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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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第九周 学生版)

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 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 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 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 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 月31 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 月26 日到达香港,28 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 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 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案例一:海运代理实务某公司从中国深圳港口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洛杉矶港口。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海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船运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船期,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装柜,包括协调货柜的提供、安排货物装柜时间和地点,并监督装柜操作过程。

5. 将货物送至港口,并办理相应的出口货物仓单和装船手续。

6. 跟踪货物运输状况,包括船期、船舶位置和货物运输进度,并及时向客户提供更新。

7. 协助客户办理目的港口的进口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等。

8. 安排货物从港口运往目的地,包括联系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协调货物的收货、清关和配送等。

9. 追踪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过程,包括货物的清关和配送状况,并及时向客户10. 结算费用,包括核算各项费用,并向客户发送账单和相关付款信息。

通过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该公司成功完成了货物的海运出口,减轻了货物运输的复杂性和风险,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目的地。

案例二:空运代理实务某公司从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进口一批货物到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航空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航班,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的提货和运输,包括协调货物的取件、安排适当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并监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案例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背景:
甲方为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乙方为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制造商。

甲方负责将乙方的电子产品从中国运输至美国。

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运输时间、责任限制等条款。

事实: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部分电子产品在运输途中受损。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损失,随即向甲方提出索赔。

争议点:
1. 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乙方认为甲方作为货运代理,应当对货物在
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承担责任。

甲方则认为,根据合同条款,航空公司
是实际承运人,损失应由航空公司负责。

2. 赔偿金额的确定:乙方要求按照货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而甲方
认为应按照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来确定赔偿金额。

解决方案:
1. 审查合同条款:首先,双方应共同审查合同中关于责任归属和赔偿
条款的具体内容,确定责任方。

2. 协商解决:在明确责任归属后,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尽
量达成一致。

3.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乙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

合同应详细规
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发生损失时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方式。

此外,合同中还应包含争议解决机制,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
地解决问题。

在本案例中,甲方和乙方应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国际物流案例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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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案例
案例: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坏背景:一家中国公司向欧洲客户出口了一批机械设备,通过海运方式进行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货物损坏责任: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损坏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

2. 货物保险:出口方应检查货物是否投保了适当的运输保险,以覆盖此类风险。

3. 索赔程序:出口方需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损坏证明和相关文件。

案例二:空运货物延误背景:一家美国公司通过空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紧急电子元件。

由于航空公司的调度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比预期晚了一周。

分析:1. 延误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对货物延误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合同条款:检查运输合同中关于延误的条款,确定是否有赔偿规定。

3. 客户沟通:及时与客户沟通,解释延误原因,并协商可能的补救措施。

案例三:陆运货物丢失背景:一家德国公司通过陆运向非洲客户发送了一批汽车零件。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在某个检查站被错误地卸载,导致货物丢失。

分析:1. 货物丢失责任: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M),承运人对货物丢失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货物追踪:出口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有效的追踪系统。

3. 赔偿协商:与承运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四:多式联运中的货物损坏背景:一家巴西公司通过多式联运(海运+陆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农产品。

在陆运阶段,由于不当的装卸操作,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多式联运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承运人对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负有责任。

2. 责任划分:需要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并据此确定责任方。

3. 赔偿程序:出口方应收集证据,包括装卸记录和损坏证明,以便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航空运输案例

航空运输案例

航空运输案例航空运输是指利用飞机进行货物或者人员的运输。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航空运输在国际贸易和旅游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一个航空运输案例,探讨航空运输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案例背景。

某国际航空公司在一次重要的货物运输任务中遇到了挑战。

他们需要将大量的高价值货物从一个国家运送到另一个国家,货物包括电子产品、医疗设备和珠宝等。

由于货物的价值较高,安全和快速的运输方式成为了首要考虑因素。

解决方案。

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快速到达目的地,该航空公司决定采用专门的货运航班进行运输。

