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创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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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 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 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 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 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 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 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 转岗等培训。
就业与创业指导
一、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1、实施有利于就业的产业政策 2、实施有利于就业的财政政策 3、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税收政策 4、实施有利于就业的金融政策 5、实施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6、实施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7、实施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8、实施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9、实施就业援助政策 10、实施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政策
四、就业服务与管理
1、就业服务体系 ⑴发展人力资源市场 ①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②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
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抚恤体系,完善市场信 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③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 规定给予补贴 ④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三、就业援助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就业援助制度:
1、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因身体状况、技 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 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 的就业困难人员
2、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措施
⑴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⑴主要内容 ①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规定劳
动者求职时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②明确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的自主用人权利,规定用人
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 以及招用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的基本程序 ③明确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 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 ④明确就业援助的计划、援助对象、申报认定办法、援 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区的援助职责 ⑤明确职业中介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 开展的服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 ⑥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明确就业登记的执行 机构、登记证、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明确事业登记的 地点和执行机构、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失业登记的 人员范围,以及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3、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 现就业
4、规定了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 国家鼓励资源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 市场需求相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 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 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 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⑵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 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 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⑶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 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社区公益性岗 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⑷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 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公平就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做出了规定:
1、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2、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3、保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4、保障各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5、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6、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7、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8、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 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⑵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 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自选,职业提供信息、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 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 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其他公共就业 服务 ⑶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①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 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 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 ②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规定了从 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 行为。
⑵主要特点 ①细化公平就业的规定 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③强化就业援助制度 ④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3、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 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 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 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有关人事业务。
⑴意义
①促进人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 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 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 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 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 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 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 转岗等培训。
就业与创业指导
一、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1、实施有利于就业的产业政策 2、实施有利于就业的财政政策 3、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税收政策 4、实施有利于就业的金融政策 5、实施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6、实施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7、实施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8、实施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9、实施就业援助政策 10、实施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政策
四、就业服务与管理
1、就业服务体系 ⑴发展人力资源市场 ①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②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
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抚恤体系,完善市场信 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③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 规定给予补贴 ④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三、就业援助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就业援助制度:
1、明确了就业援助的对象:因身体状况、技 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 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 的就业困难人员
2、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措施
⑴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⑴主要内容 ①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规定劳
动者求职时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②明确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的自主用人权利,规定用人
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 以及招用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的基本程序 ③明确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 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 ④明确就业援助的计划、援助对象、申报认定办法、援 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区的援助职责 ⑤明确职业中介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 开展的服务项目、职业中介机构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 ⑥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明确就业登记的执行 机构、登记证、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明确事业登记的 地点和执行机构、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失业登记的 人员范围,以及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3、规定了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 现就业
4、规定了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 国家鼓励资源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 市场需求相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 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 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 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⑵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 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 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⑶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 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社区公益性岗 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⑷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 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公平就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做出了规定:
1、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2、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3、保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4、保障各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5、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6、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7、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8、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 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⑵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 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自选,职业提供信息、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 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 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其他公共就业 服务 ⑶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①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 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 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 ②明确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规定了从 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 行为。
⑵主要特点 ①细化公平就业的规定 ②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③强化就业援助制度 ④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3、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的人 才服务机构,受单位和个人委托,运用社 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 律和政策规定,为其代办的有关人事业务。
⑴意义
①促进人才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