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定义及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小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超值体验”。
小张心动不已,就去办了一张会员卡。
在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拿出一份长长的合同,指着让小张签字的地方说:“在这儿签个字就行,我们这儿的服务可好了。
”小张也没多想,就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小张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外地,这健身房肯定是没法继续用了。
他就想着,自己才用了没几次,能不能把卡退了,或者把剩下的钱退一部分也好啊。
于是他去找健身房协商,没想到健身房的老板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行,这是我们的规定。
”小张觉得很不合理啊,就去咨询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仔细看了合同后说:“这个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律师朋友解释说:“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而且没有跟你协商过吧?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
这个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虽然你签了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就一定有效。
”后来,小张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的这个“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确实属于格式条款,而且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法庭根据小张实际使用健身房的情况,判决健身房退还小张一部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商家不能随便弄个格式条款就想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格式条款要是太“霸道”,法律可不会让它生效的。
小李和几个朋友报了一个旅游团,准备去海边好好玩一玩。
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一堆密密麻麻的小字,导游就催促着他们赶紧签字,说都是些常规的东西。
等他们到了旅游目的地,发现很多和当初宣传的不一样。
说好的海景房,结果离海边老远,只能远远看到一点海;说的是每餐都有海鲜大餐,结果海鲜少得可怜。
小李他们很生气,就找旅行社理论。
旅行社的人拿出合同说:“你们看,这合同里写了,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安排,游客不得异议。
经典案例格式合同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 益。”第二十一条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 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 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 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 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在该案中,导游明知购物中心可能存在假货,而不向 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存在消极不作 为行为,可视为没有履行保护职责,此行为违反了国 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国内的货物运输合 同,托运人对货物进行保险是任意性的,因为托运人 可基于二点考虑,一是如前面所述,风险责任本来就 是由承运人负担,交纳保费只能增加成本,因此不愿 意投保。另外,货物运输合同常常与货物买卖合同同 时发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理评析】 纠纷虽以调解结束,但该案引发的一个法律问题则不能 不引起重视,即旅行社对旅游者的行为是否有说明和警 示义务? 从民法角度分析,旅行合同是一服务合同,即旅行 社根据合同约定的旅行目的地、旅行的线路和旅游的景 点等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一种合同,旅游者是接受 服务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经营者则在第十八条规定: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由此可知,在旅游服务 中,旅行社除给旅游者提供旅游和因旅游必需的衣食住 行的服务外,还应该为旅游者在旅游中提供人身和财产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指导”“超低价会员费”。
老张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办卡了。
到了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会员合同让老张签字。
老张也没仔细看,就想着赶紧办完卡开始健身,大笔一挥就签了字。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格式条款:“会员一旦缴费办理会员卡,无论任何原因,会员卡费用概不退还。
