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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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

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

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一)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为保障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加强市场监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其中详细规定了抽查的对象、内容、标准以及处理方式等信息。

一、对象抽查对象主要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相关产品。

1. 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的抽查比例应为全部生产企业的30%以上,首要检查已存在质量问题或作为环节不可或缺的关键材料的生产企业。

2. 经营企业生产企业所生产产品的经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企业总数的20%。

3. 相关产品抽查标准产品及变形、副产品。

应重点检查的方面包括产品性能、尺寸、含量及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

二、内容1. 抽样规则抽样应依据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市场占比进行抽样,按比例抽取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样品。

2. 检测项目包括纤维含量、导热系数、拉伸、断裂、低温韧性、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等方面的测试,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要求。

三、标准1. 硬性标准在全部抽样产品中,发现产品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不合格率超过5%时,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下架产品,对生产流程进行全面整改。

2. 严格抽样制度各抽查组组长进行特定人员及机构的抽样,并将抽检现场资料备案,抽检机构应定期备案检查记录。

四、处理方式1. 责令整改对于不合格产品,应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及时下架、切断追溯信息,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阐明。

2. 罚款对于不履行整改要求及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企业,应次要打击,适度处以罚款,确保企业得到整改。

3. 公示对于问题较为严重或影响较大的企业,应向社会公示,向相关组织通报其产品质量情况,协同相关部门、协会及团体严查其质量状况。

综上所述,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市场监管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指导。

2020河南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河南食品用纸包装、纸容器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河南省纸包装、纸容器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纸包装、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样品抽取数量2.检验依据表2 纸杯表3 纸碗表4 纸餐盒表5 纸浆模塑餐具表6 圆柱形复合罐表7 餐用纸制品表8 面粉纸袋表9 纸质袋表10 纸餐具(淋膜纸餐具)表11 纸餐具(纸板餐具)表12 纸盒表13 纸板类罐表14 纸吸管表15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表16 热封型茶叶滤纸表17 咖啡袋滤纸表18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表19 半透明纸表20 鸡皮纸表21 纸杯原纸表22 纸杯原纸表23 真空镀铝纸表24 真空镀铝原纸表25 铝箔衬纸表26 食品包装纸表27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表28 支撑过滤纸板表29 精细过滤纸板表30 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表31 液体食品包装用纸板表32 食品包装纸板表33 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表34 特定食品包装用纸容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27589-2011 纸餐盒GB/T 27590-2011 纸杯GB/T 27591-2011 纸碗GB/T 10440-2008 圆柱形复合罐QB/T 4819-2015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GB/T 36392-2018 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和纸板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GB/T 31123-2014 固体食品包装用纸板GB/T 31122-2014 液体食品包装用纸板GB/T 28120-2011 面粉纸袋QB/T 2898-2007 餐用纸制品QB/T 4763-2014 纸浆模塑餐具GB/T36787-2018 纸浆模塑餐具GB/T28121-201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GB/T25436-2010 热封型茶叶滤纸QB/T5050-2017 咖啡袋滤纸GB/T 25437-2010 支撑过滤纸板GB/T 25435-2010 精细过滤纸板QB/T 1016-2006 鸡皮纸GB/T 24696-2009 食品包装用羊皮纸GB/T 22812-2008 半透明纸QB/T 4032-2010 纸杯原纸QB/T 4033-2010 餐盒原纸BB/T 0054-2010 真空镀铝纸QB/T 1704-2010 铝箔衬纸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部分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部分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部分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10
•【字号】公告?2020年第69号
•【施行日期】202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年第69号
为提升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根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18号)等法律法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总结以往监督抽查工作的基础上,综合相关技术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经过专家充分研究和论证,制定了休闲服等部分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69号实施细则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批准的检查计划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对本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产品,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生产企业进行的检查,不适用于流通领域。

(三)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根据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和已取得的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对特定产品、特定企业进行的检查。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除外,下同)质量,依法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形式】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及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以及专门针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后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四种。

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每年按预定的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检查,在相关企业整改完成后适当时候进行。

