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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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商生产的1000吨货物从制造商的工厂运输至目的地的仓库。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安排了运输车辆和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开始运输。

二、纠纷起因2021年7月5日,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了一次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

由于货物损坏严重,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价值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三、纠纷焦点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原因: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造成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制造商认为应按照货物原价进行赔偿,而物流公司认为应按照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雨,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

例如,在暴雨天气来临前,物流公司本应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或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卸载,以减少货物受损的可能性。

因此,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

2. 货物损坏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暴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8篇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8篇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8篇篇1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托运人)与被告(承运人)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原告的一批货物从某地运往目的地。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损坏,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例内容(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书面运输合同。

合同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费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二)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损坏。

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坏,遂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是如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且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已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货物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货物的安全负责。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过错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已构成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及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货物的名称、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费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多式联运法律案例(3篇)

多式联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被告: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2019年6月,物流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运输方式为公路+铁路。

合同约定,货物由物流公司负责包装、标识,货运公司负责运输。

合同还约定了货物损失、延误、运输费用等条款。

2019年7月,货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从A地到B地的运输。

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货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遂将货运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责任应由谁承担?2. 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货物损失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

本案中,货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致使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货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且造成货物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案涉及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多式联运合同属于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

(2)多式联运合同具有独立性,各运输区段的合同相对独立,但共同构成多式联运合同的整体。

(3)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失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货物损失是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5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5篇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5篇篇1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物流运输服务方面存在纠纷,双方根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以解决纠纷,明确双方权益及责任。

一、纠纷概述甲乙双方对一次物流运输服务中的费用结算、服务质量、货物安全等问题存在分歧,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双方对纠纷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了解,为妥善解决纠纷并避免进一步冲突,共同制定本协议。

二、解决方式双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解决纠纷: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优先选择协商解决,以达成和解并维护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

三、协议内容1. 费用结算: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合理的运输费用。

对于未结算的费用,甲方应在协议签署后______日内完成支付。

乙方应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和发票。

2. 服务质量:乙方应保证提供的物流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货物及时送达。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货物延误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货物安全: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的安全,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应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 解决纠纷的费用:如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承包给了B公司。

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一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定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七十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的财产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什么条件?(3)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 (4)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年4月,王某乘坐客车公司长途客车从北京返回家乡。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王某走到司机身边,说自己急着上厕所,要求停车。

司机告诉他说,高速公路上不准停车。

王某不听,突然上前抓住方向盘向右猛打,导致大客车失控,冲断护栏后翻入近3米深的沟内。

所幸无人死亡,但造成8名乘客受伤。

根据这些情节,请回答以下问题:(1)李某是受伤乘客之一,于翻车,李某购买的价值2300元的水晶餐具全部被毁。

李某为疗伤花费医药费3690元。

李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

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为什么? (2)张某是另一受伤乘客,他因与司机熟识,客车售票员同意他免票乘车,张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4100元。

快递合同纠纷之典型案例及警示

快递合同纠纷之典型案例及警示

快递合同纠纷之典型案例及警⽰随着电⼦商务的⾼速发展,快递⾏业空前快速增长。

我国快递业已经连续三年保持了超过两位数的增长,且长期增速超过50%。

进⼊2014年以来,通过中间平台进⾏的⾮⾯对⾯交易突飞猛进,推动快递业进⼀步上升和变⾰。

如今,通过快递进⾏货物运输已经成为许多⼈⽇常⽣活⼀项重要内容,如⽹购物品的传递,证件、票据的传递等等。

快递在给⼈们的⽣活带来巨⼤便捷的同时,随之出现的快递物品被丢失、损毁的情况也时有发⽣,双⽅当事⼈因不能达成⼀致赔偿意见,诉⾄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现根据审理的⼏起典型案件情况,对消费者在办理快递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作⼀提⽰。

