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用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通过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环节来解决民事争议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第二审判决的执行和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执行、再审两个方面来阐述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一、第二审判决的执行第二审判决是指在一审判决后,当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并经过上诉程序后,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第二审判决的执行主要包括判决文书的送达、判决效力和强制执行等方面。
首先,判决文书的送达是确保判决生效的重要程序。
二审法院应将判决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确保其知晓判决结果,并依法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可以根据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其次,第二审判决的判决效力是指判决对相关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必须予以遵守。
另一方面,判决结果也具有权威性,对其他法院或相关机关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因此,在执行第二审判决时,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判决的效力。
最后,对于不服第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在再审程序中,将重新审理有关案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指在第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出的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再审的适用条件、再审的审理程序和再审决定的执行等方面。
适用条件是再审程序的先决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如案件的重大事实新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等。
当当事人认为有共同或单独适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存在时,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的审理程序由法院来进行统一的安排和决定。
再审程序将重新审理一审、二审时可能存在的错误问题,以确保正义和公正的实现。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并依法进行调查与取证。
最终,再审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再审决定的执行是再审程序的最后一步。
当再审程序完成后,再审决定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民事案件抗诉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民事案件抗诉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2)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一部刑事法律,但其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中,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抗诉有理的,应当裁定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申诉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原判决、裁定内容损害其利益的案外人;(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诉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四)申诉自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时,知道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可以中止审查。
第二条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二)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除外);(三)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其他案件。
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而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时应从严掌握,依法慎重审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职权进行审查:(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又不能自行依法救济的。
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请求。
民事案件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问题。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案件抗诉权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是民事案件抗诉的直接法律依据。
3.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案件抗诉权的法律依据。
4.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抗诉理由充分;(二)证据确凿;(三)法律依据正确。
”这是对民事案件抗诉条件的司法解释。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抗诉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抗诉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对民事案件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案件抗诉权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1. 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民事案件抗诉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具体包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
2.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案件判决、裁定时,认为有必要抗诉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不服如何申诉
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不服如何申诉在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可能不总是令人满意。
当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有误时,他们有权利提出上诉或其他申诉程序,以寻求重新审判或改变判决结果的机会。
本文将介绍在民事诉讼中,当判决结果不被当事人接受时,他们如何提出申诉。
一、上诉申请当法院作出判决后,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上诉申请应当向上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包括以下要素:1. 上诉状的格式:上诉状应具备基本的诉讼要素,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上诉请求等。
2. 上诉缘由的陈述:在上诉状中,申请人应当具体列举判决书中的问题或错误,并说明上诉的理由和依据。
3. 证据的陈述:如有需要,申请人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上诉请求,并在上诉状中清楚地说明这些新证据。
4. 上诉请求:申请人应当明确表达希望上级法院采取的具体行动,例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等。
上诉申请书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抄送给被告方,并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给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将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上诉。
二、抗诉申请除了上诉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特定法律程序提出抗诉申请,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例如不公正判决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或程序要求的情形。
抗诉有以下几种类型:1. 纠正错误:当事人可以提出抗诉申请来纠正关于事实、证据、程序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
2. 指控不正当法官行为:当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受到不正当法官行为的影响时,可以提出抗诉。
3. 指控司法腐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监督机构提出抗诉,指控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存在腐败行为影响判决结果。
4. 指控重大违法:指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违反宪法、法律的重大问题时,可以提出抗诉。
抗诉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因地区而异,当事人应仔细研究适用的法规和程序,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抗诉。
三、再审申请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违反法律,或者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申请再审,以便重新审理案件。
再审申请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域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一般要求:1. 再审申请状:申请人应当详细说明违法事项或新的事实和证据,并说明为什么这些事项或证据应当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是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的情形,有很多啊案件是必须进行重申的,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进行重审的。
那么,▲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一起跟着小编学习一下吧。
▲一、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l53条的规定)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l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
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孙瑞红,男,河南淅川人,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洛阳市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兼职讲师,洛阳市青少年儿童六.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森合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这两个条文是新旧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相比之下就会发现,新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了对发回重审加刑的限定。
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那么,如果是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能不能加刑?首先,我们看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显示出立法层面是在防止司法机关在被告上诉时,二审不加刑,但办案机关为了限制或者威慑被告的上诉权,发回重审,在没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让一审法院加重对被告人加重刑罚。
