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所、中国结算将向市场发布配套业务指南和数据接口等规范性文件,请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p align="right">深圳证券交易所<b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r>2017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施的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br>前款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深交所对以下交易单元按类别实施资金前端控制:(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二)证券公司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三)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四)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详解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也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该指引进行全面评估,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深度评估1. 纪律处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纪律处分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规定、造假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行为。
纪律处分的标准不仅包括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更注重对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和自律约束的规范。
2. 纪律处分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指引详细规定了纪律处分的执行程序和方式,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行政处罚的决定和公告、处罚措施的执行等环节。
这些程序和方式的规范,为上市公司纪律处分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依据。
3. 纪律处分对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影响纪律处分的实施标准不仅关乎上市公司的自身利益,更涉及到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纪律处分的执行对于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影响至关重要,需要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之间做出平衡。
二、广度评估1.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显,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出台是对上市公司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有效打击,更是对自律约束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2. 纪律处分执行标准的差异与争议在纪律处分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对标准的解读差异与争议。
对于特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的选择标准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标准的解读和执行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3.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完善和改进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需要的不断调整,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在不断总结经验、吸收教训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监管的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为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其他自律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
第七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八条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第九条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警示;(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深证会〔2018〕156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二、证券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经认定可以将该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一)被本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二)被本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三)被本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点监控账户的重点监控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监管信息-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栏目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附件1)。
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适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附件2)。
会员应当及时下载并查看相关证券账户是否托管在本公司。
四、会员收到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相关客户予以重点管理:(一)及时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将对其综合采取交易监控、信息核查等管理措施。
会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告知事项和合规交易培训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后果
一、种类(一)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1、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2、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函(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3、约见谈话,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4、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即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当事人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事项并发表意见;5、要求限期改正,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6、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当事人对违规事项以公告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7、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当事人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8、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即要求当事人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者考试,督促其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9、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当事人更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10、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即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或者办理当事人在交易所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1、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即暂停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在暂停期间其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交易所事前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12、限制交易,即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证券账户买卖;13、上报中国证监会,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所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14、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当事人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15、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经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16、对未按要求改正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即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予以改正,并在改正期间对公司股票、债券、基金或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1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深证会〔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深证会〔2017〕205号各会员单位:2017年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中文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ENZHEN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ZSE。
第三条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在深圳市。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二章职能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决定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五)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创新;(六)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八)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2009-6-22009年6月2日深证上〔2009〕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酌情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由本所或本所有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实施。
本所或实施机构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应当依据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实施程序,确保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第一节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第七条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要求参加培训或考试;(六)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选;(七)撤销任职资格证书;(八)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九)限制交易;(十)上报中国证监会;(十一)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 -回复
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回复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自身发展和监管需要,制定并执行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管法规、自律规则、风控体系、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和交易监察等方面内容。
首先,深交所通过制定监管法规,为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提供明确的规范。
监管法规作为深交所的基本准则,要求市场参与者严格遵守市场纪律,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深交所会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需求,及时修订和优化监管法规,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其次,深交所设立自律机构,制定自律规则,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合规。
自律规则是深交所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自律机构负责监督市场参与者的遵守自律规则,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自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能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同时也为深交所提供了监督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第三,深交所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理。
深交所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监控系统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有效识别和预警潜在风险。
深交所还建立了风险管理制度,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涨跌停板限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深交所能够及时应对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第四,深交所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
深交所通过开展各类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深交所还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为投资者提供补偿和救济。
此外,深交所还鼓励市场参与者自觉履行责任,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最后,深交所加强交易监察,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深交所通过电子交易监察系统,实时监测交易行为,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行为。