”二、事情发展。
老张办卡后没几天,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长期工作,这健身房肯定是去不成了。
于是老张就找到健身房,好声好气地说:“我这工作调动实在没办法,我才用了没几次卡,能不能把剩下的费用退给我呀?”健身房的老板却拿出合同,指着那条条款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管啥原因,钱都不能退,我们这是按合同办事。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这情况又不是故意不去健身的,怎么就不能退钱呢?三、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分析。
# (一)从公平原则来看。
1. 不公平性分析。
这个条款明显对老张不公平。
老张是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工作调动才不能继续使用会员卡的,而健身房却以这么一个绝对的条款拒绝退款,这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风险都推给了老张,自己一点损失都不承担。
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刚吃了一口,突然有急事要走,餐厅却说不管啥原因,钱照收,饭你也别想退,这显然不合理。
2. 公平原则下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这条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会员可能遇到的合理特殊情况,所以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 (二)从提示和说明义务来看。
1. 健身房是否履行义务。
老张在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特别提示他这条条款。
老张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这健身房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健身房想要这条条款有效,最起码在老张签字之前,应该用加粗、加下划线或者专门提醒的方式告诉老张这条规定的存在和含义。
格式合同处罚案例
格式合同处罚案例一、健身房的“终身制”会员卡骗局。
话说有这么一家健身房,那可是雄心勃勃啊。
他们推出了一种格式合同的“终身制”会员卡,这卡一卖,就跟顾客说:“亲,您这可是终身会员啦,以后都能来健身,啥时候来都行。
”好多人一听,觉得划算啊,就纷纷掏钱办卡。
但是呢,这合同里有个特别小的字写着“本健身房有权根据运营情况调整营业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临时闭店、缩短营业时间等,且无需对会员承担任何责任”。
结果呢,没过几个月,这健身房三天两头闭店装修,要么就是早上十点才开门,晚上六点就关门了。
会员们可就不乐意了,这哪是终身会员的待遇啊?有个叫小李的会员就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小李说:“你们这合同也太欺负人了,我办的终身卡,现在都没机会健身。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虽然在格式合同里写了有权调整营业时间,但这种调整已经严重影响了会员正常享受服务的权益。
最后判决健身房退还小李部分会员费,并且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小李的损失,同时要求健身房修改格式合同条款,不能这么“霸道”。
二、租房的“一切损坏租客赔”陷阱。
小张在城市里找房子,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个看起来还不错的出租屋。
签合同的时候,他也没仔细看,那房东拿出来的格式合同写着“房屋内一切设施如有损坏,均由租客负责赔偿”。
小张住进去后,发现房子的空调本来就是个老古董,有一天突然就不制冷了。
房东知道后,二话不说就要求小张赔个新空调。
小张觉得很冤枉啊,他说:“这空调本来就很旧了,我正常使用它自己坏的呀。
”可是房东就拿着合同说:“你看,这写得清清楚楚。
”小张不服气,就找来了相关部门调解。
调解人员一看这合同条款,就指出这个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因为它没有区分设施损坏是正常使用损耗还是租客故意破坏的情况。
经过调解,房东同意找专业人员来检查空调,如果是正常损耗,就由房东自己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同时房东也被要求修改合同条款,不能这么一概而论地让租客承担所有损坏责任。
三、旅游公司的“行程随意改”闹剧。
格式条款的案例
格式条款的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这格式条款的案例。
你有没有过这种经历,去办个什么业务,那合同条款一长串,看得人眼花缭乱呐!这其实就是格式条款。
就好比你去买个手机,那合同上写着一堆你可能都没注意到的细则。
给你说个事儿啊,我朋友小李,前段时间去租房子。
中介给他拿了份合同,好家伙,密密麻麻全是字。
他当时也没细看,就签了。
结果住进去没多久,发现房子有些小问题,想找中介解决。
可中介说合同里写了“房屋交付后出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
小李那个气呀,这不就是个坑嘛!这就好比人家挖了个陷阱,你没留意就掉进去了。
这能不让人生气吗?他就去找中介理论,说这也太不公平了!可中介就拿合同说话呀。
再比如说,你去买保险,那保险合同里的格式条款多得吓人。
有些可能就隐藏着对你不利的条件。
哎呀,这就跟走迷宫似的,一个不小心就被困住了。
但如果我们都仔细去看,认真去研究,是不是就能避开很多坑呢?
咱可不能随便就掉进这些格式条款的坑啊!要多长个心眼,仔细瞅瞅那些条款到底说了啥。
别像小李似的,等出了问题才发现被坑了。
我们得为自己的权益去争取,去把关呐!
