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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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xx)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等8个品种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18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9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23
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14
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15
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16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1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工信部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这被业界看做是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一个标志。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化有利于监督管理。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

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在业内看来,对于中小车企而言,审查条款的增多意味着需在研发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而非过去的简单的生产能力。

此前,有消息称,不少所谓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都不具备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甚至一些知名的企业也不符合条件。

对于工信部即将发布的新规,各家车企人心惶惶。

奇瑞汽车新能源汽车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奇瑞还在研究具体的应对策略。

奇瑞:这个不方便说,我觉得我们还在研究,还在研究当中,好吧。

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这次工信部提高门槛主要是为了整顿现在混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贾新光:投资过热,车型比较混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所以还需要整顿新能源车的发展秩序,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透露,工信部的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

这也意味着除去已拿到资质的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外,留给打算进入新能源造车领域的企业只有8家。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二 条 国家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负 责 新 能 源 汽 车 生产 准 入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生 产 准 入 管 理 是指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经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者 其他 有 关 场所 进 行 检 查 :
件、 料; 资 ( ) 封、 四 查 扣押 相 关证 据 ; ( ) 询经 营 者的 银 行账 户 。 五 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 任
施的审查和调 查 , 绝提 供有关材料 、 息 , 拒 信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息 . 者 隐匿 、 毁 、 信 或 销 转
或 阻 第四十 六条 经营者违 反本法 规定 . 达 移 证 据 . 者 有 其 他 拒 绝 、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 采 取 前 款 规 定 的 措 施 .应 当 向 反 垄 断 执 成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由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对 个 人 可 以处 法 机 构 主 要 负责 人 书 面 报 告 。 并经 批 准 。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收 违 法 所得 . 处 上 一年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可 以处 二 十 万 元 没 并 情 对 第 四十 条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调 查 涉 嫌 垄 度 销 售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以 下 的 罚 款 : 节 严 重 的 。 个 人 处 二 万元 以
第 二章 新能源 汽车分 类及 管理 方式
第七 条 根 据新 能 源 汽 车整 车 、 系统
任 人员 依 法给 予 处分 。反垄 断执 法 机构 可 以 向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申报内容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等8个品种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工信部产业司
•中机中心-审查
•建 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公告发布
企业自身变化
✓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 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企业; 建子公司/分公司;
✓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股权、名称、法定代表人
✓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 产能
• 放开对消防车资质的申请(限制类品种除外); • 要求专用车企业在产品开发和质量控制方面增强
能力;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10]132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 2011年1月1日 中重型货车、轻型货车、大中型客车、轻型客车 28个条款(含13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3个月。
• 要求企业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提升水平; • 对于集团化管理的企业,可以部分借助集团资源
; • 对于轻型客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阴极电泳能力;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11]3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 2012年1月1日 轿车、运动型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36个条款(含15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3个月。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附件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 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 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 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 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 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 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 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 3 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 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 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 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 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 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 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 年第 109 号公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第十五条 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 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严格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对新建企业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新能源汔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汔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以进 入产 业化 阶段 的产 品。
第八 条 国家 发 展改革 委 商 国家科 技行 政 管理部 门,聘任 有关 专家 ,组成 新 能源汽 车专 家委 员会 ,负 责确 定和 调整新 能源汽 车产 品类 别 的技 术阶 段 ,提 出适用 于新 能源 汽 车 的专项技 术 条件 和检 验规 范建 议 。
化 条件 的产 品 。
发 展期产 品是指 技术 原理 的 实现 路径基 本 明确 ,国家 和行 业标 准 尚未完 善 ,初 步 具备产 业化 条件 的产
品。
成 熟期产 品是指 技术 原理 的 实现 路径清 晰 ,产 品技术 和 生产 技 术成 熟 , 国家 和行 业标准 基本 完 备 ,可
第十二 条
生产 准入 考核 的 结论分 为通 过 和不 通过 两种 。经考 核 ,符 合 生产准 入 条件 规定 的企 业或 产
品为通 过 ;反之 ,为 不通 过 。
企 业通 过新 能源 汽车 生产 准入 考核 ,获得 生 产 资格后 ,汽车 整 车生产 企 业可 生产 同类 新 能源汽 车产 品
( 与 《 告 》中 已有 的常 规 车辆相 同类 别 的产 品 ,下 同 );改装类 商 用车 企业 可 自制底 盘生 产 同类新 能 指 公
源 汽 车产 品 ,但 自制 底 盘仅 限于本 企 业 自用 。 第十 三条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委 托 中介 机 构 进行 新 能源 汽 车 生 产准 入 的现场 技 阶段 的产 品采取 不 同的管理 方式 。
起 步 期产 品只 能进 行小 批量 生产 ,在批 准 的 区域 、范 围和 条 件下 进行 示 范运 行 ,并 以适 当的方 式对 全
部车辆 的运 行状 态 进行 实时 监控 。
发展 期产 品允 许进 行批 量 生产 ,只 能在批 准 的区域 、期 限 、条件 下销 售 、使用 ,并 以适 当 的方 式对 销 售车辆 以不低 于 2 %的 比例 进行运 行状 态 实 时监控 。 0 成熟 期产 品与 常规 汽车 产 品的 公告 管理 方式 相 同,在 销售 、使 用上 与 常规道 路机 动 车辆 相 同。 第 4 页 汔 车 睛 报 A tmoi fr ain uo teIom t v n o