监察部门定期进行交易所内外的巡视检查,查找潜在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违反授权规定、行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以下统称“违规”)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措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以及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对象。
本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较轻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第三条【衔接协调】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协调,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基本原则】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惩教结合。
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依据正确。
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为依据。
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自律措施。
(三)程序规范。
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自律管理对象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
(四)归责适当。
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做到归责适当。
(五)过罚相当。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主客观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过罚相当。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解读
目录
一 自律监管依据及架构 二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三 违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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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律监管依据及架构
自律管理部职能 *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规则的拟定、修订和废止; * 对需要采取重大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 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安排纪律处分审议会议; * 向证监会相关部门移交需要立案查办的案件线索; * 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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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严重违规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 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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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其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监高
以公开方式认定监管对象三年及以 上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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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程序 纪律处分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审议纪律处分事项,形成审议意见。拟实施
2. 事后复核: 《细则》第三十九条
监管对象对全国股转公司实施的自律监管 措施和纪律处分不服,且根据我司业务规 则可以申请复核的,可以按照复核程序的 相关规定,向我司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不停止 执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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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 总则 2 自律监管措施 3 纪律处分 4 其他事项 5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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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措施种类
通报批评
在一定范围内或以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
其他
5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1
纪律 处分
公开谴责
以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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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
深交所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深交所自律监管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监管规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证券期货交易参与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自律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自律监管旨在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关系到市场主体的诚信及市场秩序的维护。
深交所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市场运行和市场生态的良性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深交所自律监管的概念与体系、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的内容及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理解深交所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的内涵和作用。
一、深交所自律监管的概念与体系1. 自律监管的概念自律监管是指市场主体自主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则,严格遵守市场业务规则,自觉接受基金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保持市场秩序的一种治理方式。
自律监管主要涉及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诚信经营、信息披露、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等内容。
深交所自律监管主要是依法依规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证券期货交易参与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自律监督和管理。
2. 自律监管的体系深交所自律监管的体系主要包括自律委员会、自律监督与处分机制等内容。
自律委员会是深交所自律监管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自律监督和管理工作。
自律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深交所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代表组成,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自律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证券期货交易参与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自律监督和管理,并依法依规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市场主体进行纪律处分。
二、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的内容及相关规定1. 自律监管内容自律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诚信经营、信息披露、风险防范、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首先,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监管规则,自觉遵守市场业务规则,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证上〔2007〕61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证上〔2008〕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16年2月2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p align="right">深圳证券交易所<br>2018年10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
第六条相关当事人被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
相关当事人未按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中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本所可以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并实施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如本所认定违规事实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被依法撤销,本所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撤销本所作出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所对当事人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后,发现当事人在相关违规行为中存在其他违规情节,或者该违规行为仍在继续的,本所可以对其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1.12
•【文号】深证上〔2024〕30号
•【施行日期】2024.01.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
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4〕30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时效性、规范性,本所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12日。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对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交所纪律处分的流程,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一过程。
一、初步审查1.深交所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2.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收集相关证据。
3.如初步判断存在违规行为,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二、立案调查1.深交所对涉嫌违规的公司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
2.调查过程中,深交所将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3.调查结束后,深交所将形成调查报告,明确违规事实、性质、情节及责任。
三、听证与申辩1.深交所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将通知涉嫌违规的公司或个人进行听证。
2.听证过程中,涉嫌违规的公司或个人有权进行申辩,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深交所将充分听取申辩意见,对证据进行复核。
四、作出处分决定1.深交所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辩情况,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
3.深交所将及时公布处分决定,并对涉及上市公司的,要求其披露相关信息。
五、执行与跟踪1.深交所对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2.涉嫌违规的公司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分决定。
3.如未按要求履行处分决定,深交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上报监管部门等。
六、复查与申诉1.涉嫌违规的公司或个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深交所提出复查申请。
2.深交所将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核,如认定处分决定确有错误,将予以纠正。
3.如复查结果仍不服,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以上流程,深交所对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
深交所 监管措施
深交所监管措施一、引言深交所是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简称,作为中国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深交所拥有广泛的参与者,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深交所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本文将对深交所的监管措施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深交所的监管机构深交所的监管机构主要由多个部门组成,包括市场监察部、市场发展部、上市公司监管部、金融产品监管部等。
这些部门承担着监管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审核金融产品等职责,为深交所的监管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1 市场监察部市场监察部是深交所中负责监管市场秩序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与打击、对内幕交易和不正当交易进行调查、对操纵市场信息的传播进行监管等。
市场监察部通过监测股价波动、交易成交量等指标,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2 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对深交所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上市公司监管部通过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和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 市场发展部市场发展部负责深交所市场的发展和改革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完善市场规则、推动市场创新、开展市场宣传等。
市场发展部通过制定健全的市场规则,推动市场的发展,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2.4 金融产品监管部金融产品监管部负责对深交所上市的金融产品进行监管。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核金融产品的申请、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对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等。
金融产品监管部通过对金融产品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深交所的监管措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深交所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监管措施。