典型案例⼀:未检验即签收导致坏损货物不能赔偿 案情简介:重庆法院于2014年5⽉20⽇受理原告钟先云与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新牌坊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被告依照与原告钟先云的合同约定,将⼀台投影机从重庆运往成都,并交由收货⼈李成杰先⽣。

收货⼈在未打开包装查看的情况下,即在载有“以上货物件数、重量完全符合、完好⽆损”的快递单上签了字。

回到办公室后,原告才发现投影仪已损坏,遂诉⾄法院请求被告对货物的损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货物承担的安全风险义务起于货物收运时⽌于货物交付收货⼈。

收货⼈已经在快递单上签字,⼜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主张,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典型案例⼆:未保价贵重物品丢失导致不能⾜额赔偿 案情简介:法院于2013年12⽉25⽇受理原告重庆⼩迪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公司)与被告重庆圆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第三⼈重庆⼀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

圆通公司、⼀通公司均是合法设⽴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圆通公司授权⼀通公司使⽤“圆通”商标。

原告⼩迪公司邮寄三台苹果⼿机总价为18264元,负责运输的是⼀通公司。

但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将邮寄的物品丢失。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圆通公司及⼀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8264元。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 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

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

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

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

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

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

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

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

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

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

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01一、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管辖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其中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

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

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

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2、当事人按《民法典》,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

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

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

3、转手运输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

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

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

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4、货物丢失在货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下,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

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或由货物所有人(经常是收货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权纠纷起诉。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大作业答案2014年6月案例分析及论文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毕业大作业答案2014年6月案例分析及论文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本部分为案例分析题,请根据所给案情结合部门法知识,回答问题。

(每小题8分,共40分。

请另附纸张书写答案。

)(一)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开学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出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分析:1.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 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答:(1)根据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开除学籍、毕业、学位授予等是国家授予学校的行政权,由此引起的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该为学校。

提起行政诉讼的有三种情况:复议维持的,告原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复议改变的,告作出复议的机关;复议不受理不答复的,两个机关都可以告。

在本案中做出行政行为的是学校,主管教育机关只是维持了学校的决定,并没有做作出改变,所以,本案应该以学校为被告。

(2)本案的争议是学校不向李某发放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是被授权发放机关,真正发给你毕业证的应该是教育部。

学校上报教育部之后,教育部统一授权学校发放。

因此,这属于行政行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学校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法人,所以学校的做出不发放毕业证、不发学士学位证书等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所以在本案中,李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要满足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学校开除学籍的行政行为只是很普通的行政行为,法院受理的范围内。

所以人民法院是这种诉讼的受理机关。

(4)在此学校是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所以对于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是以学校为特定被诉主体的一类,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中,学校是以被复议人或被告的身份出现的。

雇主如何向雇员行使追偿权

雇主如何向雇员行使追偿权
20 中国农 资精英读本 I C IAA IU T R LME N R D C IN HN GRC L U A A SOF O U TO P
雇主如何 向雇员行使追偿权
文 I 约专家 : 特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刘 艳
案情
自20 05年起 , 李某雇佣 王某、 张某二人为其驾驶 员, 事 从 货物运 输。20 0 6年 1 O月 2 5日, 李某指令 二人将 F市 X. 农 X
资公 司( 简称 X 公 司 ) 10 X 的 0 袋化 肥 自 F市运 至 M 市。张 某 、
二审认 为 : 本案货物丢失的数量约 占总量的六分之一 , 货 物丢失的路段是封闭的高速公 路 , 事发时间又是夜间。同时 ,
货 物 丢 失 的 确 切 原 因 报 案 后 至 今 未 能查 明 。 据 此 , 审 法 院 原
认定王某 、 张某二人存在重大过失 的理 由并不充分。但是 , 王 某、 张某二人作 为驾驶员 , 其对 于在途运输 的货物也应 当负有
现 出不 同 的价 值 取 向和 人 文 关怀 。
人 民法 院经审理 认为 : 王某 、 张某 二人与李 某 系雇 佣关
系, 二人在完成 李某安排 的货物 运输途 中除负有安全运输 的
义 务外 , 应 当 尽 到 对 运 输 货 物 的 善 良管 理 义 务 。 二 人 在 开 还
车过程 中因疏忽 大意而造成货 物大量丢失 , 当认定二人对 应 货 物的丢失存在 重大过失 。李某作 为雇主 , 在货 物丢失原 因 没有查清 的情况下 , 先行 对货物损失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 不违
与一般平 等 民事 主体 之间的 民事法律关 系不 同, 主和 雇 雇员之 间的法律关 系是一种特殊 的法 律关系。鉴于王某 、 张 某二人 对造成财产损 失并 非故意而是 过失 , 如让其 全额赔偿