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法规和市场准入要求

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法规和市场准入要求

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法规和市场准入要求随着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的日益突出,新能源汽车作为传统汽车替代品逐渐成为全球汽车行业的热门话题。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市场准入要求。

本文将就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法规和市场准入要求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政策法规1. 财政补贴政策为了刺激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很多国家都相继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覆盖了购车补贴、免税政策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等方面。

例如,中国政府实施了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对购车者给予一定的补贴金额,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普及。

2. 环保排放标准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排放标准。

新能源汽车通常具备零排放或者较低排放的特点,在环保排放标准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各国政府通常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了更加宽松的排放标准,以鼓励企业和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3. 内部配额制度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一些国家制定了内部配额制度,要求汽车制造商在销售的总量中必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

这意味着汽车制造商需要加大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力度,以满足政府的要求。

例如,中国政府实施了新能源汽车积分制度,要求汽车制造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必须达到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要求。

二、市场准入要求1. 技术标准要求新能源汽车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于节能环保的需求,通常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

因此,市场准入要求通常会对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标准进行规定。

这保证了新能源汽车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2.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离不开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

市场准入要求通常会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要求,以确保新能源汽车能够方便快捷地进行充电。

这些要求包括充电桩的数量、充电速度和充电服务的提供等。

3. 测试认证要求为了保证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性能,市场准入要求通常会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测试认证。

这些测试认证主要包括碰撞测试、电池安全性测试和节能性能测试等。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和能源问题的持续受到关注,新能源汽车产业迅速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发展,保障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本文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进行准入审查时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金额,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和生产实力。

此外,企业需符合环保、能源消耗和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也需要满足一定要求。

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车辆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操作,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除了产品质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安全性方面也有严格要求。

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包括车辆结构安全、电池安全、充电安全等方面。

此外,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此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意识。

企业要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需要关注消费者利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解决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综上所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严格,要求企业在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都达到一定标准。

只有企业能够全面满足这些要求,才能通过准入审查,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希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新能源汽车已经逐渐成为了未来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

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产品的准入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国家出台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企业准入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的。

该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先申请准入,并通过该局审核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如下资料:1.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员工人数等;2. 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和生产线状况;3. 企业的研发能力;4.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参数、设计图纸和产品说明书等。

经过审核通过后,企业才能取得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二、产品准入管理申请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需要提交相关产品资料,并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审核。

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1. 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规范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2. 新能源汽车采用的动力系统和电池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3. 新能源汽车在复杂路况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得到证明;4. 新能源汽车的噪音、排放等环保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 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寿命和维修保养服务必须得到保证。

在产品准入管理方面,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环保和质量是最为重要的。

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检测,也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以确保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维修保养环节,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以确保新能源汽车的正常使用。

三、新能源汽车资质认证新能源汽车资质认证是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认证。

认证标志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新能源汽车安全认证的要求:1. 汽车电池安全认证: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电池是最核心的部件之一。

因此,电池的安全性必须得到保障。

新能源汽车行业管理规则详解

新能源汽车行业管理规则详解

新能源汽车行业管理规则详解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能源危机的威胁,新能源汽车行业逐渐兴起并蓬勃发展。

为了规范和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行业管理规则。

本文将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管理规则进行详细解析。

一、政府支持政策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与政府的支持政策密不可分。

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措施,如减税、免费停车等,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

二、市场准入规则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包括汽车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认证、车辆安全认证等。

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产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标准和认证要求是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比如电池技术的标准、充电设施的要求、车辆动力系统的检测等都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认证。

这些要求有助于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性能和可靠性,推动行业技术的进步。

四、补贴和奖励政策为了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制定了补贴和奖励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购车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资金补贴、新能源汽车上牌优惠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和使用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充电设施支持。

因此,政府通常会制定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这些规划包括充电桩的布局、充电站的建设等。

