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个人案例2篇(完整版)
客运合同纠纷案例
客运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编号,XXXXX。
当事人:
甲方,客运公司名称。
乙方,乘客姓名/单位名称。
案情简介:
甲方与乙方签订客运合同,约定乙方乘坐甲方提供的客运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车费,乙方则认为甲方未提供合格的客运服务,导致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产生了纠纷。
纠纷焦点:
1. 车费支付,双方对车费支付方式、金额等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车费。
2. 服务质量,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客运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等问题,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纠纷焦点,根据客运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条款,建议双方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1. 车费支付,双方应当重新审视合同中关于车费支付的约定,明确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具体细则,以避免因为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2. 服务质量,乙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客运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如安全隐患、服务不符合标准等。
甲方则应当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目标是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解决方案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双方能够理性沟通,妥善解决合同纠纷,达成双赢的结果。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个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作者:未知 1152人看过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
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 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第五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 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做小本生意的,从一个城市进了一批挺时髦的小饰品,打算拿到自己店里卖。
他找了一家公路运输公司,想着把这批货从供应商那儿运到自己的店里。
运输公司的业务员来的时候,那可是拍着胸脯保证,说啥事儿都没有,肯定按时、安全地把货物送到。
小李就和他们签了合同,付了运输费,然后满心欢喜地等着这批能让他大赚一笔的小饰品到货。
结果呢,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小李左等右等,运输的车连个影子都没有。
他就着急了,赶紧给运输公司打电话。
运输公司那边刚开始还支支吾吾的,说什么路上有点小状况,再等等。
又过了好几个小时,车终于来了。
可是,当小李打开车门一看,傻眼了。
原本应该满满当当的小饰品,少了好几箱。
小李当时就火了,质问司机怎么回事。
司机也一脸无辜,说他从装货点出发的时候就没仔细清点,不知道少了。
小李就去找运输公司理论。
运输公司却开始扯皮,说什么可能是供应商那边就没装够货,反正就是不承认是自己的问题。
小李那个气啊,他和供应商合作很久了,从来没出过这种岔子。
小李没办法,就拿出了和运输公司签的合同,上面明确写着运输公司要对货物的数量和安全负责。
但是运输公司还是不认账,说合同里有些条款模棱两可,不一定就代表他们要承担这个责任。
这下可把小李急坏了,这批货要是找不回来,他不仅要赔本,还可能失信于那些等着要货的客户。
于是,小李决定不再跟运输公司废话,直接去法院起诉。
在法院里,双方各执一词。
运输公司坚称自己没有过错,还试图把责任推给供应商。
小李则拿出了自己和供应商的货物清单、交接记录等证据,证明货物在交给运输公司的时候是齐全的。
法官经过仔细审查证据,还调查了运输路线上有没有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情况。
最后发现,原来是运输公司在中途的一个休息站停车的时候,车门没关好,被几个小混混偷走了几箱货物。
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要按照货物的价值赔偿小李的损失。
运输公司这下可傻了眼,本想耍赖,结果不仅要赔偿,还因为这件事名声臭了,好多客户知道后都不敢找他们运货了。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法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法一、案例。
有这么个事儿,小张开了个小工厂,和一家运输公司签了合同,让他们把一批货物运到外地的客户那儿。
合同上写明了运输的时间、货物的数量、包装要求啥的。
结果呢,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出了岔子,遇到暴雨,货物被淋湿了一部分。
客户收到货后就不乐意了,要小张给个说法,小张觉得自己冤啊,就找运输公司理论。
运输公司说这是不可抗力,他们也没办法。
小张就觉得,虽然暴雨是不可抗力,但是你们运输公司难道就没点应对措施吗?比如给货物盖个防水布啥的。
这就是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
二、处理方法。
1. 协商解决。
这就像两个朋友闹别扭了,先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聊聊。
小张可以和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好好谈谈,大家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
小张可以说:“大哥啊,我这小本生意也不容易,客户那边催得紧,你们这样我很难做啊。
”运输公司呢,也可以解释解释他们当时的情况。
也许双方互相让一步,比如运输公司给小张一点赔偿,或者在下次运输费用上给个折扣啥的,这事儿就解决了。
2. 找合同里约定的仲裁机构。
要是协商不成呢,那就看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仲裁机构。
如果有,就像找个裁判一样,把这个事儿交给仲裁机构去处理。
仲裁机构的人都是很专业的,他们会根据合同的条款,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谁对谁错。
不过呢,仲裁的结果一般就是最终结果了,大家都得遵守。
3. 打官司。
这是最后的办法啦,就像要撕破脸一样。
小张要是觉得自己特别委屈,一定要讨个公道,那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运输公司。
但是打官司可麻烦了,要准备好多证据,像合同文本啊、货物受损的照片啊、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啥的。
而且打官司要花不少时间和钱,不过要是赢了,法院会判决运输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小张赔偿的。
在运输合同里,大家都要多留个心眼儿。
签合同之前,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想到,写清楚。
运输公司呢,也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能一出事儿就拿不可抗力当借口。
大家互相理解,互相负责,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啦。
客运合同纠纷
客运合同纠纷第一篇: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王小燕诉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小燕,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爱勤,男,1957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四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小明,男,1975年12月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明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小燕与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1时许,原告乘坐被告王小明驾驶的天禾汽车出租公司豫m3108出租车,在渑池县会盟路法院路口处,与范建祥驾驶张永刚的豫cc5278号低速自卸货车追尾,原告严重受伤。