首先,他们对货物进行了精密的包装和标记,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其次,他们选择了专业的货运航空公司合作,确保货物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此外,航空公司还采用了先进的货物追踪系统,随时监控货物的位置和状态,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效果分析。

通过以上的措施,该航空公司成功地将货物安全、快速地运送到了目的地。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损坏,也没有发生任何延误。

这不仅让客户对航空公司的服务感到满意,同时也提升了航空公司在国际货运市场的声誉和竞争力。

结论。

航空运输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和物流领域。

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航空运输在高价值货物运输中的优势和重要性。

航空运输不仅可以快速、安全地运送货物,还可以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先进的货物追踪系统,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总之,航空运输在现代物流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航空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相信航空运输在未来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全球物流体系的畅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HYDL
试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该批货物在目的港货运站拆箱时发现其中一
箱仅为99件,为此,收货人依提单向国际货运代理企 业索赔?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能证明托运人在装港 的确实交99件,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否有权依此拒 绝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为什么? (2)假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收货人进行了赔偿,则 他是否有权向装港货运站或发货人追偿?其法律依据 是什么?
HYDL
案例6
小王在北京从事A产品外贸工作,他有以固定的 客户在日本,由于客户每次都是大批量购货,所以小 王一般都是采用船运,只是偶然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 所以他对空运业务根本不熟悉。最近,小王公司推出 了一新产品,质量比原来的好,新产品重3KG,原产 品重5KG,如果客户使用新产品,日后还可以节省一 笔运费。他计划让客户使用新产品,但日本客户要求 小王先将样板寄过去再考虑使用。本来小王计划用船 运方式寄给对方,但小王想到之前他去空运50KG物品 时,空运代理公司只收取他每千克28.13元的运费,考 虑到样本并不重,小王心算了一下,运费才84.39元, 挺划算的,为了让客户尽快能用上新产品,所以小王 计划用空运。
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
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
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
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
HYDL
问题: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无义务支付运费,
为什么? (2)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未支付运费情况下,
委托人(托运人)是否有义务支付运费,为 什么?

空运报价案例

空运报价案例

空运报价案例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公司提供了以下空运报价案例,希望能够为您的业务提供参考和帮助。

首先,我们以美国洛杉矶至中国上海的空运为例进行报价。

根据货物的重量和体积,我们提供了不同的报价方案。

对于重量在100公斤以下的货物,我们的报价为每公斤100美元;对于100公斤以上的货物,我们的报价为每公斤90美元。

此外,对于体积较大的货物,我们还提供了按照立方米计费的报价方案,每立方米的报价为200美元。

我们的报价包括了货物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相关手续费用,不包括目的地的清关费用。

其次,我们以德国法兰克福至中国北京的空运为例进行报价。

根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距离,我们提供了不同的报价方案。

对于一般货物,我们的报价为每公斤80欧元;对于易碎或特殊货物,我们的报价为每公斤100欧元。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特快服务的报价方案,对于急需空运的货物,我们的报价为每公斤120欧元。

我们的报价中包括了货物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不包括起运地的装卸费用。

最后,我们以日本东京至中国深圳的空运为例进行报价。

根据货物的类型和运输时间,我们提供了不同的报价方案。

对于一般货物,我们的报价为每公斤12000日元;对于特殊货物或需要特殊保障的货物,我们的报价为每公斤15000日元。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定期航班的报价方案,对于需要固定航班的客户,我们的报价为每公斤10000日元。

我们的报价中包括了货物的装卸费用、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不包括目的地的清关费用。

总之,我们公司提供了多种空运报价方案,以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

我们将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为其提供最合适的报价方案,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快速运达目的地。

希望以上空运报价案例能够为您的业务提供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求,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框架,旨在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并确保旅客、货物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保护。

它为各国航空公司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和一致的法律基础,使得跨国航空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1.蒙特利尔公约之前的里斯本公约案例:里斯本公约是1937年通过的国际航空公约,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

