性发作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状态。 • 从现代各国刑法规定精神看,一般都把病理 性醉酒纳入无责任能力的严重精神病范畴。司法 精神病学将其作为暂时性的精神病处理,认定其 无责任能力。

第7章 犯罪主体 ppt课件

第7章 犯罪主体 ppt课件
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 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此罪从重处罚
研究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
定罪
此罪与彼罪
强 罪与非罪 奸

量刑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犯诬告陷害罪从重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特征
非法单位以个人犯罪论处
合法性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
辨认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控制能力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与后果的能力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年龄年龄生理功能发育生理功能发育正常与否正常与否精神障碍精神障碍2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已满14不满18周岁聋哑人和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精神正常生理功能健全注意问题注意问题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注意问题注意问题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关键关键实施危害行为当时是否属于精神正常状态
利益归属个人,按个人犯罪论处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 犯罪论处。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 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 性质与后果的能力

第七讲 犯罪主体

第七讲 犯罪主体
记录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被 关押 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等。 · 自然身份: 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子,等等。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前理论界称为“法人犯罪”, 后者 的范围较窄。单位除了法人外, 还包括合伙、外国公司的分支 机构、公司的筹备组织、公司的清算组织等在内, 但它们都不 是法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 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 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 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 人重伤、死亡后果的, 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 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 才负刑事 责任, 绑架撕票的, 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 卖妇女、 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 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 事责任的。
· (2005 卷二 单4) 4.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 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 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 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 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 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 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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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跨越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3)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刑 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在未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应与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混在一起作为 犯罪来处理,但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纪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以前, 多次盗窃各类财物4万余元。2001年6月5日,纪某被几个 朋友邀请到一家酒店吃饭,与临桌的几个小青年发生争吵, 斗殴中纪某拔刀乱刺,致对方一人死亡,逃离。路遇一提 皮包的妇女,上前一把抢过皮包逃跑,路人甲上前拦截, 纪某持刀将其刺伤后逃走。纪某到乡下的外婆家躲了一年 多。2002年10月的一天,纪某出门游逛,在一公厕前见 一别克轿车未熄火,车内无人,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将 路边一摆水果摊的老人撞死,纪某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 午,纪某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出。2003年2月27日纪 某被抓捕,随后主动交代了上述行为,而且还交代2002年 8月,受好友之托,捎带两包毒品,得劳务费5000元。纪 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某甲14岁生日时,因一语不合与同学乙起冲 突,甲用刀刺伤了乙,乙第二天死亡。
故意伤害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
跨越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2)危害行为的实施在时间上呈持续状态, 危害行为的开始和结束分别发生在不同刑事 责任年龄阶段,应按结束之日计算行为人是 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某 甲 生 于 1984 年 4 月 21 日 , 2000 年 4 月 20 日—23日将某乙关押在自己家里。
2007年4月25日凌晨,四川荣县旭阳镇某校初 一学生钟后憾(化名)因为找不到上网钱,杀害 了自己的外公和母亲。
保安措施
第17条第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 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 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 教养”。
从宽年龄阶段
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并且不适用死刑
聋哑人和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年满18周岁 智力正常 精神正常 生理功能健全
注意问题
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原因自由行为
注意问题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关键
实施危害行为当时是否属于精神 正常状态。
(三)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 不纯正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的犯罪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 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不纯正身份犯
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不适用死刑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按公历计算实足年龄,自过生日的第二 天起才为“已满”
生日:1988年12月3日 已满14周岁: 2002年12月4日零点
跨越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1)危害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出现分别 发生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时,应该以实 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计算。
9岁犯案 被抓12次 “老大”今年13岁!
2008年4月14日,福建长乐市金峰派出所成功破获 一起特大抢劫、盗车团伙。6名团伙成员中最大的20 岁,其中最小的只有13岁。而这13岁的小孩居然是该 团伙的老大。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不满十四周岁
2006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少年褚某从外面 回家经过一楼时,见黄家门未上锁,家中只有小 女孩一人在家,就溜进去想实施盗窃,被女孩发 现后恼羞成怒,找到一把菜刀将其杀害。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制能力。
辨认能力
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 性质与后果的能力
控制能力
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 特定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障碍
生理功能发育 正常与否
2、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
精神病人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不满18周岁
第七章
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17条第1款:“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 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 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问:邵某、刘某、单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 罚。
八种犯罪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案例
邵某、刘某、单某系中学同班同学,均为15岁。一日, 三人在一起商议弄些钱。邵某说:“我们大院的高某是外 企的老板,是个有钱的主,我们绑架他的儿子作人质”。 刘某、单某听后表示赞同。1998年3月15下午4时30分, 高某的儿子放学回家途中,被三被告人掳走。邵某指使刘 某,用匿名电话通知高某携带50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赎领, 并威胁说:“如果报案,自己考虑后果。”高某接到电话 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高某的儿子被三被告人掳 至野外一僻静处,高某的儿子吵着要回家,并说认识邵某。 三被告人深感情况不妙,害怕罪行暴露,遂起杀人灭口之 念。当晚10时30分许,三被告人用石头猛砸高某儿子的 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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