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沁县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_1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公益活动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益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员招募与录用1. 公益岗位人员的招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聘广告、网上招聘等途径进行。
2. 公益岗位人员的录用须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和岗位需求进行,招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歧视性行为。
3. 录用公益岗位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事项。
第三章岗位管理1. 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应当符合其专业背景和实际情况,不得超负荷工作或超出其所承担的职责范围。
2. 公益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公益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维护组织形象,忠于职守,尊重义工和其他员工,保护公益资源。
3. 公益岗位人员应当承担倡导公益精神、提高社会责任感、发挥团队合作精神的主体责任,通过自身实践引导他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第四章职业素养1. 公益岗位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忍耐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责任心和使命感,能够在复杂的公益环境中胜任。
2. 公益岗位人员应当加强对公益事业的专业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具备较高的公益服务意识。
第五章奖惩机制1. 对于表现突出的公益岗位人员,组织应当予以表彰,给予奖金、证书或者其他奖励形式,激励其继续发挥优秀的工作成绩。
2. 对于违反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撤换职务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福利待遇1. 公益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需符合当地劳动法规定,具体标准应当与其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相匹配。
2. 公益岗位人员应当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七章保密责任公益岗位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的保密规定,对于组织内部信息、项目资金、合作伙伴等保密内容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泄露信息。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一、引言草原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和恢复草原环境,维护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草原管护员的角色和职责,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草原管护员的角色和职责草原管护员是专门负责草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人员。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测草原生态环境:草原管护员应定期巡查草原,记录植被状况、土壤质量、动物种群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 草原管理与保护:草原管护员应负责管理草原的使用和保护,制定草原管理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确保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3. 草原防火与灾害预防:草原防火是保护草原的重要任务之一,草原管护员应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控制等工作,并定期进行防火演练。
此外,他们还应负责草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 科普宣传与社会服务:草原管护员应积极参与草原保护的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草原保护意识。
同时,他们还可以提供相关服务,如草原旅游指导、草原种子销售等。
三、为了提高草原管护的效果,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草原管护员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以下是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的要点:1. 草原管护员的选拔:草原管护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草原生态学、环境监测、动植物保护等。
选拔过程应严格,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的应聘者。
2. 草原管护员的培训:为了提高草原管护员的业务水平,他们应接受系统的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
培训内容包括草原生态环境知识、管理技能、法律法规等。
3. 草原管护员的工资与福利:为了提高草原管护员的工作积极性,应给予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此外,还可以制定相关奖励机制,激励草原管护员在工作中的表现。
4. 草原管护员的监督与考核:建立草原管护员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估。
通过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价,对工作表现出色的草原管护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达标的草原管护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调整。
公益性岗位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员工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效率,保障公益性岗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公益性岗位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益性岗位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按需设岗的原则,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公益性岗位的特点进行设置。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主要职责:(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分配的任务;(二)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四)接受单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解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予以解聘;(二)因单位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员工无法适应的,予以解聘;(三)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解聘程序:(一)单位提出解聘意见;(二)与员工进行沟通,说明解聘原因;(三)员工对解聘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四)单位根据申诉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带薪年假等。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员工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 积极参与公益性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3. 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形象;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2. 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4. 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日志、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年度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总结、业绩展示、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全勤为22天。
第十条请假制度:1. 病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含3天)的,需提供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2. 事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私事需休息1天以上的,需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3. 旷工:公益性岗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和单位形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公益性护林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性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护林员是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力量,其职责是巡查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盗伐、滥伐等违法行为,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第二章聘任与培训第四条护林员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当地村民,尤其是脱贫人口。
第五条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身体健康,具备野外巡护能力;(三)熟悉当地地形地貌,了解森林资源状况;(四)具备一定的林业知识,能够识别森林病虫害。
第六条护林员的选聘程序:(一)自愿报名;(二)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公示;(五)聘用。
