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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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变更调查修改基础 数据库检查相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2010年度变更调查修改基础 数据库检查相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2010年度变更调查修改基础数据库检查相关问题的说明根据《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整改成果报送要求》及变更调查相关技术要求,2011年6月15日前,各地需上报2010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最终整改成果。

根据个别地区实际情况,结合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V2.1的规则设置情况,现针对本次数据上报中修改整体基础数据库检查(即修改二次调查整库)出现的几类错误说明如下:一、线线拓扑关系错误线线拓扑关系错误指数据库质检软件报“线层要素必须被另一线层要素覆盖”的错误。

该类错误检查的规则是检查基础数据库中地类界线层要素的地类界线类型(地类界线类型为1、2、3)的空间位置及属性是否与其压盖的其他线物(如线状地物、行政区界线)位置、类型保持一致。

该类问题的处理原则为:第一类情况:地类界线要素的类型填写为1、2、3,但其空间位置与线状地物或行政区界线完全不重叠,则应修改地类界线要素类型为9;第二类情况:地类界线要素类型填写为1、2、3,其空间位置完全被线状地物、行政区界线覆盖,该类错误可标记例外,但须附截图进行说明;第三类情况:地类界线要素类型填写为1、2、3,其空间位置和线状地物、行政区界线部分重叠,应使用线状地物、行政区界线将地类界线打断,并赋对应的地类界线类型。

地类界线打断后新增要素的标识码应在最大标识码(含变更后增加的标识码)编码之后顺序编排。

示例:1、地类界线同为线状地物的图属一致性问题。

(第三类情况) 错误提示:线层要素必须被另一线层要素覆盖。

问题描述:如下图,J1J2为线状地物,J1J2J3为地类界线(地类界线类型为1),地类界线J2J3段未被其他线状图层要素覆盖。

处理方法:用线状地物打断地类界线,在地类界线要素上增加J2结点,将J1J2J3分为J1J2和J2J3两段,J1J2地类界线类型赋为1,J2J3地类界线类型赋为9。

J1 J2 J3添加结点2、地类界线同为行政区界线的图属一致性问题。

(第二类情况)错误提示:线层要素必须被另一线层要素覆盖问题描述:如下图,黑色部分为行政区界线,红色部分为地类界线(地类界线类型为2),地类界线完全被行政区界线覆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土资电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为了做好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式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土资源厅发〔2009〕68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由推荐单位对报奖材料进行审核,经推荐单位科技专家委员会初审合格,并在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后统一报送。

二、推荐指标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推荐指标详见附件1。

分配给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指标中包括属地化地勘单位和地质院校;省厅在组织申报中,依据报奖项目情况可与相关单位协商统筹使用指标;部属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的指标中包括其它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和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

各单位推荐的报奖项目,推荐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比例为1:3;项目等级的最终确定由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

三、推荐材料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组织推荐,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报奖项目已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和附件材料(填写说明详见国土资源部网站“专项工作”栏目,网址:http://)。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2•【文号】国土资电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目标全面查清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分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研究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调查时间调查的工作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3月31日。

调查的基准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三、调查范围全国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调查内容(一)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面积;(二)闲置土地的权属、数量、用途、闲置时间等情况;(三)空闲土地的权属、数量等情况;(四)批而未供土地的现状、数量、用途等情况。

五、调查方法此次调查由部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详见附件一),并及时将调查数据录入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数据管理系统(通过下载)。

同时,要逐级汇总调查数据,并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二),报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汇总,并编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11•【文号】国土资信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信办发〔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信息化专项统计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和调控的基础支撑作用,全面掌握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更好地谋划“十二五”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要求,部决定自2010年起,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工作。

为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度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专项统计为年度统计。

数据报告期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统计范围为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事业单位。

填报具体内容见附件1。

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

二、统计年报实行逐级审核报送的工作制度。

市级(包括副省级城市)机构审核县级机构的数据且对此负责,省级机构审核市级机构的数据且对此负责。

各级机构需统计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情况,按单位分列逐条录入或导入;中国地质调查局需统计本级及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情况;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其他直属单位只需填报本单位情况。

三、统计年报报送方式:使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情况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进行网上报送。

用户可登陆http://网站下载客户端软件安装文件和用户操作手册。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2007年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地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报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设用地,但也存在用地从申报到实施周期偏长,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现就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在总结分析各地实践情况、完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

坚持明晰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从城市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实施征地供地等各环节入手,进一步改进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提高效率,缩短用地报批周期。

实行新申报用地与批准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况挂钩,促进城市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一)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部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土资源部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国土资源部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9•【文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10年,我部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政府信息公开。

