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XX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为稳步推进我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请各村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一、准备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一)成立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组织(3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以各村为单位,由各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工作。
村级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要印发《关于成立××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的通知》,告知广大村民。
(二)制订村级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6天)。
要依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
在制定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中,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在广泛酝酿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确认办法。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审定《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讨论稿)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并对《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正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正案)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进行张榜公示。
(三)请示批复(2天)。
村级向办事处报批《XX办事处X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实施方案的请示》和《XX 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示》,办事处对《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实施方案的请示》和《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示》依规进行批复。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1月21日)。
(一)开展人口清查(10月21日--10月27日)1.发布公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兼顾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性身份,做到不重不漏按户登记。
二、界定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界定的基本条件以户籍关系为基本,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
按照下列条件之一,依法经村民主议定,并报镇政府审核后,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初始取得类原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的社员家庭成员及衍生子女,农业户口(含本县本级确认的农转非,下同)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
1983年1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婚姻关系类1.婚出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婚入方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为城镇居民的除外),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原籍在本村,婚后将户口迁出,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精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最新)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
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
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三)程序规范。
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
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
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确认范围和条件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居)。
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居)讨论决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1.户籍在本村(居)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居)的子女;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4.原户籍在本村(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原户籍在本村(居)的现役士兵;6.原户籍在本村(居)的服刑人员;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
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
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
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
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一)资格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明确和确定的过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确保成员的权益得到保障,还可以为组织的决策和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组织内部规定的层面,即根据组织章程或会员协议等内部规定,成员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在法律层面,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民身份,即是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农业经营者;(二)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即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入会条件;(三)具有支付股东或份额持有人入资费用的能力。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入会条件。
对于是否具备农民身份,一般可以通过户口、农业经营者资格等证明材料来确定,而具体的入会条件则需要根据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进行确定。
在组织内部规定的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主要取决于组织章程或会员协议等内部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对组织的投资和分红情况等。
根据这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股成员,即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资金或资源成为组织的股东,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另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股成员,即按照一定的比例参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但不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
除了以上两个层面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还需要考虑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目的。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可能会有所不同。
农村合作社的成员身份主要是指合作社的注册会员,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身份主要是指合作社的农户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XX乡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XX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界定原则(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的历史。
同时也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决定。
(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
(四)坚持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的原则。
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及时妥善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认真做好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界定办法(一)判断标准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仲,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二)资格认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由原集体成员(农户)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常住户口(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接纳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7)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8)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成员身份的界定对于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也牵涉到土地权益、分红权益等重要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法定成员和实际参与者。
法定成员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经过组织程序加入和退出的成员,其身份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实际参与者是指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参与劳动、投入资金或其他资源的人员,他们虽然可能没有正式加入组织,但却对组织经济活动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1. 参与投入的程度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界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参与投入的程度不同。
一些农民可能只是在组织活动中临时参与了一次性的劳动,而另一些农民则可能长期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和资金。
如何界定成员身份需要考虑到不同成员的实际贡献程度,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2. 加入和退出的程序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另一个问题是加入和退出的程序不完善。
一些组织存在着成员加入和退出程序不清晰、不规范的情况,导致一些人员的成员身份无法明确。
这就需要组织及时完善相关的加入和退出程序,确保成员身份的明确和合法性。
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成员身份的界定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一些法律法规对于成员身份的增设、转让、退出等情况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成员身份的界定存在漏洞和难题。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及时完善,明确规定成员身份的各种情况,以保障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成员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障。
1. 实质性原则成员身份的界定应当以实际参与和贡献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以法律关系为依据。