第七条护林员聘用后,应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一)林业法律法规;(二)森林资源保护知识;(三)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四)森林病虫害防治;(五)巡护技能。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八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一)巡查森林资源,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二)报告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信息;(三)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和病虫害防治;(四)协助林业部门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护林员的权利:(一)获得合理报酬;(二)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三)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条护林员应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巡护,确保覆盖所有管护区域。
第十一条护林员应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包括巡护情况、森林资源状况、违法行为等信息。
第十二条护林员在巡护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对护林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巡护覆盖率;(二)违法行为制止情况;(三)森林资源保护效果;(四)工作态度。
第十四条对表现优秀的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护林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志愿者、义工、社工等人员。
他们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教育扶贫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规范他们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与培训:1.选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个人申请等形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选拔。
选拔程序公开透明,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培训: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入岗前应接受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益性工作知识、职业礼仪、沟通技巧等。
培训的目的是提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使其更好地担负起岗位职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保障:1.薪资福利: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合理的薪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
同时,应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
2.法律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保护。
雇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责:1.遵守岗位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公益性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工作规章制度。
2.保护机构利益: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为公益机构的一份子,应为机构的利益着想,不得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保护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与激励:1.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的依据。
2.激励:对于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如表彰、晋升等,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机制:1.合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退出公益岗位,双方要遵循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定期限。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就业岗位。
包括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事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要求等内容。
招聘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等环节。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
第三章考核与补贴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时领取补贴,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章退出与补充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岗位:(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岗位的情形。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
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定义2.1 公益性岗位人员:指在公益性项目中从事志愿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服务孵化员等。
2.2 公益性项目: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项目,旨在推动社会发展、公益事业等。
3.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募与选拔3.1 招募渠道3.1.1 国家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家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2 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1.3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内部招募渠道或社会招募渠道进行招募。
3.2 选拔程序3.2.1 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资料,经过初步审核后进入面试环节。
3.2.2 面试环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个人素质、适应能力和志愿服务意愿等。
3.2.3 根据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4.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与义务4.1 权益4.1.1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公益岗位补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2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1.3 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的项目应确保其人身安全,若因公益活动造成受伤,应有相应的保险和医疗保障。
4.1.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得到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2 义务4.2.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项目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服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4.2.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公益性项目的组织方和相关人员。
4.2.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保护项目涉及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和服务报告,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评价5.1 管理措施5.1.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确保公益项目的有效实施。
5.1.2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等。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在岗人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广大市民创建一个环境良好的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二、从统一指挥,保质保量完成本人责任区域的工作。
三、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妥善保管工具,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工具私借他人使用和带回家使用。
五、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相关任务。
六、单位要制定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七、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八、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其考勤、工作情况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2022年3月23日;第1页共1页。
草原管护员维护环境与生态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维护环境与生态管理办法1. 前言草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起着关键作用。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草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包括过度放牧、乱砍滥伐和草原火灾等。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草原管护办法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草原管护员维护环境与生态管理的办法。
2. 草原管护员的职责监测草原生态系统的状态,包括植被覆盖、土地退化和物种多样性等;采集和分析草原生态系统相关数据,用于科学决策;制定草原管理计划,包括合理划定放牧区域和放牧时长;进行草原火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协调农牧民的活动,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草原保护的认识。