这项公约的一个重要案例是1949年发生的“Boeing v. Altus”案。

该案中,波音公司生产的民用喷气飞机Boeing 307 Stratoliner在一次航班中发生了事故,导致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的伤亡。

乘客家属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波音公司承担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最终裁定波音公司应当赔偿受害者家属。

2.蒙特利尔公约的航空货物责任案例: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于乘客伤亡和行李损失的责任,并对航空货物的运输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其中一个著名的案例是1994年的“Sunbird v. Canadian Airlines”案。

该案中,一家名为Sunbird的公司向加拿大航空公司托运了一批货物,但这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丢失。

Sunbird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认为加拿大航空公司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加拿大航空公司应向Sunbird公司赔偿损失。

3.蒙特利尔公约对乘客伤亡的保护案例: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于乘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并对此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一个典型案例是1998年的“China Airlines v. Ye Shiwen”案。

该案中,一次中国航空公司的航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乘客Ye Shiwen的伤亡。

Ye Shiwen家属要求中国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并提出超额赔偿的要求。

然而,法院最终判决中国航空公司在蒙特利尔公约的限制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拒绝了超额赔偿要求。

综上所述,国际航空运输公约在保护旅客权益和航空公司责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国际航空运输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和一致的法律框架,确保了航空运输业务的顺利开展。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案例2002年6月至7月,大田公司收到冠名为正阳公司出具的三份货运委托书传真件,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

大田公司将货物交联邦快递托运,并产生运费45,303元。

2002年6月27日、28日、7月2日,大田公司开具三张发票,付款人均为惠航公司。

同年7月12日,大田公司出函给正阳公司要求将发票交惠航公司。

当日,又同时去函正阳公司及惠航公司要求确认运费。

由于大田公司未收到系争运费,遂起诉。

大田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具有经营航空销售代理业务企业。

原审法院认为:惠航公司虽与正阳公司之间没有代理权,但正阳公司管理制度混乱,导致惠航公司以正阳公司名义与大田公司达成委托事务,构成表见转委托代理关系。

同时大田公司在主观上亦无过失,故应认定大田公司与正阳公司间转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正阳公司辩称,其与大田公司无委托运输合同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难予采信。

根据合同法有关转委托规定,对正阳公司和惠航公司的责任,大田公司有选择权。

大田公司要求正阳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可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正阳公司向大田公司支付货款45,303元;二、正阳公司偿付大田公司45,303元的利息损失(从2002年7月13日至2003年11月4日止,按年息1。

98%计算)。

案件受理费1,855。

90元,由正阳公司负担。

判决后,上诉人正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对大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正阳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争运费的付款人应是惠航公司而不是正阳公司。

原审判决应由正阳公司承担运费不仅没有尊重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法律明文规定,而且其判决结果也不利于大田公司与惠航公司依法解决托运纠纷。

大田公司答辩称,第一,正阳公司与大田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第二,案例惠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期间,正阳公司、大田公司及惠航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国际空运案例

国际空运案例

国际空运案例国际空运是一种快捷、高效的货物运输方式,对于一些时间敏感的货物来说,国际空运可以提供最快速的运输服务。

下面将介绍一个国际空运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国际空运的运作方式和优势。

某公司在中国生产了一批高科技产品,需要将这批产品快速运输到美国客户手中。

由于产品具有时效性,因此选择了国际空运作为运输方式。

首先,公司与国际货运代理合作,提供了详细的货物信息和要求,包括产品重量、尺寸、价值等。

货运代理根据这些信息为公司提供了最佳的运输方案,包括选择合适的航班和舱位,安排货物装箱和报关等手续。

在货物准备就绪后,货运代理将货物送往机场,并协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代理与航空公司保持密切联系,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准确地装上飞机。

此外,货运代理还负责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在货物到达美国后,货运代理同样协助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安排送货上门。