3.1 信息披露要求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司治理情况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程序细则(2008年10月修订)2008-10-92008年10月9日深证上〔2008〕146号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会员等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程序,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细则。
1.2 本所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实施纪律处分措施的,适用本程序细则。
第二章纪律处分委员会2.1 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对上市公司、会员及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2.2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共21名,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管理、法律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2.3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
主任委员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总经理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2.4 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受理、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会的准备以及办理相关事务。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法律部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准备会议资料、发出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2.5 纪律处分委员会采取纪律处分审议会议(以下简称“审议会”)形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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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各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实施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
第五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因素。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二)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三)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四)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五)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最近十二个月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曾被本所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三)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严重;(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自律监管措施由本所或者本所有关业务部门作出决定并实施。
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相关当事人被本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相关当事人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自律监管措施第一节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第十条在本所上市或者转让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发行人、管理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六)要求限期改正;(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十)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一)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十二)暂不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十三)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十四)限制交易;(十五)上报中国证监会;(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本所会员及相关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要求自查;(六)要求限期改正;(七)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八)限制交易;(九)上报中国证监会;(十)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本所市场投资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五)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六)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七)限制交易;(八)上报中国证监会;(九)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节自律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第十三条实施口头警示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向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作出,或者通过当事人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或者其营业部转达。
第十四条实施书面警示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监管函等书面警示函件,或者通过当事人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或者其营业部送达。
书面警示函件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实施约见谈话措施的,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应当向谈话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约见谈话应由两名以上本所工作人员参加,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等措施。
第十六条实施要求限期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以电话等口头形式或者以问询函等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就有关问题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实施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
书面通知载明需要核查的有关问题、事项以及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实施限期改正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整改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实施要求公开致歉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需要致歉的事项、时限、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条实施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实施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参加培训或者考试的种类、时限、地点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实施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的,由本所或者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建议更换的有关任职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具体要求等内容,以及实施该项自律监管措施的简要理由。
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换有关人选的决定,及时报告本所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第二十三条实施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暂不受理有关文件的原因、期限、文件种类以及恢复受理的条件、时间等内容,以及实施该项自律监管措施的简要理由。
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同时将该自律监管措施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如适用)及其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在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文件期间,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对由该当事人出具且已经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第二十四条实施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原因、期限、业务种类以及恢复受理的条件、时间等内容。
该书面通知可以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有关部门,抄送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在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期间,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对由该当事人申请且已经受理的其他业务中止审查。
第二十五条实施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上市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暂停的原因、时间、暂停后对其信息披露文件的要求、恢复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实施限制交易措施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七条实施上报中国证监会措施的,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八条实施要求自查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自查的事项、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实施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需作出书面承诺的事项和要求等内容。
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公告其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实施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措施的,由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被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第三章纪律处分第一节纪律处分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本所设纪律处分委员会,采取纪律处分审议会议(以下简称“审议会”)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形式审议纪律处分事项。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名,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出席纪律处分审议会,根据自身专业判断,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十三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二)熟悉证券市场情况及本所自律管理业务;(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纪律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三名。
主任委员由本所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总经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进行增补或者调整。
第三十五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设于本所法律部,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受理、纪律处分审议会的准备以及办理相关事务。
纪律处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法律部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准备会议资料、发出会议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具体事宜。
第三十六条纪律处分委员会每次审议会的参会委员为五名,其中设召集人一名。
召集人由纪律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勤勉尽责,认真审阅纪律处分相关材料;(二)按时出席审议会,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三)不得泄露或者透露审议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私下接触与纪律处分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接受其馈赠;(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职责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八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在审议纪律处分事项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担任该纪律处分事项的直接监管人员;(二)本人的近亲属为纪律处分对象,或者担任该纪律处分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本人的近亲属持有该纪律处分对象5%以上股份或者是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该纪律处分对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与该纪律处分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审议会召开前向工作机构提出。
第三十九条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任:(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二)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审议会;(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纪律;(四)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五)不适合担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实施程序第四十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五)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六)取消交易单元交易权限;(七)取消会员资格;(八)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九)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