运输合同纠纷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案由甲方:(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E-mail、传真)乙方:(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E-mail、传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其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签订如下合同:一、货物描述1.1 货物名称:1.2 货物数量:1.3 包装方式:1.4 运输起点:1.5 运输终点:1.6 保险:二、运输期限2.1 货物的交付时间为(日期时间)。

2.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不能如期交付,双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三、运输方式3.1 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运运输等)。

3.2 运输工具为(自有车辆、受托车辆、航空器、轮船等)。

四、运输费用4.1 运输费用为(人民币/吨、人民币/车、人民币/票等)。

4.2 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先付/到付/月结等)。

五、各方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2)按照支付方式及时支付运输费用。

(3)按照保险条款为货物投保运输险。

(4)如发现货物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5)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信息真实、准确。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终点。

(2)按照合同要求安全、完好、及时地运输货物,并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

(3)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调查、处理货物丢失、损坏等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如发生因故障、事故等情况延误交付货物的,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5)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贪污、短少、损毁、滞留或造成污染等情况。

(6)保证所提供的运输信息真实、准确。

六、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时交付货物或者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运输费用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时将货物交付给终点或者运输过程中对货物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合同履行抗辩权作为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约合同效力的法律责任之一,其作用也日益凸显。

下面就结合一起案例来说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具体应用。

案例描述:张某于2018年4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从上海运往北京。

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运输时间为7天,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运输费用。

起始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并于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天向李某支付了50万元的运费。

但是,在运输途中,因为一直连续降雨,导致道路交通受阻,无法顺利到达目的地,直到7天后才将货物运抵北京。

李某不满张某违约,拒绝支付剩下的50万元运费。

案例分析:张某在合同生效后第三天即向李某支付了50万元的运费,这表明合同生效,并且张某有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愿。

根据合同规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运费,因此合同中唯一的争议点在于货物送达的时间。

在此案中,其实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运输途中遇到困难。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和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障交易内容履行。

但因出现无法预料、不能克服并影响交易目的的不可抗力因素,交易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后不能达到交易目的的,当事人可以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部分条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即合同履行的免责条款)。

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规定,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在该情况下调整。

在此案中,虽然没有将不可抗力因素写进合同中,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连续降雨导致无法按时送达,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李某无权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的运费。

总结: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法律责任,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履行合同的责任。

在该案例中,张某成功地依据合同履行抗辩权解决了与李某的纠纷。

因此,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酌情使用合同履行抗辩权,但须注意合理、合法使用,遵循公平、诚信、法律维度,从而有效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在本案中,我们代表原告方,针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出以下代理词:一、事实陈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从A地运输至B地。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类型、数量、运输时间、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运输费用,但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且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

二、合同履行情况原告方已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义务,并提供了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

被告方未能按时履行运输义务,且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货物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

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原告方因货物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延迟交付导致的间接损失。

四、赔偿请求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以下损失:1. 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X元。

2. 因延迟交付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方因未能及时交付货物而产生的违约金、信誉损失等,共计人民币XXXX元。

3. 原告方因处理此次纠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共计人民币XXXX元。

五、证据提交为支持上述请求,原告方提交了以下证据: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货物损坏的现场照片及鉴定报告。

