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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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始终同人类社会的礼貌、进步齐头并进,与人类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发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激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概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一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出现了多种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一观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笔者认为不论什么观点都应强调:(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是因为它更多的强调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既体现了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被防卫人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价值取向。

(2)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又称基础性条件即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什么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有的学者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专题:正当防卫研究

第八专题:正当防卫研究

第八专题: 第八专题:正当防卫研究
2.非防卫 非防卫 (1)偶然防卫: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 )偶然防卫: 意实施其行为, 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 卫效果的情形。 卫效果的情形。 (2)防卫挑拨 ) (3)相互斗殴 ) (4)防卫错误:行为人对事实发生了错误 )防卫错误: 的认识, 的认识,因而导致其防卫行为的情形 A.假想防卫 B.防卫第三者 C.防卫不及 假想防卫 防卫第三者 防卫不及 时
第八专题: 第八专题:正当防卫研究
四、防卫过当 (一)概念 (二)条件 (三)认定 (四)刑事责任 1.罪名问题 1.罪名问题 2.罪过问题 2.罪过问题 3.量刑问题 3.量刑问题 4.责任承担 4.责任承担
第八专题: 第八专题:正当防卫研究
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案例: 案例: 被告人刘明, 25岁 工人。某天晚上, 被告人刘明,男,25岁,工人。某天晚上,刘 明在看完电影出场的时候无意中踩了李某一脚。 明在看完电影出场的时候无意中踩了李某一脚。李 出口就骂,刘赶紧陪了不是,但李仍不肯罢休, 出口就骂,刘赶紧陪了不是,但李仍不肯罢休,指 使同伙王某对刘大打出手。因刘身高力壮, 使同伙王某对刘大打出手。因刘身高力壮,两人有 点吃亏。李恼羞成怒, 点吃亏。李恼羞成怒,拿出一把匕首向刘的前胸刺 王也从侧面用拳头向刘的头部打来。 来,王也从侧面用拳头向刘的头部打来。刘急中生 顺手一把将王抓过来挡在自己胸前, 智,顺手一把将王抓过来挡在自己胸前,结果李一 刀将王刺死。 刀将王刺死。 刘明应否负刑事责任? 刘明应否负刑事责任?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 险?
第八专题: 第八专题:正当防卫研究
2.防卫权的限度 防卫权的限度 A.无限说:启蒙思想家主张,个人本位, 无限说: 无限说 启蒙思想家主张,个人本位, 个人权利是无限的 B.有限说:社会法学派主张,社会本位, 有限说: 有限说 社会法学派主张,社会本位, 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正当防卫是一种正义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正义行为,而任何正义 行为都是有限度的, 行为都是有限度的,否则正义就会转化为不 义。

正当防卫的详细解释

正当防卫的详细解释

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理论上几乎一致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密切相连的,没有正当防卫的前提就没有防卫过当的存在。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统一。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明确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使合法的防卫行为变成了不法的侵害行为,也是正当性的行为转化成非正当性的行为。

应该说此种观点是完全符合立法意图的,并且从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刑事处罚的规定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对防卫行为正当性的特点的肯定,从而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

当我们在概念上弄明白正当防卫的时候,我们的头脑中就有了一条清晰的主线,但要想弄明白新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必须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入手,从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把正当防卫的要件归为以下几点:一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必须有不法行为的侵害性;二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着的,具有非常强的时间性;三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不能想当然;四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公民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来说,也就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权限。