第四条【经费来源】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定期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中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监督检查级别】监督检查分为省局组织省监督检查和市县局组织实施的市、县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局职责】省局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全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信息。

负责审批省辖市、省管县局申报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市、县局的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县局职责】市、县局负责按照上一级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毛针织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毛针织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毛针织品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毛针织品是一种常见的纺织品,其制作材料主要有羊毛、兔毛和其他动物的毛发。

这些毛织成的针织品有着优异的保暖性和舒适性,被广泛应用于冬季服装。

然而,由于毛针织品的生产工艺较为复杂,以及市场竞争激烈,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河南省近期出台了毛针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是详细介绍:1.监督对象该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的所有毛针织品产品。

具体涉及产品范围包括针织衫、毛衣、羊绒衫等毛织品,以及毛线、毛巾等相关产品。

2.监督内容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安全、标识合规、生产工艺合规、销售场所合规等方面。

其中,质量安全是重点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纤维含量、色牢度、起毛起球等指标。

此外,标识合规也是监管的重要内容,包括标识信息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虚假、误导等问题。

3.监督频次省质监局将对市场上销售的毛针织品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抽查,每年至少开展3次。

其中,重点产品将重点监管,重点针对产品的使用人群、销售渠道、地理区域等因素进行定向监管。

4.监督结果监督抽查结束后,省质监局将根据监管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对合格产品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要求生产、销售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对于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将暂停生产、销售,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总的来说,河南省毛针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要密切关注监管要求,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标准,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提升产品竞争力。

窗帘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窗帘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窗帘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窗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旨在加强对窗帘产品质量的掌控和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监督抽查时间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将定期对窗帘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抽查时间为每一年的6月
份至8月份,在河南省内生产、销售的所有窗帘产品范围内进行抽查。

二、监督抽查内容
监督抽查的窗帘产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材料质量。

抽查对象的窗帘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未使用有
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等。

2.外观质量。

窗帘产品应有统一的色泽、花型,无气味,无污渍等缺陷。

3.安全性。

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会因使用或安装不当出现危
险情况。

4.品质合格。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生产,确保产品的品质合格。

三、监督抽查结果
监督抽查结果将以公示和通报的形式进行,相关生产企业将会被公示,并且视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抽查结果了解到窗帘产
品的质量情况,从而选择更好的产品。

总的来说,窗帘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窗帘产品市场的重要举措。

希望相关生产企业能够高度重视质量
安全问题,真正做到对消费者负责,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8•【字号】•【施行日期】1993.10.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积极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可享受政策规定的优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包书皮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包书皮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包书皮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
V1
包书皮作为一种常见的学生用品,其质量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

近日,河南省质量监督局对包书皮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制定了实施细则版,将严格监管行业标准,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监督抽查的重要性
包书皮作为学生用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孩子们的学习和健康,因此监督抽查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监督抽查能够有效的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竞争。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抽查范围
针对河南省地区销售的包书皮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 抽查标准
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检测包书皮产品的外观质量、材质质量、安全性能等指标,保障产品质量达到安全、可靠、环保的要求,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 抽查方式
采取现场抽样、模拟测试、实验室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抽查,并
按照规定程序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4. 企业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产品标准化、规范化、管控化,确保产品经受住市场的检验,避免因质量问题带来的重大损失。

三、监督抽查的意义
河南省质量监督局对包书皮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仅可以降低不合格
产品的流通量,并且可以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增强他们对商品质
量的信心和认可度,对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包书皮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是一个必须要推进的重要举措,对
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
意义。

希望从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公司产品的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电热饭盒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电热饭盒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电热饭盒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热饭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2检验依据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软体家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软体家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

软体家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V1软体家具产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家居装饰产品,由于使用频繁,因此产品质量问题备受关注。

近年来,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河南省质监局加强了对软体家具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版。

一、抽样范围和方式1.1 抽样范围河南省质监局将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选择若干家具生产企业进行抽查。

抽查的软体家具产品包括沙发、床垫、靠垫、椅垫等。

1.2 抽样方式河南省质监局抽查的软体家具产品,采取随机抽样方式。

抽样时,应按比例选择不同产品的不同型号和不同批次,以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和区分度。

