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津社保养支字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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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6〕36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省、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六)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有、城镇集体等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按照本企业上月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20%用于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养老待遇和中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对退休职工养老金核定表_附件1

对退休职工养老金核定表_附件1

附件1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

二、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在本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以下简称“退休手续”)。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三)待遇领取地为本市;(四)申报退休手续时未被羁押、未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不含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监外执行、假释);提前退休人员除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件外,还应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干部除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件外,还应未被立案调查。

三、申报要件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为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一)必要要件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内地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护照或永久居留证;2.1寸彩色照片(底色不限)1张;3.经本人签字、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报表》(以下简称《退休申报表》)原件1份(申报单位办理退休减员时,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打印或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4.《天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变更)表》原件2份。

(二)视不同情况需要提供以下要件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

2.有核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3.提前退休人员应提供提前退休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表二)》、《天津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

4.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或证书、申报退休单位的聘任材料原件。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退休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并依据退休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退休条件第五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

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退休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

2024年,天津市将出台最新的退休政策标准,以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
的需求,确保他们晚年生活的质量。

以下是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
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养老金调整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2024年天津市退休人员的
养老金将按照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率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对困难退
休人员将给予额外的帮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 医疗保障
天津市将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包括扩大医保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慢性病管理服务等措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在生病
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减轻经济负担。

3. 助残扶贫
天津市将继续实施助残扶贫政策,针对残疾退休人员提供专项补贴
和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改善生活质量。

4. 文体娱乐
为了丰富退休人员的生活,天津市将组织各类文体娱乐活动,如书
画展览、音乐会、健身操等,让他们在退休生活中享受快乐和乐趣。

5. 心理健康
天津市将重视退休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平台,提供心理援助和辅导,帮助他们解决退休后可能出现的孤独、失落等问题。

总的来说,2024年天津退休政策最新标准将围绕着保障退休人员的经济生活、医疗保障、文体娱乐和心理健康等方面展开,力求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服务。

希望这些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广大退休人员,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2008年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为有效地解决实施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未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一)曾经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

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工作的,可自中断工作之月起补缴。

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人员,仍可从存档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颁发〈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6]152号)和《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52号),1992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原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如1992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就业且一直未再缴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可自1993年1月起补缴。

天津市社保养支字2-2号表退休新表

天津市社保养支字2-2号表退休新表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退休 原因
□ 正常退休 □ 因病提前退休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 工伤提前退休 □ 破产提前退休 □ 特殊政策提前退休
□ 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 □ 援藏人员提前退休 □ 机关事业机构改革提前退休
□ 其他
视同缴费年限
年 月 实际缴费年限
年 月 核定缴费年限
年 月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转制前 退休 标识
□ 市属无事业费 □ 中央有事业费 □ 转制事业单位
□ 市属有事业费 □ 二级行政公司
通讯地址
省/市/自治区

区/县
居住地标识 □ 家居境外 □ 家居外省市 □ 单位生活区集中居住
居住地所属街道
邮政编码
□ 工商银行
□ 社 发
集中 开户
□ 建设银行 □ 中信银行
标 □ 社保卡发放 识
① 社 保 留 存

险种折算年限
年 月 专业技术职务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工人技术等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劳模标识
□ 全国劳模 □ 一次特等劳模或两次以上市级劳模 □ 一次市级劳模
养老特 □ 军队转业干部 □ 按档案记载年月退休 □ 工伤1--4级伤残
殊标识 □ 缓刑或假释
□ 公司本部转制人员
□ 转制时间
年月
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2号
公民身份号码
证件类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居民身份证 □ 户口簿 □ 护照 □ 港澳台回乡证/返乡证 □ 其他
姓名
出生年月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退休原因 □ 正常退休 □ 因病提前退休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视同缴费年限
年 月 核定缴费年限
年 月此
实际缴费年限

月 缴费年限合计
年 月 劳模标识 □ 全国劳模 □ 一次特等劳模或两次以上市级劳模 □ 一次市级劳模


行政 职务
□ 正市 □ 副市 □ 正局 □ 副局 □ 正处
专业技术职务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助理 □ 员 □ 技术员