整个国际空运过程中,货运代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了高效、可靠的国际空运服务。

通过国际空运,公司成功将高科技产品快速送达美国客户手中,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国际空运不仅提供了快速的运输服务,而且在运输过程中,货运代理的专业服务也为公司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因此,国际空运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也为企业节约成本,提升了竞争力。

以上就是一个关于国际空运的案例介绍,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国际空运在快速、高效地运输货物的同时,也需要货运代理等专业人员的支持和配合,才能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准时地到达目的地。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帮助更多的企业了解国际空运的运作方式和优势,为他们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提供参考。

航空货物运输案例1

航空货物运输案例1

案例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运费纠纷案‎【提要】本案是由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而导‎致的运费纠纷案。

当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完‎之后,而且垫付了运费,应该向谁索要运费,‎这就得决定谁是该批货物的托运人。

本案中,‎实际发货代理人在没有收到属于自己的运费时‎,享有向应支付这些费用的与其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请求权,而其却以与其没有‎法律关系的公司为被告,是告错了当事人,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况。

【案情】‎1993年初,意大利代理商X与再审申‎请人A公司签订丝绸服装贸易合同。

该合同确‎定的贸易条件为FOB 上海。

同年4月23‎日,X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运输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X实施从中国到意大利进‎口货物的运输。

X交托所有的进口货物由B公‎司独家经营托运,不得转托其他公司代理托运‎。

X把从中国出口的货物交B公司在中国办事‎处的负责人Y,后者必须在一个星期内把所收‎到的货物运到意大利,保证不发生交货延误。

‎货到米兰后,X要立即给付B公司运费才可提‎货,否则,X还要支付仓库保管费。

合同签订‎后,X于同年4月29日传真告知A公司的中‎介中发公司通知A公司,此次出口货物包括以‎后的出口货物都交由B公司承运,运费由其在‎米兰提货时支付,并告知了B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人Y 在杭州的住址,要求A公司速与其接‎洽办理出口手续。

为便于订舱发运,A公司按‎照Y的要求改用C航空公司(以下简称C航空‎公司)的《国际货物托运书》,将填好的托运‎书传真给Y。

Y将托运书交给了C航空公司的‎销售代理D公司。

A公司于同年5月至9月间‎先后7次按照Y的指示将货物送到上海虹桥机‎场D公司的仓库。

该公司签收了货物,随后代‎填并签发了6票C航空公司货运主运单,还委‎托D公司签发1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主运单。

‎D公司签发的6票主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D‎公司,收货人为比利时B米兰公司。

D公司还‎签发7票航空货运分运单。

分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托运书上A公司指定‎的意大利诸客户。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则(一)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向美国纽约,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向船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船长发现造成如下损失:(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被水浇湿;(3)部分甲板被烧坏;问:从损失的性质来看,上述三项损失属何种海损?为什么?答:(1)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2)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

(3)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开船。

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估计损失达1000美元。

问损失应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这个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地点在越过船舷)。

由于买了水渍险,可以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暴风雨导致海水涌入)带来的部分损失(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所以这个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因为在化肥遭受水渍当天改货物并没有遭受水渍,而是后来航行期间由于货物前期遭受水渍导致影响到没有遭受水渍货物,导致了受热受潮,最后包装破裂。

而包装破裂(以及受热受潮险)不在水渍险范围内,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加买。

因此,这个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三)我出口公司按CIF出口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完毕后取得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事后,出口公司收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航空运输案例题

航空运输案例题

案例1: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 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 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 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 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 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 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 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 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 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A 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 航空公司全额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B,C 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3)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4)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案例2: A 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 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为此A 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 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 货运代理公司和B 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案例3: 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666-33783442 ,4件,每件25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为什么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案例4: 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777-89783442 777-89783442 ,,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USD6000,无申明价值,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它5个箱子完好. 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案例5: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 555-89783442(Airport of of of destination: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Airport of of of destination: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案例6 托运人空运20包不同种类的电器从东京运至伦敦。