3. 基本原则科学性原则:根据科学研究结果和实践经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相关利益相关方,确保公平的资源分配;可持续性原则:采取措施确保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消耗;综合性原则:考虑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益,制定综合管理策略;参与性原则:与农牧民、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合作,实现共同管理。
4. 草原管理措施4.1 放牧管理放牧管理是草原管护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目的是保护草原植被,维持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
合理划定放牧区域和放牧时长:根据草原植被覆盖情况和草原生态系统的承载力,制定放牧区域和放牧时长的限制,防止过度放牧对草原植被的破坏。
轮牧制度:通过轮流放牧的方式,使草原能够得到充分恢复和休养,减少过度放牧造成的植被退化和土地退化风险。
监测放牧效果:定期对放牧区域进行监测,评估放牧活动的效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4.2 防火管理草原火灾是草原生态系统的重要威胁,因此草原管护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建立火灾监测和预警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火灾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火灾风险。
设立火灾防控设施:在关键区域设置消防设备和火灾防控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救援。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1. 引言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草原的管护工作,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良好发展,制定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2. 草原管护员的职责和要求2.1 职责草原管护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草原生态环境的监测、巡查、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测草原植被生长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 巡查草原区域,防止非法采伐、捕猎等行为,并进行相应处置;- 组织实施草原保护和恢复工程,促进草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改善;- 协助监管部门进行执法工作,维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秩序和稳定;- 开展草原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2.2 要求草原管护员需要具备以下要求:- 具备良好的草原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心;- 具备一定的草原生态学和植物学基础知识;- 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管理和指导工作;- 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技能,能够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相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3. 草原管护员的选拔和培训3.1 选拔程序对于担任草原管护员职位的人员,应进行一定的选拔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面试、考核、体检等环节,确保人员能够胜任相应工作。
3.2 培训内容草原管护员需要接受一定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草原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方法;- 草原植被种类和生长特点的识别;- 草原保护和恢复工程的实施方法;-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 心理素质和应急处理的培训。
4. 草原管护员的管理和评价4.1 管理草原管护员的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草原管护员的编制、任职和待遇;- 草原管护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 草原管护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4.2 评价草原管护员的工作应进行定期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草原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的成效;- 草原管护员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 草原管护员的工作贡献和创新能力。
生态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生态公益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公益岗位的作用,提高岗位管理效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生态公益岗位,包括生态保护员、生态巡护员、生态志愿者等。
(三)本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生态公益岗位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岗位设立(一)生态公益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公益性和社会效益。
(二)生态公益岗位的设立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三)生态公益岗位的数量和配置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
三、岗位组织管理(一)建立生态公益岗位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组织架构,负责协调生态公益岗位的管理工作。
(二)建立生态公益岗位管理人员队伍,配备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保障生态公益岗位的正常运行。
(三)建立健全生态公益岗位的奖惩机制,激励生态公益岗位人员积极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生态公益岗位考核评价机制,不定期对生态公益岗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四、岗位职责(一)生态保护员:主要负责生态环境的巡查和监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二)生态巡护员:负责生态自然资源的巡视、保护和管理工作,对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三)生态志愿者:协助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组织生态环保活动,宣传环保知识,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保。
五、岗位招聘(一)生态公益岗位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二)应当根据生态公益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择优选拔,保证生态公益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生态公益岗位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和选拔培训,确保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岗位培训(一)生态公益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环保意识和工作能力,熟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修订]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依法保护草原生态,促进牧民增收,加强嘎查(村)级草原管护人员管理,规范管护行为,提高管护水平,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草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录用,专门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草原管护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草原管护员应当从本(村)择优录用。
第五条草原管护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草原管护工作,有责任心,为人公正,办事公道,诚实守信;(二)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情况;(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岁。
第六条每个(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草原管护员。
第七条草原管护员的聘用:(一)由本人申请,经(村)委会推荐,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录用;(二)人员名单确定后,在本(村)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管护内容,聘用期为一年;(三)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草原管护员档案,实行统一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草原管护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每季度听取草原管护员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九条草原管护员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对牧户履行草畜平衡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对禁牧区和休牧区的草原进行巡查,并对监督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二)对日常巡查情况建立巡查工作记录;(三)负责对草原保护基础设施、草原鼠虫害、草原火情以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和其他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及时报告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四)开展草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
第十条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草原管护员人均每年补贴4000元。
草原管护员补贴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规范草原管护员行为,保障草原管护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草原管护员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从事所在村草原管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在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村,应聘用一名草原管护员,负责本村草原的日常管护工作。