只有实际参与和贡献的成员才能真正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2. 平等自愿原则成员身份的加入和退出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或侵犯成员的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旨在实现土地流转、农村产权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的基础,需要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下面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进行详细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的是成员的资格条件。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与土地的关系紧密相关。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归属权是属于集体所有制,农民个人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既是农民个人的权益,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农民个人,且必须具备农村户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份子,享有相应的权益,例如共同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受土地收益分红、参与合作经济等。
成员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参与土地流转、参与决策、履行自己的农业生产责任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成员的退出与迁移条件。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退出或迁移组织。
一般来说,成员退出组织需要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处理。
成员迁移组织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流转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应该以农民个人的意愿为基础,以保障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在界定成员身份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农民个体的参与和沟通,尊重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避免对个体的不公平和侵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的基础,其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明确成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与义务以及退出与迁移条件,并充分考虑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保障,能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方案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二阶段,也是较为敏感而又直接关系村民的利益的重要环节。
为积极稳妥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和中共XX镇党委、XX 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特制定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方案。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一)遵守法律,尊重历史。
坚持依法维权,实事求是,严格标准,民主确定,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控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程序,民主决策。
遵守程序,严格纪律,规范操作。
重依据,查证据,寻根底,找问题,以民主处理争议,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三)统筹兼顾,保障权利。
落实村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的合法权利,照顾贫困人口,防范家族势力,群体势力欺压弱小。
(四)公开公正,维护团结。
坚持公开公正,广纳民言,把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与化解农村集体分配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与树新风,讲文明结合起来,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维护农村稳定。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总目标摸清家庭人员构成,调查户籍情况,尊重历史形成,发动村民参与,及时处理争议,强化风险管控,维护社会稳定;理顺人员关系,严格认定标准,依法登记,规范操作,民主监督,民主认定。
建立和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帐档案和管理制度。
三、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程序,公正公平公开清理登记。
讲原则,重依据,理顺全村人员构成关系,收集人员身份认定的矛盾纠纷,正确处理特殊人员的关系。
突出对重点人员的调查复核,坚持民主议事、民主认定。
强化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发扬民主,按照“三会三公示”进行成员身份确认,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档案台帐,并于X年X月底以前完成。
四、成员身份确认的主要依据和办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村为单位,村民小组为基础,家庭为细胞,按照时间节点,全面理顺全村人员构成关系。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模板】XX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为稳步推进我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根据上级有关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的⽂件精神和⼯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请各村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作落实。
⼀、准备阶段(10⽉10⽇--10⽉20⽇)(⼀)成⽴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织(3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以各村为单位,由各村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作。
村级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要印发《关于成⽴××村成员⾝份界定确认⼯作⼩组的通知》,告知⼴⼤村民。
(⼆)制订村级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6天)。
要依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界定确认基准⽇。
在制定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中,各村根据⾃⾝实际,在⼴泛酝酿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确认办法。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审定《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讨论稿)、《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讨论稿)和成员⾝份界定确认基准⽇,并对《成员⾝份界定确认⼯作实施⽅案》(正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正案)和成员⾝份界定确认基准⽇进⾏张榜公⽰。
(三)请⽰批复(2天)。
村级向办事处报批《XX办事处X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确认实施⽅案的请⽰》和《XX 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办事处对《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确认实施⽅案的请⽰》和《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成员⾝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依规进⾏批复。
⼆、实施阶段(10⽉21⽇--11⽉21⽇)。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认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坚持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公正公开、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原则,注重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确认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的人员,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户口未迁出的。
2.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生产大队成员所生子女,户口未迁出的。
3.与本村村民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前(1992年4月1日)未办理领养手续但已形成实际收养关系,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7.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享受家庭承包土地或村民福利待遇的。
但与村委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下列人员,不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户口在本村,且在机构编制网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及在机关养老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3.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资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未通过的。
(三)关于几种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1.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25号)、《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39号)精神,结合《中共X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4号)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界定工作,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具体对象进行界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2.体现社会公平原则;3.村民自治、群众认可原则。
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4.调动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组织职能发挥原则;5.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6.程序规范的原则;7.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原则。
以登记基准日为界,基准日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随家庭成员出生或死亡发生变动而变动,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二、界定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组织。
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二)发布公告。
由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X年3月31日,该基准日时间为指导性时间)、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村级成员认定实施方案
村级成员认定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村级成员认定是指对村级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认定和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村级事务中的作用。
村级成员认定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建立科学、公正、公开的认定机制,提高村级干部和村民代表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村级事务的顺利进行。
二、认定对象。
1. 村级干部,包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等,需要对其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认定。
2.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需要对其履职情况、服务意识、公益意识等方面进行认定。
三、认定标准。
1. 村级干部,应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农村工作方针政策和村级事务工作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能力,廉洁自律,深得群众信任。