总之,格式条款就像是隐藏在生活中的小怪兽,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用我们的智慧和细心去打败它,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别让那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得逞!你说是不是呀?。
有关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
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概述作为法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许多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通过介绍一些经典案例,对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及说明1. 《华南某公司与华北某公司供销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华南某公司与华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格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认定该合同中的部分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并对该格式条款进行了说明和认定。
在判决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予以了合理的认定,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某电商评台用户服务协议纠纷案》在某电商评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包含了大量的格式条款。
在该案中,用户因不当格式条款引起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修改相关条款。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认定和说明,并最终做出了合理的判决,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也保护了电商评台的合法利益。
二、提示义务的经典案例1. 《某银行信用卡合同纠纷案》在某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信用卡合同中,包含了许多格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因未被告知部分格式条款而产生了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银行存在未尽提示义务的行为,并依法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在最终判决中,法院要求银行对相关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并对客户的损失进行补偿。
2. 《某航空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在某航空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中,客户因未被告知相关格式条款而产生了纠纷。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对航空公司存在的未尽提示义务进行了认定和说明,并对航空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责任追究。
法院依法做出了补偿旅客损失的判决,并要求航空公司加强提示义务,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总结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格式条款认定及说明、提示义务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格式条款案例
格式条款案例
假设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包含了大量的格式条款。
在合同中,有关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格式条款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供应商辩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应当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公司则认为,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格式条款的作用显而易见。
首先,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供应商还是公司,都应当遵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格式条款可以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明确的指导。
在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具体内容,可以有效地规范双方的行为,避免发生纠纷。
最后,格式条款可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格式条款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陷入不确定的境地,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还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对待格式条款,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也应当严格遵守格式条款的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还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双方都应当重视格式条款的约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导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这方面的合同法规吧!一、概念解读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常见的保险合同。
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
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无效的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内容,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继续有效。
2.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中已经订立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二、参考案例李某从农村来到浙江打工,在一家当地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打工。
工地负责人见李某没有工地工作的经验,于是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工地上受伤了,公司不负人设的责任,工伤由李某自己承担责任。
李某无奈签下该合同。
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建筑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建筑公司免除了李某受工伤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如果李某在工地上受伤了,建筑公司对李某的工伤负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关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
关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
消费者格式合同指的是由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且消费者无法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的讨价还价的合同。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几个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案例一,手机合同。
某手机运营商向消费者提供手机合同,其中约定了手机套餐费用、通话时长、流量使用限制等条款。
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需要签署该合同,并无法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修改。
若消费者不同意合同内容,则无法购买手机或者享受该运营商的服务。
案例二,租房合同。
某房屋中介公司向租户提供租房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条款。
租户在签署合同时,通常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若租户不同意合同条款,可能无法租到房屋或者无法享受相关的租房服务。
案例三,旅游合同。
某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费用、退改规定等条款。
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需要签署该合同,并通常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若消费者不同意合同条款,可能无法参加旅游活动或者无法享受旅行社提供的相关服务。
这些案例都是消费者格式合同的典型例子。
消费者在签署这类合同时,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讨价还价。
因此,消费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
如果发现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合理或不公平之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修改或者寻求法律救济。
关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
关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案例消费者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为了简化合同签订程序、提高合同签订效率而制定的标准化合同文本。
消费者格式合同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格式合同的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以某电商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为例。
该电商平台在消费者格式合同中明确了消费者在购物后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的权益,并承诺在接受退货后,会按照消费者支付的金额全额退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电商平台却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件衣服,但在使用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便提出了退货。
消费者按照电商平台的规定,在七日内退货,并附上了退货凭证。
然而,该电商平台却以“超过七日无法退货”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退货请求,并且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
消费者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因为这明显违反了电商平台自己所公布的退货政策。
消费者随后将此情况告知了当地消费者协会,并提起了诉讼。
法院综合考虑了消费者格式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以及消费者提供的退货凭证等证据,最终判决该电商平台违反了消费者格式合同的约定,判决其按照原消费者支付的金额全额退款,并还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对于消费者格式合同的关注和讨论。
许多人认为,消费者格式合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工具,然而,如果经营者以制定消费者格式合同为名,随意修改、违反合同约定,那就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消费者对市场秩序的信任。
为避免类似的案例再次发生,要求经营者制定和执行消费者格式合同时应遵守以下原则:首先,合同内容要明确、详细。
消费者格式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价格、退货政策等关键条款,以保证消费者清晰地了解合同内容,避免歧义和争议的产生。
其次,合同条款应合法合规。
经营者应在制定消费者格式合同时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同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合同格式条款那些事儿。
你们知道吗,这当中可有不少典型案例呢!就说买房子吧,那购房合同里的格式条款多得让人眼花缭乱。
比如说,有一条可能写着“开发商有权对小区规划进行调整”,哎呀呀,这可就麻烦了,这不是等于给开发商开了个大口子嘛,万一他们随便乱改规划,咱购房者咋办呀?这难道不是霸王条款吗?
还有啊,租房子的时候也常见。
“若租客损坏房屋物品,需按原价三倍赔偿”,这是不是有点过分啦!难道一个杯子坏了就得赔三个杯子的钱?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
再看看网购的时候,那长长的用户协议,谁有耐心逐字逐句看呀,但这里面可能就藏着一些“坑”。
比如“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那要是商品有质量问题呢?也不能退换?这多不合理呀!