其实发回重审,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也不加刑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应有之义。
如果仅仅上诉不加刑,发回重审还可能加刑,就会限制甚至严重损害被告人的上诉权。
其次,新的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两种程序,即第二审程序不加刑和发回重审程序不加刑。
那么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是同时针对两种程序的,还是仅针对第二审程序不加刑的?我认为是仅针对第二审程序不加刑的。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重新审判。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生活中,我国法院在处理审判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有时候所面临的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
例如,案件审判以后又会被发回重审。
对于发回重审的相关问题,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重新审判。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
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2)违反回避制度的。
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及有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等。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浅析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现状研究
民事再审发 回重审 ,顾名思义 ,就是再 审加重审 ,首 先是上级法 院 的再审裁定 ,其次是一审法院的重审案件.一般来说 ,上级 法院受理 当 事人 申请再审 ,裁定再 审 的应当通 过 自身的 审理来 处理 ,根 据法 律规 定 ,原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 ,则再 审法院按 照一审程序 审理 ,所做裁 判可 以上诉 ,原生效判决是二审作出的,应 当按照二 审程 序审理 ,所做 裁判则为终身判决。这样的再审案件程 序符合法律 的一般规 定 ,容易理 解和处理 。而现将案件 发 回原 一审 法院处 理 ,原一 审法 院作 为基 层法 院,其只能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那么既然按照一审程序审 理,所 有的案 件就相 当于重新审理 一个新 的案件 ,必 须严 格按 照法定 的一 审程 序进 行 ,当事人按照一审法律程序规定,应 当具有提起反诉 、提 出管辖权异 议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申请 执行 回转 的权利 。 首先 ,从法律规定来 看 ,我 国 《 民事诉讼 法》 以及 相关 的司法 解 释 ,都明确规定了民事一审程 序,在一 审程序 中当事人享有 的管 辖权异 议权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这些权利 的存在是 紧紧 依托一审程序的适用 ,二者是 直接的 因果关 系 ,有前者 必然存在后 者。 而现在若一方面规定再 审发回重 审案件应 当适用一审程序 审理,另一方 面通过 内部指导意见明确限制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 中的基本权 利,这不仅 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左 ,而其 自 身也存在 的矛盾 。 其次 ,严格再审发 回重审的概念看来 ,再审是针对上级法 院的而定 义的 。而对于一审法院 ,发回重 审则是与其一一对应 的,一审法 院担负 的是重审案件的职能 ,而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法院裁定发 回原审法 院重审 的事由与二审法院裁定发 回重 审的事 由大同小异 ,都是程序违法 和事实 不清两大类 ,发回重审的 目的都是 为了实现程 序合法是认定 事实清 楚。 这种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原一审法 院自我纠错功能的实现 ,不 是对 自身原审判决的撤 销,本身不承担再审 的职能 ,只是在补正上级法 院发 回重审中认 定原 审法院审理过程 中的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 问题 ,进 而再 次做出判决 ,如果 将其本 身作 为上级法 院再 审 的延审 ,原 审法 院重 审 后 ,当事人不服上诉 的,二审法 院经审理后改判的 ,那么二审法 院裁判 就是对其 自身裁判 的否决 ,两级法院都是对案件的再审 ,或者说原 审法 院是代表上级法 院对案件 的再审 ,现在原审法院经过 “ 再审 ”后 ,上级 法院又再 审该案 ,最后否决 前次 再审 ,这 本身 就存 在着 自相矛 盾 的地
刑诉法发回重审的规定是什么
幼儿园想象力训练教案设计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教育的重要阶段,而想象力是孩子们认知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过想象力的训练,可以促进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和创造力的发展。
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想象力训练教案非常重要。
二、目的和意义1. 帮助幼儿培养良好的想象力,促进其认知发展。
2. 提高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
3. 激发幼儿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
三、教学目标1. 让幼儿能够通过想象力进行各种表达。
2. 培养幼儿的观察能力和联想能力。
3. 提高幼儿的表达和沟通能力。
四、教学内容1. 利用故事、绘本等形式进行想象力训练。
2. 利用游戏、音乐等形式进行想象力训练。
3. 利用角色扮演等形式进行想象力训练。
五、教学过程1. 初级阶段(1)教师引导幼儿观察周围的环境,通过问题引导幼儿进行联想和想象,提升幼儿的观察能力和联想能力。
(2)教师讲述一些生动有趣的故事,鼓励幼儿进行想象,并引导幼儿进行简单的想象创作,培养其创造力。
2. 中级阶段(1)教师通过游戏的形式,让幼儿参与其中,进行角色扮演,激发幼儿的想象力。
(2)教师设计有趣的绘本活动,让幼儿根据绘本内容进行想象,并进行表达,提高幼儿的表达能力。
3. 高级阶段(1)教师组织幼儿进行小品表演或故事创作活动,引导幼儿进行深度的想象和创作。
(2)教师组织幼儿进行音乐创作或舞蹈创作活动,激发幼儿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
六、教学评价1. 通过观察幼儿的参与情况和表现,了解幼儿的想象力水平。
2. 通过作品展示和表演等形式,展示幼儿的想象力训练成果。
3. 结合幼儿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内容,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七、教学反思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幼儿的想象力的也要注重培养幼儿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
八、结语通过科学合理的想象力训练教案设计,可以有效地促进幼儿的认知发展和综合能力的提升,为幼儿的全面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幼儿园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应注重想象力训练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不断探索和实践,提高想象力训练的教学效果。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这个不是一两句话说的清的,不过事实不清的一般发回重审,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就直接审了!二审程序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攻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吗?近来,为了清理积案,消除“超期羁押”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了《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这两个通知都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这一规定据称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二审人民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在人民法院久拖不决、迟迟不判。
最高司法机关为防止这一现象而制定了此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限制性司法解释。
对于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利的解释当然是一种积极的、值得肯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一解释却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诉法对第二审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怎么样规定的吧。
刑诉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发回重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案件编号]
人民法院名称
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
被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案件事实
(在这一部分,列举详细的事实,包括争议的焦点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等)
二、争议焦点
(在这一部分,明确列出争议焦点问题,例如责任、权益归属等等)
三、法律适用和理由
(在这一部分,列出适用的法律条款,并解释和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释性文件,说明适用的理由)
四、裁判意见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在这一部分,明确写下本次判决的意见,例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等等)
判决结果如下:
1.(明确写出具体的判决结果,例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等等)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列出其他需要判决的事项)
五、审判费用
(根据具体情况,说明由哪一方承担审判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六、上诉权告知
(在这一部分,告知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写明上诉的具体流程)
七、判决执行
(在这一部分,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方不履行本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的强制执行,并写明具体的执行程序)
附注: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将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年月日
附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这里写下补充说明或个别裁定的事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4]40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2月16日京高法发[2004]406号)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有关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的审判实践,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1.上级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后,应审查抗诉材料(抗诉书、抗诉卷宗等)是否齐全。
对抗诉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人民检察院及时补齐;对抗诉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日内将抗诉材料函转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
