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5岁,个体经营者。
某年5月,甲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保险费为每年5000元。
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某年10月,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乙对此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甲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三、法律分析1. 关于甲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而高血压属于重大疾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应当退还给投保人。
综上所述,甲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应退还甲已缴纳的保险费。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律精准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张先生案由:保险合同纠纷二、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9年3月15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张先生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
三、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了其患有高血压病史?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作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的问题。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病历资料,其于2018年10月被诊断为高血压病,但其在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因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生产企业,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甲公司为其员工购买了团体健康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乙在住院期间存在吸烟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乙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2. 案例背景:丙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丙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丙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慢性疾病,因此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2)丙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慢性疾病是否构成欺诈?3. 案例背景:丁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丁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丁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因此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否包括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告知?(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4. 案例背景:戊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戊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导致车辆损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戊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拒绝赔付。
问题:(1)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是否包括对保险标的的告知?(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5. 案例背景:己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法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1年5月投保了一份综合法律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该保险合同涵盖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2022年3月,张先生因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被同事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2月,张先生在公司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在一次项目讨论会上,因意见分歧,张先生与同事李先生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先生情绪激动,导致李先生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2. 法律诉讼:李先生认为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3. 保险报案与理赔申请: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受理了张先生的报案,并启动了理赔程序。
二、保险合同条款分析1. 保险责任:根据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2. 保险金额:张先生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包括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4. 保险费用:张先生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用为1000元。
三、理赔程序1. 报案: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2.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赔偿金额等进行调查核实。
3. 赔偿决定: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行为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决定赔偿李先生5万元。
4. 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
四、案例评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的认定:张先生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张先生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患有“冠心病”。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提供完整的医疗资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2.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购买保险后,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
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患有“冠心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张先生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提出理赔申请时,已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医疗资料。
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完整医疗资料为由拒绝理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张先生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其成立、生效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的规定,因此,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保险合同约定了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且张先生的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意外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决定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愿意为甲公司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二、案例经过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员工丙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丙的家属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乙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丙在工作时间以外遭遇车祸,不属于工作期间,因此拒绝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丙的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案例分析(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问题:1.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2.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期间?(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支付保险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案例分析1.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
在本案中,丙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事故,且导致其死亡。
因此,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
2.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关于工作期间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作期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工作。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于2020年3月为其女儿李某某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若李某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后,李某按时缴纳了保费。
2021年5月,李某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保险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3. 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严重心脏病、急性或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肝病等。
本案中,李某某所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因此,李某某所患疾病应当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然而,根据上述分析,李某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关于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1. 法院应认定李某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2. 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某保险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院可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9年2月,甲通过乙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2020年3月,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三、案例分析(一)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对甲的意外身故进行核实,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2. 乙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0年1月为其家庭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抢等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6月,张先生家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2. 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法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二)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先生在报案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且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先生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人生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6月,张先生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原因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符,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三、案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种类和条件。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责任。
根据张先生的死亡原因,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张先生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伤害。
因此,张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 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全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全残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器官功能丧失,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劳动,且达到一定程度的残疾。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死亡已属于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无需再判断是否属于全残。
综上所述,张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案件材料,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家属的理赔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出具了不予理赔通知书。
保险法案例及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于2019年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二、法律分析(一)意外伤害的定义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在本案中,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伤害。
(二)保险合同约定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保险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有效。
(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以李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车祸的性质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在本案中,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2. 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保险合同约定,若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李某因车祸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3. 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依据是李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
然而,根据上述分析,李某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四)李某家属的维权途径1. 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李某家属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李某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审核。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015年,张先生为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张先生每年需缴纳保费,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障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2019年,张先生不幸因病去世。
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保险公司无理拒绝理赔,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等情况。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张先生在投保前已经患有高血压,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
