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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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板块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建工程是公司的重要的资产构成部分,为加强在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在建工程的利用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公司处于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改工程及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采购、安装等。

第三条在建工程按其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营工程和发包工程。

第三章在建工程的立项原则及报批程序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根据公司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规划、生产经营目标以及主要产品对象,合理确定工程规模、结构、内容和任务,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地区规划的宏观指导。

公司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的各责任部门,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可能,从公司科研、生产需要出发,进行市场预测和可行性分析,确保决策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在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国家政策和行业、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逐级报批。

第四章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概、预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编制单位应按公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投资计划,合理、准确、全面地确定各项概、预算指标,防

止高估和漏项。

第七条概、预算中列入的费用,其项目内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列项编算,由编制单位的厂长和技术负责人签署,并经板块经理审查批准,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项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凡对外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必须经总公司综合办备案审批,最迟一周内附合同向报财务部提报《资金需要计划》表,资金科根据批复的资金计划安排落实资金。资金支付依据“工程合同”及有关程序文件资料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进度、降低工程造价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用工程价款双包或预算包干的结算方式。

第十条合同金额不得突破工程概、预算和工程投资计划,因种

种原因突破工程概、预算和工程投资计划的,必须按以上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采用招标、议标方式,择优建设(供应)单位。

(一)招标、议标可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它客观条件,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受邀参加招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二)招标结果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六章工程在建期间的管理

第十二条自营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管理。

(一)承担设备制造、安装调试以及有关的建设项目中的动力管线改造工程的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正确核算工程成本。

(二)施工单位及财务部的会计人员要准确核算各项工程成本(费用),

细化工程项目,严格按项目归集分担工程费用,并建立支出明细帐。

(三)在未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前的支出一律在“在建工程”会计科目下核算。固定资产已经完工或交付使用,使用单位应写出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据以办理固定资产转资。

第十三条发包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管理。

(一)各项发包建设项目,财务部要严格把关、准确核算,并认真执行公司有关政策、法规,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二)财务部按已签订的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表,公司主管部门、现场管理部门人员审定确认的工程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支付进度款。

(三)建设项目主管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主管会计应掌握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七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决算、审查和资产移交第十四条已竣工完成的建设项目,公司主管部门应及时审定施工单位的竣工决算,对不实行预算包干结算方式的建设项目,对工程造价按国家规定调整价差,并对工程质量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全面考核建设结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促进未完工程扫尾。

第十六条成立建设项目主管、施工、使用单位和财务人员共同参加的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建设项目尽快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最迟在一周内,工程业务主管人员和财务人员要全面清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各项帐务,按竣工验收和设备安装完工验收单办理工程结算业务,准确合理分摊建设项目中的各项费用及利息

资本化等。

条十八条为更好发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使之尽快投入使用,房屋、建筑物自验收起一个月内办完决算,并取得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外购或自建的设备安装调试完后,在一个月内办妥固定资产转帐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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