3. 原告方支付运输费用的银行转账记录。

4. 原告方因延迟交付而产生的违约金及信誉损失的相关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签名][日期]。

北京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北京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北京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住宅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C61号。

法定代表人高立文,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付之龙,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平谷区海关南街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林万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宅地北京市平谷区平瑞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键,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李家虎,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大林万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农光东里27楼1408号。

托付代理人张艳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华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林万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林万达公司)公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斌、李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大林万达公司一审诉称:2007年12月29日,大林万达公司与三江华宇公司签订了一份物资运输合同,约定由三江华宇公司将大林万达公司交付的400个发动机缸盖毛坯运送至合胖市经济开发区锦绣大道。

物资运费单价为每千克0.77元,物资总重5600千克,运费合计4312元。

物资总价值368 634.24元,保价金额310 000元,保价费930元,工本费2元,大林万达公司共计向三江华宇公司支付运费5244元。

上述物资由大林万达公司用托盘包装,包装费一共花费2000元。

当月31日,三江华宇公司通知大林万达公司托运的物资因汽车自燃全部被毁。

大林万达公司为了幸免公司商誉不致受到更为严峻的损害,于2008年1月1日再次与三江华宇公司签订物资运输合同,向客户补发物资。

当月4日,三江华宇公司将烧毁的347个缸盖毛坯退回大林万达公司,另外53个缸盖丢失。

公路运输合同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公路运输合同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公路运输合同中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006-04-10 14:22:28——从合同法及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近年来,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公路货物运输纠纷明显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这类案件也越来越多。

目前,虽然《合同法》第17章用34条对运输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有些规定还是不够具体、明确,造成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在适用法律上对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和作法。

本文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几个疑难问题谈点看法,与同行们商榷。

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运单)中对赔偿额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即运单中对赔偿额的约定是否有效。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而依法签订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此协议,承运人以自己的公路运输工具(汽车、机动车等)将托运人要求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或托运人),托运人按规定给付承运人运输费用。

①实施运输行为,完成货物位移活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承运人。

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运输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②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表现为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运单是这种格式合同的具体体现,通常情况下运单由承运人向托运人出示,承运人一般在运单中对丢失货物赔偿数额作出规定(如约定丢失货物赔偿运费的1-10倍),但承运人在向托运人出示运单时对这一规定一般不向托运人作详细的说明,托运人对这一条款往往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而纠纷往往由此产生,即在托运人未保价运输的情况下,如承运人将货物丢失,在诉讼中往往以运单中对赔偿额已有约定为由进行抗辩(如约定丢失货物赔偿运费的1-10倍,而运费往往只有几元到几十元),而托运人的抗辩理由往往是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加重了托运人的责任,没有保护无过错方(托运人)的利益,按照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要求这种约定应无效。

【成功励志】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

【成功励志】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

【关键字】成功励志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1: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系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姚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6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的货运部,委托其运输用于XXXX外包装的一次性普通及兑奖瓶盖共计为:促销黄盖42855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777600个。

约定在20xx年6月9日送至XXXXXX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

后被告直至20xx年6月12日才运输至指定地点。

在收货方XXXX公司对货物进行收货检查时发现,此批货物因为被告未尽合理的管货义务,大部分瓶盖受到雨水污染,不能达到食品行业的最低卫生标准,无法再次使用,只能报废,被收货方拒收。

经过仔细清点,共计有:促销黄盖17450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需要报废。

另外因为促销黄盖涉及产品抽奖促销需要,导致相应的瓶身标签不能相互结合使用,而重新生产也要超过前期产品宣传的促销活动期限,因此,直接导致和报废抽奖瓶盖相应的174500张瓶身标签报废。

后收货方发函索赔直接损失如下:1、促销黄盖174500个,单价为0。

0075元,共13087。

5元;2、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单价为0。

077元,共47817元;3、促销黄盖对应的瓶身标签174500张,单价为0。

04元,共6980元;4、因瓶盖毁损导致的停机直接损失30000元,以上共计90904。

5元,我方已向收货方履行赔偿义务。

2024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案例

2024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案例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案例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已成为各国贸易往来的重要方式。