□ 副处 □ 正科 □ 副科 □ 办事员 □ 一般干部 工人技术等级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技术工人 □ 普通工人 联
养老特殊标识 □ 按档案记载年月退休 □ 义务教育合同制工人 □ 军队转业干部 □ 工伤1--4级伤残 □ 缓刑或假释

通讯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区/县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件类别 □ 居民身份证 □ 户口簿 □ 护照 □ 港澳台回乡证/返乡证 □ 其他 姓名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待遇开始时间
工资系列 □ 行政 □ 专业 □ 工人
退休类别 □ 退休 □ 退职
发 标
□ 社保卡发放
② 缴
退休前原工资
基本养老金
识 □ 异地邮寄 地址:


岗位工资
退休费计发比例
劳模等提高比例
□ 入账汇款 账号:


薪级工资
提高比例
基本退休费

技术等级工资 级别工资
未纳入部分 交通费
物价补贴 个人账户养老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津劳局[2006]329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6]32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天津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天津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天津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天津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同步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具体办法为:一是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8元。

二是挂钩调整。

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

与缴费年限挂钩,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22.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2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1.15%。

三是适当倾斜。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市243.5万人受益。

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并自1月起补发。

增加养老金计算实例:某企业退休女同志,1947年8月份出生,退休前本人缴费年限共31年3个月,2022年末年满75周岁、月基本养老金为3674.58元。

该同志此次调整养老金,每月共增加168.26元,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将达到3842.84元。

增加金额包括四部分:1.定额调整增加48元;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每月增加48元,具体计算过程是:15年以下的部分增加22.5元,15年以上的部分增加25.5元((31+1-15)×1.5=25.5),一共增加48元(22.5+25.5=48);3.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月增加42.26元,具体计算过程是:3674.58×1.15%=42.25767≈42.26(计算结果见厘进分);4.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部分累计168.26元(48+48+42.26+30=168.26)。

天津市社保养支字2-2号表退休新表

天津市社保养支字2-2号表退休新表

转制前 退休 标识
□ 市属无事业费 □ 中央有事业费 □ 转制事业单位
□ 市属有事业费 □ 二级行政公司
通讯地址
省/市/自治区

区/县
居住地标识 □ 家居境外 □ 家居外省市 □ 单位生活区集中居住
居住地所属街道
邮政编码
□ 工商银行
□ 社 发
集中 开户
□ 建设银行 □ 中信银行
标 □ 社保卡发放 识
□ 异地邮寄 地址:
□ 入账汇款 账号:
□ 农业银行 □ 农商银行 □ 招商银行
□ 邮政银行 □ 中国银行 □ 滨海农商银行 □ 交通银行
家庭电话
联系 家属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家庭电话/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亲属关系
备注:
本人签章:
参保单位经办人:
社保机构审核人:
社保机构审核章:

此 表 一 式 三 联

险种折算年限
年 月 专业技术职务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工人技术等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来自劳模标识□ 全国劳模 □ 一次特等劳模或两次以上市级劳模 □ 一次市级劳模
养老特 □ 军队转业干部 □ 按档案记载年月退休 □ 工伤1--4级伤残
殊标识 □ 缓刑或假释
□ 公司本部转制人员
□ 转制时间
年月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退休 原因
□ 正常退休 □ 因病提前退休 □ 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 援藏人员提前退休
□ 工伤提前退休 □ 破产提前退休 □ 机关事业机构改革提前退休
□ 特殊政策提前退休 □ 其他
视同缴费年限
年 月 实际缴费年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3•【字号】津政发[1994]92号•【施行日期】1994.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津政发〔1994〕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企业职工是指津政发〔1993〕2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的,离休人员按基数的35%计发,退休人员按基数的25%计发;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离休人员按基数的30%计发,退休人员按20%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离退休的人员,除基本养老金以外,每人每月发给补贴70元。

另外,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护理费等继续发放。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与70元补贴之和,低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其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计发标准的20%。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