渑池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小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范建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该事故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被告系承运人,未保证承客的安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现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593元。
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共同口头辩称,1、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2、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3、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4、事故发生后已付给原告15000元,应从中扣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口头辩称:1、原告诉求过高;2、和原告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更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直接赔付;3、原告起诉理由不当。
通用范文(正式版)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引言本文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二审法律文书为主题,对案件的背景、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处理结果进行阐述。
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出行三日后无法免费退票,且运输公司将承担合理的食宿费用。
然而,在旅途中,由于运输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车辆故障,迟迟无法修复。
李某因此受到了时间和金钱的损失,并决定提起诉讼。
事实经过李某的律师在一审中主要提出事实: 1.李某依照合同约定,在出行三日后要求退票,但运输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票请求。
2.运输公司的车辆在旅途中发生故障,导致行程延误,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旅行计划。
3.李某为了等待维修,不得不在外面临时租房住宿,造成额外费用支出。
被告运输公司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 1.合同中明确规定李某出行三日后无法退票,原告无权要求退票。
2. 车辆故障是不可抗力因素,运输公司无法预见和控制。
3.运输公司已经尽力维修车辆,李某在事发后即刻得到了车辆修复。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1.合同约定:运输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李某的退票请求?合同中的退票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2.不可抗力:车辆故障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运输公司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3.维修时间:运输公司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是否及时处理?李某是否为等待维修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负责?法院判决经二审法院审理,法院得出判决结果: 1.鉴于运输合同约定了李某出行三日后无法退票,运输公司有权拒绝李某的退票请求。
2.车辆故障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运输公司无法预见和控制,不构成过错。
3.运输公司已经尽力维修车辆,但维修时间较长,导致李某不得不在外租房住宿。
运输公司应承担因维修延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运输公司在退票问题上没有过错,但对于维修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需要予以赔偿。
结论此文档简要介绍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的基本要点。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00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
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
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
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
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
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
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
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
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
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
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
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
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 年9 月2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 年10 月17 日、11 月18 日、12 月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
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
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
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
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 元。
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 元。
运输期限为5 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 元。
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
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doc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公路货物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1: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系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姚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6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的货运部,委托其运输用于XXXX外包装的一次性普通及兑奖瓶盖共计为:促销黄盖42855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777600个。
约定在20xx年6月9日送至XXXXXX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
后被告直至20xx年6月日才运输至指定地点。
在收货方XXXX公司对货物进行收货检查时发现,此批货物因为被告未尽合理的管货义务,大部分瓶盖受到雨水污染,不能达到食品行业的最低卫生标准,无法再次使用,只能报废,被收货方拒收。
经过仔细清点,共计有:促销黄盖17450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需要报废。
另外因为促销黄盖涉及产品抽奖促销需要,导致相应的瓶身标签不能相互结合使用,而重新生产也要超过前期产品宣传的促销活动期限,因此,直接导致和报废抽奖瓶盖相应的174500张瓶身标签报废。
后收货方发函索赔直接损失如下:1、促销黄盖174500个,单价为0。
0075元,共13087。
5元;2、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单价为0。
077元,共47817元;3、促销黄盖对应的瓶身标签174500张,单价为0。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话说老张啊,那可是个经常到处跑业务的大忙人。
有一次,他从北京坐火车去广州,买了张软卧票,想着舒舒服服地到达目的地。
老张还带了一个大行李箱,里面装着他的笔记本电脑、重要的文件资料,还有给客户准备的样品,这可都是他的宝贝啊。
火车一路南下,老张也在卧铺上休息得还不错。
