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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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步伐,进一步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发展,保证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对增加能源供应、保护环境有重要作用。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也是人类能源利用开发的必然趋势,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我市用能紧张形势、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应积极推广应用以下可再生能源技术:
1、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供应生活热水和采暖空调;太阳能光电转换和照明;
2、地表水及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等。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采用本文第二条所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村、镇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四、积极鼓励、支持和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因技术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民用建筑,在
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合理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做到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确保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可靠。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在节能专项审查中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要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福建省建设厅《居住建筑与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及安装验收规程》(DBJ13-80-2006)、《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图集》(05J1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50366-2005)、《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安装工程设计规范》(CECS84-96)、《太阳光伏电源系统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ECS85-96)等国家、省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八、建设(开发)单位应采用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将不合格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及配件应用在建筑工程上。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九、实行太阳能产品重点推广应用制度。福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太阳能技术及产品进行论证,对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和具备一定研发能力,产品性能好,质量优良的生产企业的产品,实行重点推广应用和备案制度,由市建设局发给推广应用证书,在全市重点推广应用。对不符合太阳能技术标准和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十、对已建成的民用建筑,鼓励业主单位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建筑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整幢建筑物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公司要积极
支持并指导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十一、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的、通用的系统组件,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和便利的产品和检修、维修服务。
十二、为了鼓励太阳能、浅层地能技术的应用,我局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情况作为节能建筑测评、绿色建筑评价、优秀设计和优秀住宅示范小区等评选的重要条件,对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参评。
十三、我局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以及《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出台扶持和经济激励政策,对经评审确定为“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将给予经费补贴。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