2. 村民代表,应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和服务意识,积极履行职责,代表广大村民群众的利益,为村级事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认定程序。
1. 提名推荐,村级干部和村民代表由村党组织提名推荐,提名人需对被提名人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公示公开,提名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3. 考察核实,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名人进行考察核实,包括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廉洁情况等方面的调查核实。
4. 认定评议,由村级组织进行认定评议,形成认定意见,并报上级组织审核确认。
五、认定奖惩。
1. 优秀认定,对表现优秀、受到群众好评的村级干部和村民代表,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村级事务中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重视。
2. 不合格认定,对在认定过程中发现存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村级干部和村民代表,依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六、认定结果公布。
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公示认定名单,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合理。
七、实施保障。
1. 加强宣传,通过村级组织、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加强认定制度的宣传,提高广大村民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2. 完善机制,不断完善认定机制,健全考核评估体系,确保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农村成员界定实施方案
农村成员界定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农村成员的界定一直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农村成员界定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成员界定实施方案,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发展。
二、界定原则。
1. 家庭户口为农村户口的成员,且在农村居住的,应被视为农村成员。
2. 在城市工作或生活的农村户口人员,如其家庭成员在农村居住且有农村经济收入的,也应被视为农村成员。
3. 对于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暂时离开农村的人员,应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三、界定标准。
1. 家庭户口,以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为准,确认户口是否为农村户口。
2. 农村居住,以实际居住地点为准,包括自建房居住、租住农村房屋等。
3. 农村经济收入,包括农田耕种、养殖业收入、农村企业就业收入等。
四、界定程序。
1. 由村委会、居委会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农村成员进行登记和核查。
2. 对于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 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对农村成员进行统一的界定和登记。
五、界定结果。
1. 界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于界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建立申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作出合理解释。
六、实施监督。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成员界定实施方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广大农村成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 加强对农村成员界定工作的监督,确保界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七、总结。
农村成员界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相信,通过科学合理的界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村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积极参与和支持这一工作,共同促进农村成员界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落实。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讨论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
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及人员界定实施方案
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及人员界定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深化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任务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全面摸清村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明晰产权归属,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促进村集体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全面清理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核实资产底数,明晰产权关系,完善登记台账,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民确界定享有资产的成员,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并确保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按期完成。
二、清产核资范围对我市所有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查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时间安排第一阶段:X年3月30日前,各镇(办)以文件形式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附本镇(办)全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名单。
第二阶段:X年6月,贫困村改革(包括清产核资、人员界定)全部完成;X年10月底各镇(办)完成3-5个试点村改革(包括清产核资、人员界定)及所有村组清产核资、人员界定工作。
第三阶段:X年11月各镇(办)完成自查验收,建立“三资”管理制度,形成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X年12月市政府组织验收。
第四阶段:X年3月接受X市政府验收。
四、工作步骤严格按照农业、财政等九部委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X〕11号)及省农业厅的有关文件进行清产核资。
(一)制定方案。
各镇(办)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做到组织有力、人员到位、对象明确、范围清晰、安排有序。
成员认定实施方案
成员认定实施方案在进行成员认定时,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公平、有效的实施方案,以确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我们制定了以下成员认定实施方案:一、建立成员认定标准首先,需要建立明确的成员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团队成员的工作表现、贡献度、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应当具有量化和可衡量性,以便对成员进行客观评价。
二、建立认定评审委员会为了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性,需要成立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团队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成员的认定申请,对符合标准的成员进行认定。
三、建立认定申请流程制定成员认定申请流程,明确申请材料的提交要求、审核程序和时限。
申请流程应当简洁明了,方便成员进行申请,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建立认定结果公示机制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公示,以便成员及时了解自己的认定情况。
同时,公示机制也可以起到监督作用,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建立认定结果复核机制对于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建立复核机制,确保成员有申诉的权利。
复核机制应当公正、客观,对异议进行认真审核,并给予合理解释。
六、建立认定结果奖惩机制对于认定为优秀成员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以激励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于认定为不合格成员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以促进成员的改进和提高。
七、建立认定结果跟踪评估机制认定结果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应当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认定结果进行定期评估,以确保认定结果的持续有效性和准确性。
总结:以上是成员认定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我们将严格按照这一方案进行成员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希望全体成员能够共同遵守认定标准,共同促进团队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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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
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
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
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
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
4.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成员身份确认以村、组为单位,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村、组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点,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保留、丧失的标准、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并依法保护出嫁女的群体的利益。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
(X年12月31日前)各村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熟悉情况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老干部为成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和调查小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发布公告。
(X年1月1日-X年3月31日)
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
(X年4月1日-X年4月30日)
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如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等内容。
(四)方案制定。
(X年5月1日X年5月31日)
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
(X年6月1日X年6月30日)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人员分类的结果,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六)民主决策。
(X年7月1日X年7月31日)
根据公示公开后群众反馈的意见,对确认人员工作进行完善后,召开村组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确认结果,并经户主签字认可。
(七)登记备案。
(X年8月1日X年8月31日)
经公示及民主决策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街)人民政府,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报市农经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要成立相应领导及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街)、村组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