可等到了广州站,老张准备下车的时候,却发现他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不见了!这可把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他在车厢里找了好几圈,也问了周围的乘客,可就是不见行李箱的踪影。
老张心想,我这和铁路部门可是有运输合同关系的啊,我买了票,他们就得保证我的行李安全到达。
于是,老张就去找列车员反映这个情况。
列车员一开始还挺耐心,做了个简单的记录,说会帮忙找找。
但是这找了半天也没个结果。
老张那是越想越气啊,这损失可不小。
他那些文件资料要是没了,业务都可能受影响;那笔记本电脑里还有好多重要数据呢;给客户的样品没了,这单生意说不定就黄了。
老张就决定找铁路部门讨个说法,这就引发了一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部门这边呢,就开始调查。
他们查看了监控,发现好像有个可疑的人在中途某个站下了车,还带着一个类似老张行李箱的东西。
但是呢,铁路部门说,他们在车厢里也有广播提醒乘客看管好自己的行李,而且列车员也不可能时刻盯着每个行李,所以他们觉得自己也不完全是责任方。
老张就不乐意了,他说:“我买了票,你们就有义务保障我的行李安全。
广播提醒那能算完全尽责吗?我是信任你们才把行李放在行李架上的。
”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
老张觉得铁路部门得赔偿他所有的损失,包括电脑、文件重新整理的费用、样品的价值,还有因为可能耽误生意而产生的潜在损失。
铁路部门则觉得老张自己也有一定的疏忽,不能全赔。
最后啊,这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得权衡双方的责任。
法院认为,铁路部门确实有保障旅客行李安全的义务,虽然有广播提醒,但这还不够。
而老张呢,自己也应该对自己的贵重物品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最新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2篇
最新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目录一、前言二、合同主体三、合同标的四、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五、运输与交付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八、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九、附件十、其他约定附件:1. 合同2. 运输物品清单3. 付款凭证4. 交货凭证5. 争议解决协议最新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前言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日期】签订: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需要将一批货物从【出发地】运输至【目的地】,乙方愿意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二、合同主体1. 甲方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姓名】。
2. 乙方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姓名】。
三、合同标的1.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为【货物名称】,数量为【数量】,总重量为【重量】。
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从【出发地】运输至【目的地】。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1. 本合同的总价格为【金额】,包括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天数】内,将合同总价格的【百分比】支付给乙方。
3.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正式的付款凭证。
五、运输与交付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天数】内,将货物从【出发地】运输至【目的地】。
2. 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货物的验收和交接。
六、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货物的运输和交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百分比】。
2. 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格的【百分比】。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地点】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位旅客,叫老王。
老王是个热心肠,去外地看亲戚的时候,带了一堆家乡的特产,什么腊肉啊、手工做的辣椒酱啊,满满当当装了两大行李箱。
他到火车站,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开开心心地就上了火车。
想着这些特产到了亲戚家,肯定特别受欢迎。
可等他到了目的地,下了火车去取行李的时候,却傻了眼。
只拿到了一个行李箱,另一个行李箱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
老王那个着急啊,这可不是小事儿。
他找到火车站的行李托运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就开始各种查找记录,翻来覆去地找,可就是找不到那个失踪行李箱的下落。
老王觉得这就是铁路运输方的责任啊,自己好好办理了托运,东西却没了。
于是就和铁路运输公司开始理论。
铁路运输公司这边呢,一开始说可能是在转运过程中被误放到其他地方了,让老王再等等。
可是等了好几天,还是没有任何消息。
老王这下可就火大了,他觉得铁路运输公司就是在敷衍他。
他要求铁路运输公司赔偿他行李箱里所有东西的价值,这里面可不光是东西本身的价值,还有他对亲戚的那份心意呢。
铁路运输公司却觉得老王有点狮子大开口,他们说老王没有办法证明行李箱里到底装了些什么东西。
老王一听就更气了,说:“我这大老远的,带的都是家乡特产,难道我还能骗你们不成?”双方就这么僵持不下,老王觉得自己有理有据,铁路运输公司觉得老王没有足够的证据,不能随便就赔偿。
后来啊,老王想到一个办法。
他回老家找了几个邻居,让他们写了证明,证明看到他打包特产的过程,还大概列出了特产的种类和数量。
拿着这些证明,老王又去找铁路运输公司。
铁路运输公司这下有点为难了,但是还是觉得这些证明的说服力不是很强。
不过呢,经过这件事,他们也意识到自己在行李托运管理方面可能存在漏洞。
经过多次协商,铁路运输公司考虑到自己确实有一定的责任,虽然不能完全按照老王说的价值赔偿,但还是给了老王一部分赔偿款,算是对这件事情的一个了结。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铁路运输合同里,旅客和运输方都得有证据意识,不然遇到问题就容易扯不清。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与运输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纠纷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某乘客小王在下班后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运大巴回家。
但在途中,由于大雨天气,公路发生严重交通拥堵,导致车辆行驶缓慢。
晚上10点,小王的车辆仍未到达目的地。
小王感到非常着急,他认为运输公司没有按时运送他到目的地,造成了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小王向运输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
分析: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应承担按时、安全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责任。
当客运大巴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由于合同的违约,乘客可以主张运输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本案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讨论。
首先,大雨天气导致的交通拥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这可能会对运输公司按时到达目的地造成一定的影响。
运输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提前告知乘客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并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若运输公司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尽力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应对交通拥堵,可以推翻小王的赔偿要求。
其次,乘客在旅行过程中可能会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
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应当确保旅客的安全。