草原管护员作为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一年一聘。
第四条草原管护员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聘用,报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管护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和工作责任的制定。
第六条草原管护员的聘用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能力;(二)热爱草原,有较强的责任心;(三)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情况;(四)户籍在本村的农牧民。
第七条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管护区草原进行定期巡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草原每10天巡查一次,农区草原每15天巡查一次;(三)监督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执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四)及时制止开垦、非法占用草原和破坏草原资源等违法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五)负责保护草原围栏、草原防火、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及宣传保护标识;(六)负责草原火情、鼠虫病害灾情的监测和报告。
第八条草原管护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标识。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对草原管护员的管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草原管护员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草原管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不履行管护职责的;(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草原管护员报酬由省级财政支付,县级草原部门争取县级财政配套。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草原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明确草原管护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保障草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草原,以及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草原管护员。
第三条定义1. 草原管护员:指受聘于相关部门或者草原管理机构,从事草原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的人员。
2. 草原资源:指草原土地以及相关的水资源等自然资源。
3. 草原生态环境:指草原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植被、土壤、水文等生态要素的组合。
第四条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草原管护员管理制度,提高草原资源利用效益,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
2. 原则: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分类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草原管护员的职责第五条草原资源管理1. 制定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划和管理办法。
2. 监测、评估和预警草原资源的状况、变化以及生态环境的健康状况。
3. 组织开展关于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1. 负责监督和管理草原生态环境,执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
2. 组织实施草原的植被恢复、生态修复和生态护林等工程项目。
3. 禁止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生态环境问题。
第七条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持1.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工作。
2. 提供草原科技信息,为相关部门的决策和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社会宣传和教育1. 组织开展草原资源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草原保护意识。
2. 培训和指导草原管护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草原管护员的权力和义务第九条权力1. 草原管护员有依法使用职权,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权力。
2. 草原管护员有对涉及草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第十条义务1. 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草原管护工作,保护和恢复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管护员的管理工作,提高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草原管护员管理工作,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草原管护员。
第二章草原管护员的设置和职责第三条草原管护员是指负责草原管护工作的专职人员,主要职责包括: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草原管护方案;2. 监测草原资源的变化,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 协助开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4. 参与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管理;5. 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草原管护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草原管护员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具体工作安排由所在单位制定。
第三章草原管护员的选拔和考核第六条草原管护员的选拔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
第七条草原管护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
第八条考核不合格的草原管护员应当接受再培训,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草原管护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草原管护员有权利:1. 按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2. 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3. 享受工作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条草原管护员有义务: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草原资源的良好状态;2. 忠诚履行工作职责,保密工作信息;3.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草原管护员的奖惩制度第十一条对草原管护员的优秀表现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第十二条对草原管护员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纠正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停职检查、解聘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为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草原是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草原的治理与管理依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为了有效地维护草原的生态系统,各级政府部门在草原保护和管理方面制定许多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的职责和聘用条件草原管护员是草原保护和管理的关键角色,主要职责包括:•监测草原生态系统的情况;•管理草原资源,制定合理的利用计划和管理措施;•宣传和推广草原保护理念;•开展环境监测和调查等工作。
为了担任草原管护员,应考虑以下条件:•具有草原资源管理、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历;•具有良好的管理、沟通和协调能力;•具有工作责任心和较高的工作热情;•具有相应的驾驶、安全和野外生存技能。
草原管护员的管理办法为了实现草原保护和管理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下所示:草原管护员的聘用1.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和面试等程序确保草原管护员的招募过程透明公正;2.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聘用合同并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
草原管护员的评估对于草原管护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有必要进行评估,以确保管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评估的方式如下:1.通过实地巡视、考核和检查等方式对草原管护员的工作进行评估;2.根据评估结果质量确定监管员的绩效工资和奖惩措施。
草原管护员的培训草原管护员在管理和保护草原方面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为了提高管护员的职业素养,需要进行培训,具体如下:1.为草原管护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包括野外技能、环境监测和保护技术等;2.提供相关草原资源管理、环境科学等专业课程的继续教育。
草原管护员的激励和约束激励草原管护员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地开展草原保护工作,同时需对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具体如下:1.对优秀的草原管护员进行表扬和奖励;2.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草原管护员进行约束和处罚。
总结草原管护员是草原管理和保护的关键力量,制定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管护员责任与纪律管理办法
草原管护员责任与纪律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草原管护员的工作行为,确保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特制定本《草原管护员责任与纪律管理办法》。
二、草原管护员的责任与义务1. 草原管护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草原资源,防止草原退化。