二、产品检验项目2.1 产品安全性检验河南省质监局对抽样产品的外形、尺寸、表面平整度、外观质量、硬度、稳定性等安全性指标进行了检验。

同时,还对产品的耐久性、机械性能、电气安全性、燃烧性等方面进行了严格检查。

2.2 产品材料检验河南省质监局还对抽样产品的材料进行了检验。

目的是保证软体家具产品所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任何影响。

三、产品检验结果处理3.1 检验结果分类河南省质监局将抽查产品的检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结果。

对于合格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向生产厂家颁发合格证书;对于不合格产品,则需要立即停止销售,并要求生产厂家进行整改。

3.2 处理措施对于不合格产品,河南省质监局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立即进行下架处理,停止销售;(2)责令生产厂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3)对生产企业进行警告、罚款、记录信用等行政处罚;(4)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吊销生产企业的相关许可证。

四、总结通过实施软体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河南省质监局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为家具生产企业提供了一个合规的经营环境。

希望在未来的监督抽查工作中,河南省质监局能够继续加强工作力度,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更加科学、严格的检验和监管。

2021电风扇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电风扇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电风扇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风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样品抽取数量2 检验依据表2 电风扇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27-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砂轮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砂轮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砂轮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砂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3纤维增强树脂切割砂轮表4修磨用钹形砂轮表5树脂重负荷磨削砂轮表6磨钢轨砂轮表7螺栓紧固砂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2485-2016 固结磨具技术条件GB/T 2490-2018 固结磨具硬度检验GB/T 2492-2017 固结磨具交付砂轮允许的不平衡量测量GB/T 2493-2013 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JB/T 7992-2017 固结磨具外观、尺寸和形位公差试验方法JB/T 10450-2015 固结磨具检验规则JB/T 3631-2017 固结磨具树脂重负荷磨削砂轮JB/T 3715-2016 固结磨具修磨用钹形砂轮JB/T 4175-2016 固结磨具纤维增强树脂切割砂轮JB/T 7983-2013 固结磨具螺栓紧固砂轮JB/T 11431-2013 固结磨具磨钢轨砂轮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2021锁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锁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锁具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锁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等。

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 抽取样品数量弹子挂锁检验互开率,规格为30mm的抽取锁头60个,其中检验样品30个,备用样品30个,规格为35mm、40mm、45mm、50mm、60mm和75mm的抽取锁头100个,其中检验样品50个,备用样品50个;弹子家具锁检验互开率,锁头直径<20mm、钥匙牙花数为4个的抽取锁头60个,其中检验样品30个,备用样品30个,锁头直径<20mm、钥匙牙花数为5个,锁头直径≥20mm、钥匙牙花数为4个,锁头直径≥20mm、钥匙牙花数为5个的抽取锁头100个,其中检验样品50个,备用样品50个;自行车锁检验互开率,为条形自行车锁、钥匙牙花数为4个的,抽取锁头40个,其中检验样品20个,备用样品20个,条形自行车锁、钥匙牙花数为5个,蟹钳形自行车锁和U形自行车锁、钥匙牙花数为4、5、6个,抽取锁头100个,其中检验样品50个,备用样品50个;外装门锁、弹子插芯门锁、球形门锁和机械防盗锁检验互开率,单排子弹子锁抽取锁头100个,其中检验样品50个,备用样品50个,多排子弹子锁抽取锁头200个,其中检验样品100个,备用样品100个;叶片插芯门锁检验互开率,抽取锁头90个,其中检验样品45个,备用样品45个。

2.检验依据表2 弹子挂锁表3 弹子家具锁表4 自行车锁表5 外装门锁表6 弹子插芯门锁表7 叶片插芯门锁表8 球形门锁表9 机械防盗锁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河南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程

河南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程

河南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程1 总则1.1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河南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1.2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利益回避的原则。

