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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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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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3502-26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
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
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6.1 桥区航线规划
拟建万家咀铁路大桥位于桥溪口闸坝上游 4.7km,北渡大桥下游2.2km,綦江北渡乡下游弯顶偏上游处,处于桥溪口闸坝库区。枯期由于桥溪口闸坝的顶托作用,使得桥区河段水位壅高、流速降低、比降减缓,其通航水流条件较天然情况得到较大改善。但总的来讲,现阶段桥区河段船舶结构较弱,凡航行该航段的船舶应该分清水势,谨慎驾驶,顺着主航道上、下行,经过弯曲、狭窄航道时,应加强瞭望、联系;上行船应主动退让下行船。
6.2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为保障桥梁和桥区船舶通航安全,万家咀大桥施工期间,应建立和制定严格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桥梁在建设期间桥区河段船舶的通航安全。
在大桥施工期间原材料及构件的运输、施工缆索系统的吊装、来往的工程运输船舶、施工囤船的作业、桥墩基础和桥台的开挖作业及弃土的运输和堆放,均难免对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大桥建成后,航道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桥区河段船舶航行规程等,是大桥河段船舶航行安全的必要保证,均应建立相应的规程,严格遵照执行。
6.2.1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 在大桥开工以前,桥梁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大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及时上报有关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拟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便根据施工需要按时发布航行通告,告示船舶通过桥区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2)考虑大桥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设置一对黄色专用标,分别
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导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驶于桥区,并可有效地保护大桥主墩(参见附图16A)。
(3) 临时配布的助航标志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日常维护的设备、人员经费、船只的燃油消耗以及维护保养等费用,应按有关标准由桥梁业主与航道、海事主管理部门协商议定,并纳入大桥总概算。
(4)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桥梁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施工索道)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临时施工索道如对航行安全有影响,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
(5) 水下施工期间,桥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和航道管理部门联系,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导航标志,协同建设桥区安全和航道维护的基础设施。
(6) 为防止大桥施工弃土淤塞航道,所有弃土应在建设中随时搬运走,并在大桥竣工前全部清除。
(7) 整个桥梁施工过程中,桥梁建设单位应协同海事管理单位加强现场管理,施工作业船、工程船应
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并为上下水船舶留有足够的安全航道,确保施工、通航安全。
(8) 在工程开工建设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提前上报航道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发布航行通告。在桥梁施工期应邀请海事管理部门驻守现场,若发现通航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确保船舶安全通航。
6.2.2 永久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大桥建成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与航道部门商讨因大桥建设而改变和需重新配布的航道基础设施。如在通航孔迎船一面的桥梁中央设置桥涵标、主桥墩上设置桥柱灯,通航桥孔上游根据航道条件和船舶航行需要设置多对导航标(其中靠近桥梁的航标所示航道宽度应和桥孔通航净宽一致),并长期维护。
6.2.2.1 桥区航标的配布和维护
(1) 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桥梁建成前需针对桥孔布置及通航孔方案,进行桥区航标配布,内容包括:桥区水上航标、桥涵标(含桥柱灯)以及经论证需要增设的界限标和过河标等专用标志。
(2) 配布方法
大桥建成后,为保证船舶安全通过桥区和保证桥墩安全,在两主墩上游设置两对侧面标,一对位于桥轴线以上100m处,另一对位于桥轴线以上400m处;在两主墩下游设置一对侧面标,位于桥轴线以下100m 处(参见附图16B所示)。
(3) 制作安装
配布的助航标志应在桥梁建成前完成制作安装,需要预埋部件应与桥梁建设同步进行。制作完毕经主管部门验收后应及时亮灯并投入正常使用。
(4) 航标维护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桥区水上航标应由业主委托
航道部门进行日常维护;桥涵标可由业主自行维护,也可委托航道部门进行维护。
(5) 航标建设及维护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桥区航标的建设与维护费用均由桥梁业主或管理部门承担,其经费数量应根据配标数量及维护工作量,由业主与航道部门核算议定,记入建设预算。
6.2.2.2 通航安全基础设施的配布和管理维护
除施工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外,大桥建成后,为加强桥区水域的安全管理,保障大桥、大桥施工和船舶通航安全,根据交通部《内河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4号令),1999年要求,必须配套建设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和监督设施,内容如:所需的监督站,监督艇、停靠趸船、通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规范水上通航安全秩序,利于指挥上、下水船舶安全通过桥区。
桥梁管理部门应与海事部门签定水上安全监督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