然而,在本案例中,小王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他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
因此,运输公司可以质疑小王的主张,并要求他提供相关证据。
解决方法:针对该纠纷案例,有以下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例如,运输公司可以提供一定的补偿措施,如退还部分车费或提供优惠券等。
2.仲裁解决: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
运输公司和小王可以通过委托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来裁决此案。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裁决达成,双方必须按照仲裁结果履行。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铁路客运合同纠纷案例
铁路客运合同纠纷案例话说有这么一趟热门的火车之旅,从A城开往B城。
这车上人可不少,大家都怀着各自的目的踏上这趟列车。
有一位乘客甲,他买的是站票。
为啥是站票呢?因为这趟车太火了,能上车就不错了。
他上车后呢,就发现有个空位。
这甲心里就寻思着:“这咋有空位呢?管他呢,先坐会儿,站着可太累了。
”于是就心安理得地坐下了。
没过多久,乘客乙过来了。
乙呢,他可是买了这个座位的票的。
乙看到甲坐在自己的位置上,就客客气气地说:“大哥,您是不是坐错位置了呀?这是我的座呢。
”甲一听就不乐意了,说:“我上来就看见这空着,怎么就是你的座了?再说了,我站着多累啊,你就不能发扬发扬风格?”乙一听这话就急了,说:“大哥,我是花了钱买这个座的票的,这是我的权利啊。
”两人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地吵起来了,周围的乘客都纷纷侧目。
这时候列车员过来了。
列车员了解情况后,就对甲说:“先生,您买的是站票,确实不应该占用这位乘客的座位。
”甲呢,还想争辩几句,说:“那这座位空着也是空着啊,我就坐一会儿又咋了?”列车员耐心地解释道:“这是铁路客运的规定,每个人都应该按照自己车票的座位乘车,如果都像您这样随意占座,那整个秩序就乱套了。
”在列车员的劝说下,甲才不情不愿地站了起来,嘴里还嘟囔着什么。
这个事儿啊,就这么个小纠纷,但是却反映出了铁路客运合同中的一些问题。
从这个案例来看,乘客乙购买了车票,就和铁路部门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他有权按照车票上的座位就坐。
而乘客甲虽然站着累,但是也不能违反这个规则去占座。
铁路部门呢,有责任维护列车上的乘车秩序,保证乘客按照合同约定乘车。
这就好比我们去餐厅吃饭,你不能看别人还没来,就随便坐人家订好的位置是一个道理。
有一次,旅客丙开开心心地准备坐火车去旅游。
他带了一个大行李箱,里面装着他旅游要用的各种宝贝,像相机啊、漂亮衣服啊之类的。
他在火车站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手续都办得妥妥当当的,然后就上了火车。
一路上他都美滋滋地想着到了目的地就可以开启美好的旅程了。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公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由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最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背景、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一、背景在现代社会中,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其中常见的纠纷包括行程变更、服务质量不达标、乘客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
这些纠纷对旅客权益保护以及公路旅游行业的发展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原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产生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不充分或不清晰:一些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对权利义务的理解有差异,进而引发争议。
2. 服务质量欠佳:部分运输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忽视了服务质量,给乘客带来了不便甚至危害,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3. 信息不对称:旅客在选择运输公司时,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对运输风险难以准确评估,容易被误导或欺诈。
4. 公路交通管理不善:交通管制、拥堵等因素是导致行程延误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合同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方法1. 协商解决:当合同纠纷发生时,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调解等方式,寻求共识,达成解决方案。
2. 法律救济:如果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建立健全的行业监管机制:对公路旅客运输行业进行监管,加强对运输公司的资质审核,完善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能够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4. 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对旅客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5. 完善合同监管机制: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合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小明订购了一家公路客运公司的旅游线路,但在旅途中遭遇了多次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肯定的货物或者旅客到商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以下是我今日为大家细心豫备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患病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案情原、被告于 20xx 年 2 月 23 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
商定的当天原告将 3500 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 7741 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
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商定将 3500 公斤蔬菜(油豆角) 运往大庆。
20xx 年 3 月 8 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觉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 月 9 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 箱,全部腐烂变黑。
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 10—12 元。
20xx 年 4 月 21 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 年 2 月 23 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
我依照商定向被告交纳 310 吨冷藏箱租费 1500 元、车费 1800 元、冷藏费 400 元、铁路运输费 4041 元,共计人民币 7741 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
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觉所运蔬菜全部腐烂。
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导致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 498099.2 元(包括运费 7741 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421582 元及退回运费 7741 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精】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相关个人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篇一: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乔X凤与被告陈X男、陈X生、张X林、张X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山、武X 松,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刘X戈,被告张X林、委托代理人李X涛、被告张X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X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凤诉称,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X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X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
