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生产(OEM)中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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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生产(OEM)中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

【摘要】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本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合作日趋紧密,贴牌生产作为其生产合作的主要模式,在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然而,由于贴牌生产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极易产生纠纷,一旦贴牌产品出现质量缺陷而造成消费者损失,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就会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各地实践差异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贴牌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贴牌生产;贴牌产品;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贴牌生产(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基本含义是原始设备制造商,俗称“贴牌生产”,是指产品的品牌制造商(委托方)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委托另外一家生产商(受委托方)进行产品的实际制造和生产,待商品制造完成后从受委托方手中买断这批产品并贴上委托方自己的商标进行出厂销售。在这种模式下,委托方完全控制了该贴牌产品的销售渠道,而实际生产产品的受委托方却不能在商品上贴上自己的商标,也不能以委托方的名义销售该产品。可见,与一般的产品生产模式不同,贴牌产品的商标所有人并不是产品的实际制造商。正是由于贴牌生产的特殊性,一旦贴牌产品出现质量缺陷,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便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学者们对贴牌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受委托方承担贴牌产品的质量责任。首先,受委托方是贴牌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都是在受委托方工厂中完成的,委托方并不直接参与生产。[1]其次,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签订的OEM协议中,委托企业都会向受委托企业提供生产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如果受委托企业不能按照该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来生产产品,以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受委托方不但要承担贴牌协议下对委托方的违约责任,还要向消费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种观点:委托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首先,贴牌产品虽然是受委托方生产,但是产品上标注了委托方的厂名、厂址和商标,消费者在追究产品质量责任时首先依据的就是产品包装上的商标和厂名。其次,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和使用是出于对该企业品牌的依赖和产品质量的认可。基于这种信赖利益,商标所有人应当对消费者负责。当然,如果同时标注了双方名称,则双方共同承担连带的产品质量责任。[2]

笔者认为,不分场合地断言贴牌产品质量责任由委托方或受委托方承担都过于草率。无论是把产品质量责任全部推给委托方还是受委托方都是不恰当的。由于贴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涉及到多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在确定产品质量责任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分析。贴牌生产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其中,合同关系有两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基于贴牌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或者购销合同与委托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关系有三组:基于产品侵权的事实而产生的委托方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委托方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间相互追偿的关系。根据这几组法律关系,笔者将贴牌产品质量责任分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来分别进行讨论。

一、贴牌生产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承担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就是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及除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它又可以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

(一)贴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中外部责任的承担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外部责任是指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生产者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它是基于消费者与产品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这一条同样适用于贴牌生产。在贴牌生产模式中,委托方控制销售渠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因此委托方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基于买卖合同向委托方请求赔偿。

(二)贴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中内部责任的承担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内部责任是指委托方向消费者赔偿之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之间对该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分担。内部责任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产品质量问题是由委托方单方面造成的,如受委托方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产品技术和设计进行生产的,而这些技术和设计存在重大缺陷从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则委托方自行承担责任。在贴牌生产合作中,委托方通常是技术和品牌占优势的跨国企业,而受委托方则是实力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委托方虽然将实际生产交于受委托方,但却要求其采用委托方自己的核心技术和图纸,如果受委托方无能力发现技术和图纸存在的缺陷,则要求受委托方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就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第二,产品质量问题是由受委托方造成的,如受委托方在生产贴牌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可以基于两种权利来向受委托方主张赔偿:首先,合同权利,即委托方依据贴牌协议向受委托方主张权利。贴牌协议类似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委托人为定作人,受委托人为承揽人,承揽人必须为其向定作人交付的产品质量负责。[4]其次,追偿权利,即受委托方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实际的过错向受委托方追偿支付给消费者的费用。

二、贴牌生产中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承担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并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者除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对于贴牌产品的侵权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理论中不正真连带责任的实行规则来处理。

不正真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当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民事主体负有法定义务,一个侵权行为侵害了这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时,该民事主体就产生了两个以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针对负有不同法律义务的人。[5]依据不正真连带责任的实行规则,笔者将贴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分为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来分别讨论。与上述违约责任一样,外部责任即数个责任主体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责任即责任主体之间对责任的最终分担。(一)贴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中外部责任的承担

在贴牌生产模式下,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是贴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对消费者都负有法定义务,消费者针对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享有两个内容相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只能向其中一人主张。当一个责任主体承担了赔偿责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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