因此,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但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死亡,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疾病)死亡。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身故保险金。
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当认定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死亡。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
保险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家中经济条件较好,为了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于2018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019年5月,李某家因电线老化导致火灾,造成房屋及部分家具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损失证明材料。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李某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房屋维修,导致损失扩大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二、案件经过1. 报案与理赔申请:李某在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火灾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维修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2. 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确认火灾原因及损失情况。
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李某家在火灾发生前并未进行过房屋维修,且火灾发生后也未及时进行必要的维修,导致损失扩大。
3. 理赔争议: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李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火灾是不可抗力因素,且损失扩大与自身无关,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4. 法律诉讼: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三、法律分析1. 保险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设立保险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赔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
然而,2018年5月,甲公司所在地的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称甲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当地环保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确认甲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随后,甲公司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
甲公司为规避此类风险,于2017年投保了一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然而,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甲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对其索赔申请不予认可,理由是甲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风险防控,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甲公司是否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1. 事实分析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环境保护,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环保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然而,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中,甲公司未能尽到风险防控义务,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甲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隐患。
根据调查,甲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部分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排除。
(2)甲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充分的环境保护培训。
部分员工对环保知识了解不足,操作不规范,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甲公司未能严格执行环保法规。
在事故发生前,甲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保险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李某在保险期间内如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19年8月,李某因身体不适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长期透析治疗。
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交了相关医疗证明和保险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理赔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既往患有慢性肾病病史,这构成了未如实告知的行为。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李某投保时并未要求其提供既往病史证明,也未对李某的既往病史进行询问,因此,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李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以保障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为李某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合同生效后,李某因患有疾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审核,认定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付。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
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 保险条款的约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疾病:(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3)严重烧伤;(4)严重脑损伤;(5)其他经保险公司认定的疾病。
2. 保险公司的认定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其主要理由是:(1)李某的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严重烧伤、严重脑损伤等重大疾病;(2)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疾病。
3.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列出了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严重烧伤、严重脑损伤等重大疾病,以及保险公司认定的其他疾病。
李某的疾病虽然不属于上述疾病,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保险金1. 保险公司的抗辩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有权拒绝赔付。
其主要理由是:(1)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李某的疾病不属于该范围;(2)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认定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李某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理由拒绝赔付,但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员工。
2020年5月,张某驾驶自家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诸多困难,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合理的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人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分析(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的车辆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3)索赔失败的原因本案中,张某索赔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介入处理。
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保留充分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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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 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 1 万元退还给张妻。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答,答: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 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 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 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
当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 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 万元保险赔款。
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 1 年。
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
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答:(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 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 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 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 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 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 转让无效, 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 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 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 则保 单转让无效。
(四)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某屋主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投保火险,投保时的市价为50 万元,保险金额按 50 万元确定。
该屋在保险期满前因发生火灾而被毁,若:① 当时市价跌至 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② 如果房屋被毁时,市价涨至 60 万元。
保险人应赔多少?③ 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屋主已将此屋的一半出售给他人,不久房屋被毁,当时市价跌至 40 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答, 1.当房屋市价跌至 40 万元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就为 40万元,虽然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付 40 万元;2. 而当房屋市价涨至 60万元时,因为保险金额只有 50万元,所以保险人只能偿付 10 万 元。
3.当房屋市价跌至 40 万元,且屋主已将一半产权出售给他人时, 虽然保险金额为 50 万元, 但由于被保险人只有 20 万元的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赔偿20 万元。
(五)近因原则案例1、国外某仓库投保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间因被敌机投弹击中燃烧起火,仓库受损。
问保险 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造成仓库受损的原因有敌机投弹击中和燃烧起火, 前一个原因属于战争行为, 是财产保 险的除外责任; 后一项是保险责任。
在这两个原因中,敌机投弹击中是造成损失的近因,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家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地震而造成厂房设备等标的毁坏。
问该企业 作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答:因为地震是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企业不能获得保 险赔偿。
2、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
他爬到公路边等 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答: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
前者 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 致死亡。
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六)代位追偿原则案例1、某车主将其价值 50 万元的汽车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 50 万元。
在保险期内由于第三 者责任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花去修理费 10 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得赔款10 万元,然后保险公司取得向第三者责任方的代位求偿权。
则:8 万元全部归保险人所有;(1)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2)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答:如果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8 万元,应如何处理这笔赔款? 12 万元,又应如何处理? 8 万元,少于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 10 万元,故追得的2.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得了12 万元,则保险公司可留下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的10 万元,因为超过其赔款金额的部分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超过部分的 2 万元要退还给被保险人。
2、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如需履行赔偿责任,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答: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也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
(七)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案例某投保人将价值8 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5 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 4 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损失金额为 6 万元。
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二、综合案例分析1、意外身故导致连环案受益人与继承权纠葛案例回放:2003 年7 月某日,湖北省黄冈某村暑假在家的刘伟外出放牛,不幸跌入水中溺死。
刘伟死后,家人因相互埋怨而引起一场大祸:失去儿子的父亲刘青山与家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农药一饮而尽,自杀身亡。
处于极度悲伤的刘伟的母亲汪晓平觉得儿子夭折,丈夫身故,自己平时与公公婆婆又常有纠葛,于是待儿子和丈夫的丧事办毕,便带着惟一的女儿改嫁出门。
因刘伟在学校参加了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溺水身亡属意外事故,按照保险契约规定,保险公司应付给被保险人刘伟30000 元保险金。
于是,刘伟的母亲与公公(即刘伟的祖父刘宏志)之间又围绕谁是刘伟的保险金受益人问题发生纠纷。
试用相关理论分析此案。
2、1999 年1 月5 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 年 1 月 6 日零时起至2000 年 1 月 5 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
1999 年5 月2 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1999 年10 月10 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
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做法是否正确?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4.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 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 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 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6.某外贸企业于1995 年5月8 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 万元, 6 月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