从以下一个案例来谈谈正当防卫的界限。

[案例]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系个体业主。

试论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试论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年 2 月 ( 下 旬 刊 )
关 琦
I S S N 1 0 0 9 ~ 5 0 7 1 C N l 1 — 4 6 1 / i
0 4 7 5 0 0 )
试 论 如 何 界 定 正 当 防 卫
( 山西 省 潞城 市 职 业 高 中 山西 潞 城
【 摘 要】 正 当防卫是 公 民的 一项非 常 重要 的权 利 , 为 了帮助人 们 更好 的行 使这 项 权利 , 笔者 从 正 当防卫 的起 因条件 。 时 间 条件 , 对 象条 件 等 方 面 论 述 了应 如何 正确 界定 正 当防 卫 , 希望 能对 读者 有所 帮 助 。 【 关 键 词】 正 当防 卫 ; 不 法侵害 ; 正 在进 行 ;必 要限度 ;不负 刑事 责 任 【 中图 分类 号1 G 6 3 3 . 2 6 【 文献 标识 码】 B 【 文章 编 号1 1 o o  ̄ 一5 o 7 1 ( 2 o 1 2 ) 0 2 —0 3 9 6 一O 1 所 谓正 当 防卫是 指 为了使 国家 、 公共 利益 、 本人 或 者他 人 的 人 身 、 财 故 意 激怒 他人 , 引起 他人 向 自己袭 击 , 然 后借 口 防卫 故 意 伤 害他 人 的行 产 和其 他权 利 免受 正 在 进行 的不 法 侵 害 。 而 采 取 的 制 止 不 法 侵 害 的行 为 , 对 于防 卫挑 拨 , 应 以有 预 谋 的故 意 犯 罪 论 处 。 2 、 对于互殴、 聚 众 斗 械 斗等 行为 不 能视 为正 当防 卫 因为 互 殴 、 聚众 斗 殴 、 械 斗 等行 为 , 为, 对 不 法侵 害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属 于正 当 防卫 , 不 负刑 事 责 任 由此 可 殴 、 而不 是 为了保 护 公 私财 产及 人 身 安全 的 见, 正 当防卫 是 法律赋 予公 民 同违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陌生男子拦住,要求小王给钱。

小王不从,三名男子遂对小王进行殴打。

在挣扎过程中,小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

后经鉴定,该名男子受轻伤。

警方随后将小王抓获。

二、正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不法侵害。

三名男子对小王进行殴打,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小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掏出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

(3)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刺伤的是其中一名男子,而非三人同时攻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当性条件。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小王的人身安全,防卫行为明显属于必要防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反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名男子只是要求小王给钱,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小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小王在防卫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

小王在遭受殴打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等非暴力手段进行自卫,而非使用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像是突然被人吓了一跳,或者在不经意间卷入一些麻烦之中。

说到这个,有个话题总是引人关注,那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回事,听起来高大上,其实离我们生活并不远。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保证让你听了之后恍若大梦初醒,感叹“原来如此”!第一条条件就是“必须有不法侵害”。

你想想,如果有人冲你跑来,扬言要抢你手中的奶茶,那绝对是有不法侵害了,对吧?这种情况可得警惕了,毕竟奶茶可是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轻易让人夺走。

要是对方只是打个招呼,笑着问你在喝啥,那就完全没必要抬起拳头。

俗话说得好,打人不打脸,关键时候得分清楚状况。

第二条条件是“必须有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光有不法侵害可不行,你得有所反应。

比如说,人家真要来抢你的奶茶,你不可能乖乖让出,应该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

这里得注意,防卫可不能过了头,别让人觉得你是冲动的小孩,打得不可开交。

打完了,自己反而要上去和解,这可真是太尴尬了。

能做到这一点,才算是真正的防卫。

说到这里,第三条条件浮出水面了,那就是“防卫必须合理”。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的反应得和对方的行为成正比。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只是试图抢奶茶,而你却动用刀子,那就过了火,谁都知道这不合理。

生活中总是充满了戏剧化的场景,你一拳过去,反而把人打成了“人形玩偶”,那可就惨了。

想想那些新闻里的闹剧,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来看看第四个条件,就是“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点儿其实很简单,你得在那一瞬间判断对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威胁。

如果你看到人家只是想来借一下,你却突然火冒三丈,那绝对是错误的选择。

你得冷静点,想清楚,借个奶茶有什么关系?如果真要紧张,那可得好好想想,别把事情搞得不可开交。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正当防卫这件事,其实就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

但这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得好好把握住那些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笔者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

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

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

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

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

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

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

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合法地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非法侵害的情况。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非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非法侵占、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等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非法侵害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以及对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必要性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适当性是指防卫行为应当是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反应,不能过度或不足。