为了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事宜,联合国制定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并于1956年生效。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对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我国企业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时提供参考。

二、案例介绍A公司(发货人)与B公司(承运人)签订了一份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货物从我国运往欧洲某国。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在经过某国海关时被查扣,原因是货物涉嫌侵权。

后经调查,该批货物确实侵犯了当地企业的知识产权。

海关决定对货物进行扣押,并将案件移交当地法院审理。

在此期间,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发生了部分损失。

三、案例分析1.责任承担(1)发货人的过错;(2)承运人无法控制并无法避免的突发事件;(3)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性质。

在本案中,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发生损失,并非由于承运人的过错,而是因为货物涉嫌侵权导致的。

因此,根据CMR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无需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虽然承运人无需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承运人作为运输环节的参与者,应对货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未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核实,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查扣,侵犯了当地企业的知识产权。

根据CMR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发现货物存在侵权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输,并向发货人报告。

在本案中,承运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货物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货物损失赔偿根据CMR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货物损失。

在本案中,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发生损失,承运人应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四、结论1.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灭失或延误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失、灭失或延误是由于发货人的过错、无法控制并无法避免的突发事件或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性质造成的。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肯定的货物或者旅客到商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以下是我今日为大家细心豫备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患病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案情原、被告于 20xx 年 2 月 23 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

商定的当天原告将 3500 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 7741 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

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商定将 3500 公斤蔬菜(油豆角) 运往大庆。

20xx 年 3 月 8 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觉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 月 9 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 箱,全部腐烂变黑。

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 10—12 元。

20xx 年 4 月 21 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 年 2 月 23 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

我依照商定向被告交纳 310 吨冷藏箱租费 1500 元、车费 1800 元、冷藏费 400 元、铁路运输费 4041 元,共计人民币 7741 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

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觉所运蔬菜全部腐烂。

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导致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 498099.2 元(包括运费 7741 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421582 元及退回运费 7741 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模板)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模板)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模板)一、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货物运输方式、运费支付等事宜产生争议。

货物由甲方委托乙方以公路运输方式从A地运往B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运输费用及付款方式等事项。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任务,且在甲方多次催促下仍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客户订单无法按时履行,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二、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有效。

2. 运输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公路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运输。

3. 运费支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运费支付方式及时间,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 货物交付: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5. 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任务,且在甲方催促下仍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过程1. 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任务,且多次催促仍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辩称因道路堵塞、车辆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此该辩称不成立。

3.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运费及违约金。

4.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运输任务,且在甲方催促下仍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运费及违约金。

5.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运费及违约金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四、案例总结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当对运输方式、运费支付、货物交付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费用。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通过本案的分析与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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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珍祥,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XXX,住XXX。

托付代理人谭忠良,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住宅地XXX。

法定代表人童新德,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童新武,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XXX,XXX,住XXX。

托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湘强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宅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立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燕高,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陈明秋,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XXX,XXX,住XXX。

托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克兵,又名邹毛,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XXX,住XXX。

原审被告李国勇,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XXX,住XXX。

上诉人周珍祥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湖南省醴陵市湘强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湘强公司)、邹克兵及原审被告李国勇公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4日、11月16日、12月21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先后三次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珍祥的托付代理人谭忠良,被上诉人德兴公司的托付代理人童新武、何新根,被上诉人湘强陶瓷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陈明秋、何新根,被上诉人邹克兵及原审被告李国勇分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08年2月初,两原告生产了一批陶瓷产品急需发运到广东深圳,原告德兴公司便寻到被告邹克兵要求发运物资,被告邹克兵电话联系茶陵县个体运输户即被告周珍祥承运。

