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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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

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

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

因此,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

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自治区的实际,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健全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砰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30•【字号】闽建办科函〔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9〕3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2019年底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超过60%,2020年底比例达到65%。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9-2020年全省每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00万m2以上,每年完成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万m2以上。

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9-2020年全省每年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万m2以上。

提升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2019年应用比例达到30%以上,2020年达到40%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推进绿色建筑提质增效1.加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力度。

认真贯彻《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各设区市应对绿色建筑发展较慢的县(区)进行专项督促指导。

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且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应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13-298)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

2019年8月1日之后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应执行新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简称“新国标”)。

根据《中国土壤氡概况》的相关划分和城市区域调查(评估)报告,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低、中背景区域,且工程场地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检测;对于整体处于土壤氡含量高背景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地质勘察时应同步委托土壤氡检测,工程勘察资料应包括土壤氡检测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自2 0 0 6年 1月 1日起施行 。 部部长 汪光焘 二 00五 年十一月十 日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管 理 , 提 高 能 源
第 七 条 鼓 励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的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 推 广 应 用 节 能 型 的 建 筑 、 结 构 、 材 料 、 用 能 设
本 行 政 区域 内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节 能 规 划 , 制 定 国 家 建 筑 节 能 专 项 规 划 :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以及 设 区城 市人 民政府 建 设 行政 主 管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地节 能规 划 ,制 定 本 地 建筑 节 能专 项 规 划 ,
收 益 鼓 励 研 究 制 定 本 地 区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资 金
筹 措 办 法和相 关激 励 政 策。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建 筑 节 能
发 展 状 况 和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的 原 则 , 组 织 制 定 建 筑 节 能 相 关 标 准 , 建 立 和 完 善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体 系 省 、
建 筑 节 能的监 督 管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六 )建 筑 照 明 节 能 技 术 与 产 品 : 七 )空 调 制 冷 节 能 技 术 与 产 品 ; 八 )其 他 技 术 成 熟 、 效 果 显 著 的 节 能 技 术 和 节 能管 理技 术 。 鼓 励 推 广 应 用 和 淘 汰 的 建 筑 节 能 部 品 及 技 术 的 目 录 ,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省 、 自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建筑节能条例》全⽂《民⽤建筑节能条例》全⽂ 为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了《民⽤建筑节能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收藏。

《民⽤建筑节能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民⽤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建筑节能⼯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做好民⽤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作。

第四条 国家⿎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励和扶持单位、个⼈安装使⽤太阳能热⽔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负责民⽤建筑节能的有关⼯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政区域的民⽤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健全民⽤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励制定、采⽤优于国家民⽤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民⽤建筑节能标准。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安排民⽤建筑节能资⾦,⽤于⽀持民⽤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能源的应⽤,以及民⽤建筑节能⽰范⼯程、节能项⽬的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内容非常丰富和全面,现在我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以建设节约型、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旨在提高民用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相关污染排放。

一、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原则1. 坚持科学规划和设计:建筑规划和设计应充分考虑能源利用的效益,尽量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筑朝向,实施合理的日照、通风和采光设计。

2. 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制定相应的节能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机构和工作流程,促进全员参与和配合。

3. 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关节能的政策法规,强化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4. 推广节能技术和示范工程: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节能装备和技术,建设示范工程,树立典型。

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主要内容1.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指标。

2. 能源管理与计量:加强对民用建筑能源的管理和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的监控与管理系统,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评估和报告。

3. 建筑隔热与保温:合理选择建筑隔热材料和结构,采用隔热、保温措施,减少能量传递和损失。

4. 供暖、制冷与通风系统:科学设计和运营建筑的供暖、制冷和通风系统,提高系统的效能和运行效率。

5. 照明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系统,合理利用自然光,控制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和亮度。

6. 水的节约与管理:通过改善水的使用效率,减少用水量和节约水资源,采用节水设备和措施。

7. 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与管理:促进电梯和自动扶梯的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加强运营和维护管理。

8. 太阳能利用:鼓励和支持太阳能的利用,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发电等。

建立太阳能利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9. 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推广:推广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设备,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提高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普及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鼓励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节能规划与设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在规划布局、建筑物朝向、通风采光等方面,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降低能源消耗。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明确建筑节能措施、能耗指标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节能施工与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建筑节能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节能材料与设备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标准和要求。

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得使用。

鼓励优先选用通过节能产品认证或者获得节能标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闽建科〔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闽建科〔2024〕47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为进一步解决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整治城市餐饮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加强城市餐饮服务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部门联动引导(一)加大合规指导力度。

餐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普法宣传与合规指导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告知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餐饮服务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二)严格禁设区域管控。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在配合相关部门编制商业设施相关规划时,提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禁设区域管控。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加强新建项目管理(一)严格落实规划方案。

对拟设立餐饮服务项目的新建建筑应设置专用烟道。

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前,应在拟设置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体建筑平面上标注专用烟道位置。