□ 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

养老特殊标识

□ 军队转业干部
□ 按档案记载出生日期退休
一 式

居住地址

所属街(镇、乡)
座机号码

手机号码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统一通过社保卡代发。如果您尚未制发社保卡或制卡银行尚未承接社保卡代发养老金 机
业务、或社保卡金融功能尚未激活,请在“集中开户”社发方式下自主选择一家代发机构作为开户银行 构

□商
□ 农业银行 □ 中国银行

□设

□政
留 存
养老 待遇 发放

□中

方式
银 天
□津
银 招
□商

□商
银 浦
□发
□ 滨海农商银行

□生
银 中
□信
银 交
□通
储 渤
□海

② 缴 费 单 位





□ 入账汇款
入账汇款账号

备注:选择入账汇款方式的,需提供在外地开立的邮政储蓄银行18位或14位结算账户账号
单位 代 单位 名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年 月
□ 港澳台同胞回乡证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3号
□ 军人证 □ 户口
职务
其他应纳入统筹 支付项目
未纳入部分 教护龄津贴
物价补贴 特级教师津贴
交通费 其他
□ 工伤1-4级人员
退


参保单位(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
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4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8
【实施日期】2002.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删除。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2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金计发问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趸缴的时间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参与养老金的计算,但不参与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二、关于退休待遇的核定时点问题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后停止缴费。

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所在单位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参保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交经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盖章的申请书后,可以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为其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或经批准延迟退休的截止时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年限等情况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津政发[1997]9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12.15【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8日)修正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7〕91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项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六)项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有、城镇集体等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按照全部中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4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4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为有效地解决实施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曾经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且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

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工作的,可自中断工作之月起补缴。

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4.22•【字号】津劳办[2003]94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2日津劳办[2003]9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03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有关政策、规范经办工作,现对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范围问题(一)在各类城镇企业实习的学生,必须持有学生证、身份证、学校与企业签定的实习协议,实习期限应严格按《实习学生劳动协议书》执行,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二)在各类城镇企业务工的外地来津人员(包括外地农民工)及本市农民工,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缴费期间发生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

(三)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成立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四)撤县建区、撤乡建镇以后,新建区坐落在城镇的经济效益较好、经营比较稳定的由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及其职工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1993年以前成立的,可自1993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93年以后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基数按照不低于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且不高于个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此类企业凡要求参保或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连同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劳动合同或协议、花名册、工资单等原始材料一并报坐落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可办理有关手续;凡年龄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列入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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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无事业费 □ 市属有事业费 转制前 退休 □ 中央有事业费 □ 二级行政公司 标识 □ 转制事业单位
居住地所属街道 家庭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 家属 姓名 家庭电话 发 标 识
集中 开户
□ 建设银行 □ 农商银行 □ 滨海农商银行 □ 中信银行 □ 招商银行 □ 交通银行
视同缴费年限 险种折算年限 劳模标识 养老特 殊标识 通讯地址 居住地标识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工人技术等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 全国劳模 □ 一次特等劳模或两次以上市级劳模 □ 一次市级劳模 □ 军队转业干部 □ 按档案记载年月退休 □ 工伤1--4级伤残 □ 缓刑或假释 □ 公司本部转制人员 □ 转制时间 年 月 省/市/自治区 市 区/县 □ 家居境外 □ 家居外省市 □ 单位生活区集中居住 □ 工商银行 □ 农业银行 □ 邮政银行 □ 中国银行
亲属关系
□ 社保卡发放 □ 异地邮寄 □ 入账汇款 地址: 备注: 账号: 参保单位经办人:
本人签章:
社保机构审核人:
社保机构审核章: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 正常退休 □ 因病提前退休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 工伤提前退休 □ 破产提前退休 □ 特殊政策提前退休 □ 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 □ 援藏人员提前退休 □ 机关事业机构改革提前退休 □ 其他 年 月 年 月 实际缴费年限 专业技术职务 年 月 核定缴费年限 年 月 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年 月
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关信息采集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待遇应开始时间 退休 原因 出生年月 证件类别 退休类别 人社部门审批时间 年 月 表号:津社保养支字2-2号 □ 居民身份证 □ 户口簿 □ 护照 □ 港澳台回乡证/返乡证 □ 其他 □ 离休 □ 建国前老工人 □ 退休 □ 退职 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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