一年来,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和群众关切事项,拓展公开渠道,深化公开内容,提升服务水平,依法、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较好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国土资源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以及部机关自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

一、完善机制,整合力量,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一)健全完善机制,及时依法公开。

我部建立了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司局和单位“谁产生谁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司局和单位确定一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而保证了我部新产生的政府信息得以及时依法公开。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实施了《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在此基础上,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修改完善,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国土资源管理政府信息服务。

(二)改版升级门户网站,提升信息公开水平。

为了更好地发挥部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平台作用,2010年3月,部门户网站完成了软硬件系统集成、信息整合和页面改版,大大提升了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办事服务水平。

调整了政务公开版块的栏目设置,加大政务新闻、领导活动、政府会议、行政审批结果公布、通知公告、法律法规、地质灾害预警、人事任免、政府采购、资质认证等信息的发布力度,信息量和更新速度较往年有显著提高,全年累计发布政务信息5760余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一项基础调查工作,是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

为准确掌握2010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部署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抓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2010年是二次调查全面结束后的第一年,是按照新机制,采用新方法,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的开局之年。

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结果将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和依法有效监管的基础支撑,也是保障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严格调查质量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调查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工作将首次全面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高。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部署,统筹安排,尽早开展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

对按期接收不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外业调绘,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变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将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中,并由分管领导负总责,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流程(以2010年为例)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流程(以2010年为例)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流程(以2010年为例)一、准备工作(一)认真学习部省下发的变更调查文件及实施方案(二)制定初步方案,向局领导进行汇报。

在此基础上,下发开展工作的文件(三)进行调查资料的准备1、仪器准备准备调查所需的测量设备、仪器,以及计算机软硬件设备。

主要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2、相关资料准备(1)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2)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等方面的数据、资料等;(3)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提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相关数据、图件资料;(4)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5)地籍部门准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等外业记录有关表格,并收集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资料。

二、接收省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一)在第一时间接收国家下发的监测成果,通知技术协作单位加班加点完成监测信息预处理(二)制作外业调查底图根据接收到的国家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整理复垦开发等相关资料,补充和标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制作乡镇或标准分幅土地变更调查底图。

三、进行外业实地调查核实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各基层所到实地查清年度土地利用地类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更图斑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上,并按要求将变更相关属性如实填写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中。

变更图斑面积在数据库中量算。

(一)查清耕地变化情况1、查清因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方式新增耕地的情况;2、查清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情况;3、查清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的耕地变为其他地类的情况;4、查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耕地灾毁情况。

(二)查清建设用地变化情况1、查清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2、查清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分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尚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三种类型),并开展建设用地细化分类的调查;3、开展新增建设用地的细化调查,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以及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细化类型统计表。

国土资源部关于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01•【文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汇总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成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为全面了解我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准确掌握城镇各类土地用途和数量,加强对城镇土地的管理,集约利用城镇土地,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逐级汇总城镇土地分类面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基本要求汇总内容为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县(市、区)的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已开展变更地籍调查的县(市、区),汇总最新的变更调查数据。

汇总结果以县(市、区)为基本汇总单位。

包含多个建制镇的县(市、区)应将各建制镇的数据统一汇总作为县(市、区)的汇总数据。

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数据汇总的要求和方法,在辖区内全面开展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分类汇总和统计工作,填写《城镇土地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见附件)。

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结合城镇地籍调查结果,编写省级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报告。

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早组织做好人员培训、资料收集、落实经费等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城镇土地分类面积进行审核和汇总,确认无误后上报地(市)。

各地(市)按照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审核确认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省级汇总成果上报部地籍管理司。

上报成果省级及地(市)级《城镇土地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和电子文档(采用MicrosoftExcel格式)省(区、市)级汇总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分析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MicrosoftWord格式)附件: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略)2002年3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年各省(区、市)住房供地计划汇总表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年各省(区、市)住房供地计划汇总表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年各省(区、市)住房供地计划汇总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5•【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1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现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汇总的2010年住房用地供地计划予以公告。

各地应将政府批准的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要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和资金落实情况,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改房和自住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优先供应,确保三类房供地不低于70%。

要认真抓好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制度试点工作。

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供地计划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住房供地计划的督察。

住房供地计划及落实情况,欢迎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附件:2010年各省(区、市)住房供地计划汇总表备注: 1.为统一统计口径,住房用地分为保障性住房用地、棚改房用地、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大户高档房用地。