(二)优化施工图设计深度。

设计单位依据经审定的标注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项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加强排烟设施和通风系统设计,防止油烟对邻近建筑物或者环境造成污染。

各地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资料

各地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法规资料

上海市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 统应用的通知》中规定: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 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 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 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 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 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
辽宁省辽阳市
《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 技术的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以 工程设计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全市新建、扩建、 改建的居住建筑工程均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 水系统,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2013 年3月1日前开工的居住建筑项目,鼓励建设 (开发)单位调整设计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2013年3月1日以后建设的居住建筑项目,严格 执行本通知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 统设计的,必须重新调整设计并进行施工图设 计文件复审。
陕西省西安市
《关于贯彻执行《西安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 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中规定:自2013 年3月1日起,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 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统一规 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居住建 筑特指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公寓、老年 公寓、别墅及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 学生公寓等;公共建筑特指医院住院产、康复 中心、疗养院、宾馆、旅馆、招待所、有住宿 功能的饭店、酒店等。
山西省
《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的通知》 中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省城镇新设 计的十二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 的逆十二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 宾馆、洗浴场所等公共建筑强制推广应用太阳 能光热系统。
辽宁省
《关于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和建 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中规定:各建设单位在 新建住宅工程中要大力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太 阳能集热板,做到与住宅主体工程三同步:即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2021/5/27
10
山西省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规定:12层以下住宅须配太阳能热水系 统
山西省将对12层以下民用建筑采取强制 安装太阳能集热措施,违反规定不安装 者将有可能被处以20万元—50万元罚款。
2021/5/27
11
青海省
自2009年起,青海省将开始建立太阳能推广应用示范 区,即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及海东地区, 通过政府的大力扶持,开展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 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试验与推广应用。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 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节能专项验收程序;质量不合 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报告。
2021/5/27
3
江苏省
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
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
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
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
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
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
202可1/5/2准7 予施工。
2
海南省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2010年3 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 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 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 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 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 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 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 50%。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大力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先后组织实施了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迅速扩大,应用技术逐渐成熟、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

“十二五”期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积极拓展应用领域,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切实加大推广力度,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十二五”期间,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基础上,加快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充分挖掘应用潜力。

(一)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先实现突破,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集中连片推广方案,明确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并于2011年4月25日前上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最新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设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25•【文号】建科[2006]213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财政厅(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

我国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

目前,虽然我国太阳能光热利用、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及产品发展比较迅速,但与建筑结合的程度不够,应用范围较窄,系统优化设计水平不高,距离大规模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差距,需要大力进行扶持、引导,使其尽快达到规模化应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替代能源,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有重要作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我国太阳能年辐照总量超过4200MJ/㎡的地区占国土面积的76%,是世界上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大国之一。

在地表水、浅层地下水、土壤中可采集的低温能源十分丰富,利用潜力巨大。

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节能减排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能源消耗总量大、利用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生态压力巨大。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不仅可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还可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一)总体目标到_____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_____年下降_____%,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_____%。

(二)具体任务1、推进工业节能减排。

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管,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2、强化建筑节能。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3、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交通运输能源利用效率。

4、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加强商业和民用领域的节能管理,推广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

5、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带头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一)加强节能管理1、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能源消费的监测和分析。

2、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管理和节能考核。

(二)加大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1、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节能技术创新研究。

2、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完善节能减排政策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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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步伐,进一步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发展,保证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对增加能源供应、保护环境有重要作用。

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也是人类能源利用开发的必然趋势,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我市用能紧张形势、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应积极推广应用以下可再生能源技术:
1、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供应生活热水和采暖空调;太阳能光电转换和照明;
2、地表水及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等。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采用本文第二条所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村、镇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四、积极鼓励、支持和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

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因技术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民用建筑,在
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

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合理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做到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确保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可靠。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在节能专项审查中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要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福建省建设厅《居住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及安装验收规程》(DBJ13-80-200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图集》(05J1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50366-2005)、《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设计规范》(CECS84-96)、《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ECS85-96)等国家、省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八、建设(开发)单位应采用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将不合格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及配件应用在建筑工程上。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九、实行太阳能产品重点推广应用制度。

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太阳能技术及产品进行论证,对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具备一定研发能力,产品性能好,质量优良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实行重点推广应用和备案制度,由市建设局发给推广应用证书,在全市重点推广应用。

对不符合太阳能技术标准和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十、对已建成的民用建筑,鼓励业主单位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建筑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整幢建筑物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公司要积极
支持并指导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十一、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的、通用的系统组件,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和便利的产品和检修、维修服务。

十二、为了鼓励太阳能、浅层地能技术的应用,我局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情况作为节能建筑测评、绿色建筑评价、优秀设计和优秀住宅示范小区等评选的重要条件,对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参评。

十三、我局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以及《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出台扶持和经济激励政策,对经评审确定为“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将给予经费补贴。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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