2008年2月9日上午,被告周珍祥安排其雇请的司机李国勇、谭井云驾驶的湘B81898号柳特神力牌厢式货车来原告德兴公司装货,装原告德兴公司红釉满花挖足杯810箱,计48600件,装原告湘强公司十安士贴花奶杯692箱计24976件(湘强公司的货在德兴公司加工),物资装毕后,原告德兴公司将运费6000元交给被告邹克兵,被告邹克兵扣除装运费80元及手续费240元之外,其余的5680元交给了司机谭井云,谭井云收款后便发车运输。

2008年2月1 O日03时45分,货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421KM+5 OOM处时,由于驾驶员谭井云驾驶机动车转向过头,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于波形护拦外排水沟,货车物资受损。

事故后,货车内的物资被当地群众哄抢一空。

同时司机打电话告诉了被告邹克兵,被告邹克兵打电话告诉了原告德兴公司,原告德兴公司派员驱车到事故现场察看。

事后,原、被告就物资损失赔偿协商未成,原告于2008年2月21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74400元(其中德兴公司161708元,湘强公司112692元),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7.44万元的财产。

该院依法冻结事故车辆湘B81898货车的保险理赔款及查封被告周珍祥位于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摩托车家电市场F号楼9号房产的过户手续。

另查明,原告德兴公司于2008年3月1日将损失的物资补发给深圳客户胡国林;被告邹克兵从2000年起从事货运信息服务(未办理工商登记)。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被告邹克兵与被告周珍祥发生物资运输关系,尽管双方没有在2008年2月9日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的运输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其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爱护。

在运输途中,被告周珍祥雇请的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货车侧翻、物资被损及哄抢,不能如期将原告物资运到目的地,其行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原告在事故后重新组织货源补发物资给客户,所耽搁的期限被客户按合同约定罚款,其罚款损失应予赔偿。

原告德兴公司要求赔偿事故处理费用1360元的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湘强公司的客户以合同物资的总价值计算罚款不当,应以本次货运实际发货价值计算罚款。

被告周珍祥提出在事故前已将湘B81898货车转让给被告李国勇,自己不是承运人和适格主体,且被告李国勇已自认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是:尽管被告周珍祥向法庭提供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7天已将湘B81898车辆卖给被告李国勇的购车协议,但现有证据能充分证实2008年2月9日被告邹克兵介绍给原告德兴公司和湘强公司的承运人是被告周珍祥,而不是被告李国勇。

依照《物权法》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变更、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虽不阻碍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和车辆的交付使用,但由于登记的所有权具有公示作用,因而对第三人而言,登记的法定车主就是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被告周珍祥系从事运输的专业户,且往常与原告德兴公司有过运输业务往来。

被告周珍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提出事故车辆差不多卖给他人,这在当前我国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无疑会给原告的财产权益带来潜在的风险。

故被告周珍祥作为湘B81898的法定车主不能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国勇自认是事故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邹克兵在此次运输合同关系中向被告周珍祥提供货运信息,关心装货并从负责收取的运费中扣除装车费用及手续费(信息服务费)外,全部交给承运人,其行为符合居间特征。

被告邹克兵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周珍祥、李国勇连带赔偿原告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红釉满花挖足杯810箱价值128790元,延误交货客户罚款25758元(按客户合同约定每延迟一天罚1%,时刻是2008年2月11日至2008年3月2日),运输费3000元,误船费用2800元,合计160348元;二、被告周珍祥、李国勇连带赔偿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湘强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十安士贴花杯692箱另64件,价值74942.42元,赔偿延期交货罚款20983.87元(自2 008年2月1 8至2月2 9日,按5%计算,计4121.8 3元,自2008年3月1至3月15日按15‰计算,计16862.04元),码头滞柜费2800元,运费3000元,合计101726.29元;三、驳回原告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及湖南省醴陵市湘强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邹克兵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款项,限被告周珍祥、李国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350元,财产保全费2800元,合计8150元,由原告湖南德兴瓷业有限公司承担50元,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湘强陶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00元,被告周珍祥、李国勇共同承担7800元。