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免因为过度防卫或者不足防卫而导致不当的判定。

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主观恶意和过错的情况。

主观恶意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而过错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避免因为主观恶意或者过错而导致对正当防卫的不当判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对正当防卫进行准确的认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因为对正当防卫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当的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非法侵害的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

只有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

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

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一、问题之提出当前,我国的法律日益注重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赋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处于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以便使其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现笔者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概念入手,揭示防卫过当的本质和法律特征,通过分析防卫过当的责任及处理规则,阐述目前有关我国防卫过当制度的合理之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二、防卫过当的历史沿革。

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公布,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认为,根据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过当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是防卫行为本身的强度是否适当,即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要;另一个方面是看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超过合理界限。

从逻辑上讲,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两个概念,两者具有递进关系。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的现行刑法(下简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单就防卫过当而言,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为防卫过当,这说明,刑法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提高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将损害后果规定为“造成重大损害”,其本身是大大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至此,关于新的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也就是新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标准即可表述为:防卫行为明显不必要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

刑法之所以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如此重大修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十几年里,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情况很不理想,尤其是一些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法院往往不敢大胆宣告无罪而是以防卫过当定案并从轻处理以求“双保险”这就是严重挫伤了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确认的一项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案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复杂的情况和争议。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进行正当防卫的深入分析。

案例一,小明在夜间回家途中,突然遭到一名持刀行凶的歹徒袭击。

在自卫过程中,小明使用了制伏歹徒的暴力手段,导致歹徒受伤。

警方到场后,对小明进行了调查,并最终认定其为正当防卫。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在遭到歹徒袭击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首先,小明的防卫行为是在面临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其次,小明的防卫行为是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的,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因此,警方对小明进行的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合理的。

案例二,某小区居民张三在家中发现有人闯入,他立即采取了防卫行动将闯入者制服,并在过程中造成了对方受伤。

后来,警方调查发现闯入者只是张三的邻居,因为迷路而误入了张三的家中。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张三采取了防卫行动,但由于对方并非真正的侵害者,张三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而对于无意侵害的情况,应当采取其他适当的应对手段。

因此,警方在调查后可能会认定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概念,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我们应当理性、冷静地进行防卫,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免因为过度防卫而触犯法律。

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对正当防卫有更清晰的认识,以避免因为误解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我们充分理解和把握其条件和限制,以确保我们的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于普通大众而言,是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合法实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尺标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依旧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众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过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相似,认定结果却不一致的情形也是非常普遍,这也使得“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基于全国 2017 年至 2020 年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一些二审中改判的样本案例,归纳、剖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在对正当防卫限度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解读的同时,还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定;司法认定;问题;对策目录绪论 (3)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3)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认定规则的不完善 (4)1.防卫限度界定标准模糊 (4)2.防卫行为认定过于理性 (4)(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额外限制 (5)1.防卫人躲避义务限制 (5)2.防卫行为紧迫性要件限制 (5)(三)判定特殊防卫过于严苛 (6)1.将特殊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6)2.忽视特殊防卫的环境影响 (6)三、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建议 (7)(一)明确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7)1.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思路 (7)2.保护防卫人法益 (7)(二)整体把握防卫行为 (8)1.把握持续性侵害的层次性 (8)2.明晰不法侵害的范围 (8)(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防卫的界限 (9)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9)2.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 (9)四、结论 (10)参考文献 (10)绪论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间,司法实践中各种暴力案件有增无已,再加上法治思维日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已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暴力事件,正当防卫出现的频率大大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与否成为司法界与社会大众时刻关注的焦点。

正当防卫理解与适用

正当防卫理解与适用

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张碧波防卫的本质是以暴力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而暴力手段的使用往往又会带来对另一合法权益的侵害,如何在暴力防卫的情况下,找到一个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点,这就是防卫权合法行使要解决的基础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过当等内容,在合法与违法的一线距离之间,如何准确把握防卫的尺度,对于公民合法维权无疑具有积极的认识意义。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粗略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所作的规定,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唯一合法依据。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有其特定的含义:首先,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确认了正当防卫的合法地位,确认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性,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还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