充电设施的覆盖率和便捷性对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六、二手车交易规则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二手车市场也相应兴起。

为了保障二手车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政府制定了相关的规则。

这些规则多涉及车辆产权、车况检测、交易合同等方面。

规范二手车交易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环境保护和排放标准环境保护是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重要理念。

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和排放标准,以限制传统燃油汽车的使用,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2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新能源客车企业准入及产品准入许可制度解析

新能源客车企业准入及产品准入许可制度解析

新能源客车企业准入及产品准入许可制度解析吕猛1,熊国利I,杨舒音2(1.江西江铃集团晶马汽车有限公司,南昌330052; 2.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102100)摘要: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汽车产业相关市场准入政策持续调整和完善。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发布第50号令《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2020年发布第54号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2018年发布第22号令《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等。

进一步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机制,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

本文以新能源客车为例,对相关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以帮助新能源客车企业全面了解相关准入许可制度。

关键词:新能源客车;企业准入许可;产品准入许可中图分类号:U461.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204(2020)05-0027-04Analysis on the New Energy Bus Enterprise Admittance and Product AdmittancePermit SystemLv Meng1,Xiong Guo-li1,Yang Shu-yin2(1.Jiangxi Ji angling Group Jingma Automobile Co.,Ltd.,Nanchang330052;2.Vehicle Test Engineer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a,Beijing102100)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w energy vehicles,relevant market access policies for the automobile industry have been continuously adjusted and improved.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sued Order No.50in2018,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ess to Road Motor Vehicle Production Enterprises and Products,and Order no.54is issued in2020,The decision of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n amending the'"regulations on the access management of new energy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and products".The Na/tional And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issued Decree No.22in2018,the Regulations 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of the Automobile Industry,etc.It further simplifies the types of enterprises and products,optimizes the access management process,establishes the open inspection and testing mechanism,and improves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measures.Taking new energy bus as an example,this paper makes a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admittance licensing system of relevant enterprises and products,in order to help new energy bus enterprises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relevant admittance licensing system*Key words:new energy bus;enterprise admittance permit;product access permit1客车术语和定义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新能源准入管理制度范本

新能源准入管理制度范本

新能源准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市场准入,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汽车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要求,具备投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条件。

第四条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管理,新建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必须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证书。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第五条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二)具备相应的投资规模和资金实力;(三)拥有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要求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四)具备新能源汽车生产所需的技术和人才;(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六)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三)投资证明文件;(四)生产设施和工艺情况说明;(五)技术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六)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准入的决定。

第三章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包括生产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

第九条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二)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三)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四)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书;(二)生产企业准入证书;(三)产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四)产品质量控制说明;(五)产品安全和环保性能说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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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规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境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建议。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的要求。

(五)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1。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见附件1-2。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一)新能源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

(二)产品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容。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并应对国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应对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存在的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已按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的产品类别或技术路线(指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时,或增加、变更生产地址时(不含被授权生产的企业及生产地址),应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原有的售后服务承诺得到执行。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两年,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准入审查。

审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逾期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十七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仍可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

过渡期满后,如未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不得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采购新能源汽车底盘生产的作业类专用汽车除外)。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均应符合本规则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产产品均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九条采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混合动力汽车,可参照本规则附件3适用项目进行产品检测。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2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1-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2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1-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注: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11个)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如下:(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3.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审查时,应对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需重复检查。

延伸检查亦可由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单独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申请时需按本规则正文第九条提交适用的文件。

4.已按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相比:(1)当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或增加、变更生产地址(不含被授权生产的企业及生产地址)时,如果与拟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含底盘、专用装置),以及拟增加或者变更的生产地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已经按照相应的准入规则通过了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可仅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2)如果企业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申报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时,可仅进行资料审查。

(3)其余情况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注:1.表中延伸检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14个)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延伸检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设计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考核要求。

2.生产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3.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4.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企业间合作开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加强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和售后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生产”,是指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许可的整车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授权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授权企业),使用授权企业生产的底盘或完整车辆,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行为。

授权生产的产品仅限于新能源客车和载货类汽车。

第三条授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公告》的整车生产企业;(二)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四条被授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二)具有与授权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同类别(指客车、载货类汽车)的常规汽车生产资质,且已按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要求通过了现场考核。

第五条授权生产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为授权企业列入《公告》的新能源客车、载货类汽车;(二)被授权企业对授权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的改装不能影响到底盘或完整车辆的结构、性能、配置;(三)仅限于在准入许可的围,产品应符合授权企业的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及出厂检验要求。

第六条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签订授权生产合同,确定授权生产关系,明确授权生产产品类别。

被授权企业不得将授权生产事项转授权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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