像这种合同格式条款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呢!就好像一个个隐藏的小陷阱,稍不注意就掉进去了。
咱老百姓可得多长个心眼儿,别稀里糊涂就签了字呀。
咱挣钱都不容易,别让这些不公平的条款给坑了。
在我看来,合同格式条款本意是为了规范交易,但不能被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来坑害消费者。
我们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遇到不合理的条款要勇敢地说“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的消费环境才能越来越公平,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有保障!所以呀,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事儿!别不当回事儿哦!。
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案例
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案例下面是一个合同法方面的格式条款案例:
案例一: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XXXXX
甲方:租赁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品
甲方租赁乙方所提供的以下物品:
物品名称:
物品规格:
物品数量:
物品使用期限:
第二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租金金额:
支付方式:
付款周期:
第三条使用条件
甲方在使用租赁物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确保物品的安全可靠,不损坏或丢失;
2. 不得将租赁物品用于违法活动;
3. 不得将租赁物品转租或出售给他人。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生效及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解决
对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租赁人):签字:日期:
乙方(出租人):签字:日期:。
人民法院案例官有关格式合同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官有关格式合同案例案例主角。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事儿里的主角,一方是个普通的消费者小李,另一方呢,是一家挺有名的健身俱乐部。
事情是这样的。
小李啊,那可是个健身爱好者。
有一天,他看到这家健身俱乐部的广告,各种优惠套餐,什么一年会员超低价,还有私人教练指导课程赠送啥的。
小李心动得不行,就跑去俱乐部打算办个会员。
到了俱乐部,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合同,就是那种格式合同,密密麻麻好几页。
小李当时就有点懵,但想着健身心切,再加上工作人员在旁边一个劲儿地说“都是些常规条款,大家都这么签的”之类的话,小李也就没太仔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了字。
合同里的“小陷阱”结果呢,后来小李发现了不少问题。
这合同里有个条款写着,如果会员要取消会员资格,得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而且就算通知了,还得交一笔高额的违约金,这违约金的数额都快赶上剩下的会员费了。
小李为啥想取消呢?原来是他工作调动,要去外地长期工作,根本没法再享受这边的健身服务了。
小李觉得这不合理啊,就跟俱乐部商量,说自己这是特殊情况,能不能少交点违约金或者干脆就把剩下的会员费退一部分给他。
俱乐部可强硬了,直接拿出合同说:“你看,这白纸黑字写着呢,你自己签的字,就得按照合同来。
”上法院。
小李一气之下就把健身俱乐部告到了人民法院。
小李的理由很简单,他说这个条款太不合理了,自己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也没提醒他这么重要的条款,而且他也不是故意要违约的,是不可抗力因素(工作调动)。
法院怎么判呢。
在这个案子里,俱乐部这个提前三个月通知还要高额违约金的条款,就有点加重小李的责任了。
而且俱乐部工作人员在小李签合同的时候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没有特别指出这个重要条款。
最后法院判决,健身俱乐部不能按照合同里那个不合理的条款要求小李交那么多违约金,而是根据小李已经使用的健身服务时间,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把剩下的会员费退给了小李。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咱们在签那些格式合同的时候,可一定要长个心眼儿,就算那些合同看着很麻烦,也得仔细看看重要条款,不然就像小李一样,不小心就掉进“陷阱”里了。
格式合同典型案例
格式合同典型案例
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固定条款合同,是指一方事先单方面拟定,另一方无法协商修改的合同。
这种合同常见于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如在线服务条款、租车合同等。
下面是一个虚构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涉及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问题,它可能在实际法律实践中引起争议:
【案例背景】
“XX租车公司”提供在线租车服务。
顾客张女士通过公司的网站预订了一辆汽车,租期为一周。
在网上预订过程中,张女士被要求勾选“我同意所有服务条款”,但未能阅读全部条款内容。
服务条款中含有一个条款指出:“租赁期间,因任何原因导致汽车损坏,不论是否为租赁方的过错,租赁方必须支付全部维修费用。
”在租赁期间,张女士在一个停车场被另一辆车撞击,造成了租车的损伤。
修理费用高昂,而“快行租车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向张女士索赔。
这一条款对消费者极为不利,因为它排除了租车公司在任何情况下的责任,即使损坏不是由租赁方造成的。
这一条款可能会被判为不公平条款,并被宣布无效。
因此,租车公司不能仅凭该条款向张女士索赔全部维修费用。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 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 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 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 展的产物,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有:
(1)一些行业搞垄断和专营,如公用事业, 则由处于垄断地位的单位单方制定格式合 同与格式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 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 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 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 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 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规定了格式 A.公平的义务
条款提供方的
义务
B.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②规定了无效 A.具有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 的格式条款 的
B.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
③规定了格式 条款的解释规 则
A.按通常解释 B.按不利于条款提供方解释 C.按非格式条款解释