第五单元 航空货物运输

第五单元 航空货物运输

案例二
由北京运往新加坡一箱水龙头接管,毛重35.6公
斤,计算该票货物的航空运费。公布运价如下:
BEIJING Y.RENMINGBI SINGAPORE SN CN CNY M N 45 BJS KGS 200.00 30.50 22.49
计算步骤: (1)按实际重量计算 毛重:35.6kgs 计费重量:36.0kgs 适用运价:GCR N 30.50 CNY/KG 航空运费:36.0×30.50=CNY1098.00 (2)采用较高分界点的较低运价计算 计费重量:45.0kgs 适用运价:GCR Q 22.49 CNY/KG 航空运费:45.0×22.49=CNY1012.05 (1)与(2)比较,取运费较低者。
案例三
由上海运往日本大阪一件洗发香波样品5.3公斤, 计算其航空运费。公布运价如下:
SHANGHAI Y.RENMINGBI OSAKA JP CN CNY M N 45 SHA KGS 200.00 30.22 22.71
计算步骤: 毛重:5.3kgs 计费重量:5.5kgs 适用运价:GCR N 30.22 CNY/KG 航空运费:5.5×30.22=CNY166.21 最低运费:200CNY 此票货物的航空运费应为200.00CNY。
6、提货
7、费用结算
货主或委托人在收货时,应结清各种费用。
三、货物运费计算中的基本知识
1、运价率
又称费率,是指承运人对所 运输的每一重量单位货物所 收取的自始发地机场至目的 地机场的航空费用。
2、运费
是指航空公司将一票货物自 始发地机场运至目的地机场 所应收取的航空费用。
普通货物运价
协议 运价
指定商品运价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案例一:199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在青岛装船。

船方接货时,发现28箱货物外表破碎,大副在收货单上注明“该批货物28箱外表破碎”字样。

船方准备将其注于提单之上,T公司赶紧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包装问题而提赔的,不让船方转注提单之上,并向船方提交保函:“若收货人以包装为由向承运人索赔,由我方承担责任”。

于是,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船启航不久,接到M公司指示,要求将卸货港改为法国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一个月后货到马赛,F公司发现40箱包装破碎,内部不同程度损失。

于是,以清洁提单与货不符向船方索赔。

后裁定,船方向F公司赔偿20多万美元。

此后,船方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赔偿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船方与卖方产生了争执。

案例二:某外贸公司向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500公吨,信用证支付,规定分5个月装运完毕,3月份装80公吨;4月份装120公吨;5月份装140公吨;6月份装110公吨;7月份装50公吨。

不许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发往伦敦港。

卖方于3月15日和4月20日在青岛港分别装运80公吨和120公吨,都顺利结汇。

但是第三批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装了70.500公吨。

卖方与烟台联系正好有货,于是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又装了64.100公吨。

卖方议付时提交两套提单,一套是5月20日在青岛签发的,另一套是5月28日在烟台签发的。

单据寄到开证行,该行认为单证有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你方分别于5月20日和5月28日在青岛和烟台装船,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2.信用证规定5月份装140公吨,你方装运总量只有134.6公吨,短装5.4公吨,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同时,乔治公司对短交造成用户停工待料也提出索赔意见。

空运运输范例

空运运输范例

空运运输范例我是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的物流主管,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与不同的供应商、客户以及承运商合作,涉及了许多空运运输的范例。

在本文中,我将分享其中的几个案例,以便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空运运输的知识。

案例一:紧急货物的空运去年,我们公司接到一个紧急订单,客户需要一批重要的零部件尽快送达目的地。

由于交货时间紧迫,我们决定采用空运方式。

我们第一步是与货代公司联系,向他们提供所需货物的详细信息,并咨询他们对于航班安排的建议。

根据航班的可用性和运费情况,我们选择了最佳方案,并与货代公司一起安排货物的提货、装箱和交付事宜。

我们通过航空运输快速、可靠的特点,成功地将货物按时送达客户手中。

案例二:大件设备的空运另一个案例是我们公司从国外购买了一台重型设备,需要通过空运运输回来。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货物的体积、重量以及特殊的装卸要求。