2.北京市的棚改用地为定向安置房用地。

3.用划拨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计划中。

4.2009年全国实际供应住房用地76461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10958公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2010年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2.《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统计报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1.1目的1.2范围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2.2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检查内容3.2检查依据4职责分工4.1国土资源部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5工作流程5.1工作部署5.2工作准备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5.4制发卫片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5.7整改查处5.8信息填报5.9督查5.10挂牌督办5.11排序5.12约谈5.13通报5.14验收5.15奖惩5.16组卷归档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1.名词解释2.地块编号方法3.判别标准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1总则1.1目的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2.1工作目标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word版)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word版)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部决定同步开展全国和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及市县试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了规划期内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在坚守耕地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由点到面深入推进,特别是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转变,迫切需要制定土地整治规划,保障土地整治有序、规范、有效实施。

土地整治规划是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指导地方科学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整合资源、引导资金、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

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

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4月19日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为让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土地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2010年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2010年,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战略,积极组织实施土地督察,扎实推进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0年行动,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取得积极成效。

一、土地督察工作情况2010年土地督察与执法监察协调联动,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利用、耕地保护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各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耕地保护情况。

通过日常巡察,督促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实地核查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督促纠正耕地补充不落实,基本农田未补划,耕地开垦费欠缴等问题。

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各地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建设情况、责任书签订情况、责任目标分解下达、执行和考核情况,综合评价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针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问题,向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整改力度。

对各省(区、市)闲置房地产用地整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实地抽查69个地级以上城市的362宗闲置房地产用地,促进各地加快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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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21号
7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27号
7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28号
国土资厅发〔2011〕59号
30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31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1〕63号
3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70号
6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53号
6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6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用地落实情况月度调度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125号
65
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05号
37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1〕118号
38
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3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3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结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9•【文号】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是实现基本农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重要手段。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师资培训和网上互动培训,各地针对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为更好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增强可操作性,我部对现有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形成了《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2013年11月19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下发后,各地相继开展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正逐步形成,数据库建设已经启动。

但数据库标准不统一、建设平台不一致、数据库成果不规范,迫切需要统一标准、明确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基本农田数据库。

为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明确了数据库建设的基础数据、统计时点、数据库建设标准、质量检查和汇交要求,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农田数据库打下基础。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关于基本农田建库基础数据和统计时点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以最新的土地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新一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基本农田,落实保护地块和保护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11•【文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国土资源科技统计是国土资源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依据《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66号)和《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0〕224号)有关要求,我司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科技统计调查工作。

有关安排如下:一、内容和范围根据《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请各单位填报《国土资源科技人才、研发及成果情况》年报表(国土资年Z02表,统计指标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

统计范围包括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学研究机构与技术开发机构、转制科研机构、信息文献机构以及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事业单位。

其中部属单位包括: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博物馆、经研院、规划院、信息中心、整理中心、油气中心、宝玉石中心、图书馆等。

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属单位参照部属单位范围填报。

统计期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如无特别说明,统计数据均指本年度新增数据。

二、组织实施安排统计工作由部科技合作司组织,具体业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和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承担。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调查范围内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只报送本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数据。

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局及局属单位调查工作的布置、数据采集、审核及结果汇总和报送工作,报送局及局属单位分列数据。

请各单位报送数据时抄报本单位国土资源综合统计主管处室。

国土资源科技统计调查是一项持续性工作,将定期组织培训、评比等活动。

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甄选文档】

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甄选文档】

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实施方案为更好地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确保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国土资源大调查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为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更新、监测和数据汇总的新机制,实现对全国城乡土地资源的全覆盖管理,需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城镇地籍调查的数据进行汇总与统计分析,提出城镇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城镇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势与潜力,制定集约利用城镇土地的合理措施,明确城镇土地利用的发展方向,促进社会经济与土地资源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为地方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规划、城市建设等提供决策依据,逐步实现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加准确,土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目标通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全面掌握我国县级以上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土地利用强度等信息,提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的途径及措施,以实现城镇土地的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效控制城市规模,优化我国城镇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同步增长。

三、工作原则在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充分利用建成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采用遥感等先进技术,进行有关数据的调查、汇总、统计和分析。

四、工作任务在全面审查各县级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按照“县(区)级─地(市)级─省(区、市)级─国家”四级体系,分别汇总全国县级以上城镇各类土地面积。

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典型城市的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利用潜力及发展方向。

五、工作内容(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涉及各地县级以上城镇,主要包括各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及面积等数据。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试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并按附表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中提供的二级分类数据项要求进行统计汇总。

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发〔2010〕34号

国土资发〔2010〕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增强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一)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作出预安排,并于3月底前,将本年度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汇总报部,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协调推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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