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
被告张X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75109.01元,陈X男负连带责任。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男辩称,被告张X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X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运输甲方的货物。
然而,在途中,因乙方未履行运输义务,导致甲方的货物损毁,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内容,双方约定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费用以及运输期限等相关条款。
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物运输费用,并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
2. 乙方违约行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路线等要求进行运输,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损毁,无法正常到达目的地。
3. 甲方损失由于乙方违约行为导致货物损毁,甲方受到了经济损失,包括货物价值的损失、运输费用的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间接损失。
【法律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未能履行货物运输义务,且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甲方的损失。
2. 索赔范围甲方可以向法院主张索赔范围包括货物价值的损失、运输费用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甲方应当提供与损失有关的相关证据。
3. 证据要求甲方应当提供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价值证明、运输费用证明、货物损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以证明乙方的违约行为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甲方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货物价值的损失;2. 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运输费用损失;3. 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其他间接损失;4. 要求乙方承担诉讼费用。
【附件清单】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货物运输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 货物价值证明材料;3. 运输费用证明材料;4. 货物损毁的相关证明材料;5.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法律名词解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违约责任: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 索赔范围:指申请人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范围;4. 直接损失:指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5. 间接损失:指由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损失,非直接经济损失。
客运合同纠纷案
客运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原告吕某于1999年11月7日在丙市长途汽车站购买一张去五台山的车票,发车时间为11月8日上午10时。
第二天,吕某持票上车后,乘务员要求乘客再交30元票价,吕某不同意,认为票价上标明为150元,自己已交付,拒绝再交30元。
乘务员解释:150元的票价只能乘坐一般中巴车,而现在这辆车是豪华客车,票价为180元,所以要求乘客补票。
吕某认为该运输公司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中巴车更改为豪华客车,其不能要求自己支付此差价。
双方在争执中对面开来一辆大车,司机为了避免相撞,急速将车向路边停靠,车上乘客毫无防备,造成多人受伤,其中吕某头部撞向前排座位受伤。
该客车急忙将乘客送往附近医院。
经抢救,吕某的伤情得到了控制,但其因伤势过重在医院接受了一个月的治疗。
吕某痊愈出院后,认为运输公司的客车在承运过程中出现旅客伤亡的情况,已构成违约,故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
运输公司认为,吕某并未按要求补齐差价,也就没有与本公司达成承运合同,故不存在违约行为,因而对吕某的损失不予赔偿。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吕某所持的车票并非豪华客车的车票,而且其并未补齐差价,可以认为吕某并未与运输公司形成合同关系,故吕某不得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吕某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也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吕某已支付过票款并且售票处也已交付车票,可以认为吕某与运输公司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尽管承运人要求吕某补齐差价,但根据《合同法》第300条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所以,吕某拒绝补交差价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随后出现的车祸而导致吕某受伤而花费的医疗费,运输公司不得拒绝吕某的赔偿请求。
【评析】本案的实质问题在于,承运人提高服务标准后,乘客拒绝补齐差价,客运合同关系是否仍存在?首先应明确吕某与运输公司的客运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作者:未知 1152人看过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
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 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第五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 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乔X凤提出的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待原告乔X凤二次手术后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X男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70%计44141.47元,再加上申请重新鉴定费144.8元,扣除先行给付8400元,实际赔偿原告乔X凤35886.27元。