其次,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反击。

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责任、义务,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这种侵害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然有权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法定权利。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且还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再次,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一方面,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一种损害,在必要的情况下,正当防卫可能是一种合法的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的行为,法律不追究正当防卫者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正当防卫可能要造成某种伤害,因而它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公民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标准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标准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标准
正当防卫,指对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不法。

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2、目的。

指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3、时间。

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4、手段。

指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5、必要限度。

指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展开,首先介绍了该制度的法律依据,然后详细解释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制。

接着分析了正当防卫在我国的具体运用以及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知和态度。

结合司法实践,指出了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总结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现状与展望,强调了加强该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未来发展的方向。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探讨,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和不足之处,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制度、我国、法律依据、条件和限制、具体运用、公众认知、态度、司法实践、问题、建议、现状、展望、加强、必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因此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和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岁月中,我国曾经历过动荡不安的社会时期,各种犯罪活动频繁发生,人们的生命财产受到极大的威胁。

在这样的背景下,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成为了人们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法律保障。

这也使得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实践基础。

正当防卫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

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和运用,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2 研究意义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运用和司法实践情况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和问题。

通过调查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知和态度,可以评估司法系统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情况,为改进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研究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和运用,不仅有助于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还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总之,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对于防卫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于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认定,才能确保对于正当防卫的公正判决,也才能有效地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的情况发生。希望通过大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结合案例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识

结合案例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识

077法治时空结合案例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识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命案,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剧蹭,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持刀追砍骑车男子于海明,之后刘海龙反被砍身亡。

9月l日,昆山市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1)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2)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

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3)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肪卫的意图。

类似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难以认定正当防卫,审判实务中,一旦出现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案件,防卫人都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被过度地严格限制适用。

审判实务的既往做法在相当程度上是背离了正当防卫的设置初衷,不当地限制了公民的防卫权。

本案司法机关在“舆论”的“支持”下勇敢地认定了正当防卫,其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为未来正确认定正当防卫树立了典范。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正当防卫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一直是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以“李某某防卫过当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

二、辩论题正方观点:正当防卫不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只有在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防卫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观点:正当防卫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以防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正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2.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只要侵害行为存在,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3. 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四、反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防止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法律明确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有利于规范公民行为,减少社会矛盾。

3.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五、辩论要点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的关系正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反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并不矛盾,明确的边界和限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

2.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正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3.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的必要性正方: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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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认定目; 录一、防卫目的 (1)(一)假防卫 (1)(二)相互殴斗 (2)(三)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2)二、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有不法行为的发生 (2)(一)不法侵害的特征 (2)(二)不法侵害的分类 (3)三、防卫对象的界定 (4)四、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 (5)(一)不法侵害开始的认定 (5)(二)不法侵害结束的认定 (7)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8)(一)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 (9)(二)防卫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不是明显不相适应的; (9)六、防卫过当及处罚原则 (9);内; 容; 摘; 要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基本条件,既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构成的基本条件是:(一)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目的。

即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目的。

(二)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三)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进行,不得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另外,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涉及到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也不是说,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界线,不得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可以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挺身而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使不法分子畏惧法律,惧怕好人,对社会治安的根本转变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基本条件,既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构成的基本条件是:(一)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目的。

即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目的。

(二)前提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三)限度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在必要限度内进行,不得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基本条件,谈一些不成熟的认识。

一、防卫目的所谓防卫目的,也就是说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决定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活动。

因为它是防卫人的一种心理活动,所以它具有隐蔽性。

但人的心理活动总是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防卫目的也不例外。

它是通过防卫人的客观行为表露出来的,有时防卫人的客观行为使其防卫目的表露的比较明显,有时不那么明显。

在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般不属于正当防卫:(一)假防卫假防卫是指防卫人故意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的行为。

在假防卫中,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防卫人也是为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但主观上是利用正当防卫的合法形式来实施危害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

(二)相互殴斗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

一般认为,发生的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相互殴斗,任何人都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

