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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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附后)。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5年5月25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兽药GMP及其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三条新建、复验、原址改扩建、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四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电子文档,但《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第4、5、8、14目资料还需提供书面材料)。

新建企业须提供第1至第13目资料;原址改扩建、复验、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须提供第1目至第17目资料,迁址重建企业还须提供迁址后试生产产品的第12、13目资料;中药提取企业须提供第18目资料。

1.企业概况;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1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14.《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18.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一、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规则1、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及其附录,制定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2、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共22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47项,一般项目173项。

检查项目分布状况(关键项/检查项):机构与人员3/15;厂房与设施10/55;设备5/22;物料8/23;卫生0/19;验证3/10;文件1/11;生产管理12/35;质量管理5/17;产品销售与收回0/5;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0/3;自检0/3。

3、在组织兽药GMP验收检查时,须以申请检查范围,按照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其中条款前加“#”的为静态检查时不进行评定的条款。

4、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N”、“Yˉ”和“Y”三档,凡属完整、齐全的项目,应判定为“Y”;凡属项目内容基本完整、齐全,但尚不够完善的项目,应判定为“Yˉ”;判定某项基本符合要求(如打分应在75分以上)的,打“Y”;判定某项存在一定缺陷(如打分应在75-50分之间)的,打“Yˉ”;判定某项缺陷严重(如打分应在50分以下)的,打“N”。

汇总时按照3个“Yˉ”相当于1个“N”和2个“Y”的原则核定。

通过百分率计算来评定是否符合GMP。

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兽药质量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察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5、非洁净区生产环境要求及卫生等参照洁净区管理标准。

6、静态检查验收应在完成主要生产设备、灭菌设备、工艺用水设施等性能确认试验验证及产品工艺验证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7、结果评定二、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综合评定结果:涉及总条款条,其中涉及一般条款条,结果属于“Y”条,属于“Yˉ” 条,属于“N” 条,符合率为 %。

涉及关键条款条,结果属于“Y”条,属于“Yˉ” 条,属于“N” 条;符合率为 %。

兽药gmp验收标准

兽药gmp验收标准

兽药gmp验收标准在兽药生产行业,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验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GMP是指一套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的规范,它涵盖了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再到最终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

因此,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GMP验收标准进行生产,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首先,兽药生产企业在进行GMP验收时,需要对生产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环保标准,并且要保持良好的清洁和消毒状态。

此外,生产设施还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排水系统,以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其次,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也是GMP验收的重点内容。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具有合法的采购渠道和证明文件。

在使用原材料时,企业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验收、储存和使用,以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另外,生产工艺和生产操作也是GMP验收的核心内容。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企业还必须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知识,从而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也是GMP验收的重要环节。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企业还必须建立质量档案,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验。

最后,GMP验收还包括对产品的最终检验和出厂检验。

企业必须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最终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企业还必须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确保产品的包装、标识和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从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总之,兽药GMP验收标准是保障兽药生产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信任和认可,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的重要物质,而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标准则是保证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在兽药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

本文将对兽药GSP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兽药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环境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场所的清洁、通风、消毒等条件。

验收人员应对生产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2. 原辅料验收,兽药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人员应对原辅料的来源、质量、存储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3. 生产工艺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验收人员应对生产工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GSP的要求,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4. 质量控制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验收人员应对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包装和标识验收,兽药的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人员应对兽药的包装和标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兽药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准确。

其次,兽药GSP验收标准的执行对兽药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兽药GSP验收标准,可以有效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兽药的质量安全风险。

2. 提升企业信誉,遵守兽药GSP验收标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的重要物质,严格执行兽药GSP验收标准,有助于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