1.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化妆品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1.4承担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如下基本条件:1.4.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4.2 具有与承检任务中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拥有良好实验室管理体系;1.4.3 具有与承检任务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1.4.4 无重大检验差错的纪录,能够保证结果质量,能参与相关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2 监督检查2.1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2.2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2.2.1所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核实其有效性及与所经营产品是否相符;2.2.2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2.2.3 索证索票情况。

2.3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抽样检验计划外的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下列化妆品,可采取针对性抽样:2.3.1可疑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2.3.2可疑使用不符合国家法规或标准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的化妆品;2.3.3可疑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2.3.4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不相符,标签标识存在明显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等情形的化妆品;2.3.5不能开展出厂检验工作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2.3.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需要针对性抽样检验的情形。

3 抽样3.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完成抽样工作,也可指定或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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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负责审批市县局申报的监督抽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抽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工- 1 -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七条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质监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包括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抽、封样品;检验产品质量;向被抽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等。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八条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突出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第九条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抽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申报表》)、《产品质量市(县)监督抽查计划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申报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 2 -(附件7,以下简称《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附件8,以下简称《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情况备案表》(附件9,以下简称《抽样情况备案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备案表》(附件10,以下简称《抽查结果备案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11,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申请书》(附件12,以下简称《异议复检申请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附件13,以下简称《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4,以下简称《复检结果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附件1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情况表》(附件1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及未抽样企业情况表》(附件1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统计表》(附件1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区域统计表》(附件1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规模统计表》(附件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一)》(附件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二)》(附件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核算表》(附件23)、《产品质量市(县)监督抽查结果统计表(按产品)》(附件24)、《产品质量市(县)监督抽查结果统计表(按类别)》(附件2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上报材料评审意见表》(附件26)。

第十条监督抽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坚持科学性、实- 3 -践性和通用性,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制定。

必要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专家及公众意见。

市县局和有关检验机构根据上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行业发展状况,于每年度9月底前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下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建议。

监督抽查计划以《任务申报表》的形式上报。

第十一条市县局根据经费预算和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实际情况制定的市(县)监督抽查计划,须经省局审批后组织开展。

市县局应每年度5月20日前提报下半年监督抽查计划,11月20日前提报下年度上半年监督抽查计划。

市监督抽查计划以《计划申报表》的形式提报。

第十二条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参照执行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

对没有相应《实施规范》的,省局可结合实际组织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组织专家审定通过后,发布执行。

《实施细则》参照《实施规范》的形式制定。

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承检机构应根据任务下达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多家承检机构共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指定牵头机构负责协调制定),对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加以分解细化。

必要时,- 4 -任务下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承检机构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实施方案报任务下达部门备案,作为承检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工作依据。

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交《承诺书》。

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四条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为承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方法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开展抽查工作前,承检机构应提前告知待抽查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局有关抽查计划。

承检机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送达《抽查通知书》;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监督抽查委托书或监督抽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企业须知》和有效身份证明性文件(身份证、工作证或证明信);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 5 -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等处存放的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指定样品抽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备用样品应在相同条件下一并抽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一)未列入监督抽查计划的;(二)被抽查企业不生产《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所列产品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四)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六)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样品”等字样的;(七)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检验合格且自抽样之日起未- 6 -超过六个月的(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专项监督抽查除外);(八)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抽查通知书》、监督抽查计划(原件或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的;(三)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第十九条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进行封样,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对特殊情况,应注明相关情况,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承检机构留存,第二联被抽查企业留存,第三联与检验报告一并装订后发送至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 7 -被抽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涉及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或帮助企业逃避抽查。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质量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中做降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承检机构应当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将《抽样单》复印件送生产企业一份,由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抽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抽样单位收到生产企业异议申请5日内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

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抽到样品情况的处理:(一)与上级监督抽查计划重复的企业,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任务下达部门,请示处理意见;(二)因企业转产、停产或暂不生产抽查计划所列产品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抽样的,抽样人员应通过查验生产、销售记录以及现场查- 8 -看生产车间、库房等,确认无误后,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三)同一产品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检验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请企业出示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原件,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抽样人员将抽样单、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带回上报任务下达部门;(四)由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抽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由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检或未抽样认定表》,说明抽样过程中不能抽样且无法出具企业证明的情况,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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