应积极参与草原的管理、巡视、监测和草原灾害的防控工作,并及时上报草原资源状况。
2. 草原管护员应按照规定做好草原巡护工作,发现草原资源破坏、违法行为等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记录、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3. 草原管护员应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保持工作仪容整洁,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证件。
4. 草原管护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捕猎、采矿等活动,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5. 草原管护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积极参加草原资源管理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三、草原管护员的纪律要求1. 草原管护员应始终保持工作纪律,遵守工作时间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等,按照规定进行打卡上下班。
2. 草原管护员应恪守工作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礼品、款项等。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严肃追责。
3. 草原管护员应保守机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等相关信息。
对于违背保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4. 草原管护员应按规定上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篡改或虚报相关数据。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5. 草原管护员应团结同事,互相支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诽谤、造谣等行为,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草原管护员的奖惩措施1. 对于履行职责,保护草原资源,积极参与工作的草原管护员,将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2. 对于存在违纪行为的草原管护员,将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如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职务等。
3. 对于涉嫌犯罪的草原管护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从事草原管护工作的资格。
五、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草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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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沁县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
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草原生态管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草原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人员的行为,保障草原生态安全,达到“草场有人管、草原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
根据省州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草原生态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草原、制止破坏、偷放草场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灭鼠、防火、沙化治理的管护草场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对生态管护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草原生态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具备生态移民身份,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19-59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摩托车交通工具。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户生态移民确定一名管护员。
第六条管护员由牧委会组织进行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初选审核,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后聘任;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管护合同的约定向管护员
发放工资。
第七条首批开展草原生态管护员聘用合同一年一聘,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乡镇政府每年对管护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条管护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草原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草原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草场、草山。
制止在生态草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挖虫草、放牧等损坏草原生态的活动。
(三)制止在草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火灾,草原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内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草场病虫害应及时报告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农牧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配合农牧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草原建设各项工作。
第九条建立管护员培训上岗制度。
配合县农牧林业局对管护员开展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管护员方可上岗。
管护员履行职责时,应持证(书)上岗,并佩戴全县统一标识。
第十条草场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
根据当地草场的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管护责任区。
第十一条各乡镇负责对管护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管护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管护员奖惩和续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草场火灾、乱捕滥猎、草场病虫害、非法采挖等现象。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的,扣发当月工资:(1)发生草场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2)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草场火灾的;(3)草场火灾过火面积达150亩以上的;(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
2、在下列行为的,解除合同并予辞退:(1) 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2)不能认真做好工作日记的;(3) 私自将责任区内的草场承包、出租给其它人员采挖虫草,私自放牧。
3、以权谋私、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玛沁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
岗位人员工作进度任务分解
为了确保草原生态管护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到人,结合玛沁县草原生态管护员队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管护人员的月工作任务,现就每月工作完成内容明确如下,请各乡镇管护人员结合实际分期实施。
一、元月至三月各地进入冬季干旱期,草场容易引发火
灾,这一阶段管护人员应加大草场防火知识的宣传工作,教育子女禁止玩火,注意生活用火安全。
二、四月份积极配合县草原工作站,对鼠害地区、草原沙
化地区开展黑土滩治理工作,大力实施种草、种植药材,从而尽快恢复草场植被。
三、五月至六月为虫草采挖季节,这期间有大部分的外来
人员涌入我地休牧地区偷采虫草,造成草场植被严重受捉受损,这一时间管护队员要在管辖的草场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巡山工作,禁止外来人员进入草原禁牧区采挖虫草。
四、七月至九月份管护员要重点做好草场病虫害的防治
和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病虫害疫情,在及时报告的同时配合县畜牧部门做好病虫害的灭治和防范
工作。
五、十月至十二月为草场鼠害最为严重的时期,各管护人
员要积极配合农牧部门做好灭鼠工作,防止草场继续恶化。
玛沁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草原公益性岗位工作进展情况
的汇报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三江源地区生态移民后续安置工作,在州县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下,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在玛沁县开展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试点工作。
我县确定草原管护公益岗位603个,此项工作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工作要求已在我地实施,现就我地开展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作一简要的汇报:
一、及早动员,适时布置。
我县被确定为试点县以后,县上主要领导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由政府一把手任组长的管护领导小组,分别于9月20日和10月13日在县直机关和项目乡牧民群众中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并要求各项目乡确定一名乡镇长专门从事此项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方案制定、表格填报等工作。
目前全县的6乡2 镇的603个岗位已确定并在广大牧民群众中进行了公示,各类表格和协议书已基本填制齐全。
二、制定方案、分步实施。
各乡镇结合本乡实际,均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
印制了本乡的管护队员岗位职责和考勤办法,按照方案逐步实施。
三、存在的问题:在工作中一是有部分牧户家中没有青壮年劳力,均为老人和小孩;二是牧户管辖的草场面积太大,每家确定1个管护队员有的顾此失彼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