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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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单位资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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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市场,加强对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行业的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内承担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工程的单位,应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颁发的< 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申请<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中有从事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或者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 3名以上具有从事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工程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人单位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
(五)掌握二项以上有关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实用技术或独立创造创造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的技术;
(六)独立承担过至少五项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工程,并经过室内环境检测单位检测达到国家室内环境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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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人员须经过省和省级以上的专业岗位培训;
(八)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条申领<证书>程序:
(一)申领<证书>单位向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领取<全国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单位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经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或者委员会指定的单位初审同意后上报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审核;
(三)经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单位颁发<证书>;
第五条持证单位在承接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工程时,应主动向业主单位出示<证书>副本或登记备案表。
第六条 <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证书>在期满前60日,持证单位应向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提出书面换证复审申请 ,并在期满之日将<证书>交回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
第七条 <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将<全国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证书年检表>(以下简称<年检表>)及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或者开发业绩证明等年检资料连同<证书>副本一并报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登记备案的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业绩情况及有关资质变更情况报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设立<证书>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申
请单位的审核、发证和持证单位的日常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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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发
生改变或因注册资本、人事变动改变了有关资质条件,应在变更后30日内到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办理<证书>的变更登记、换证或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证书>由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统一印制,含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
第十二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将视情况处以暂停<证书>使用并限期整改、或取消资质的不同处罚。
(一)申请<证书>或登记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转让、租借、买卖<证书>的;
(三)承担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验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发生投诉的;
(四)不按规定实行年检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收费。每证收取审查费信息发布费和工本费元, 中国室
内环境监测委员会会员单位减半,与年检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单位: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广义街4号
邮编:1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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