最后,兽药GSP验收标准的执行需要兽药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共同努力:1. 加强培训,兽药生产企业应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兽药GSP验收标准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2164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经现场检查及审核,江苏金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符合兽药GMP要求以及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现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农业部2014年10月16日附件兽药GMP及生产许可证目录企业名称生产范围生产地址GMP证书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至备注江苏金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片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江苏省沭阳县茆圩乡和平路工业区2号(2014)兽药GMP证字209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0142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新建哈尔滨市华晟科技动物药品厂片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哈尔滨市道外区郭地方路工业区(2014)兽药GMP证字210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08051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新建重庆澳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细菌活疫苗生产线、细胞毒活疫苗生产线、猪瘟活疫苗(兔源)生产线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昌州大道东段板桥四支路3幢03号(2014)兽药GMP证字211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23024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南京金土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农科村西徐(2014)兽药GMP证字212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0048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同时变更法人济南德慧兽药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消毒剂(固体)/杀虫剂(固体)济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遥墙镇大码头村567号(2014)兽药GMP证字213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5248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临沂科宝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非氯消毒剂(液体)/杀虫剂(液体)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石碑工业园区(2014)兽药GMP证字214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5246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同时变更企业负责人河南亿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消毒剂(液体)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燕山路中段黎阳工业区(2014)兽药GMP证字215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6191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复验江西傲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含中药提取)/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消毒剂(液体)、消毒剂(固体)江西省鄱阳县芦田工业园轻工产业基地C1路5号(2014)兽药GMP证字216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4082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迁址重建,同时变更企业法人、负责人、企业名称(原名:江西浔阳江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安丰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粉剂/散剂/预混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工业园区(2014)兽药GMP证字217号(2014)兽药生产证字12005号GMP证书:2019年10月15日生产许可证:2019年10月15日原址改扩建,复验。

兽药GMP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及常见问题解析

兽药GMP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及常见问题解析
复验
原址改扩建:指在原生产地址改建和扩建生产 车间
异地扩建:指在新的地址扩建兽药生产车间, 原生产地址仍然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迁址重建:指在新的地址重建兽药生产车间, 原生产地址不再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粉剂、散剂、 预混剂问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兽药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 要求> 的通知》(农办医[2013]26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中文 英文 中文 中文 英文
申请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是企业 [ ] 新建 [ ] 改扩建 [ ] 复验 第[ ]次验收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企业始建时间 曾用名 职工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联系人 传真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原料药生产品种 (个)
兽药资料审查要点 及常见问题解析
农业部兽药办公室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013年9月
资料准备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业部公告第170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兽药检查验 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 的通知》(农办
省局审核盖章 农业部行政审
对设备进行改造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 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改造后兽药生产条件的 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办公室备案。
证书有效期
鼓励企业对所有生产线合并验收,验收通过后, 核发新的《兽药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 证》,并给予其5年有效期;
申请人
批大厅
需GMP验收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农业部公告 并核发证书

兽药GMP检查验收指南

兽药GMP检查验收指南

兽药GMP检查验收指南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指南第一章组织和人员001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类机构设置应合理,岗位职责应明确。

1检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

1.1组织机构图应包括生产、质量、材料储存、设备、销售、人事管理等相应部门,反映各部门的设置和关系,其中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设置。

1.2组织机构图中应体现质量管理部门受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

1.3组织机构图中应明确各部门名称。

2.检验部门职责明确,不重复、不空白。

2.1制定了组织各部门的职责。

2.2各部门职责明确,质量管理部有独立的权力对生产等部门实施GMP进行监督和约束。

3检查岗位职责,应责任明确,无交叉,无空白。

3.1制定了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3.2制定了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3.3制定了其他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002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和数量应适合生产。

1.查看企业人员列表。

基本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专业、专业年限、职位、任职年限等。

与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有关的中层干部任命书。

3检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档案,包括学历、职称、各类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4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为全职人员。

检查相关人员的雇佣合同。

不得兼职或者在其他企业注册,数量应当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003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1.检查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毕业证书。

相关专业包括药学、药理学、兽医学、药学、化学、化工、生物学、中医学、生物化学、水产品等,包括大专学历。

2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兽医(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004兽药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应当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药专业学位或者接受中医药培训。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物料管理要求
兽药生产所需物料应符合质量标准,有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文件。 物料应按照规定的贮存条件进行储存,确保物料质量稳定。 物料应按照生产计划和需求进行发放,并做好记录。 生产过程中应对物料进行监控,确保物料使用符合规定。
生产过程管理要求
兽药生产应严格执行 生产工艺规程,并按 照工艺规程的先后顺 序进行生产操作。
推进兽药生产技术创新和升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提升方向
完善生产流程:优化兽药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加强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兽药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检验和监控,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水平,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目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概述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与检查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进与提升
定义和目的
定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导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确 保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的可控性。
目的:规范兽药生产过程,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保障 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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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 相关文件、记录、报告等进行审查 和核实。
投诉处理:对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 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以确保兽药 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改进措施
完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监督。
加强兽药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生产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兽药生产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形成《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4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以书面方式反馈我局药政药械处。