宣判后,周珍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原审查明、认定事实明显错误:1、原审认定本案运输行为是德兴公司、湘强公司两托运人因发运物资寻找到被上诉人邹毛,由邹毛寻上诉人,上诉人指派李国勇等进行承运,是完全罔顾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邹毛作为第一承运人,不然而直截了当与托运人洽谈了业务,确定了运输价格,且运输费用也是由两托运人直截了当与邹毛商谈好后交给邹毛的,而邹毛寻李国勇承运则是转承运关系,但一审却认定邹毛仅仅是个居间人,显然是错误的;2、上诉人作为出事车辆的原车主,在2008年2月2日,即春节前将车辆卖于李国勇后,就已实际对该车辆失去了操纵、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后来的开车、运货也是李国勇所为,致所在车辆治理部门没有及时过户,也仅是因为处于春节期间的特别生活。

它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原审在对上诉人的车辆未卖给李国勇而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作出模棱两可的认定后,推定上诉人应与李国勇承担连带责任,实在过于武断;二、原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差不多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而原审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强加于上诉人与李国勇的车辆购销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判决结果有明显的地点爱护色彩:本案德兴、湘强公司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曾以(2008)醴民二初字第230号作出了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而提起上诉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以(2008)株中法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发回重审后,该案2009年3月4日正式开庭进行了审理,但此后迟迟没有判决结果,2009年7月上旬,一审法院承方法官亲自带着本案原告代理人及被告邹毛,在醴陵市境内将原审被告李国勇堵在醴陵一宾馆内,要求李国勇确认未购买上诉人车辆,并将要判决李国勇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给李国勇过目,当李国勇提出要控告后,该承方法官才在留置了李国勇2个多小时后将李国勇放走。

2009年7月30日,当上诉人接到该案一审判决时,如何也可不能想到该判决书难道是由原告寄出。

另外,一审对被上诉人损失的认定,明显缺乏依据。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查明认定事实明显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完全是一个人情案判决。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德兴公司、湘强公司对上诉人的诉求。

被上诉人德兴公司、湘强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周珍祥与两答辩人之间存在物资运输合同关系。

答辩人德兴公司与上诉人周珍祥有长期的运输合同关系,往常只要答辩人德兴公司发货到外地,就是托付邹毛寻货车承运,邹毛寻到上诉人周珍祥来承运,然后由答辩人与周珍祥签订一个物资运输合同。

周珍祥在当时有两台货车,一台是湘B81898,另一台是湘B82161。

如2007年12月27日发运物资就是按如此的交易习惯操作的。

在2008年2月9日,答辩人要发运一批物资到深圳,就寻到一审被告邹毛,将6000元运费交付给他,请他寻一承运人运输物资。

邹毛就雇请周珍祥来承运。

上诉人周珍祥同意承运,在约好装车时刻地点后,派其雇用的司机李国勇谭井云驾驶湘B81898号货车来到答辩人德兴公司厂区装物资。

其雇用的司机在答辩人的发货单上签上周珍祥的名字后,将物资启运,当物资运送到京珠高速公路湖南421KM+5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侧倒,物资损坏。

当时也是由上诉人周珍祥通知答辩人,物资已损坏,答辩人德兴公司立即与上诉人周珍祥夫妇共同到了现场查看。

当时上诉人夫妇即与答辩人就物资损坏如何赔偿进行了协商。

在协商不成后,答辩人才提起诉讼索赔,而且在一审马上开庭前,上诉人周珍祥夫妇寻了醴陵的朋友与邹毛一起来到答辩人德兴公司处进行协商,当时,上诉人只请求答辩人考虑,此次事故上诉人雇用的司机受了伤,每天要医药费,上诉人无能力全额赔偿两答辩人的损失,请答辩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尽可能协商调解赔偿,从未向答辩人提出车辆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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