案例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 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 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 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 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 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 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 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 “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 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吗?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吗?案例实录王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孩。
因为王某的丈夫齐某在小的时候遭遇了一次意外事故,耳朵留下了残疾,听力下降,所以在生下儿子后不久,齐某就跟妻子商量要给两个儿子买份保险,男孩一般比较淘气,有份保险能让孩子多一重保障。
经过朋友介绍,王某夫妇选择了某保险公司的宝宝两全险。
因为不方便到保险公司去办理业务,所以保险公司派了代理人到王某家签订保险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产生了分歧,王某夫妇认为签订合同的事项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不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自己直接签字。
那么,王某夫妇的想法有依据吗?律师分析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就是指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事先单独拟定,另外一方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合同。
如果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以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也叫作定型化合同或制式合同。
本案中,王某夫妇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合同由保险公司提供,王某夫妇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合同条款,其他事项可以通过附加条款的形式来确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义务案例
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义务案例话说小王是个健身爱好者,他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超低价格,畅享高端器械”“专业教练指导”之类的。
小王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准备办卡。
到了健身房,前台小妹拿出一份格式合同就递给小王,说:“哥,这是办卡合同,你看一下没啥问题就签个字吧。
”这合同密密麻麻好几页,小王粗略看了一下价格、卡的类型这些基本信息,觉得没毛病,就签了字,交了钱。
结果,小王在健身房锻炼了没几天,就出问题了。
他发现健身房里那些所谓的“高端器械”老是出故障,而且说好的专业教练指导,每次教练都在忙自己的事,根本顾不上他。
小王气不打一处来,就去找健身房理论,说要退卡。
这时候,健身房经理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行小字说:“哥,你看这写着呢,‘本健身房对于器械故障只进行有限维修,不保证随时可用;教练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无法确保每次都能得到一对一指导。
本条款一经签署,会员不得因上述情况要求退卡。
’你都签了字的,可不能反悔啊。
”小王傻眼了,他说:“我当时根本没看到这条啊,你们也没给我解释啊。
”可是呢,健身房前台小妹只是让小王自己看合同就签字,根本没有对这个重要的小字条款进行任何提示或者解释。
这就好比你去买个东西,商家在盒子底下用特别小的字写了个“这个东西坏了我们可不负责哦”,但是又不指给你看,等你发现东西坏了,就拿这个小字条款来堵你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小王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格式合同的提示说明义务,那个限制小王退卡权利的小字条款不能对小王产生约束力,判决健身房退还小王卡内剩余的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商家在使用格式合同的时候,可不能玩这种文字游戏,得老老实实地把重要条款告诉消费者。
而我们消费者呢,签合同的时候也得多长个心眼,就算字再多再小,也要仔细看看,别被坑了。
小李想换个手机套餐,觉得流量多一点会比较方便。
他就到了一家通信运营商的营业厅。
营业员热情地给他推荐了一个看起来性价比超高的套餐,说每个月有好多流量,还有各种通话时长赠送。
模板合同的定义
模板合同的定义一、合同的名称:XXXXX合同(合同名称由双方协商确定)二、合同的缔结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三、合同的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四、合同的目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五、合同的内容: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协商一致的原则,就XXXX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条款内容如下:第一条 XXXX第二条 XXXX第三条 XXXX第四条 XXXX第五条 XXXX第六条 XXXX第七条 XXXX第八条 XXXX第九条 XXXX第十条 XXXX六、合同的履行方式: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如有不可抗力或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释: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合同解释权归属双方共同,若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八、合同的终止:本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满、双方一致解除、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不能履行等。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及时结清尚未履行的义务,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其他约定:本合同若有其他约定,以补充协议或书面文件形式为准。
十一、合同附件:本合同附有XXXXX。
以上是一个合同模板的定义,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保障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愿双方在合同的基础上共同合作,共同发展,共同创造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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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此案,如果银行多付给取款人钱款,取款人据为己有就属于不当得利行为,甚至会触犯《刑法》,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反,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少付钱款给取款人,就以“请当面点清钱款,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为理由来推卸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消费者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利益受到损失,经营者有责任的,经营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规避自身的义务。