2.下级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函转的抗诉材料后,应审查抗诉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再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商请上级人民法院将抗诉材料退回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2)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4)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5)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的案件;(6)同一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再行提出抗诉的案件。
4.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撤销或者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2)驳回管辖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的裁定;(3)有关诉讼费负担的裁定;(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5)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和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6)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民事裁定书模板范本(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用)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再……号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
××××人民检察院作出……号民事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本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本院作出(××××)……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提审的不写“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未出庭的不写)。
申诉人×××、被申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概括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
法院如何审抗诉案件
法院如何审抗诉案件向⼈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是⾮常重要的⼀种救济措施,当事⼈对法院终审结果不服时,如果有新的证据作不⽀持的,就可以提出抗诉,法院受理后就会对抗诉案件进⾏审理,那么法院如何审抗诉案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院怎样审抗诉案件刑事案件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191条的规定,第⼆审⼈民法院对不服第⼀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改判改判是指第⼆审⼈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审判决的内容。
属于第⼆审⼈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种情形:(1)原判决适⽤法律有错误;(2)原判决量刑不当;(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审对事实予以查清的。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属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两种情形。
第⼀种情形是指,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的第⼀审判决,除第⼆审⼈民法院通过⾃⾏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审⼈民法院⼀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2003年11⽉1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执⾏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第⼆审⼈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的案件,只能⼀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进⾏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第⼆种情形是指,第⼆审⼈民法院发现第⼀审⼈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法关于发回重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最⾼法关于发回重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问题的规定(2015年2⽉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抗诉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抗诉是指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抗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抗诉并非毫无代价,其法律后果也是复杂且多样的。
本文将围绕抗诉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抗诉后的法律后果1. 抗诉程序的法律后果(1)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抗诉期间,原判决、裁定应当中止执行。
这意味着,在抗诉过程中,当事人不得要求执行原判决、裁定的内容。
(2)立案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抗诉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抗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抗诉理由是否充分等。
经审查,认为抗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
2. 抗诉实体法律后果(1)维持原判决、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
(2)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改判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依法改判。
三、抗诉后的其他法律后果1. 经济赔偿在抗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因抗诉而遭受经济损失,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因抗诉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
2. 法律责任(1)当事人责任当事人恶意提起抗诉,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律师责任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起抗诉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抗诉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抗诉并非毫无代价,其法律后果也是复杂且多样的。
当事人和律师在提起抗诉时,应当充分了解抗诉的法律后果,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抗诉案件审查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抗诉案件审查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京高法发[2012]38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抗诉案件审查程序的通知(2012年12月12日京高法发﹝2012﹞38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际,现就民事抗诉案件审查程序的规范通知如下:一、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后,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对抗诉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二、审查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抗诉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提出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抗诉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及时补齐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补正后再提交。
四、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应当包括:1、抗诉书及副本;2、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3、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对下列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商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2)同一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再行提出抗诉的案件;(3)对生效调解书提出的抗诉,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4)撤销或者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5)驳回管辖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的裁定;(6)有关诉讼费负担的裁定;(7)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8)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和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9)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10)终结诉讼的民事裁定;(1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12)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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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抗诉案件发回重审用)
(××××)×民××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诉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简称×××)因与×××(简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民××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未出庭的不写)。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要写明历次审理情况)。
……(简要写明检察院抗诉理由)。
本院再审过程中,×××称,……。
×××辩称,……(写明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意见)。
.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民××号民事判决及×××人民法院(××××)×民××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1、本裁定书样式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经本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撤销历次裁判,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使用。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32相同。
的说明。
14、制作本裁定书时,另请参照样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