我们首先与供应商协商,确认他们能够提供合适的包装和文件以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然后,我们与货代公司合作,制定出最佳的物流方案。

由于货物的体积较大,我们需要使用专门的货运航班,并与目的地机场联系,安排合适的卸货设备和工人。

最终,我们顺利地将设备空运回公司,并进行了安全、高效的卸货操作。

案例三:跨国电商的空运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我们公司也开始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产品。

为了满足客户快速交付的需求,我们选择了利用空运运输方式。

与传统的进出口有所不同的是,跨境电商的空运运输需要更多的关注于清关手续和文件准备。

我们与货代公司密切合作,确保提前申报、准确填写所有相关文件,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此外,我们还与目的地国家的快递公司紧密合作,以确保货物能够及时送达客户手中。

总结:以上是我所参与的一些空运运输范例。

通过这些案例,我了解到空运运输的重要性和灵活性。

选择合适的空运方式,与合作伙伴紧密合作,以及做好物流规划和准备,都是确保空运运输成功的关键。

希望这些范例能对您在处理空运运输时有所帮助,并希望您能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国际货运案例

国际货运案例

国际货运案例最近,一起国际货运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例涉及一家国际航空公司和一家国际物流公司。

国际航空公司负责运输货物,而国际物流公司负责处理运输中的货物。

这次运输任务涉及将一批重要的电子设备从中国运往澳大利亚。

国际航空公司在接到任务后,立即开始了货物的筹备工作,并与国际物流公司联系,讨论如何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到达。

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国际航空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

首先,他们检查了货物的包装和标记,确保每个包裹都符合国际货运的标准。

其次,他们使用了专业的物流设备,包括起重机和叉车,以便安全地将货物装车。

最后,他们在货物上加密标记,并与国际物流公司共享相关信息,以确保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得到妥善的处理。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国际航空公司和国际物流公司密切合作,以确保货物的及时到达。

他们根据货物的紧急程度和目的地的距离,选择了最佳的航班路线,并及时调整计划,以尽量减少可能的延误。

此外,他们与相关当局保持紧密联系,以确保货物能够顺利通过边境和海关。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国际物流公司负责将货物转运至客户指定的地点。

他们根据客户的要求,使用最合适的运输方式,包括陆运和海运,以确保货物安全送达。

同时,他们还协助客户办理相关的清关手续,并提供跟踪和查询服务,以确保客户对货物的运输过程了解得足够清楚。

这起国际货运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各方之间的紧密合作和高效沟通。

国际航空公司和国际物流公司通过共享信息和制定详细的计划,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

他们还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以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这起案例不仅展示了现代国际货运的高效运作,也突显了良好的物流管理和组织能力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和努力,才能实现货物的顺利运输和交付。

在今后的国际货运中,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合作,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以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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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案例一
2002年6月至7月,大田公司收到冠名为正阳公司出具的三份货运委托书传真件,约定付款方式为预付。

大田公司将货物交联邦快递托运,并产生运费 45,303元。

2002年6月27日、28日、7月2日,大田公司开具三张发票,付款人均为惠航公司。

同年7月12日,大田公司出函给正阳公司要求将发票交惠航公司。

当日,又同时去函正阳公司及惠航公司要求确认运费。

由于大田公司未收到系争运费,遂起诉。

2002年期间,惠航公司在上海设有办事处,并合用正阳公司办公室。

在与大田公司发生业务时使用正阳公司便笺、电话和业务章。

大田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具有经营航空销售代理业务企业。

原审法院认为:惠航公司虽与正阳公司之间没有代理权,但正阳公司管理制度混乱,导致惠航公司以正阳公司名义与大田公司达成委托事务,构成表见转委托代理关系。

同时大田公司在主观上亦无过失,故应认定大田公司与正阳公司间转委托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正阳公司辩称,其与大田公司无委托运输合同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难予采信。