遭遇“最终解释权”
双休日消费者王某叫着朋友去玩保龄球,玩了一段时间,他们感到口渴,王某就拿着上次球馆赠送的奖券去买饮料,但服务员告诉他此券只能用于打保龄球。尽管券上写着“此券抵100元现金”,可王某还是被券上的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球馆”给打发了。王某人为,当初消费时,球馆只承诺赠奖券,并没有高知消费者不能用于饮料消费。而球馆利用“最终解释权”来误导消费者,真是有点上当受骗的感觉。
点评:保险公司的这项条款违背了“保险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责任险是这样规定的:“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责任赔偿为保险标的保险。”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伤害,投保责任险,无疑会使被保险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但这类保险并不是必须投保的。《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规定,显然违背了“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此案,消费者有权作出决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保险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周海亮、王致远
电 话:8527509
向“最终解释权”宣战
现在,不少商家在营销活动或广告的末尾以及店堂促销、海报的下方都流行加上这样一句话“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很多消费者在消费中都会对“最终解释权”产生疑问?那商家为什么要使用“最终解释权”?消费者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4
“五一”长假来临之季,消费者王某想租辆车带着家人出去游玩一番,在经过考察、了解后他与一家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签定租用松花江微型车一辆的合同,租赁合同采用的是公司提供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事故,有承租方负全部责任。该车辆未上保险。偏偏不巧,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骑车人撞倒致伤,造成骑车人损失4万余元。经过交通队事故科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新《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签定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说白了,就是卖方定好了规矩,白纸黑字写在那里,买方没有任何的发言权,只好签字。
案例1
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汽车消费出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买了新车就要为自己的新车上保险,但保险消费的许多条款让我们弄不明白。消费者李某为自己刚买的新车办理保险,但当他来到保险公司以后发现,购买车辆保险公司规定:“必须投保责任险,而且责任险不能退保。”李某认为自己没有必要投保责任险,这个险种对他的作用不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他说:“公司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们的服务很好。”李某考虑到汽车保险不得不买所以在保险公司的强烈要求下还是购买了责任险。
案例2
青岛市某公司80名离职人员到消协投诉,1996年他们还在上班的时候,由公司出面在某保险公司为他们办理了团体险,2001年10月,这些人离开公司后,他们继续以个人名义到保险公司交纳养老保险,但自2003年起,保险公司出台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人寿团体险,不办理个人业务”。
点评:消协受理投诉后,马上进行了调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和消费者达成了协议。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署的个人寿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以上述条款来强行退保、拒保是不合理的。保险公司与消费者有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义务,不得无顾以任何理由违反约
。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当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自己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和根本的行为准则,切实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处处为消费者着想。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案例3
消费者王某来到某银行储蓄所办理取款业务,当银行工作人员把王某所取款项金额交到他手上时,他核对了金额和存折上的余额发现有错误,这时候他找到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银行有规定:“请当面点清钱款,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合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由单方面拟定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有以下特征:(1)制定合同的主体是经营者,其决定合同的内容并预先拟订,占有优势地位;(2)格式合同的相对方是消费者,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无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机会,处于劣势地位;(3)格式合同是经营者出于同消费者达成交易协议的目的而制定的,合同所指向的是不多数的特定消费者,并非单个的消费者,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4)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可以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
格式合同,听起来一个非常专业化的名词,其实它就存在于你我每一个人之间,比如:我们购买家用电器,保修单后面印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概不负责!”。你出差住酒店,服务员在你办完住房手续后,会拿出一张单子让你从上面签字,单子上注明:“请将您的贵重物品交酒店保管,否则丢失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有一些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遇到的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营业规定、通知、声明以及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口头说法等,这些都属于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