如果相互殴斗的一方主动退让,不愿再继续殴斗,而另一方却紧追不停继续行凶,这时主动退让的一方则可以主张正当防卫。

但认定主动退让一方的退让城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真、细致的分析。

(三)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如走私犯为了保护走私的赃物而将小偷打伤或者打死;盗窃犯为了保护所盗窃的赃款赃物而把抢劫赃款赃物的罪犯打伤或者打死;抢劫犯为保护抢来的赃款赃物而将另一行抢的侵害者打伤或者打死,等等,其防卫行为都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因而也都不是正当防卫。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叫做“盗贼碰上劫财的,”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犯罪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客观上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某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行为,法律允许对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其理由在于侵害行为的不法性,即这种侵害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其次是不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性,也就是说这种侵害行为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不受侵害。

(一)、不法侵害特征1、不法侵害的主体是人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纯粹的动物侵害,尽管可能给法律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由于这种损害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也就不是不法侵害。

但是,自然人将动物作为工具,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是不法侵害。

因为动物只是行为人利用的工具,侵害行为的主体是人。

2、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违法行为正当防卫作为一种保护合法利益的手段,只能在合法利益遭受客观、真实的不法行为侵犯时,才有实施的必要,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臆想,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际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也就没有实施的必要。

3、不法侵害应具有积极的进攻性,且这种积极的进攻往往伴随有暴力侵袭的性质。

针对不法侵害的这种现象,正当防卫的防卫方式也应突出武力反击和加害不法行为的人身的特征,防卫的目的应突出打击暴力犯罪,保护临危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4、不法侵害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大小,是衡量不法侵害性质、破坏程度的标准。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防卫手段只能用来对抗那些践踏、破坏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不法侵害,但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的不法侵害则不应成为正当防卫关注的对象。

5、不法侵害具有现实紧迫性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结束的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二)不法侵害的分类1、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等,上述人身权利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是否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呢?我们认为,只有带有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性权利时,才可以进行防卫。

从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看,公民生命、健康及自由、性等人身权利具有明显的不可挽回性,而对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的不法侵害因为比较缓和,危险性较小,一般不应当实施正当防卫,只要前去制止就可以了。

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人身侵害带有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行为,会导致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危险的,如伤害、抢劫、绑架、杀人等行为。

(2)对人身带有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行为,会引起他人的性的权利和人身健康被侵害的,如强奸、强迫卖淫、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如放火、爆炸、掘水等行为。

2、对财产权利的侵害财产权的范围很广,包括公共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权等,那么是否侵害公共、集体或者个人财产权利时,都需要进行防卫反击呢?应该说,并非如此。

只有公共的财产和其他重要的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因为公共的重要生产设备、设施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一旦受到破坏性侵害,有不可挽回性。

从理论上讲,公民个人财产权一般不具有不可挽回性。

对侵犯财产的行为,在刑法和民法中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的规定和财产的犯罪案件比较易破获,具有较高的赔偿和返还率。

我们认为,只有对下列侵害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攻击:(1)公私财产具有特定性,若被侵犯,不实行防卫反击,财产权得不到保护。

如抢劫、毁损、抢夺公私财产的行为。

(2)扭锁撬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的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指向国家、集体重大财产的。

三、防卫对象的界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一般是指不法侵害者本人,因此,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涉及到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例如:某晚11时许,温某、江某等四人酒后在一路口处调戏一妇女。

李保同骑自行车路过此地便上前劝阻,双方互相纠缠起来。

温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李保同,江某也上前用拳头打李保同的头部,李保同回头推自行车就跑,温某等四人紧追不放,情急中李保同从自行车蓝内拿出链锁将温某左眼打伤后夺路逃跑。

温某等四人在后呼喊紧追。

追赶途中正好遇到张新群经过,听到呼喊声以为是在抓贼,遂上前抓住李保同。

李保同为了逃跑,又将张新群的左手致伤。

此案中,温某、江某是不法侵害人是很清楚的,问题在于张新群是不法侵害人还是第三者?我们认为,张新群应该属于第三者。

张新群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李保同进行阻截的,主观上没有对李保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意思,没有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而只是处于对事情的错误认识,在客观上帮助了不法侵害人,不能因此而认为张新群是不法侵害人。

李保同将张新群致伤,属于假想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李保同应该边跑边说明情况,以求得张新群的帮助。

另外,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精神病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但他与有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是有区别的,若将这种区别完全抹杀,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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