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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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依法担任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的意见是: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是被告人具体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法院予以轻判。
1、被告人系初犯,从未有任何犯罪和刑事记录,也没有任何行政处罚记录,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2、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当庭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已退赃并且愿意缴纳罚金元,说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可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犯案时未满18周岁,年龄较小,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以及自己所犯罪行的后果,现在已经知道了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并且觉得非常的后悔,且案发前被告人有稳定的工作,说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系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量刑1年并处以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