传真:************电子邮箱:*****************.cn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22年3月23日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是落实兽药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统筹管理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制定国家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根据需要对全国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组织开展抽查检验,指导协调地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组织查处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

市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承担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或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涉及的检验任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Veterinary Medicines,简称“GMP”)是指针对兽药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规范了生产质量管理的一套原则和要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GMP)作为对兽药GMP的具体细化和操作指南,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规范指导,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一、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生产质量管理目标、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等,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二、原料采购与验收兽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质量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商评价制度,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对进货原料进行严格的验收检验,确保所采购的原料符合质量标准。

三、生产工艺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编制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合理的工艺验证。

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关键环节和操作步骤应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四、设备设施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清单,明确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维护计划,并确保设备设施的合理运行和有效维护。

设备设施的计量和仪器校准应按规定进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药品检验与质量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备的药品检验与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原料、中间体和成品的质量控制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六、环境控制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适宜的环境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无污染并符合规定的环境要求。

对生产车间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不合格情况。

七、人员管理和培训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合理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对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持续教育,提高其质量管理意识和专业素质。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布,自 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 (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

(一)新建企业1.企业概况;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二)改扩建和复验企业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1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2. 质量标准的依据。
(二) 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 作规程编号。
(三) 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
4. 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 5. 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
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
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 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 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
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
1. 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或
3. 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 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
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
第一百六十八条在生产过程
易读,不易擦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尽可能
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 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
第一百六十九条批生产记录
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 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五十六条记录应当保 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 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 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 由。记录如需重新眷写,则原有记录 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眷写记录 的附件保存。
姐加3
3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接上期)
核记录以及电子追溯码标识记录
第三节工艺规程
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
第一百四十八条文件的起 等。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
第一百六十二条每种兽药均 置;
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 责管理,至少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 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
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检查验收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禽业导刊》
【年(卷),期】2003(020)010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实施,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新)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J],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J],
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496号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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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19•【文号】农业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2.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于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兽药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类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主管兽药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制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兽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制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兽药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均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直接从事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从事生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制订人员培训计划,按本规范要求对从事兽药生产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与人畜共患病有关或有特殊要求的兽药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化药、中药类)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化药、中药类)

检查日期: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情况说明:1.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规范》)制定本标准。

2.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如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或企业存在文件、数据、记录不真实等虚假和欺骗行为的,则一票否决,不再继续进行现场检查,评定结果为“不推荐”。

检查组应提供企业虚假、欺骗行为的证据。

3.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共315项,其中关键项目74项(条款号前加“*”),一般项目241项。

检查项目分布(关键项/检查项):质量管理3/7;机构与人员6/21;厂房与设施21/67;设备9/37;物料与产品6/33;确认与验证7/14;文件管理4/30;生产管理9/41;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6/51;产品销售与召回2/11;自检1/3。

4.兽药GMP检查验收应以申请验收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应对所列项目及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5.人员现场操作考核。

生产人员现场操作考核采取岗位操作考核的形式。

将生产工序中风险性高的岗位按生产线类型划分,由检查验收组指定处于生产状态生产线的至少一个关键工序岗位,有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必须选择高洁净级别、风险性高的关键工序岗位。

企业应确保该岗位操作人员能够按计划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质检人员现场操作考核从产品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或留样中选取样品,由检查验收组指定样品的检验项目,质检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验操作。

考核结束后形成现场操作考核报告。

涉及A/B级洁净区的生产线现场考核项目应包含悬浮粒子和浮游菌取样点选择及动态监测。

结果判定原则为:操作正确、熟练,记录完整,计算结果准确。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化药、中药类)企业名称:6.评定方式:评定结果分为“N”、“Y-”、“Y”3档。