被告陈X生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张X林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 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20%计12611.85元,被告张X伟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X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原告乔X凤负担300元,被告陈X男负担2100元,被告张X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篇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原告李向丽,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韩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广旭,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向丽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6月9 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X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向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广旭、刘玉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发往许昌由李XX驾驶的豫KB5769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与岳XX驾驶的豫K60379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交警大队禹公交认字第02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岳XX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在站内购票,乘坐被告的客车,被告应保证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当依客运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18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万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最大赔偿限额应为150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证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抚养人的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原告无责任。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例、陪护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及陪护情况。
4、鉴定书1份,证明原告伤残为9级伤残。
5、劳动合同书1份、工资表1份、办学证明,证明原告的经济状况。
6、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
7、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适格。
8、行车证、运输证、保险卡、企业登记情况、企业注销情况。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融资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该车为分期付款。
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据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属单方鉴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合同书存在虚假。
工资卡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有异议,认为交通票据有虚假。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有异议,认为法院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用。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6、 7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推翻此证据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被告提供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X年8月11日,张XX与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豫KB5769号普通客车,豫KB5769号客车的行车证、运输证、保险证车主均为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营运线路为许昌禹州,营运单位是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
许昌运输经贸公司与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合并,并于201X年1月24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201X年6月13日7时许,司机李XX驾驶豫KB5769号客车,与岳XX驾驶豫K60379号中型普通货车,在省道豫103线72km+150km处相撞,造成豫KB5769号客车乘车人李XX、谢XX、王XX、牛XX、魏XX、楚XX、刘XX、李XX、银XX受伤。
另九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禹公交认字第02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岳XX均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李XX,岳XX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李向丽无责任。
李向丽住院治疗116天,为治疗花去医疗费53663.17元。
被告万里公司等单位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4300元,支付交通费2137元。
201X年6月11日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李向丽因车祸左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伤残,支付鉴定费600元。
另查明,李向丽在禹州市泡泡语言中心上班,月工资1616元,其父亲李XX,生于1951年8月7日,母亲靳XX生于1952年5月1日。
李向丽兄妹二人。
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3231。
本院认为:豫KB5769号客车的营运单位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里公司合并,应由被告万里公司承担责任。
原告李向丽乘坐豫KB5769客车,与被告万里公司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被告万里公司有义务将乘客李向丽安全送达目的地。
在运输途中,豫KB5769号客车与豫K60379号货车相撞,致李向丽受伤,李向丽无责任,承运人被告万里公司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4237.67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之日19392元、护理费8352元、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营养费1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348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共计185310.67元,扣除被告万里公司等单位垫付治疗费54300元,下余131010.67元,应由被告万里公司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向丽各项损失131010.67元。
二、驳回原告李向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14元,由被告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审判员:孟得坡人民陪审员:邵华敏附送:公路机关效能创建方案公路机关效能创建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和市公路局有关要求,以“依法高效、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目的意义通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解决机关工作存在的政令不畅、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服务意识淡薄等效能方面的突出问题,使我局机关办事效率有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有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有明显增强、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改进,形成“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事事创效能”的良好局面,努力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由分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
四、机关效能建设的内容和有关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1、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考勤制,无任何理由不打卡的,按旷工论处,无故旷工按分局《考勤制度》等规定处理。
2、上班期间实行挂牌上岗,并实行去向公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