根据合同法有关转委托规定,对正阳公司和惠航公司的责任,大田公司有选择权。

大田公司要求正阳公司支付运费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可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正阳公司向大田公司支付货款45,303元;二、正阳公司偿付大田公司45,303元的利息损失(从2002年7月13日至2003年11月4日止,按年息1。

98%计算)。

案件受理费 1,855。

90元,由正阳公司负担。

判决后,上诉人正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对大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正阳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争运费的付款人应是惠航公司而不是正阳公司。

原审判决应由正阳公司承担运费不仅没有尊重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法律明文规定,而且其判决结果也不利于大田公司与惠航公司依法解决托运纠纷。

大田公司答辩称,第一,正阳公司与大田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第二,
正阳公司与惠航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正阳公司同意丁磊使用正阳公司的便笺、电话和业务章,所以,正阳公司应为丁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惠航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期间,正阳公司、大田公司及惠航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丁磊虽系惠航公司工作人员,但因惠航公司合用正阳公司办公室,且因正阳公司管理制度混乱,致丁磊以正阳公司名义向大田公司出具货运委托书,大田公司有理由相信丁磊就是正阳公司的代理人,丁磊即代表正阳公司与大田公司达成委托事务,故大田公司向正阳公司主张运费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阳公司向大田公司支付运费是正确的。

正阳公司关于大田公司应向惠航公司主张运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5。

90元,由上诉人上海正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二:
2002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办理1*40’集装箱胡萝卜,由天津新港运到韩国釜山。

原告依约完成了货运代理事宜。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因货物自身原因无法进口韩国,为此,被告于2003年1月24日出具退运委托书,委托原告办理回运事宜。

原告接受委托后,又将此业务委托了廷安(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廷安公司),廷安公司又委托了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阳光公司)。

回运货物由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运,韩国POLOGIS LTD签发了提单,提单号为PJFCB301XIA042,提单注明的收货人是被告。

货物回运至目的港后,本案原告及时发出了到货通知,多次向被告发函通知其提货,但被告未提,经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认定货物已不适合人类食用,天津海关对货物予以销毁处理。

现代商船公司起诉阳光公司偿付制冷费、堆存费、滞箱费和销毁货物的费用共计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210
元,本院判决阳光公司向现代商船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共31210元人民币,阳光公司履行完毕后,又向本院起诉廷安公司,本院作出(2003)海商初字第336号判决,判令廷安公司向阳光公司支付31210元人民币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1210元人民币,廷安公司履行完毕后,对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04)津海法商初字第385号判决,判令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偿付廷安公司32420元人民币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1307元。

本案原告履行完毕后,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原告接受委托后,未经被告同意,又将货物出运事宜转委托其他代理人,因此原告应对其转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转委托的代理人并无过错,原告的损失与其转委托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货物回运至天津新港后,原告已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提货通知,此事实已被生效的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03)津高法民四终字第161号判决所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被告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此事实,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退运货物的提单是记名提单,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提通知并未要求其凭正本提单提货。

由于韩国至中国海上运输所需时间较短,货物到港后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也是提取货物的方式之一。

而本案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提货物,却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其不作为的行为是导致本案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告虽然没有过错,但因其与廷安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委托关系,因此对廷安公司向阳光公司支付的制冷费、堆存费、滞箱费和销毁货物的费用及诉讼费用有赔偿的责任。

在其履行偿付义务后,有权向与其有委托代理关系的被告进行追偿,被告应赔偿原告已经偿付给廷安公司的上述费用。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神农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河北中外运久凌储运公司货物制冷费、堆存费、滞箱费和销毁货物的费用及法院诉讼费用共计33727元人民币;
二、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案诉讼费1359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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