凡某项目得分在80分以上的,判定为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Y”; 凡某项目得分在60~80分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Y-”; 凡某项目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评定结果标为“N”。

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新

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新

附件1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

第三条省农牧厅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成立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办公室(简称兽药“GSP”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以及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州(地市)级、县(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兽药GSP申报资料受理、审查以及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农牧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青海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五条省农牧厅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按照“同地区回避、随机抽取”的原则,选派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兽药GSP 检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农牧厅根据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教育,并对本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

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兽药GSP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和兽药GSP规定;(三)从事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四)具有兽医、兽药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畜牧兽医或兽药监督管理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6个月以上;(二)经过企业内部自查与评价,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三)在申请检查验收前6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兽药的问题(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兽药GMP验收程序

兽药GMP验收程序

兽药GMP验收程序及注意事项1、首次会议参会人员:检查组全体人员,观察员,被检查企业负责人、与检查范围有关的企业中层技术和管理人员。

检查组长主持会议。

会议流程:1)检查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宣读检查范围、检查路线、日程安排、工作纪律;2)企业负责人介绍参加会议的企业人员,汇报GMp筹备、建设情况,确定联络人。

2、现场检查检查路线:厂区周边环境和厂区环境——生产车间——辅助设施——仓库——质检室。

检查重点:按照检查要点,重点查看现场环境、布局和卫生状况;设施配置、运行状况;人员操作熟练规范程度;核实批生产、批检验、批包装纪律及物料检验等各项纪律在案的真实性、准确性;物料流转制度执行情况等。

3、核实软件及记录重点检查各类制度、规程、标准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核对各项记录、凭证,是否与制度规定一致。

4、人员考核对企业负责人、企业中层技术和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如质检、称量、配液、混合、灌装、分装、仓库、制水、空调等)的操作人员进行法规、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和现场操作综合判定人员整体素质状况。

5、组织评议结合实际,对照“标准”,逐条做出综合评价,并形成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

一个条款的结果判定:Y 基本符合要求(75分以上);Y- 存在一定缺陷(50-75分);N 严重缺陷(50分一下)。

通过要求:关键项N为0一般项化药N《=22%中药N《=25%折算:1、只计算一般项的缺陷。

2、三个Y-折成一个N。

3、将一般项的N和Y- 折算成N,以N数除以一般项检查条款数,即为不符合率。

4、用100%减不符合率为得分。

6、末次会议参会人员为首次会议人员。

征得检查组同意后,也可企业全体人员参加。

工作流程:1)交换意见。

检查组长宣读检查报告,缺陷项内容。

必要时,其他检查人员进行补充。

检查组应针对缺陷项目表,提出具体的和尽可能详细的整改内容,并告知报告基本要求;企业就检查报告及缺陷项目内容提出交换意见。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附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兽药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兽药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兽药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销售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兽药符合注册要求。

第五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六条企业配备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条件,必须满足质量目标的需要。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七条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八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兽药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要求;(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销售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兽药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九条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施、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销售记录和电子追溯码信息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八)降低兽药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九)建立兽药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销售的产品;(十)调查导致兽药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投诉和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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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427号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MP”)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兽药GMP办公室”)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 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

(一)新建企业
1.企业概况;
2.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5.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7.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
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二)改扩建和复验企业
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 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
1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

对申请复验的,还应当填写《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表2)。

第七条兽药GMP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八条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章现场检查验收
第九条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必要时,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

检查组由3—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明确《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表3),确认检查验收范围,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检查验收依据,公布举报电话。

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

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兽药GMP办公室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

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表4),直接寄送兽药GMP办公室。

必要时,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二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三条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由兽药GMP办公室报农业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

其中,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第十五条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

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表5),
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表6),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 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一式两份、《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表7)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兽药G MP办公室。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农业部GMP办公室、被检查验收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表8),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及《兽药GMP 整改情况核查表》寄送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表9),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及《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交兽药GMP办公室。

第十八条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四章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兽药GMP办公室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当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兽药GMP办公室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条农业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农业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和改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生产线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第二十六条新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4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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